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商业银行经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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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保证贷款

一、保证贷款的定义

保证贷款是指由第三人以自己的资信为合同的当事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约定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不完全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赔偿损失的一种担保法律制度。保证是一种独立的从合同或主合同中相对独立的条款。保证是一种担保,而当事人设立担保的目的并非要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而是保证约定的经济利益能够得到实现,因此,可将担保界定为一种主债服务的从债,当其以合同形式出现时,就是一种合同。

二、保证的法律性质

(一)保证的义务

保证人的保证义务至少有两个:第一,代为履行主债的义务;第二,当被保证人不能履行主债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代为向债权人赔偿的义务。保证是保证人向主债权人提供的一种资信能力展示,如果保证人的信用一贯良好,并且财力雄厚,其保证力就比较可靠。

(二)保证合同生效

保证合同可以随主合同的生效而生效,随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并且可以应当事人的约定,当主合同无效时,保证合同继续有效,直至补偿完保证受益人损失为止。保证合同的实施须在主合同实施之后,在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保证合同开始兑现,保证人须按保证合同的约定,代被保证人履行合同,或赔偿不履行合同产生的损失。保证人履行保证合同后,结束了主债的债权债务关系,取得主债权人对主债务人的履约请求权,即民法上的代位请求权,在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形成一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保证人的资格

1.保证人资格的形式要件

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规定一定的民事行为有效必须具备的程序上的条件。保证法律关系中,保证人的资格分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三种。其中公民担任保证人资格须年满18岁,神志正常,能独立判断是非、具有自主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担任保证人资格须是经合法登记成立的法人,尚未取得法人资格的,或已被注销法人资格的,不得担任保证人。非法人担任保证人时须是以非法人组织的身份所作的保证,而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以个人的名义所作的保证。

2.保证人资格的实质要件

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规定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须具有的权利能力和履行义务的能力。《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三、不具备保证人资格的情况

《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四、保证合同订立的程序

债务人与拟保证人协商保证条件;拟保证人根据自己的财政能力及担保风险程度,提出自己对保证条件。债务人将拟保证人资信情况告诉债权人,债权人对拟保证人的信用记录和财政能力进行审查。债权人与保证人共同签署保证合同,如果有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保证合同中的保证人一栏将由各保证人分别签署。保证人与债权人就保证问题依法达成书面协议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表示,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并为债权人接受的;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件的主合同被接受的,并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五、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合同包括保证合同的当事人、被保证人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修订条款。保证合同详见附件1.

六、保证的分类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的方式按保证的责任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一般保证

1.一般保证概念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责任。

2.一般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指主债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人作为主债履行的担保,由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共同订立的协议。《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3.一般保证行为的法律后果

《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该规定是对债权人享受保证权利的限制。

4.一般保证承担责任的程序

债权人首先请求债务人履行主债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只能提起诉讼或按约定进行仲裁,等待判决或裁决后,债务人不执行生效的判决或裁决的,在债权人请求强制执行后,仍然不能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才可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责任保证

1.连带责任保证概念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即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处在同一债务人的地位,当被保证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立即履行债务,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连带保证责任的立即履行债务是与一般保证合同等待履行债务最大的区别。同时一般保证对于银行贷款的保证履约顺序的问题,一定程度上银行实现债权的时间上存在较大风险,因而对于银行债权的保护程度较低,因此,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采取的保证贷款形式皆是连带责任保证。

2.连带保证合同

连带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约定主债务标的,并由保证人承诺当被保证人不履行主债务时,由自己代为履行债务责任的合同。由于连带保证责任比较重大,所以这种保证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以免在履约时发生争议。

3.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后果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即债权人对是否行使连带责任保证权有选择权,如果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时,就可不对保证人提出履约请求;如果保证人的履约更能维护自己的利益,则可请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为了增加自己的履约信用,提供第三人为自己担保,将主债债务履行作为保证合同的标的,从而保障主债能够得到更加顺利地履行。

“案例5.6”

连带责任保证贷款案例分析

某购车人向银行申请贷款10万元,银行要求购车人即借款人去找保险公司为其开出履约保函,就是保险公司愿意为购车人充当连带责任保证人,当购车人拿到保险公司为其开来的保证合同时,银行一般不需要再审核借款人的资信状况,给予放款。这就是典型的保证贷款形式。

“案例5.7”

连带责任保证案例分析

1993年12月31日,F银行与B玻璃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1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合同,期限3个月,由S工贸公司为其担保。B公司成立于1993年4月,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600万元人民币。贷款到期后,不能归还。F银行直接从S公司账户中扣款,S公司负连带责任。

此案例中F银行做法正确,因为S公司是B公司的保证人,当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时,保证人负连带责任。

“案例5.8”

不具备保证人资格的担保贷款

1995年12月,S大学为建教师住宅楼,以本校住宅筹建办公室名义向A银行借款人民币300万元,期限1年,该笔贷款由该大学基建处担保。贷款到期后信贷员上门催收,发现借款单位住宅筹建办公室已解散,学校领导班子换届后,推说对当时的贷款情况不清楚,目前没有资金还款。贷款已逾期两年形成呆滞贷款。

此案例中,银行做法错误,因为学校不是法人,同时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事业单位,不具有担保资格。不仅学校不具备保证人资格,同时学校的二级单位住宅筹集办公室更不具有担保资格。

“案例5.9”

延期贷款必须经过担保人同意

1995年11月25日,某银行与K公司签订一份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期限9个月,由P公司担保,并经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贷款到期后借款企业由于经营不善不能按期还款,考虑到借款企业仍有一定经济实力,生产经营还在进行,经借贷双方协商,贷款行同意给予该笔贷款延期半年,并办理延期贷款协议。但是延期贷款协议到期后借款人仍分文未还并且欠息逐月累计增加,鉴于上述情况,贷款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案例中银行做法错误,因为借款合同是主债合同,而担保合同是附属合同,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延期借款合同时,必须争得担保人同意,否则延期合同中担保人有权取消对借款人的担保。

附件1

合同编号:

保证合同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保证人(甲方):

债权人(乙方):

为保障乙方担保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作为乙方为受保人 提供担保的反担保。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共同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保证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据 年 字第 号委托担保协议,为受保人 提供担保,金额为币 元(大写),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乙方担保所包含的内容如: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费用等。本合同独立于委托担保协议,不受其效力影响。

第三条 甲方承诺对受保人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受保人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的义务,乙方在保证期间可直接向甲方追索。甲方保证在接到乙方书面索款通知后 日内清偿上述款项,逾期未清偿,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甲方保证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上述担保责任,并不因甲方受到任何指令、甲方财力状况的改变、甲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而免除所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接受乙方对资金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并应按季提供财务报表等资料。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如再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不得损害乙方的利益。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一)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二)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

(三)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四)法人代表、住所、电话发生变更。

甲方发生前款(一)的情形应提前30天通知乙方;发生前款其他情形应在事后7天内通知乙方。

第九条 甲方未按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约定履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十条 如果发生债权人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解除合同,其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未及时得到清偿,甲方立即开始履行保证义务。

第十一条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乙方担保的债权届满之日起,两年之内有效。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上顶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当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由 各执一份。

甲方住所:乙方住所:

基本账号开户行:

账号:

电话:电话: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