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是商业银行运用资产的主要形式,贷款业务是商行资产业务的核心。本章介绍贷款的各种类型,重点讲述按照贷款还款的保障形式分类的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同时详细论述担保形式中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类型。
一、贷款的概念、特点与政策
贷款是商业银行作为贷款人按照一定的贷款原则和政策,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提供给借款人使用的一种借贷行为。贷款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与发放贷款相关的各项业务。贷款是银行最主要的资产,同时也是银行最主要的资金运用形式。
贷款政策是指银行指导和规范贷款业务、管理与控制信用风险的各项方针、措施和程序的总称。正确地制定贷款政策是落实国家经济政策与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实现商业银行经营三大目标的保证。
我国商业银行贷款政策是在《贷款通则》的基础上,根据各自银行的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及自身特点,由商业银行总行制定的关于贷款投放和管理的政策,各家银行皆有自己的特色。如大型商业银行一般采取“双大”的贷款政策,即贷款围绕大行业、大企业展开,这就决定了多数中小企业贷款被挡在贷款准入门槛之外。
二、贷款的种类
(一)西方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分类
1.按照放款用途分类
按照放款用途分为工商贷款、不动产贷款、消费贷款。工商贷款是指以工商企业原材料的购进以及商品交易等为目的的贷款,属于生产或经营周转性质的贷款;不动产贷款是指银行贷给借款人用于建造房屋和开发土地或以农田和住房为担保的贷款;消费贷款是指向以消费为目的的个人发放的贷款。
2.按照贷款期限分类
按照贷款期限分为活期、定期、透支贷款。其中定期贷款又分为短期,中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1年以内的贷款;中期贷款指期限在1~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
3.按照贷款的偿还方式分类
按照贷款的偿还方式分为一次性还清贷款、分期偿还贷款。一次性还清贷款(又称一次性偿还贷款)是指借款人在到期日一次性还清贷款本金的贷款,其利息可以分期支付,也可以在归还本金时一次性付清。分期偿还贷款是指借款人按规定的期限分次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贷款。
4.按照贷款的保障分类
按照归还贷款的保障分为担保贷款、信用贷款。其中担保贷款又分为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形式。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信誉发放的贷款;保证贷款是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是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是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
5.按照贷款的质量(或风险程度)分类
按照贷款的质量(或风险程度)划分为五级: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过去我国采取四级分类(一逾两呆):正常、逾期、呆滞、呆账。但从2002年开始我国全面实施国际银行业普遍认同的“贷款五级分类法”,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其中正常和关注类贷款属于优良贷款,而后三项次级、可疑和损失属于不良贷款。
(1)正常类: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有充分把握按时足额偿还本息。
(2)关注类: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是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3)次级类: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了明显的问题,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本息。
(4)可疑类: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的合同约定,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损失。
(5)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衡量不良贷款的指标有两项:一是不良贷款余额;二是不良贷款率。其中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余额/贷款总额。
6.按照银行发放贷款的自主程度分类
按照银行发放贷款的自主程度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特定贷款。自营贷款是指银行自主发放的贷款。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委托人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特定贷款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这种贷款属于政策性的成分比较多,一般用于国有企业的重大设备改造项目、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国家重点扶贫项目、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卖方信贷)、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等。
(二)我国银行业目前设置的贷款种类
我国商业银行贷款业务主要有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外汇贷款,其他分类同西方商业银行相似。各行有自己的特色分类,如对公贷款、对私贷款、消费贷款、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装修贷款等。
1.个人贷款(对私贷款)
(1)个人贷款与发放方式
个人贷款又称对私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购买房屋、汽车以及个人求学等提供的融资。个人贷款可由银行直接向个人发放或通过零售商间接发放。
(2)个人贷款主要品种及有关业务规定
个人贷款业务的品种主要有: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信用卡透支、助学贷款。相关业务规定主要有:第一,个人汽车消费贷款规定,贷款人发放自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发放商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发放二手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50%;汽车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第二,个人助学贷款是指银行向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在校大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或准备接受各类教育培训自然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业务。分为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第三,国家助学贷款,普通高校每人每年6000元,用于支付学杂费和生活费。一般在毕业后1~2年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
(3)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方式及还款金额计算方法
①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采用利随本清的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用按月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②按月还款方式有两种
按月还款方式有两种:一是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又称为等额法。
M=F×i×(1+i)n(1+i)n-1(5.1)
其中,M——每月还款额;F——贷款本金;n——总还款期数;i——月利率。
方程5.1可表述为: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总还款期数(1+月利率)总还款期数-1
二是等额本金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余额的逐月递减而递减,还款额逐月递减,因此又称为递减法。
M=Fn+(F-K)×i(5.2)
其中,M——每月还款额;F——贷款本金;K——已归还本金累计额;n——总还款期数;i——月利率。
方程5.2可以表述为: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2.对公贷款(公司贷款)
(1)对公贷款
对公贷款又称公司贷款,是指银行对工商企业、事业单位为对象发放的贷款。
(2)对公贷款分类
公司贷款分为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及贸易融资。其中,首先短期贷款分为流动资金贷款、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法人账户透支。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借款人向银行申请的用于满足生产经营过程中临时性、季节性的资金需求,或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满足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平均占用的流动资金需求的贷款。其次,中长期贷款包括项目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银团贷款。其中项目贷款是指银行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贷款。项目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可以下浮,但不得超过10%,上浮不作限制,期限超过10年的项目贷款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银行不得使用同业拆借资金发放项目贷款。银团贷款是由一家或几家银行牵头,组织多家银行参加,在同一贷款协议中按商定的条件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又称辛迪加贷款。根据贷款币种的不同,主要可以分为人民币银团贷款和美元银团贷款。根据市场不同,可以分为国内银团贷款和国际银团贷款。银团的主要成员包括牵头行、代理行、参加行。第三,贸易融资指银行对进口商或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结算相关的短期融资或信用便利。
(3)对公贷款的偿还方式
公司贷款的还款计划(包括偿还方式、贷款期限等)主要由企业与银行双方在贷款合同中约定,具体取决于企业生产经营计划、还款能力、银行所能给予的优惠条件等因素。
三、不良贷款的管理与衡量指标
(一)不良贷款管理方法
前面已经介绍了贷款如果按照资产质量划分,可分为优良(正常)贷款和不良贷款,即贷款的五级分类。
商业银行在贷款五级分类过程中,应该坚持至少做到以下六个方面:首先,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贷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其次,建立有效的信贷组织管理体制;第三,实行审贷分离;第四,完善信贷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贷款档案的连续和完整;第五,改进管理信息系统,保证管理层能够及时获得有关贷款状况的重要信息;第六,督促借款人提供真实准确的重要信息。
(二)衡量不良贷款的相关指标
1.不良贷款率
不良贷款率=(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各项贷款总额×100%
2.预期损失率
预期损失率=预期损失/资产风险暴露×100%
3.贷款风险迁徙率
风险迁徙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变化的程度,表示为资产质量从前期到本期变化的比率,属于动态监测指标。
(1)正常贷款迁徙率
正常贷款迁徙率=(期初正常类贷款中转为不良贷款的金额+期初关注类贷款中转为不良贷款的金额)/(期初正常类贷款余额-期初正常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期初关注类贷款余额-期初关注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
期初正常类贷款(关注类贷款)中转为不良贷款的金额,是指期初正常类贷款(关注类贷款)中,在报告期末分类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余额之和。
期初正常类贷款(关注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是指期初正常类贷款(关注类贷款)中,在报告期内,由于贷款正常收回、不良贷款处置或贷款核销等原因而减少的贷款。
(2)正常类贷款迁徙率
正常类贷款迁徙率=期初正常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期初正常类贷款余额-期初正常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
期初正常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是指期初正常类贷款中,在报告期末分类为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余额之和。
(3)关注类贷款迁徙率
关注类贷款迁徙率=期初关注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期初关注类贷款余额-期初关注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
期初关注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是指期初关注类贷款中,在报告期末分类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余额之和。
(4)次级类贷款迁徙率
次级类贷款迁徙率=期初次级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期初次级类贷款余额-期初次级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
期初次级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是指期初次级类贷款中,在报告期末分类为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余额之和。期初次级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是指期初次级类贷款中,在报告期内,由于贷款正常收回、不良贷款处置或贷款核销等原因而减少的贷款。
(5)可疑类贷款迁徙率
可疑类贷款迁徙率=期初可疑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期初可疑类贷款余额-期初可疑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
期初可疑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是指期初可疑类贷款中,在报告期末分类为损失类的贷款余额。期初可疑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是指期初可疑类贷款中,在报告期内,由于贷款正常收回、不良贷款处置或贷款核销等原因而减少的贷款。
“案例5.1”
贷款迁徙率
假设商业银行当期期初共有1000亿元贷款,其中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分别为900亿元、50亿元、30亿元、15亿元、5亿元。该年度银行正常收回存量贷款150亿元(全部为正常类贷款),清收处置不良贷款25亿元,其他不良贷款形态未发生变化,新发放贷款225亿元(截至当期期末全部为正常类贷款)。至当期期末,该银行正常类、关注类贷款分别为950亿元、40亿元。则该银行当年度的正常贷款迁徙率为:该行期初正常贷款余额为900+50=950(亿元),期内减少额为150亿元,期末正常贷款为950+40=990(亿元),其中来自原正常贷款的为990-225=765(亿元),期内贷款迁徙为不良贷款的金额为950-150-765=35(亿元),因此正常贷款迁徙率为:35/(950-150)×100%=4.38%。
4.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
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一般准备+专项准备+特种准备)/(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
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专项准备是指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每笔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特种准备指针对某一国家、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风险计提的准备。
5.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
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贷款实际计提准备/贷款应提准备×100%
贷款实际计提准备指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预计损失而实际计提的准备。
四、贷款基准利率
(一)我国的贷款基准利率管理
贷款基准利率是指我国央行颁布的各档次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2004年10月29日之前,央行对于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实现严格管理,但仍有一定的浮动空间,各金融机构可以在各档次贷款利率基础上下浮10%,上浮20%。
(二)贷款利息计复利
利息=本金×(1+利率)期限
假设客户向银行借款1000万元,贷款期限3年,每月支付利息=1000万元×(1+6.1%/12)36.
五、贷款发放程序
贷款发放的业务流程主要有五大步骤:第一步,贷款申请;第二步,贷款调查;第三步,贷款审批;第四步,贷款发放;第五步,贷后管理。概括地说就是贷款的“三查”,即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这正好分成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贷款调查,这最为重要。首先要调查贷款对象的信用状况,包括借款人的评级、是否有不良记录、偿还能力等内容;其次要调查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包括盈利能力、产品竞争力、未来发展前景;第三,调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包括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第二阶段是贷款审查。首先要落实抵押物、质押物、保证人等,看是否存在连环担保及多头贷款等情形。随后进入先决条件落实阶段。当贷款发放后,要进行贷款检查和贷后管理,即第三阶段,要对贷款进行跟踪检查,检查借款人是否按照预先的贷款用途使用资金。
六、贷款定价
(一)贷款定价原则
商业银行在贷款定价时,应坚持四项原则:利润最大化原则、扩大市场份额原则、保证贷款安全原则和维护银行形象原则。
(二)贷款价格构成与影响因素
贷款的价格构成包括贷款利率、贷款承诺费、补偿金额、隐含价格。影响贷款价格的主要因素包括资金成本、贷款风险程度、贷款费用、借款人的信用与银行的关系、贷款的目标收益率、贷款的供求状况等。
(三)贷款定价方法
贷款定价方法包括:成本加成贷款定价法、价格领导模型定价法、成本-收益贷款定价法、客户盈利性分析定价法。
以上四种贷款的定价方法在西方国家的商业银行是普遍使用的,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是由人民银行制定的官定利率,即法定利率,虽然我国央行制定的贷款利率是基准利率,各家商业银行可以在央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进行浮动,特别是2004年开始实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下线管理,但是总体上我国商业银行没有自己对贷款定价的权力,因而以上四种贷款的定价方式,只能是参考,没有真正应用到信贷业务中,可见我国商行距离自主定价还有较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