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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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新闻传播伦理概述(8)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贪污或者盗窃国家文物的;2.盗运珍贵文物出口或者进行文物投机倒把活动情节严重的;3.故意破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名胜古迹的;4.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情节严重的。私自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以盗窃论处。”

1991年6月29日通过,并以48号主席令发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中进一步明确:“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3.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所盗窃的文物,一律予以追缴。”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一切考古发掘工作,都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出土的文物除根据需要交给科学研究部门研究的以外,由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保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从整个“暗访”偷拍过程看,记者“打入盗墓者内部”,公安机关事前并不知晓,因而和侦破案件没有直接关系;“取出”13件西汉文物,未经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批准,肯定不是考古发掘,因而当属私自开挖、掘取古墓,主观故意明确。从一般犯罪行为的构成需要的五个要件来分析:犯罪行为主体是盗墓分子和记者,在盗墓过程中表现都很清醒,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客体则是古墓葬和被盗文物以及国家对文物的正常管理秩序;行为是盗墓分子和记者共同违犯国家文物保护法规,故意盗掘汉代墓葬;结果是汉代墓葬被毁,文物被盗和国家文物保护法规被侵害;由于盗墓分子和记者的共同行为造成了一系列无法弥补损失的后果,因果关系非常明显。因而,从法律角度分析,电视台记者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墓的共犯。故而构成了盗掘古墓罪。

记者最后竟还买下文物“捐给”文物部门,以为这样就能证明自己清白。殊不知,这又有“倒买”文物之嫌。因为《文物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记者的“买”与“捐”又如何能成立呢?

新闻记者的采访行为要符合自己的职业规范。《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明确规定,要“遵守宪法、法律和纪律”,“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维护新闻的真实性”,等等。显然,“亲历盗墓”在这几方面都难圆其说。在守法方面已毋庸赘言。播放盗墓全程似有教唆之嫌,导向能说是正确的吗?新闻是“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采写和发表新闻要客观公正”,报道事实决不是“导演”事件,尤其不是“导演犯罪”。旁观和参与犯罪,难道就是“维护新闻的真实性”吗?如果说盗掘古墓能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联系到一起,那我们还有什么不能大胆去做的呢?退一步说,就算电视台的编导和记者的初衷是为了警示国人,更好地保护文物,那么就可以不惜以犯罪为手段吗?显然,这种目的和手段在道德层面上是站不住脚的。

另外,我们从这一事件中看到了行为事实中存在的利害关系,即围绕古墓和文物,行为主体的利益选择。

古墓、文物

——国家:保护文化遗产?e003

——电视台:收视率等?e003

——公安:打击犯罪、抓捕罪犯?e003

——记者:轰动、成名等?e003

——盗墓者:盗卖文物获利

在这些利益选择中,孰重孰轻,可以说是一目了然。然而,当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就会自然面临一种抉择。令人遗憾的是,电视台编导和记者的选择很难和国家及公安部门等所代表的更让人信服的利益相吻合,而且在许多方面是完全背离的。如果是想为保护文物提供反面例证,完全可以用合法手段获得相关信息。这种不惜参与犯罪以获取猎奇和追求感官刺激镜头的做法,倒是更符合单纯追求收视率的目的。于是,事前没有向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通报,事中没有报案制止犯罪,事后导致古墓毁损、文物被盗、罪犯逃逸。

媒介的行为是利己害他、损人利己,是恶。害他利己、损人利己,其差为害,利益净余额是减少了,违背最大利益净余额原则,是最重要的恶。

(三)引发伦理行为的原因和原动力——爱与恨如上所述,人类的伦理行为可分为16种4大类。那么,人们究竟为什么会做出这些行为?或者说,引发这些行为的根本原因、原动力究竟是什么?是需要!但需要并不能直接引发人的行为。需要只有被体验而转化为欲望,才能引发行为:需要只能产生满足这些需要的欲望;欲望才能产生实现它的行为目的;行为目的则产生实现它的行为手段。所以,欲望是直接引发每个人行为的根本的非目的原因、原动力;欲望是最基本的感情,属于感情范畴。因此可以说,感情是直接引发行为的根本的非目的原因、原动力;而这究竟是何种感情?是爱与恨。

爱与恨是一种心理反应,它们与快乐、利益与痛苦、损害有必然联系:爱是自我对其快乐之因的心理反应,是对给予自己利益和快乐的东西的心理反应;恨是自我对其痛苦之因的心理反应,是对给予自己损害和痛苦的东西的心理反应。

爱有很多种,对个人而言,有对亲人、爱人、朋友的爱,对社会而言,有对祖国、社会、集体之爱。爱是一个人对给予他利益和快乐的东西的必然的、不依人的意志而转移的心理反应;恨是一个人对给予他损害和痛苦的东西的必然的、不依人的意志而转移的心理反应。

那么,爱与恨又是怎样成为一切伦理行为原动力的呢?原来,使一个人快乐和痛苦的既可能是他人,也可能是自我本身。所以,爱与恨便分为爱人之心与自爱心以及恨人之心与自恨心:爱人之心是对于成为自己快乐之因的他人的心理反应;恨人之心是对于成为自己痛苦之因的他人的心理反应。

自爱心是对于成为自己快乐之因的自己本身的心理反应;自恨心是对于成为自己痛苦之因的自己本身的心理反应。这四种爱与恨是产生一切伦理行为——目的利人、目的害人、目的利己、目的害己的主要的根本的非目的原因、原动力。

对于记者来说,在从事新闻传播活动中最需要的主要是目的利人的爱人之心:同情心与报恩心。

目的利人的行为,亦即行为目的是为了别人而不是为了自己的行为,也就是无私利他的行为。完全无私利他的行为是否存的争论,是利他主义和利已主义的分歧点。但每个人,不管他多么自私,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无私利他的行为。这是因为,每个人,不管多么自私,都或多或少会从他人那里得到快乐和利益,从而必然或多或少有爱人之心;而爱人之心这种对于成为自己快乐之因的他人的心理反应,便会驱使自己相应地为了他人的快乐和利益而劳作:爱人之心会导致无私利人的行为。

正如斯宾诺莎所说,一个人爱谁,便会对谁产生同情心,便会与谁发生同样的感情。这样,当一个人在爱他人的时候,就会与他所爱的人融为一体:看到所爱的人快乐,自己便会同样快乐;看到所爱的人痛苦,自己便会同样痛苦。于是,一个人便会帮助他所爱的人得到快乐、摆脱痛苦,就像使自己得到快乐、摆脱痛苦一样;而实际上,他这种行为的目的,不但毫不为己而且还往往是自我牺牲。

2003年中国十大维权人物,中国经济时报高级记者,在先后推出震惊海内外的《北京出租车业垄断黑幕》、《兰州证券黑市狂洗“股民”》、《公选“劣迹人”引曝黑幕》、《甘肃回收市场黑幕》等一系列揭黑性深度调查。仅2001年在他的笔下送进监狱的黑恶分子就达160多人。当年有黑社会组织曾扬言要出价五百万元买他的人头,因此他被传媒界誉为当代中国“身价”最高的记者。警方曾派4名刑警荷枪实弹进驻他家保卫他的安全。

2002年,王克勤开始调查北京市出租车行业垄断问题,半年的时间没有发表其他稿件,这意味着有半年的时间,他每月只拿1200元的基本工资。为了早日完成工作,节省开支,王克勤顶着酷热走在北京东直门内大街的马路上时,差点晕倒过去。有一天中午,王克勤没有地方休息,困极了的他只好躺在长安街边的长椅上。王克勤因为搞调查,长时间没有新作发表了。没有作品发表,就没有稿费,是报社最穷的记者。找他上访的群众又很多,每个月手机都要打掉1000多元,有时候上访的老太太打手机向他诉苦,一哭就是半个小时。

面对国家和民众的利益,他知难而上,有所不避。王克勤说:“我的母亲是一个农民,直到今天还在田间劳作,我的妹妹足一个下岗工人,正在历经着失业的痛苦。作为她们的亲人,当看到一些像她们一样的弱势人群受到不平等待遇时,我无法也不能无动于衷,而正是这样的心态支持着我多年来揭黑不止。如果你把我称做平民斗士”,那将是我最珍视的荣誉。记者不仅仅是一个社会的记录者,还应该是一个守望者,随时警惕着前方可能出现的暗礁。一篇报道的发表,可能会帮助几个人,做一些善事。但更重要的足,一个记者通过对事实的客观报道和深入剖析,找出那些还存在着的弊端,推动我们的社会更加完善。他对千百万善良的百姓充满同情和爱心,对我们的国家充满了希望,而这种同情和希望又促使他履行记者的职责。如果王克勤不是怀着对亲人的爱、对社会中遭受恶势力凌辱的同胞的同情,他不可能做出这样大的牺牲。

王克勤爱自己的母亲、妹妹,她们也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同情像他母亲、妹妹相同处境的百姓,他要帮助他们。可见,只要以同情心待人,便会达到无私利人的崇高境界。那么,爱人之心是否只能通过产生同情心而导致无私利人?不是的。一个人之所以会爱他人,如上所述,只是因为他人给了他快乐和利益:爱人之心是对于成为自己快乐之因的他人的心理反应。

如一个人所得到的快乐和利益是他人有意给予的,如父母的养育、朋友的帮助,那么,这种快乐和利益便叫做恩。对于这种快乐和利益便不仅有爱的心理反应,而且相应地产生一种也有意给对方以快乐和利益的心理。这就是所谓的恩爱、报恩心之爱:报恩心便是对有意给自己快乐和利益的人所产生的也有意给他以快乐和利益的心理。所以,报恩心是一种爱,是爱人之心的一种表现和结果。

报恩心所引发的行为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而是因为从恩人那里得到快乐和利益;是目的为了给予恩人快乐与利益,而原因在于恩人曾给予自己快乐与利益;是为了报答、给予恩人快乐与利益,而不是为了再从恩人那里得到、索取快乐和利益;是给予而非索取,是为恩人而不是为自己。一句话,报恩心所引发的是一种无私利他的行为。这样,当一个人在爱他人的时候,如果这种爱是对他人有意给予自己快乐和利益的心理反应,那么,他便会对他人心怀感激、发生报恩心,从而为恩人谋取快乐和利益:爱人之心通过产生报恩心而导致无私利他的行为。

总之,一个人之所以能够无私利人,是因为他有爱人之心;爱人之心所以会导致无私利人,一方面是因为它使爱者与被爱者融为一体、发生同情心,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它使爱者对被爱者心怀感激、发生报恩心。这其中心理发生作用的机制是较为复杂的。如王克勤通过研读大量文件、资料,王克勤发现,某市许多出租公司纯粹是空手套白狼起家。出租车司机每天十几个小时艰辛劳动所得,几乎全部流进土霸王恶老板腰包。他们的发家手段,一是巧取于司机,二是豪夺于国家,三是劫掠于公众。出租车,一时成为出租公司“合法”疯狂敛财的工具。当他准备将调查写成文字发表时,受到威胁。而接受采访的出租汽车司机听说后,不顾自己在当班,赶来保护王克勤,说:我用一千个出租汽车司机的命保你一条命,看谁能害了你。面对这些真诚而勇敢的朋友、兄弟,为了报答他们,王克勤更坚定了决心,要将《北京出租车业垄断黑幕》公之于众。

思考题:

1、何谓新闻传播伦理?

2、新闻传播活动中不道德行为与非道德行为的区别。

3、新闻传播行为道德意义发生及作用机制的条件是什么?

4、每个社会成员都应有道德,为什么新闻从业人员在道德方面尤其受到关注和重视。

5、新闻传播伦理社会作用有哪些。

6、如何正确理解舆论监督中要“与人为善”。

7、简要说明新闻传播活动中“必要恶”的概念。

8、举例说明新闻传播中“应该”是行为对目的的效用性。

9、举例分析新闻记者的“道德应该”与“非道德应该”行为。

10、如何用善恶境界原理分析新闻传播行为?

11、引发伦理行为的原因和原动力是什么?简要分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