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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知识产权法(5)

商标注册是指经营者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依法向商标注册主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核准注册的法律程序。商标注册制度是商标法的主要内容,凡有商标制度的国家,都有商标注册制度,不过注册的效力有所不同。

我国商标法采取商标权注册取得原则和自愿注册原则。

1.注册取得原则。是指只有依法注册的商标,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未注册商标可以使用,但没有专用权,不能有效排除他人在相同和类似商品上的使用。新修改的商标法虽然对通过使用产生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但这种保护更多地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意义上的保护,而不是承认使用可以产生商标专用权。

2.自愿注册原则。是指经营者是否进行商标注册由自己决定,经营者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注册商标,也可以选择不注册,甚至可以不使用商标。除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国家规定某些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制度被称为强制注册制度)的商品外,经营者对是否注册商标有自主决定权。目前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有两类:一是人用药品,包括中成药(含药酒)、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牛化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但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由于考虑到进口药品的审批手续和检验制度十分严格,而商标注册程序复杂,需要较长时间等因素,因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实际管理工作中不要求进口药品必须使用在我国注册的商标,但进口药品在分装出售时,必须在其说明书或包装上注明外国商标或分装企业的商标。另一类是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

●注册商标必须具备的条件

《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按此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显著特征。包括:固有的显著特征以及通过使用获得的显著特征。

2.不侵犯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民事权利。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不得与已注册或申请在先的商标相抵触。(2)不得与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相抵触。(3)不得与其他在先民事权利相抵触。根据国内商标保护的实践经验和国际公约的要求,我国修改后的《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13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侵犯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3.不得使用禁止用做商标的标志。

4.不能使用其他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具体包括:(1)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能作为商标注册。这样的三维标志如果允许作为商标注册,不仅缺乏显著性,而且会导致不合理的垄断,即通过商标注册达到垄断商品本身的目的。(2)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或者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3)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商标注册的申请

根据《商标法》第2章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商标注册的申请分以下几种情况:

1.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2.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3.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4.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5.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6.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应将商标的名称、图形和所使用的商品名称,按照商品分类表规定的类别填报清楚,以便按照商标注册档案资料,按类别进行审查。

商标名称是商标注册申请书中必须填写的第一个项目。填写的商标名称与附送的商标图样必须一致。商标名称是供人们呼叫该商标的称谓。一个商标名称要具有新颖性,不要与他人的商标名称相同、近似。一般说,文字商标,其名称是文字的读音;文字与图形组合商标,以及文字读音为名称;单是图形构成的商标,没有文字,以其表示的事物来称呼。对图形商标,有的申请人不填商标名称,有的直接写上“图形”二字,但在商品流畅中,人们要给它加个名称,否则会带来诸多不便。

商品名称,在申请书的商品名称栏中要填写商标所用于的商品的名字。所用于的商品,包括申请人已生产的商品和将来计划生产的商品。填写商品名称要填商品通用名称。在填写商品名称栏目时,应该填写的商品名称,都要列上,表格中列不完,可以加纸列表。该列的没有列进,就不能作为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法律保护。

商标注册申请书,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书面文件。申请书可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索取。在申请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注册的商标名称、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类别及商品名称、商品用途、主要原料、技术标准,申请人还应填写企业的详细名称、地址和营业执照号码。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依照公布的商品分类表按类分别申请。每一个商标注册申请应向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10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当交送着色图样10份)、黑白墨稿1份。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商标图样,指商标名称、图形,按照规格尺寸和要求绘制的商标样子。商标图样是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所必须具备的。我国对电池、牙膏、香皂、香烟等商品要全包装注册,就是要以电池的皮、牙膏皮、香皂盒皮或香烟的盒皮,作为商标图样注册。卷烟、雪茄烟盒皮上必须以汉字标明商标和厂名(同时可使用汉语拼音或其他文字作为衬托),联营产品和监制产品应以汉字标准生产企业和监制企业名称。卷烟、雪茄烟条包装、听包装以及其他特殊包装上的文字,按卷烟小盒皮的文字要求执行。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书件,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者打字机填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称、章戳,应当与核准或者登记的名称一致。申报的商品不得超出核准或者登记的经营范围。商品名称应当依照商品分类表填写;商品名称未列入商品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商品说明。

申请人注册药品商标,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申请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或者申请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国文字,并交送代理人委托书一份,代理人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权限和委托人国籍。代理人委托书和有关证明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外文书件应当附中文译本。

这里强调一点的是,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时,必须要向商标局如实申报有关事项,并提供各种必需的材料,以便商标局进行审查。法律规定,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和所申报的事项必须要真实、准确、完整。所谓真实,就是要如实反映事物本来的面目,不得虚构假造;所谓准确,就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要尽量接近真实;所谓完整,就是全面地反映客观事物,不能片面或者有选择地反映,所提供的材料要齐备,不能有缺少。如果申请人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实、准确、完整,则申请人要承担不利后果。

●商标注册申请的主体

《商标法》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注册商标的申请者可以是对商品进行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者,也可以是服务的提供者;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中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此外,《商标法》第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标专用权。这一规定是根据我国商标注册实践中提出的问题而作出的,有利于解决企业分立、自然人死亡后商标继承以及由于历史的原因所造成的两个以上的企业使用同一个商标的问题。

●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核准注册的有关规定

1.商标核准注册的原则

(1)先申请原则。我国商标法采取先申请原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核准在先申请的商标注册,同一天申请的,核准在先使用的商标注册。

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申请日。申请书件是以邮寄的方式提交的,以寄出的日期为申请日,邮戳不清,难以确定申请日期的,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申请日。

(2)诚实信用原则。《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还在“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一章专门规定了对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商标注册的撤销程序,对于这类商标,商标局应当依职权主动撤销,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