书城政治灰章程:只能做不能说的官场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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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下篇:民间法则】势力大了是个威胁

江湖里的“潜规则”

要了解何为“血酬阶层”,我们首先要先了解何为“血酬”。“血酬”一词是吴思先生创造的。在解释何为“血酬”时,吴思先生抛出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土匪们吃的是什么?山东土匪说他们吃的这个钱叫红钱。按照江湖黑话,说这个人钱多就是血旺,要赚这个人的钱就要给这个人放血。民国时期,帮会中人说,他们每天给警察一点好处费叫上日血、每个月一点好处叫上月血。土匪和帮会人员用红钱、用血来描述他们的收入。吴思先生就此杜撰出“血酬”一词。

血酬阶层是我在“血酬”的基础上衍生的一个词,在民间社会中这个阶层是靠获取血酬来生活,比如说地痞流氓和帮会人员。

“江湖”这个词拆开来看,就是地理上的三江五湖,而在北宋范仲淹的《岳阳楼记》中有:“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此处的江湖则用来指民间社会,有与官家社会(朝廷)相对的意思。江湖社会有着独立于官家社会之外的生活秩序。通常以暴力冲突为常态的黑道生态更能贴近所谓的江湖。另外还有“码头”这个词也同样是中国古代帮会最重要的行话之一。无论是江湖,还是码头,它们的起源都来自于漕运。

乾隆三十三年(1768),在江苏和浙江地区爆发了一起罗教大案。罗教在民间大量扩建信徒们的聚集地——庵堂。尤其是漕运线附近地区更是庵堂密集的地区,地方官员见庵堂泛滥,遂收集有关证据呈报当局。浙江巡抚觉罗永德得知情况后在其奏折中提出了解决方案:朝廷可以参照雍正年间浙江巡抚李卫的做法“亦应毁去庵名,改为公所,止许回空时暂为栖止”,同时“禁止一切粮船不许再称罗教等名色,方可散党类而绝邪教”。

关于庵堂和罗教,在这里需要稍加说明。

漕运是封建王朝为了满足宫廷和京城官员俸禄及财政需要,把全国各地征收的田赋,特别是粮米运往京城的一种制度。因为需要通过水路运送,这种运输方式便称为“漕运”。明代漕运主要是军运,即由运粮军人承担运输漕粮的任务。康熙三十五年,清朝政府对原有的军运制度进行了调整,将原来每船10名运军改为1名,其余9名选募水手充任。这些水手、舵工基本都是河南、山东一带的破产农民和手工业者,他们的辛苦所得相当微薄。当时规定,嘉白等帮水手在重运时,头工给工价,银六两五钱,舵工给银五两二钱,水手给银四两。等到漕运船返程时不需要载货物时,舵工给银一两七钱,水手一两三钱。根据雍正年间的物价计算,粮船由南到北往返一次,水手、舵工、头工所得银两,仅能购买米五至七石。

因气候原因,漕运是一项季节性的工作。每年官府将粮食从南方运往北京是”重运”,而空船返回南方就成了“回空”。在回空的这半年时间,粮船水手基本上处于无事可做的状态。为了生存,他们会找一些体力活来贴补生活所需。如乾隆时期的官员李绂在其奏章里如实反映:“臣奉旨催漕,留心体访,数年以来,回漕船回空冻阻……破产不足,益以儿女,苦累难言,深可悯侧。”

在各个有漕运的省份中,江苏、浙江承担着漕运一半以上的任务。所以,这两省的漕运码头也就成为水手们聚集的场所。而各帮水手大部分是来自于山东、河南的无业游民,是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明清时期,漕运线就是各级食权者的利益链,地方官吏层层盘剥,浮收勒折,中饱私囊,“东南办漕之民,苦于运弁、旗丁,肌髓已尽,控告无门,而运弁、旗丁亦有所迫然”。江浙一带农民视漕运为畏途,他们根本不愿意从事这个行业,纷纷寻找另外的谋生手段。而山东、河南等地在当时是贫困地区,又加上连年逢灾,老百姓能混口饭吃,就已经心满意足了,所以他们以出卖自己的廉价劳动力来换取活命之资。

那些依附在漕运线上的大小官员则疯狂地进行利益分肥,他们对上瞒报浮夸,对下克扣加派,层层剥削。一条漕运线处处是玄机,有领运官和押运官对运丁的搜刮,沿途稽查官员及关卡胥吏对运丁的搜刮,有漕督衙门对运丁的搜刮,还有仓场衙门对运丁的搜刮。一路之上关卡重重,有时粮船还没到达目的地,运费就已经所剩无几,落到运丁口袋的就更是少得可怜了。

为了维护自己最基本的生存权益,运丁们自发地组织起来,以集体的力量来与各级官吏相对抗。而活跃在漕运线上的各个船帮之间为了实现本帮利益的最大化,也常常发生械斗和仇杀。这就需要本帮的成员团结起来,共同对付其他船帮。这些抱团的水手就是漕运水手行帮的雏形。

明朝中期,来自山东的一名运粮军人罗清,在其退役后建立了罗教。罗教宣扬的还是救世论,天下劫难将至,人们如果能够信奉罗教,不光可以得到“无生老母”的拯救,还能过上幸福的生活。这些蛊惑人心的说教,对于那些挣扎在漕运线上的水手来说无异于一道福音。也正因为如此,罗教兴起后,那些常年漂泊在京杭大运河上的漕运水手们,便纷纷投入罗教的怀抱。

罗教的救世论成为水手们的精神皈依之所在,而庵堂又成为那些年老无依、残疾或穷苦水手们的避难之所。在明清时期,罗教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当时的中国社会两极分化极为严重,底层社会就像一个庞大仪器的底座,而上层社会又按照等级制构成一个“微型金字塔”。从庞大的社会底座向上流动往往只有一条路径可供选择,那就是科举考试。虽然到了清代,中央为了缓解财政困难,特开捐官一途,让有钱人掏钱买官。但无论是科举,还是捐官,能够打开的通道都是十分狭窄的,大部分民众无法通过这道窄门,只能无奈地留在社会最底层。

留在底层的民众越多,社会的流民阶层也就越发庞大。而处于社会底部的流民阶层往往又迫于生存压力结成秘密会社,也就是类似于黑社会组织的江湖帮会。人在社会生存都有一种趋利的本能性,希望能够获得社会的尊重:官吏可以依靠手中的公权力来赢得社会认可,商人可以通过财富的不断累积赢得社会地位,那么作为加入江湖帮会的流民则可以依靠组织带来的庇护为自己赢得生存的空间。

到明朝末年,有钱姓、翁姓、潘姓三人,流寓杭州,并在该地各建一庵,名为钱庵、翁庵、潘庵。由于三处庵堂距离粮船漕运码头很近,所以庵堂就成为水手们的临时栖身之所。时间一久,这些四海漂泊之人也顺势加入了罗教。随着人员的不断增加,几间庵堂已经无法满足水手的需要。于是水手们凑银集资又陆续建起了72座庵堂,并且在庵外还空出大片的土地,作为守庵人平日耕作所用。

水手们在这里不仅可以住宿,而且可以得到庵堂所提供的饭食,所需费用等到第二年水手们获得漕运“雇价”时再行归还。水手年老病故之后,还可以埋葬在庵堂附近的义冢。漕运水手基本都是北方人,他们在漕运线上辛苦劳作,连个落脚的地方都没有。有的人暴病而死,也没有地方可以掩埋。

庵堂的存在,让生者有临时住所,死者有寸土可埋。由此可见,罗教对漕运水手之所以会形成凝聚力,实是切合了水手们的生计所需和精神依托。

清朝权力集团看到越来越多的水手聚集在罗教庵堂,不免心存忧虑。虽然他们中的部分官员也承认庵堂“别无夜聚晓散及煽惑民人之事”,但还是于雍正五年(1727)对罗教庵堂进行查禁。虽然说是查禁,但只查不禁。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当时浙江巡抚李卫的那份奏章。

李卫的这份奏章更像是一份事件的处理报告,也是因为这份奏章,罗教案件才算第一次摆上皇帝的案头。李卫在这份奏章里没有将水手罗教上升到帮会组织的层面上,希望朝廷能够以漕运大局为重,以温和的方式来处理此事。苏州巡抚陈时夏在其奏折中提到了水手的宗教信仰和流离失所的生活,虽然其中也有“多有不法之徒,恃众打架,生事横行”的语句,但并没有将问题严重化。

与地方行政官员不同的是,那些漕运总督则希望朝廷能够下重手,绝其根源。毕竟他们才是直接分管此项工作的官员,如果水手罗教不断发展壮大,不光会给漕运工作带来很大的麻烦;还会冲击到他们的官场利益,分取他们的黑色或者灰色收入。

其实浙江巡抚李卫提出的温和处理,并没有什么不妥。这时候的罗教水手并无具体的犯罪事实,更没有出现有组织的对抗官府、冲击当局的不法行为。像官员奏章中所提到的“恃众打架”或者闲着没事“生事横行”都属于民间社会的常见行为,很难引起朝廷的警觉。

对于朝廷来说,罗教水手只是漕运集团最底层的运丁,而他们的组织行为并没有真正威胁到官家集团的利益,所以官府才能够容忍他们的存在。也正因如此,当李卫提出,保留部分庵堂,改为公所,漕运水手仍然可以栖居于此的建议时。雍正皇帝不但没有反对,反而接受了他的意见。

在这次整肃行动中,70余所罗教庵堂朝廷关闭了40所,剩下的30多处庵堂改为水手们居住的“公所”。但朝廷对住在这里的水手附加了一个条件,那就是不允许再信奉罗教。

雍正这种宽严相济的态度,并没有破坏水手罗教的组织状态和结构。虽然经历了雍正五年的那次查禁,但是信奉罗教的漕运水手并没有减少,各庵堂内仍然藏有罗经、罗像,居住在里面的水手们依然信奉罗教,与先前并无二致。

此时水手罗教的内部体系虽然已呈现出地位高下之分,教中有“教主”和“分教教主”,但这种区别并不是来自于界限分明的权力等级。“教主”的身份与大家族的家长、行业师父差不多,这种地位的高下之分只是为了维系内部的稳定。如果我们拿后来的青帮与之比较,水手罗教的权力体系显然是粗放型的。

因为雍正年间查而不禁,乾隆三十三年(1768)清廷决定再次查禁罗教。就如何查禁,作为事发地的父母官,浙江巡抚觉罗永德奏请仍然沿用雍正年间的成例。但是他的奏章受到了乾隆的驳斥,乾隆的态度显然要比他的父皇来得果决。他认为:“从前虽经李卫查毁经像,而房屋尚存,以致故态复萌,各庵内仍藏罗经、罗像,是其恶习难返,非彻底毁禁,不能禁绝根株。如果沿用前法,则数年之后,查禁稍疏,伊等势必又将公所变为庵堂。至于回空水手栖息一事,则不必官为筹办,由水手们自行解决。遂把罗教和大乘教庵堂彻底摧毁,拆下之木料与地基,估价后留充地方公用。”

按照乾隆皇帝的意思,要将庵堂全部拆除,不得留存,永绝后患。

既然皇帝下了旨意,地方官府衙门自然不敢怠慢,一举捣毁浙江庵堂22座、江苏庵堂11座。漕运水手精神栖息之地被连根拔除,不光庵堂被全部拆除,就连苏州罗教首领朱文显、性海等人也被抓获,拟斩监候(死缓),杭州守护庵堂的二十二人或发往新疆为奴、或发往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庵堂容留水手也处以杖责徒刑,就连那些年过六旬的人犯也严惩不贷。

水手罗教在江浙一带刚出现的时候,庵堂确实起到了维系水手群体的作用,并且增强了漕运水手之间的凝聚力。庵堂被毁后,在水手行帮形成的初期,罗教所起到的互助功能进一步加强。当有水手遇上困难时,均有同伴前来照应;当与漕运弁丁及其他人发生冲突时,必有同伴挺身相助;当本帮利益受到他帮威胁时,帮中成员也会群起攻之。

当时罗教的帮会章程中也强调,“道友”们之间应该“帮丧助婚,济困扶危”。由罗教发展而成的青帮的帮会歌谣中也同样唱道:“出门在外挨了打,露露家理沾沾光。若是断了盘费钱,凑上几吊你还乡。或者摊上小官司,众人拨钱你上堂。阴雨连天困住你,十天八天住不妨。天下大雪挨了冻,众人拿钱制衣裳。”

但是行帮权力体系的不断强化,使得早期形成的帮与帮之间,水手与水手之间的互助功能也受到了限制。因为这时候的水手行帮已经不满足于内部之间的互动,帮会的首领人物从个人利益和帮会整体利益出发,他们开始琢磨着向外扩张地盘,以获取更大的利益回报。在行帮权力中心的控制下,帮会内部成员也将斗争的矛头指向了更大的区域空间。

在当时,帮会对外斗争的主要对象是漕运线上那些盘剥他们的大小官吏们。

漕帮如果仅靠水手运粮所得根本就无法正常运转,更别说发展壮大了。为了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各帮派让水手在漕运时顺带干些贩私的活。利用漕运走私早在明朝就已经出现,到了清朝更是屡见不鲜。但官方不会坐视不管,因为贩私在一定程度上会扰乱漕运秩序。对此,清廷采取的是堵疏结合的办法。朝廷准许漕运人员可以随船携带一定数量的沿途“土宜(土特产)”,但国家严禁的物品是不允许走私的,比如说盐、烟土等。朝廷这种管而不严的做法,助长了漕运水手贩私的嚣张气焰。在当时的交通条件下,运河是南北交通的要道,每逢漕运之时,漕运水手总是不放过任何一个贩私的机会。

随着贩私活动的猖獗,官府加大了漕运的稽查力度。为了逃避和抗拒稽查,行帮水手就会联合起来,共同来对抗官府。

促使水手联合成帮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讨要工钱。漕运水手的工钱十分低廉,又不断受到各级官吏的层层盘剥,致使水手常常捉襟见肘,入不敷出。正因为如此,水手们就会利用集体的力量,“索加身工,纠众殴官,司以为常,恬不为怪”。在讨要工钱的斗争中,行帮起到了重要的组织作用。此外,在竞争就业及与其他帮派的斗争中,行帮也成为保障水手利益的后盾。

虽然漕帮与各权力集团的博弈有其局限性,但却并不妨碍其组织内部的发展。当社会政治形态发生变化时,江湖帮派便会迅速转化成强大的社会力量,向漕运以外的其他领域不断渗透。

朝廷出台的一系列措施对罗教来说是一次重大的打击,这样的打击,让水手罗教走到了生存的十字路口。对于一个社会性的组织来说,当遭遇到正式权力的打压。为了能够保存实力,他们往往会选择走一条转型之路。

水手罗教的活动形式也由地面转为地下,既然庵堂被推倒,那就转移到老堂船。那取代庵堂的老堂船又是个什么地方呢?当时的每个帮会都设有一老堂船,堂船上悬挂着罗祖画像,委派一人专管香火,并管理全帮水手的收支账目,此即当家,亦称老管,一般由数人轮流当值。他们制定帮规、仪式等,掌握着对帮中水手的生杀予夺大权。每个帮会内部,俨然就是秘密的独立王国。在帮会的传统“家法”中,有乾隆御赐“盘龙棍”,上有八个大字:不遵帮规打死勿论。虽然我们无法从青帮帮规中找到关于处死的条文,但是家法八百是足以致人死地的酷刑。

在这种转化的背后,一个新的民间权力体系正在悄然建立,一种既脱胎于水手罗教,又有别于水手罗教的社会民间组织也应运而生。那就是中国古代两大帮派——青帮和洪帮。

以乾隆为首的官家集团之所以会对罗教痛下杀手,还是出于内心对于民间集会组织的恐慌。官家集团以为只要严禁水手习教结社,将他们集会的地方拆除,就可以完全破坏这一民间组织。但随着活动形式和活动地点的变化,罗教逐渐适应了新的形势,其转型之路并没有遇到任何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