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灰章程:只能做不能说的官场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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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找对关系就能救自己

小吏掌大权

经纪人是在买主与卖主之间签订买卖合同时收取手续费或佣金的人,他们通常是买者和卖者之间的中介。对于买卖双方而言,经纪人所起到的作用只是牵线搭桥,并不需要承担盈亏责任,只要双方最后能够兑现合同实现交易,经纪人就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抽取佣金。

在古代权力结构中,普通民众与胥吏、胥吏与官员之间的关系,就是由这种类似于“经纪人”规则串联起来的公共关系。这个关系看似复杂,其实不过就是一条规则线。在这个关系中,个体的权利与义务并没有多大区别。我在权力结构中能够享受到的,你也同样享有;作为同一级别,同一网络节点上的权力个体,我和你所拥有的权力大小也是平等或者非常接近的。所不同的是,由正式权力衍生出的隐形权力决定了一个官员权力值的大小。

隐形权力其实并没有一副隐形的翅膀,只是有别于正式权力而已。它隐藏在一个由“权力经纪人”联结起来的庇护关系网络中,虽然充当庇护人角色的并非是“权力经纪人”,而是公共资源的掌控者。但是被庇护人为了能够从这个庇护关系网络中获取利益,往往会寻求胥吏作为自己的“权力经纪人”。

官员和胥吏原本是一种共生共存、相互依赖的关系。吏虽然被界定在官员队伍之外,但毕竟也是“庶人之在官者”,代表官方在对百姓实施统治,也可以说他沟通了官与民。地方官不可能自己亲自出马处理具体事务,而且过去不比现在,交通也不方便,他们管辖的县也很大,有时从一个县城到下辖的一个乡要走两天还不止,所以吏就有了很大的活动空间,代政府收钱粮、抓盗贼等,吏在具体事务中也拥有了很大的实权。

胥吏通常是借助自己非官非民的身份操纵着隐形权力,他们利用私人关系打通了官与民的桥梁。当然说得好听点是纽带和桥梁,说得不好听,它就是,两头都在吃,两头都在骗。

作为权力系统内的“经纪人”, 胥吏往往能够凭借左右逢源的关系资源,建立起一个又一个以他们为联结节点的私人性庇护关系网络。作为权力系统内的“经纪人”,他们并无职业道德可言,所看重的不过是从交易中获取到更大的效益。他们所抽取的佣金既有张家的,也有李家的,如果张家和李家打官司,他是吃完原告吃被告。只要有利可图,他们就会将自己的隐形权力作为一根搅屎棍,来搅动权力这趟浑水。

明人张应俞写过一部《江湖奇闻杜骗新书》,其中就谈到了胥吏如何大玩权术,打着“权力经纪人”的旗号蒙骗民众和官员捞取灰色利益。他在文中奉劝人们不要去诉讼,更不要动不动就去打官司,以免输了官司又赔钱。他更是发出感叹,“衙役皆以骗养身供家,丰衣足食,其骗何可枚举!盖事事是骗,日日是骗,人人是骗。”在这个书里有一个事例,我们可以拿过来分析。

元植是某地一个有钱大户,此人并非为富不仁之辈,平日里也是低调做人,小心行事。尽管如此,他还是遇上了麻烦。不知何时因何事,他开罪了同乡有权有势的赖某。赖某就开始罗织元植的罪名,甚至诬陷他害死过人。这应该属于富人之间的较量,一方是有钱的大户,一方是地方上的权贵。本来两个人在这场博弈中势均力敌。可是因为执法断案的叶推官私下里与赖某交往密切,这样就打破了原有的均衡态势,为了能赢得这场富人之间的斗争,赖某和元植都会在自己的庇护关系网络中寻求帮助。

两个人都不是穷人,都有能力张罗起一张属于自己的庇护网络。在编织这张网络之前,他们首先想到的是先要去找到一个敬业的“权力经纪人”。由于赖某和执法断案的叶推官早已结下私人关系,也就是说,赖某的权力经纪人选择了能够左右形势的叶推官。所以这个案子从一开始就朝着不利于元植的方向发展。

叶推官在接受了赖某的诉状后并没有去做任何调查取证就深信不疑,可见他们平日里的交情匪浅,而这种交情里面包含更多的是一种利益上的往来。叶推官接受了“权力经纪人”的角色,只想着尽快把这个案子了结,自己能够从中获取更大一笔雇佣金。

叶推官下令将元植提上大堂,对他说:“你的罪状,我已经知道了。”又说:“你犯的罪很重,我一清二楚,只是我知道你家里很有钱,须警告你不要去花钱求什么关节。否则,罪刑将有加无减。目前暂时把你收入监狱,听候审定。”

叶推官当面警告元植不能托关节,元植虽然又恨又怕,终究也不敢轻举妄动,没有走什么路子,待在狱中企求能够有一个明断。叶推官在这里发出的警告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堵住元植向上寻求“权力援助”的可能性,这样为自己办案减少了不必要的麻烦,毕竟自己接受了赖某“权力经纪”的委托;二是叶推官也明白这个案子并没有深挖的必要,也就是关一关,吃完原告吃被告,捞完油水再放人的事。不让元植为自己上下打点,也就是为了能够不将这件事闹大,自己好从中获利。

元植果然很听话,老老实实待在监狱里,听候审定。可恰好乡里有一位姓易的乡官,与元植有点亲戚关系,他了解元植的为人,深知他是被小人陷害了。他没有和元植做任何商量,就悄悄找到了知府大人,托请他向叶推官讲讲好话,找机会帮帮元植。也就是说,在元植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姓易的乡官为救他临时搭上了知府(市长)这条线。但是问题是,连元植都不知情的事,也只能是点到即止。易乡官在这里扮演的并不是一个完整的“权力经纪人”身份,顶多是路见不平一声吼。因为他不可能从自己的腰包里掏钱来打点知府,换言之,没有获得任何好处的知府又怎会使出全部能量来解决这件事?

知府大人只是找机会询问了叶推官,虽然是知府问话,叶推官还是从领导的表情和语气里读出了弦外之音,这事对知府来说,无关紧要,只是想起来问问而已。叶推官表面上不动声色地将此事搪塞了过去,回来以后就将元植从狱里提出,狠狠地打了一道竹板子,呵责道:“我叫你不要托人情的,你反而请出知府老爷来讲人情,这样的刁民,你第一条罪就是诬官,看我判你一个流放罪!”

元植被打得莫名其妙,他说:“老爷您一贯以不纳关节、清正廉洁著名;我又被老爷当庭提示过,怎么敢请出知府大人,我实在不知道这是怎么回事?”叶推官说:“且把你押入监牢,反正罪过是轻不了。”

元植回到监所,就找人来查究事情根底,这才弄清楚原来是自己的远房亲戚易乡官所为。易乡官本来也是出于一番好意,出面请托了知府大人,谁料到事情落到如此田地。

事已至此,已呈骑虎难下之势,元植决定动用自己的庇护网络。他将自己能够在官府衙门搭上的熟人重新梳理了一遍,想到了叶推官手下的胥吏凌某。

胥吏在古代官家的权力系统中居于何种地位?元植为什么会在这时候想到让胥吏凌某作为自己的“权力经纪人”?要解释这两个问题,我们就要对胥吏这样一个群体有所了解。

俗话说,铁打的衙门,流水的官。官员在地方任职一般时间不会太长,然后就进行异地交流。另外还有一种回避制,就是要求官员不得在自己家乡及邻近地区任职、有血缘关系的两个人不能在同一部门或地方任职,其初衷都是避免形成势力,影响中央政令的畅通。

这些措施使得一个官员到一个部门或一个地方后,常常还不十分熟悉政务就被调任别处。对于流水官员来说,他们必须依赖那些熟悉乡情、熟悉乡人的衙门胥吏来管理地方事务。明朝政府为了规范官员的施政行为,制定了大量纷繁复杂的监察制度,结果让整个帝国的权力系统都陷入这种无休止的文牍主义和复杂的法令律例之中。

各级衙门都是依靠有专业分工的胥吏来处理日常事务,这是因为要求每个官员都精通繁复的文牍法例是非常不现实的,只有依靠胥吏才能找到处理事情的法例依据。官府衙门的例案堆积如山,官员们不熟悉律例,没有精力对付烦琐的文牍,不得不依赖胥吏办事。胥吏久于其职,精通文案,非其人不能检出可以比照的律例。也就是说,官员的弱项正是胥吏们的长项,于是就出现了权力下移之势。

文法的复杂自有其合理的一面,而官僚制又不可一日无法例文案。当官僚制度并不能真正从体制上将胥吏纳入到本系统时,对文案拥有管理职权的胥吏,其势力坐大的可能性也就成了一种必然。这一切都为胥吏上下其手留下了广阔的空间,尤其那些不够精明的官员,往往被胥吏们牵着鼻子走,手中的权力也在不自觉中移交到了胥吏的手上。

元植托人找到具体负责这个案子的胥吏凌某,元植向对方承诺:如果能够帮其减免流放的罪名,一定厚礼相谢。凌某是个在官府当差多年的老油子,对于权力经纪这个行当的潜规则可谓驾轻就熟。他接到元植所托之事,就像商人接到一单买卖,答应得很干脆。他的条件是,先拿一百两银子来,我来摆平此事。身陷囹圄的元植以为抓住了一根救命稻草,赶紧让家人暗地里给凌某人送上了银子。

胥吏对于底层百姓来说就是国家正式权力的代理人,他能够成为值得百姓信赖的权力经纪人,也和他的这一官方和民间的双重身份有关系。胥吏将担任权力经纪人作为自己捞取灰色收入的买卖,既然是买卖就要花最少的成本,实现最大的经济收益。从个案所要付出的成本来看,胥吏捞取灰色收入并不需要担多大的风险,付出多大的成本,但是放在官家制度体系里来看,他们的成本代价却是惊人的。

我们都知道,胥吏的组成成分相当复杂,他们大多是社会闲散人员。有些是在编的吏目,掌握一定的权力和占有信息优势;有些属于不在编的“白员”,也就是临时聘用人员。他们是庞大的国家机器的运转车轮,帝国的底层社会秩序基本上是靠他们在维持。但命运对他们又是不公的,由于身份所限,他们上升的空间是非常有限的,而且那些超编的“白员”根本就没有俸禄。作为这部分人,如果要生活得比一般老百姓强,只有一条路可供选择。那就是利用为朝廷做代理,为老百姓做“经纪人”的那点权力,通过刮地皮刮出油水。这种鱼肉乡邻的做法,让出身低微的胥吏和本是他们父老乡亲的百姓势如水火,胥吏们通过正式权力延伸出去的权力触角,为所欲为;一旦权力结构内部出现重大危机时,权力集团会毫不犹豫地将他们推出来当替罪羊来挽救已失的人心。

元植找到胥吏凌某来担任自己的权力经纪人,是因为他相信对方有这个实力摆平这件事。我们再回到这个案子中,叶推官判案过程中,自然要找他的文书凌某来商议。对元植一案,叶推官吩咐道:“定要定他一个流放罪。”

胥吏凌某故意弄了个绞刑的条律呈上来,叶推官觉得量刑过重,只可以流放。第二天,又议此案时,凌文书又递上来一条绞刑罪,并说:“元植的种种罪名只有谋死亲弟弟一条最重,正好可判个绞刑。其余罪名虽多,也只够判个徒刑,判流放,罪名无法成立。”叶推官根本就搞不清楚那些条条款款的法律条例,他只好说:“一般来说,打死了人也不轻易判绞刑,何况只是拿访,并无真凭实据,怎么好判绞刑。”最后只好取了折中的方式,将元植定了三年徒刑,关进了监牢。

叶推官并不是傻子,事后对凌某瞒着自己为元植当“经纪人”的做法也有所耳闻,可他并没有去秋后算账。叶推官与元植并无深仇大恨,他只想尽快结案,给赖某一个交代。而胥吏凌某在接受了元植的委托后,采用这种极端的以毒攻毒的方式,为各方博取了一个皆大欢喜的结果。其实在古代“流官”制体系下,官和吏形成了一种“共谋”的关系,官对吏的态度是:只要不做得太过分,只要达到了收足钱粮和维持一方治安的目的就足够了,至于吏在其中是否敲诈百姓谋私利,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作追究了。因为吏是没有工资的,国家财政并没有专门拨款让官员聘用吏来办事,所以官员的想法就不难理解,反正吏敲诈的钱财与他们无关,只要不出大事,任期一满,有了政绩就可以升官离开了。

所以这样一个结果可谓是三方皆大欢喜,叶推官交了差,元植非常高兴,胥吏凌某私纳一百两银子也心安理得。明明是一桩“莫须有”罪名引发的官司,却惊动官、吏、民三方总动员。在这个案子中间,胥吏凌某作为权力中介人,只是耍了个小聪明就将自己的长官骗得团团转。这个官司对于官与民来说并无实质性的意义,可以说,他们都是被胥吏拿来赚钱的工具。明清时期,胥吏把持政务,将地方官员玩弄于掌心可以说是一种政治常态。

为了能够避免熟胥吏们把持地方政务,朝廷也出台过一些防范性的政策措施,比如胥吏任职只能五年,但收效甚微。因为胥吏们可以改换名字,也可以让有血缘关系者占据其职位,比如父传子、兄传弟及传给亲友等,使当胥吏或者“权力经纪人”成为一项家族事业。从打天下的皇族和亲信以“封建”的形式内部分配权力和利益,到官员和胥吏想尽一切办法来拓展自己隐形权力的领地,这不过是在验证一个最简单的道理:如果政治不是公共政治,就会成为私人垄断权力和利益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