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关税壁垒缺乏透明度,保护效果难以估量;
(2)非关税壁垒隐蔽,代价难以估量,容易使贸易扭曲;
(3)非关税壁垒使公司缺乏正确的国际市场导向,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4)非关税壁垒滞缓贸易自由化进程,使谈判复杂化。
针对这些潜在的不利因素,WTO就一些可能限制贸易的措施制定了专门的协议,以规范成员方的相关行为,减少非关税壁垒,不断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
(1)为使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不对贸易构成不必要的障碍,《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规定,成员方应尽量以国际标准为依据确定检验检疫标准。
(2)为防止海关任意估价,《海关估价协议》规定,海关应主要依据货物的成交价来估价。
(3)为避免成员方的进口许可证程序影响贸易的正常运行,《进口许可程序协议》对成员方的进口许可程序进行了规范。
(4)为使原产地原则不对国际贸易构成不必要的障碍,《原产地规则协议》规范了成员方确定原产地的标准,强调应当建立公正、透明、可预见、可操作和统一的原产地规则。
●WTO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
WTO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主要体现在
1.《建立世贸组织协定》中的优惠贸易安排
在《建立世贸组织协定》中,世贸组织明确指出,最不发达国家仅承担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义务;通过对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和培训,增强它们参与多边贸易体制的能力,并因此而获益。
2.国际收支困难实施进口限制时履行的最低水平义务
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有关规定,发展中国家成员如果出现国际收支严重不平衡,或对外金融地位受到严重威胁时,可以为平衡国际收支采取措施。
3.实施保障措施时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
一成员在履行减让义务时,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出现,某种产品大量进口,造成国内工业严重损害,或有严重损害威胁时,可以遵照一定的规则实施保障措施。如果实施保障措施的国家是发展中国家,则实施期限最长可达到10年;而发达国家,实施期限一般为4年,经授权一般也不超过8年。
4.涉及发展中国家产品反倾销时的优惠安排
《反倾销协议》规定,发达国家在实施反倾销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产品在特殊情况时要给予特别考虑,尤其该发展中国家成员如果主要依靠某一种或几种出口产品时,针对这些产品的反倾销措施,应当尽可能考虑协议规定的建设性救济措施。
5.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在补贴和反补贴方面的优惠
《补贴和反补贴协议》规定:最不发达国家和人均国民收入不到1000美元的发展中国家,不必取消禁止使用的出口补贴;其他发展中国家,则可在8年时间内(并可申请延长)逐步取消此类补贴。对于依国内产品使用情况而定的补贴(即当地成分要求)其禁令在5年内不适用于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为8年。
6.《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禁止各成员使用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包括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外汇平衡要求、外汇管制、国内销售要求。这些措施,被认为违反国民待遇和一般禁止使用数量限制的规定。协议规定,给发达国家两年的过渡期,给发展中国家五年的过渡期,给最不发达国家七年的过渡期。
7.《进口许可证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
《进口许可证协议》要求成员的许可证签发当局应特别考虑给新的进口商分配许可证,特别是来自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进口商。发展中国家可延期两年使用进口许可程序中有关自动许可证的规定。
8.《海关估价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
发展中国家执行《海关估价协议》的过渡期为5年。
9.《贸易的技术性壁垒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
《贸易的技术性壁垒协议》规定:各成员应考虑到发展中成员在其境内履行相关义务在体制安排方面的特殊需要,对他们给予差别和优惠的待遇,确保这些措施不会阻碍其出口。发展中成员,仍可按照他们的技术和社会经济的特殊情况制定某些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目的在于保持与他们的发展需要相一致的当地技术、生产方法和工艺。
10.发展中国家可以依本身发展水平实施《关于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协议》
《关于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协议》规定,各成员应考虑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要求,给予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产品较长的适应期,以维持其出口机会,并可根据他们的请求,以及其财政、贸易和发展的需要,有限期的全部或部分免除其在该协议承担的义务。
11.《农业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
《农业协议》充分认识到发展中国家农业出口及补贴对其农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在发展中国家履行减让义务、实施市场准入的承诺、国内支持等方面,都给予优惠的安排。
12.《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发展中国家开放服务市场的优惠规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发展中国家对服务贸易实行逐步放开,允许其根据国内服务业发展状况、竞争力,决定是否开放和如何开放某一服务业,并允许对服务业实行一定程度的补贴和保护。
13.其他相关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
世贸组织的《装船前检验协议》、《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贸易政策评审机制等,均规定了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低水平减让义务等优惠安排。?
§§§第二节 国际相关的企业法律知识
●企业受到国外反倾销起诉时应如何应诉
1.要弄清自己是不是“涉诉企业”。
判断“涉诉企业”的标准有两条:(1)对方指控的产品与本企业出口(包括通过外贸公司出口)到起诉过的产品是相同产品,就此国内企业可以向有关的进出口商会了解起诉书和海关商品编码,以便确定产品的具体范围。(2)出口发生在起诉国规定的“调查期”内,主要以出口发票上的日期为准,也有可能视“合同日”和“装运日”而定。
2.向有关进出口商会咨询。国内进出口商促进会是专门负责国内企业在国外遭遇反倾销指控时从事应诉组织工作的。国内企业可以向商会了解应诉程序和工作内容。
3.迅速做出反应,及时报名应诉。虽然反倾销案件审理期长达一年,但在开始向起诉国有关部门“报名”应诉的时限是非常紧的。例如,欧盟委员会规定,自开始反倾销调查的通知发布之日起15天内,应诉方就必须向欧盟委员会报名,并提交基本材料。
4.聘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
5.尽早准备应诉材料。只要应诉,就需要尽早准备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组织结构土、过去两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涉诉产品过去3~5年的生产能力、产量、销售量(包括内销、外销)、出口量等材料。资料最好译成英文。
此外,我国政府和社会舆论在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下,也会适时给予国外不正当反倾销指控活动以一定的压力。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WTO体制中解决贸易争端的法律依据有:
1.GATT协定第22、23条,以及GATT 1947年对以这两个条款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争端解决机制的阐述与编纂。
2.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协定》
3.WTO体制内各单项协定中包含的争端解决条款。
可诉诸解决的贸易纠纷,是指成员方之间发生的有关下列协定的争端:
(1)WTO协定本身
(2)除《贸易政策审评机制谅解》之外的WTO协定附件1至4所包含的所有协定,包括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协定》本身。
WTO下解决贸易争端的方法主要有:
(1)协商。要求协商的申请应通知争端解决机构(DSB)及有关理事会和委员会。接到协商申请的成员在规定的期间内答复并进行协商,60天内解决争端。如不按规定答复或协商,或协商不成,申请方可要求成立专家小组。
(2)斡旋、调节和调停。可在解决争端的60天内由任何一方提出,随时举行。如双方认为不能解决争端的,可要求设立专家小组。
(3)专家小组依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并向争端解决机构提出调查结果报告和争端解决建议。报告由争端解决机构在提交的60日内通过。
(4)上诉机构审议。如果争端一方对专家小组的报告持异议并通知DSB或DSB一致反对采纳专家小组的报告,则由DSB设立的常设上诉机构在60天内解决。
(5)交叉报复。如果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的建议或报告未被DSB采纳或执行,争端各方可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在合理期限后20天内不能达成一致的,援引争端解决程序的一方可要求DSB授权其中止履行对在前协议的减让和其他义务,除非DSB一致拒绝。
(6)仲裁。争端各方可达成仲裁协议提交仲裁,并将结果通过DSB和有关理事会和委员会。
●企业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属于WTO协议中条款最多的一个协议(有七部分 72条),共涉及七个部分有:
1.版权和邻结权
与《伯尔尼公约》相比,保留或继承者,删除和新增者均有。
(1)排除了精神权利。一般来说,它保护的是经济方面的权利,保护期50年。(2)纳入对计算机程序、数据库的保护。(3)增加了“出租权”。(4)对权利的限制。第13条重申了对权利的限制。《伯尔尼公约》第9条许可的权利限制包括:对公开作品中部分摘引;
为教学解说而使用等凡已注明出处;在电影、摄影及新闻报道中有必要使用的内容等。第13条规定为“限于某种特殊情况”,且不容许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不应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⑤邻接权的保护。主要是第14条规定的对表演者权、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和广播组织权的保护。由于将邻接权的保护列入最惠国待遇的例外,因而允许 WTO各成员方降低保护标准(因为规定一致同意标准难),但允许“追溯权”(《罗马公约》不允许此权力)。
2.发明专利权(Pat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