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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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新闻传播法律制度(3)

(1)新闻自由概念的产生

第一个明确提出“自由”主张的,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卓越的政论家、诗人约翰·弥尔顿(John Milton,1608~1674)。他用的是印刷自由(liberty of printing)。他以“天赋权利”的观点,阐述了主权在民的思想,抨击英国国教制阻碍着科学和教育的发展。1644年,他在向当时英国国会提出的一篇演说词《论出版自由》中说:“让我有自由来认识、抒发己见,并根据良心作自由的讨论,这才是一切自由之中最重要的自由。”在英文中,言论出版自由为“Freedom of speech and Press”。有的学者认为,在世界许多语言中,出版自由和新闻自由是用同一语汇来表达的。英文中的Press 可译作“出版”,也可译作“新闻”。另外,在当时社会的物质条件下,并没有除报刊之外的其他新闻媒介存在,新闻活动的自由也主要体现在出版上。这样看来,出版是个大概念,包含着新闻,所以出版自由在新闻界人士看来也可以说是“新闻自由”。

法国大革命前,伏尔泰、卢梭、狄德罗都认为言论自由是人类社会走向文明与进步的必由之路,他们都曾经对限制言论自由的封建制度进行过严厉的批判。百科全书派作家若古曾经写道:“一般来说,任何不允许思考和表达思想的国家,都必然沦于愚昧、迷信和野蛮……”这些思想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得到了法律上的肯定。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第十一条规定:“思想与言论的自由交流乃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任何公民均享有言论、著作和出版自由……”

言论自由不仅仅指人们可以用嘴巴讲话、或在小范围内进行思想交流,还主要是指人们可以利用现有的物质条件,如出版印刷物来达到表达意见的目的。所以从言论自由也可衍生出新闻自由来。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新闻自由是人们后来从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中演绎出来的,尽管有人至今仍对新闻自由与言论和出版自由的这种演绎关系持有异议,但这种演绎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认同。

(2)新闻自由的内涵——不受任何阻碍地发表意见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此后我们也可用新闻自由代替)最初是作为自然法体系中的概念提出来的,即所谓的“天赋人权”。在自然法理论中,“天赋人权”是一种自然权利,自然权利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去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因此,这种自由就是用他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最适合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自由这一语词,按照其确切的意义说来,就是外界障碍不存在的状态。”

西方新闻自由主义的鼻祖约翰·洛克对此有详细的论述,他认为:自由权是天赋权利之一,自由权是指人们享有自然的自由,除自然法以外,不受任何法律的支配和约束。那么自然法又是什么样的呢?他认为:自然法是在自然状态下起作用的,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行为无须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有多于别人的权力,因为人们有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约的关系。

那么就当时言论、出版的情况来看,障碍主要来自封建统治者,来自统治阶级颁布的一系列禁令。所以根据自然法的理论认识提出的“新闻自由”概念,是针对当时的封建统治政府的,是将封建政府作为对立面的,新闻自由就是不受政府阻碍发表意见的自由。

这一点可以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政治思想家洛克和美国著名的启蒙学者杰斐逊的论述中得到证实。他们都认为,一个民主政府必须尊重人民的思想、言论自由,而不能禁锢和压制人们的思想。人们的思想言论自由是人性使然,是理性的要求。人如果被剥夺了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他不过是一架肉机器,只能靠外力而活动,这是违背人的本性的。他从人民主权原则出发,认为人民有自由发表意见、批评政府的权利,无论这种批评是否正确,政府都不应加以禁止和治罪。杰斐逊主张,当人们的意见变为公开行动之前,政府不应该干涉意见的发表。他认为这是自然法的要求,也是由于人民是有理智的。政府应当相信人民的良知是会辨别是非的,只有让他们自由地表达意见,社会真理才会愈辩愈明。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出版自由的观点,显然也受到以上所述自然法思想的影响,这一点我们可以从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看到。

恩格斯在1844年作过一次比较准确完整的回答。他说:“每个人都可以不经国家事先许可自由无阻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这也就是出版自由。”1948年的德国民主革命曾迫使普鲁士国王宣布废除书报检查制度,因而在莱茵省只有拿破仑法能够对出版起作用,但这部法典根本没有报刊案件这样的概念。马克思恩格斯利用这种有利的条件,创办了《新莱茵报》。恩格斯说:“在莱茵河地区,我们却享有绝对的出版自由,并且我们充分利用了这个自由。”这是一种什么样的自由呢?上至国王和帝国摄政王,下至宪兵,都受到过《新莱茵报》的攻击和讽刺,它被官方报纸指责为“粗鲁无礼的秦波拉索峰”(南美科迪勒拉山脉最高峰)。在不到一年的报纸出版期间,涉及它的诉讼案件多达23起,然而,“这一切都没有用,报纸在警察面前仍然从容地继续编辑和印行,而且它的销行和声誉随着它对政府和资产阶级的尖锐攻击愈益扩大了。”

1849年,恩格斯在评价普鲁士的****新闻政策时,通过对比也表达了类似的思想。他说:“如果出版是自由的话,那么现有的政府和君主立宪目前就根本不能在文明国家中保持政权。出版自由,不同意见的自由斗争就意味着允许在出版方面进行阶级斗争。但梦寐以求的秩序却正好要压制阶级斗争,要堵塞被压迫阶级的言路。因此,那班要求安宁和秩序的人就必须消灭出版物中的不同意见的自由斗争,必须通过出版法、禁令等等来最大限度地保证自己对市场的垄断。”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在恩格斯眼里,出版自由是和政府相对立的。这个思想在以下的论述中表达得更为透彻。当时的普鲁士宪法规定:每一个普鲁士人都有权以口述、书写和印刷的方式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马克思分析这条规定时写道:这里“理想和现实之间、理论和实践之间存在着何等惊人的矛盾。你每迈一步甚至只是走动一下,都要受到万能的官僚制度这个纯粹普鲁士土生土长的第二天神的干涉。没有当局的许可,你不能生、不能死、不能结婚、不能写信、不能思想、不能出版……什么都不能做。”症结在什么地方呢?马克思说:“原来普鲁士宪章所恩准的这一切自由受到一个重大保留条件的限制。这些自由只是‘在法律范围内’被恩准。但现行的法律恰好是****独裁的法律。”

从以上我们也可以看出,马克思、恩格思早期思想中的新闻自由,完全从表达思想、言论的主体出发,并没能过多地考虑责任。那时所谓的自由就是不受政府的控制。

那么,那个时期人们是怎么看待国家和法对新闻自由制约的呢?这无疑是个关键的问题。以上所认为新闻自由思想是以封建统治政府作为对立面的,而法的存在则是以国家政府的存在为前提的,这里是否存在着矛盾呢?从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到无产阶级革命导师马克思的论著中可以看到,他们都很强调法治原则,他们认为国家存在是通过“法”的认可,国家的运转是通过法律体系的保障,没有法就没有自由。虽然如此,但他们在谈论或涉及到言论、出版自由时却并没有着重提到此,这并不是这些理论大师们忽视国家与法对新闻自由的制约因素,而是他们当时确就是这样理解新闻自由的,认为新闻自由是不受任何阻碍发表意见的自由。

3.新闻自由与各项新闻权利

在“出版自由”或“新闻自由”概念产生之初,媒介、媒介所有者和自由权利要求者基本上处于“三位一体”的状态,它的矛盾对立面是政府。与此相比较,现代社会有了很大的变化。在现代社会,公民、法人、国家权力机关,都可以成为新闻权利义务的主体,他们与媒介之间存在着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随着传播媒介的发展、传播方式和内容的变化,已经由以前单一的权利概念演化为多种互为条件和结果的权利关系。

(1)对新闻自由的批判

新闻自由的概念在现代法制社会中已显得笼统和抽象,有时不能清楚地说明问题。1787年《独立宣言》也就是美国联邦宪法的起草人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就不主张将出版自由写入宪法,他辩解说:“出版自由应予确保不可侵犯”的宣言,有什么重要性?什么叫出版自由?谁能给出版自由下一个完备的定义?他认为出版自由是依靠舆论、人民和政府来维系的,载入宪法是不必要的。后来在人们的不断要求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下,汉密尔顿作出了让步。1789年,联邦政府不得不赞成通过宪法前十条修正案,统称第一修正案,也就是人权法案。其中第一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下列法律:确立一种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人民言论及出版的自由……”

新闻自由的提法具有抽象的性质,这可以通过下列事实说明。1960年美国曾公布过一项研究报告,调查的对象是密执安州的安·阿尔邦大学和佛罗里达州的塔拉哈西大学两所同类的高等学府,其成员均接受过高等教育并具有独立思考精神,他们都公开表示坚决支持独立宣言中赞成言论自由原则,然而一旦进入具体环境,这种拥护大多化为乌有。只有63%的人容忍某个人发表“反对教会和宗教”的言论,仅有44%的人允许一名公认的共产党人发表赞成共产主义的言论。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当人们同意言论自由这一原则时,言论自由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是抽象的,没有具体的内容,所以人们是赞成的,而一旦涉及具体的人与事,结果又不一样。在新闻自由问题上也如此,许多人虽然表示拥护新闻自由,实际上却无所作为。

不过,历史表明,新闻自由原则的确立,也为社会生活带来过巨大变化。在新闻自由的思想原则下,新闻活动摆脱了政府或官方的过多干涉,新闻事业在19世纪后期得到全面发展。

到本世纪初已形成了现代规模的大众传播事业,但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①从19世纪末开始,报业由社会舆论机关,逐渐演变为纯营利的商业机构,新闻自由成了报纸发行人营利的自由。②商业报纸激烈竞争的结果,使报纸所有权日趋集中,形成了“一城一报”的垄断局面,资本主义民主政治所依赖的“意见自由市场”因此受到严重挑战。与报社不同的意见很难有发表的机会,而由于垄断,某一地区的报业又往往属于同一报系。③商业报纸以“黄色新闻”为营利手段,诲淫诲盗,大肆渲染色情凶杀,成为导致社会犯罪的根源之一。④新闻业为招徕受众,拼命发掘“社会新闻”,不惜破坏社会公德,诽谤他人名誉,侵犯个人隐私权。⑤新闻业过分依赖广告,致使广告客户常常阻挠新闻或言论的发表,甚至干涉报道政策。⑥商业化的新闻事业为了出奇制胜,抢“独家新闻”,时常泄露国家机密,影响国家安全。总之,自由的新闻事业曾为社会发展作出过不可磨灭的贡献,但这些弊端也要正视并解决。新闻自由理论及其产物自由新闻事业,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在法律政治理论方面,“天赋人权”这一自然法观念曾历经二千多年不衰。只是到了19世纪中叶,随着法律实证主义的兴起,自然法理论才受到攻击,它被作为一种非经验的(不能实证的),从而是不科学的概念而遭抛弃。

19世纪末、20世纪上半期,资产阶级法律政治学说已有了很大的变化。如法国政治思想家、法学家莱昂·狄骥就认为,近代自然法学派提倡的“自然权利说”和分析法学派提出的自由主义理论、“天赋人权”的观点是主观主义的,已不符合时代的要求,必须从法学中排除出去。因为所谓自由主义法学,在狄骥看来也只能是一种宗教信仰的行为,是一种祈求、一种希望、一种幻想,而在科学上是不存在的观念。因为根据社会连带关系学说,根本没有孤立的个人存在,因此也就谈不上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此外,狄骥还指出,既然人是属于国家或社会的一员,那么只有社会权利或政治权利,而不能有主观权利。由此,他的结论是:建立在天赋人权的观念上的法都是错误的,它们只能是一种“假设”,并没有科学根据,他还认为即使个人有什么权利的话,并非是天赋的,而是国家授予的。因为人们“只能进入社会以后才拥有权利”,这是由于人进入社会后与他人发生关系后才有权利与义务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