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当年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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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新中国第一次对外建交高潮(3)

印度政府先是于10月7日给周恩来外长发来电报。

随后,印度政府又于12月30日来电,表示:在“对于中国嗣后的发展加以审慎的考虑后,决定和应当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时表示印度政府与贵国政府进入外交关系的希望。”

第二天,印度政府又经过印度驻南京原大使馆代办转告中国政府:印度政府业已撤销其对国民党政府之承认,依据此点,印度政府曾经通知国民党政府驻德里大使此后将停止与彼之一切外交关系。

到1950年4月,已有缅甸、印度、英国、锡兰、挪威、丹麦、以色列、阿富汗、芬兰、越南、瑞典、巴基斯坦、瑞士、荷兰、印尼等国宣布承认新中国。各社会主义国家迅速承认新中国是预料之中的事,而包括资本主义世界的二号头目英国在内的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也这样快地宣布承认,则多少有点出乎意料。对此,人民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政策。

如果按照一般的国际惯例,只要两国政府互相致电承认对方,也就可以视为两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的开始。但是,新中国此时所面临的情况是,很多国家还没有断绝同国民党残余势力的联系,有的在观望,有的虽然声明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但在暗地里却仍支持国民党流亡政权,甚至还有的人正试图制造“两个中国”。

特别是在联合国当中,有些已宣布承认新中国的国家,却仍在支持国民党集团。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共同纲领》第五十六条所确立的“凡与国民党反动派断绝关系、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友好态度的外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可在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与之谈判,建立外交关系”的原则,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凡外国与我建立外交关系,必须满足我方三个先决条件:一、必须先断绝同国民党残余势力的“外交关系”;二、在联合国中支持恢复中国的合法席位;三、把现在该国领域内的属于中国所有的财产及其处置权完全移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接受这三个条件,双方才可以就建交的具体程序等事宜进行磋商,经过商谈确定建交的时间和互派使节等事项。

缅甸是继苏联之后第一个明确表示承认新中国并希望跟新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因此,中缅建交谈判就成了上述原则的首次应用。12月19日,以毛泽东的名义给在国内主持工作的刘少奇发来一份电报,电报指示:

缅甸政府要求建立外交关系问题,应复电询问该政府是否愿意和国民党断绝外交关系,同时请该政府派一负责代表来北京商谈建立中缅外交关系问题,依商谈结果再定建立外交关系。此种商谈手续是完全必要的,对一切资本主义国家都应如此。如果某些资本主义国家公开宣布和我们建立外交关系,则我方亦应去电该国叫它派代表来华商谈建立外交关系问题……毛泽东的指示确立了中国政府同资本主义国家建立外交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做法。

1950年1月18日,缅甸联邦政府外长电告中国政府:缅甸政府已于声明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日,断绝了同国民党当局的外交关系,并且关闭了国民党在仰光的“大使馆”。同时,缅甸联邦政府决定,派缅甸原驻南京大使馆一等秘书兼驻昆明总领事吴辟先生为谈判代表前往北京,同中国方面进行建交谈判。

吴辟当时还在昆明,缅方希望中方能为其顺利抵达北京创造条件。

4月26日一早,吴辟带着秘书吴藻文等乘京沪直达车抵达北京。外交部办公厅交际科派人在车站迎接吴辟一行,并安排他们在六国饭店住下。4月29日,吴辟来外交部礼节性拜会章汉夫副外长。

会客室里,交际科长韩叙将吴辟引见给章汉夫。

吴辟在南京和昆明任职时,曾经跟国民党政府各级官员打过不少交道,但他还是第一次同中国人民政府的高级官员接触,因此他看上去多少显得有点拘谨。

43岁的章副外长显得非常潇洒,言谈举止当中透着江浙人所特有的儒雅、干练和机敏。

章汉夫热情地同吴辟握手,询问了他一路上的情况,并进行了一些礼节性的交谈。

5月5日,吴辟再次来到外交部同章副外长会晤。

双方寒暄之后,先由吴辟宣读了缅甸政府任命其为缅方谈判代表的声明,随后章副外长根据经周恩来外长批准的既定方针,向吴辟介绍中方考虑的谈判程序。

吴辟对中方提出的谈判程序表示赞同,并说在研究之后将会就第一个问题给予答复。

一个星期之后,双方再次会谈。

8月7日下午6点,吴敏登在中南海勤政殿向毛泽东主席递交了国书。中缅建交谈判进展十分顺利,由此证明中央确定的同非社会主义国家的建交原则的正确。

在缅甸之后,新中国同巴基斯坦、瑞典、丹麦、瑞士等国的建交谈判也没有出现什么大问题,也比较顺利地完成了相关程序。

大使馆的“安营扎寨”

随着外交关系的建立,各国外交人员陆续抵达北京,开始大使馆的建馆工作。

外交是一项十分细致的工作,很多事情还非常烦琐。新中国外交是“另起炉灶”白手起家,事无巨细,都要从头开始,摸索着前进。

根据《日内瓦外交关系公约》,外交官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权,也就是说,外交官人身不受侵犯,不得进行搜查、逮捕或拘禁。大使馆、公使馆、领事馆的馆舍和使馆的文件、档案等也同样不能侵犯。不过,外交官也不能在使馆里拘留其他人员。外交官携带的物品可以免关税,也不交纳当地的一些捐税,等等。

这一切,都要有相关的规定来实施和保障。

还在各国开始建馆之前,外交部考虑到外交使团对房子的需求,就已经对北京市内适合作为大使馆馆舍的房子进行了调查了解。

1949年11月9日,外交部根据了解到的房源情况,致函给北京市房产委员会,提出为波兰、捷克、保加利亚、匈牙利、罗马尼亚、阿尔巴尼亚、蒙古和朝鲜等八个国家提供使馆馆舍。根据北京市公逆产清管局的介绍,初步选中了帽儿胡同四号,西堂子胡同一号、二号、十二号,赵堂子胡同二号,内务部街四十五号,太仆寺街新建胡同三号等八处房产作为以上使馆馆舍。当时,新中国刚刚成立,人民政府各机关单位都需要办公用房,房子本来就比较紧张,而适合做使馆的房子就更不多。后来各国虽然都选中了自己的馆舍,但也不是十分满意,像波兰、罗马尼亚嫌办公和住宿过于分散,而蒙古、朝鲜等国的使馆所在位置交通不十分便利。

考虑到上面说的这些情况,外交部经过认真研究,提出各国可以申请地皮自建使馆。原则是费用由各使馆自己解决;建筑形式由其自定,但要经过人民政府城市建设委员会审查;所占地皮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并要支付租金,等等。至于建设使馆的地点,考虑可以在东单广场和东长安街南面一带。

当时瑞典、缅甸等国家提出了希望自己购置房产的要求。

同时,中国驻瑞典、缅甸大使馆在当地租房也很困难,一直没有合适的馆舍,影响外交工作的正常开展,于是使馆提出自己买房子作为馆舍。国内同意了使馆的建议,驻瑞典、缅甸大使馆很快也看好了房子。

当我使馆向对方政府正式提出购房要求的时候,对方提出,按照外交互惠原则,既然中国大使馆要在他们这里买房子,那么,他们驻北京的大使馆也应当可以在北京购置房产。

外交部答复对方,购房可以,但按照政务院1950年12月发布的《关于外国教会及外国人在华房地产处理原则》规定,不能包括地产,也就是说,地皮不能买。

按照瑞典、缅甸,以及当时欧洲大多数国家的做法,使馆要买房子,是可以连房产带地皮一起购买的,所以,他们认为中方只卖房子不卖地皮的规定不符合互惠原则,使中国大使馆的购房计划搁浅,一直拖了下来。于是外交部请示中央,建议同意瑞典、缅甸提出的互惠要求。中央同意了外交部的建议。

除了房子,还有一个外国使馆的汽车问题。

经过外交部交际处紧锣密鼓的辛勤工作,各方面的安排进展得比较顺利,为各国驻华使馆外交活动的开展提供了积极、有效的保障,这在当时是非常不容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