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不懂法律,就当不好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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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章 诉讼法(1)

任何企业都希望能一路平稳地走向成功,但在发展的道路上难免会遇到意外。例如与其他企业的经济纠纷、合同纠纷,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等。企业的管理人员,要对诉讼法律知识有一定了解,处理纠纷事件才能得心应手。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

●什么是诉讼法

所谓诉讼,俗称“打官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案件,解决纠纷的活动。诉讼应包括民事诉讼(含经济诉讼)、行政诉讼及刑事诉讼三大类。所谓企业诉讼,是指围绕企业的各种纠纷,诉请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并及时解决企业纠纷的活动。企业诉讼是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包括经济诉讼、行政诉讼及国家赔偿等诉讼法,它由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三大诉讼法组成,由此建立起现代社会基本诉讼法律制度,成为规范各类诉讼法的基本法律依据和民法、行政法、刑法等三大类的实体法的基本程序法。

涉及企业诉讼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企业经济诉讼。这是发生在企业中最大量的诉讼活动,包括各类经济合同、技术合同、涉外经济合同等纠纷的诉讼,如对合同效力争议诉讼、合同履行争议诉讼、违反合同责任诉讼;各类科技术权益争议的诉讼,如专利权益争议诉讼,商标专用权争议诉讼,其他科技权益争议诉讼,各类经济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如侵害企业财产权诉讼,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诉讼,侵犯企业科技成果权诉讼,侵犯企业名称权、名誉权诉讼以及劳动争议及其他经济纠纷诉讼等。进行企业经济诉讼活动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2.企业行政诉讼。这是维护企业权益的一种重要诉讼活动。企业在进行各种生产经营活动中,依照法律规定必须接受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职权,如果国家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企业借助行政诉讼活动,不仅有助于及时处理行政争议问题,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通过诉讼有效地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促进企业法制、行政法制不断地健全和发展。进行企业行政诉讼活动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3.企业国家赔偿诉讼。这是企业取得行政救济的司法救济的一种重要诉讼活动。企业对于国家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执行职权侵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依照国家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依法作出处理。这是企业对于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侵害后果,实现救济目标的重要法律手段,应是企业争讼活动最重要的内容。企业进行国家赔偿诉讼活动应适用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

从以上企业诉讼所涉及的主要内容,足以清楚看出,无论是企业的经济诉讼,还是企业的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诉讼,都是企业参加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难以避免的一种社会现象,反过来又是维护和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的一种不可缺少的法律武器,任何企业都应当善于运用这个法律武器,为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而发挥重要的作用。

●什么是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包括诉讼行为和诉讼法律关系两方面的内容。

一个案件的诉讼过程大体上分为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执行程序三个阶段,其中每个阶段又可分为若干小的阶段。这三个阶段具有不可逾越性,只能依次进行。

民事诉讼的时间规定: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在进行民事诉讼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均有时间限制的规定,其中最主要的有诉讼时效的规定、法院立案的规定、当事人上诉期限的规定和审结期限的规定。

1.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就不能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时间规定。《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有规定”指的是第136条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基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另外,第137条规定了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法院立案的期限

人民法院立案的期限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经审查后,决定列为诉讼案件予以处理的时间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这里的“7日之内”就是立案的时间。

3.当事人上诉的期限。

当事人上诉的期限是指当事人不服原审法院的裁判,依法定程序和期限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诉讼时间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人民法院审结案件的期限。

人民法院审结案件的期限是指人民法院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限,简称审限。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按不同的程序有不同的审结期限。

(1)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5个月;还需要延长的,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3)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时,根据《民事诉讼法》159条规定,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除了上述几类时间的规定外,还有许多规定,如被告人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收到起诉状的15日之内;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副本之日起5 日内送达原告;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 日内告知当事人,等等。这些规定,无论是针对当事人还是法院的规定,都要遵守,也就是说所有的诉讼行为只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才能生效,否则不产生效力,还要承担一定的后果。

●诉讼时效能否延长

《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这里所说的中断是指以前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如:原来诉讼时效期为1年,从中断起再重新计算1年。

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有下列几种情况:

1.请求。请求是指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要求。如陈某多次向张某提出归还借款,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债务为2年),每索要一次,诉讼时效就中断一次,诉讼时效期间都要重新计算。但有一点需要注意,请求必须有证据,否则时效中断不能成立。

2.起诉。如果权利人向法院起诉了,已过去的诉讼时效期间就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承认。如果债务人同意履行使债权债务关系再一次得到明确,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从某种意义上说,诉讼时效的中断就会引起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

●民事诉讼的证据有哪些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证据有七种。

1.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民事诉讼中常用的书证有文书、文件、各类合同、各种单据、提单、票据、商品图案等等。书证应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有中文译本。

2.物证。物证是以自身存在的外形、质量、规格等标志证明待证事实的物品或痕迹的证据。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当事人争议的物品、履行合同交付的有争议的物品的质量、规格等。物证也应提交原物,提交原物确有困难的,也可提交复制品。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它包括录像带、录音带、电影胶卷、电视录像、传真资料、微型胶卷、电脑贮存资料等。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的来源,录制的时间、地点,录制人以及录制的内容和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还应结合其他证据审查录制的内容是否真实,防止篡改和伪造。

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他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由于当事人是案件客观事实经历者,对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有关法律事实最清楚,因而其陈述可以揭示案件的真实情况。但是另一方面,当事人是案件的利害关系人,所作的陈述可能存在一定的片面性或者虚假性。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当事人的承认也是当事人陈述的一种,即一方当事人承认另一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是真实的。

6.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民事案件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科学的结论意见。根据鉴定对象不同,民事诉讼中的鉴定有文书鉴定、会计鉴定、技术鉴定等。鉴定结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进行鉴定的单位、要求鉴定解决的专门性问题、鉴定的具体时间和地点、鉴定结论是根据哪些材料得出的等。鉴定书上不仅要盖鉴定人所在单位的公章,而且必须有鉴定人本人签名或盖章。

7.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审判人员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和物品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所制作的笔录。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工作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怎样收集和保存证据

证据保全,是指为避免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证据,人民法院对诉讼证据所采取的一项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证据保全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是证据可能灭掉。

2.必须是证据以后难以取得。

证据保全的程序和方法。

证据保全的程序:一般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的要求,法院对该申请书的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采取证据保全的决定。法院认为有采取证据保全的必要,可不经诉讼参加人申请,而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证据保全的方法:民事诉讼法对此未作具体规定。一般说,人民法院可根据不同的证据,采取不同的保全措施。对书证的保全,可采取拍照、复制的方法;对物证保全,可由法院进行勘验,制作勘验笔录、绘图、拍照、录像或保存原物;对证人证言的保全,可采取让证人自书书面证言,或由审判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或以录音方法保全。

●什么是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它有以下三层含义:第一,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第二,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应能证明其主张具有真实性。第三,当事人对其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所提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具有真实性,而且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不到证实其主张的证据,要承受不利的法院裁判。

1.举证责任的分担

(1)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规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举证责任一般规则可归结为“谁主张,谁举证”。具体地说:第一,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第二,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对各自的主张和反驳,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2)举证责任分担的例外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①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②因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③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④因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⑤因饲养动物致损害的侵权诉讼;⑥有关法律规则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

2.举证责任的免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处于以下几种情况无须举证:

(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

(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则或已知的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民事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或者为及时、有效地避免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在法定条件下所采取的限制有关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有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两种,诉前财产保全可转化为诉讼财产保全。如申请人在扣押船舶期限内提起诉讼,海事法院依法受理的,则对该船舶扣押由诉前财产保全转化为诉讼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