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审计学原理(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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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审计的对象、目标和分类(4)

(1)有关存货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和一贯遵循;(2)全部存货余额是否合理,有无超储或不足现象;(3)账上反映的存货是否确实存在,是否为被审计单位所有;(4)被审计单位实际拥有的存货是否完整登记入账,有无遗漏;(5)存货计算是否正确,单价与数量乘积是否正确,加总是否正确;(6)趋近结账日的存货收支记入的会计期间是否正确;(7)存货明细账汇总数,各类存货实际数汇总,与存货总账是否相符;(8)存货在会计报表上的列示是否恰当,存货分类、计价方法是否正确,抵押转让、代存、折旧等情况是否得到充分揭示等。

4.长期投资项目审计目标

(1)有关长期投资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和有效;(2)全部长期投资余额是否合理,有无不正当投资;(3)各种形式的长期投资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单位所拥有;(4)各种形式的长期投资是否完整地入账,有无遗漏;(5)长期投资资产计算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6)各种长期投资有无收益,各种收益是否确实收取并在账上正确与及时地反映;(7)各项长期投资在会计报表上的列示是否恰当等。

5.资产项目审计目标

(1)资产项目审计目标。(1)有关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和有效遵循;(2)各类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被审计单位所有,是否存在受留置权限制的固定资产;(3)各类固定资产是否完整地入账,有无遗漏;(4)各类固定资产计算方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是否适当合理;(5)各类固定资产增减变动记录是否正确,是否办理了必要的手续;(5)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及折旧计算是否正确,使用的折旧率前后是否一致;(7)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额和净值在会计报表上的列示是否正确,有无充分的揭示。

(2)无形资产项目审计目标。(1)所有无形资产是否确实存在并为被审计单位所拥有;(2)各种无形资产的估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计价是否恰当与合理;(3)各种无形资产的摊销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摊销计算是否合理和正确;(4)无形资产在会计报表上的列示是否适当和充分等。

6.负债项目审计目标

(1)有关负债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和有效执行;(2)负债业务记录是否完整,有无遗漏;(3)已经记录的各种负债是否确实存在,是否应由被审计单位承担;(4)各项负债记录是否正确无误,有无虚增虚减现象;(5)有关负债的计算,如利息的计算、折溢价的摊销是否正确;(6)各项负债发生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是否遵守了有关契约的规定;(7)负债余额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等。

7.所有者权益项目审计目标

(1)有关所有者权益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和有效;(2)各种所有者权益记录是否完整,有无遗漏;(3)各种所有者权益记录是否正确,有无虚增现象;(4)已经记录的所有者权益是否确实存在,是否为被审计单位所有;(5)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的形式、增加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其计算是否正确;(6)利润分配及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合理;(7)所有者权益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和充分等。

8.收入与费用项目审计目标

(1)有关收入与费用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和有效执行;(2)收入与费用记录是否完整,有无重记或漏记现象;(3)各种收入的确认是否符合实现原则,其计算是否正确,是否全部入账,是否均已取得,有无虚增、虚减现象;(4)各种费用的确认是否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谨慎原则和配比原则,有关费用的计算、归集和分配是否合理、正确,有无虚增、虚减现象;(5)各种销售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是否确实存在,计算是否正确,处理是否得当;(6)各项收入和费用的分类处理是否正确;(7)各项收入和费用的计入和会计期间是否正确与合理;(8)被审计单位损益的计算是否正确,损益形成和损益分配是否合理;(9)所有者权益在会计报表列示是否恰当,揭示是否充分等。

(第三节)审计的分类

按照一定的标准,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审计活动归属于一种审计类型的做法,即为审计分类。对审计进行科学的分类,有助于加深对各种不同审计活动的认识,探索审计规律;有利于更好地组织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的作用。研究审计的分类,是有效地进行审计工作的一个重要条件。

一、按照审计主体的分类

(一)按照不同的审计主体所实施的审计,审计可分为国家审计、部门和单位审计及社会审计

1.国家审计

国家审计一般是指国家组织和实施的审计,确切地讲,是国家专设的审计机关所进行的审计。我国国务院审计署及派出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审计厅(局)所组织和实施的审计,均属于国家审计。

2.部门或单位审计

这是指由本部门和本单位内部专职的审计组织,对系统内或单位内所实施的审计。该种审计属于内部审计,其审计组织独立于财会部门之外,直接接受本部门本单位最高负责人领导,并向他报告工作。部门或单位审计主要目的是查错防弊,预防风险,改善经营,以提高管理素质和提高工作效率及经济效益。该种审计又可以进一步分为部门审计和单位审计。

部门审计,是指由政府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财政收支及经济活动所进行的审计监督。

单位审计是由企事业单位内部设置的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对本单位范围的经济活动所进行的审计。

3.社会审计

这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进行的独立审计。我国社会中介审计组织主要是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承办海外企业、横向联合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个体企业的财务审计和管理咨询业务;接受国家审计机关、政府其他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委托,办理经济案件鉴定、纳税申报、资本验证、可行性方案研究、解散清理以及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经济责任等方面审计。

(二)按照审计主体与被审计单位的隶属关系,审计又可分为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

1.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是相对于外部审计而言的。它指组织内部专设的机构或专职的人员,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和经营活动及其资料所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以帮助组织目标的实现。我国《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中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我国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的或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

美国内部审计学会(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前身),1947年第一次给内部审计所下的定义是:内部审计是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以独立的立场,对会计、财务,及其他业务进行检查和鉴定工作,对管理当局提供保护性及建设性的服务,为企业内部控制方法之一,其功能为运用衡量与评估等法则,确定各项工作执行的结果。

随着内部审计领域不断拓宽,如管理审计、经营审计、业务评估等许多术语被用来取代内部审计概念,从1967年起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也不断对内部审计定义进行修订,1999年公布的定义是:“内部审计是一项独立客观的咨询活动,以增强价值、促进单位经营为基本指导思想,它通过系统化、规范化方法评价和提高单位风险管理、控制和管理程序的效果,帮助完成其目标。通过内部审计师建立的执业机构,促进专业技能,并发挥其优点。”此最新定义,依然强调了独立性与客观性是内部审计的属性要求;提出了内部审计新功能是提供专家的保证与咨询服务,进行持续监督;认为现代内部审计不仅仅是内部审计人员的事,但内部审计活动仍是组织内重要的责任,均要由组织管理;认为现代内部审计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增强价值,促进单位经营;认为现代内部审计的根本目标是帮助组织达到目标;内部审计核心工作转移为管理控制、管理程序,以及强调评估风险的责任,未来内部审计的趋势为确认风险之所在;此外,还强调了内部审计应保持专业胜任性,保持动态以适应组织需要,维持高质量效力追求卓越。

根据新修订的《会计法》第37条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建立稽核制度。稽核是稽查和复核的简称。它由专职或兼职的会计人员承担会计稽核工作,对会计机构本身会计核算工作进行一种自我检查或审核,其目的在于防止会计核算工作中所出现的差错和有关人员的舞弊。稽核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方法。稽核工作可分为全面稽核和重点稽核,事前审核和事后复核,日常稽核和临时稽核。会计稽核制度不同于单位的内部审计制度,单位审计制度是由在会计机构之外另行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对会计工作进行再检查的一种制度。

2.外部审计

外部审计是指独立于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以外的国家审计机构所进行的审计,以及独立执行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进行的审计。由于这种审计是由本部门、本单位以外的审计组织以第三者身份独立进行的,所以具有公证、客观、不偏不倚的可能,因而具有公证的作用。我国财政、银行、税务部门为了做好其本职工作,而对其管辖区各单位的业务(税利上缴和信贷资金使用情况等)所进行的检查,不属于审计,更谈不上是外部审计,而只是经济监督中的财政监督、税务监督和信贷监督。企业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对所属单位进行审计,从形式上看是外部审计人员所进行的审计,但从行业系统上看,仍然属于内部审计。因为主管部门和所属企业总是有经济利益上的联系。外部审计虽然能不受干扰地进行彻底审查,具有较大的强制性,但不够及时,在大多数情况下均属于事后审计。

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总体目标是一致的,两者均是审计监督体系的有机组成部门。内部审计具有预防性、经常性和针对性,是外部审计的基础,对外部审计能起辅助和补充作用;而外部审计对内部审计又能起到支持和指导作用。由于内部审计机构和外部审计机构所处的地位不同,它们在独立性、强制性、权威性和公证作用方面又有较大的差别。

二、按照审计客体的分类

(一)按照审计的目的和内容,审计可分为财政财务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审计专项调查和鉴证业务

1.财政财务审计和财经法纪审计

财政财务审计,也称为传统审计,在西方国家叫做财务审计或依法审计。它是指对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和会计资料是否真实、正确、合法和有效所进行的审计。财政财务审计的主要内容是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目的是审查财政财务收支活动是否遵守财经方针、政策、财经法令和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原则;是否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借以纠正错误,防止弊病,并根据审计结果,提出改进财政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和措施。财政财务审计不仅要审核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而且要审核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各项资金及其运动。财政财务审计,按照它的对象不同,又可分为财政预算审计、财政决算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

财经法纪审计,是对国家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严重违反财经法纪行为所进行的专案审计。对严重违反国家现金管理、结算制度、信贷制度、成本费用开支范围、税利上交规定等所进行的审计,均属于财经法纪审计。财经法纪审计的重点则审查和揭露各种舞弊、侵占社会主义资财的事项,审查和揭露使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各种失职渎职行为。财政财务审计和财经法纪审计是我国国家审计机关主要的审计目标。

财经法纪审计既可以单列一类,也可以认为是财政财务审计的一个特殊类别。因为进行财经法纪审计要涉及财务问题,而进行财务审计又必然地要涉及法纪问题。一般是在财务审计中,对案情比较重大的违反法纪事件专门立案审查,这样有助于集中精力,查明要害问题,同时也有利于进行专案处理,追究经济责任。我国的财经法纪审计类同于国外的弊端审计和法规审计。弊端审计,是指以检查、鉴定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是否有弊端行为为目的的一项专门审计;法规审计,即指法令、规章审计,它的目的是要确定政府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令、执行政策、方针和规章制度。

2.经济效益审计

经济效益审计,是以审查评价实现经济效益的程度和途径为内容,以促进经济效益提高为目的所实施的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的主要对象是生产经营活动和财政经济活动能取得的经济效果或效率,它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成果、基本建设效果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使用效果的审查,评价经济效益的高低,经营情况的好坏,并进一步发掘提高经济效益的潜力和途径。经济效益审计,不仅是国家审计的一项重要目标,更重要的是内部审计的主要目标和日常工作的内容。根据我国国情的需要,实施效益审计,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级政府机关和科研单位围绕提高经济效益和工作效益改进自己的工作,加强内部控制,实现最佳管理;有利于改善社会主义经济各方面的关系,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同时也利于提高财务审计的质量和巩固财经法纪审计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