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起源于一个人享有的用低级生物满足自己的生存和享受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专为保护财产所有者的福利和独自的利益而设的,因此,如果有必要,他甚至有权为了使用它而把他具有所有权的东西毁灭掉,但是,统治权却是另一回事儿,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个人的权利和财产不受他人的威胁或侵犯,它的目的是被统治者的利益;统治之剑是为了使“坏人害怕”,借此迫使人们遵守社会成文法,这种法律依照自然法则而制订,为公众利益而服务,也就是说,在公共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为各个特定的社会成员谋福利。这把统治之剑不单是为统治者个人的利益才交给他的。
因此,像前面说明的那样,儿子们因依赖父母才得以生存,所以有权承袭父亲的财产,这种财产归其所有是因为他们自身的福利和需要,因此可以把财产称为物资。遵照任何上帝或自然的法则,长子都无权独占这财产,他的占有财产的依据,与其他弟兄并无二致,都是基于必须依靠父母的养育、扶助以及过舒适生活的那种权利。但是政府的目的在于保卫被统治者的福利,而不是统治者独自的利益,(只是因为他们是那个政治团体的组成部分,他们才和其他人一起,作为这个团体的一个组成部分或成员而受到政府照顾,并按照社会法律的规定,为全体谋利益),政府因此不能依据和儿子继承父亲财产一样的权利加以继承。儿子有从其父亲的财产里取得生活必需品以养活自己的权利,凭借这种权利,他也有权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继承他父亲的财产,但这些并不能使他具备继承他父亲对他人的“统治”的权利。儿子能向父亲要求的只是教育和抚养,以及自然所供应的维持生活的东西;他无权向他要求“统治权”或“支配权”。无须取得为了他人的利益与需要而赋予父亲的“国家”和“统治权”(如果他的父亲拥有这些的话),儿子就可以生活下去,并从他的父亲那里取得他应得的那部分生活必需品和教育。因此,儿子无权根据他自己私人的好处和利益而要求统治权或继承统治权。
我们必须首先知道第一个有别人向他要求继承权的统治者是如何获得他的威权的,一个人是出于什么理由获得、凭什么条件享有“最高统治权”的,之后才能知道谁有权继承他并从他那里继承这种统治权。如果第一次把王的节杖交于一人之手或把王冠戴于一人头上表示人们的同意和许可的话,那么这也必定是指定其传承和转移的方法,因为同一种权力使第一个人变成合法“统治者”,也必然使第二个人变成合法统治者,并因此给予了继承权。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习俗或长子继承权自身都不能成为继承王位的权利或借口,只有建立政府形态的人民公决才能解决王位继承问题。因此,我们看见,在不同的国家里,王冠的传承落在不同的人头上,一个人在一个地方依据继承权成为君王,在另一个地方却可能成为臣仆。
如果一个人最初的“统治权”或“支配权”是通过上帝正式的授予和宣布的启示而被给予的,那么,任何一个自称有这种权利的人都必须从上帝那里得到关于他的继承权的正式授予。因为,如果上帝没有规定这种权力传承和转移给别人的方式,那就没有谁能继承最初的统治者的这种权利,包括他的儿女在内,连长子继承制也不能成为依据,除非上帝--这种制度的创建者--命令这样做。我们看到,扫罗由上帝的直接指认获得王位,他的家族对君权的要求随他的去世就终结了;大卫王根据与扫罗(9-4)称王一样的上帝的指认继承他的王位,扫罗的儿子约拿单和一切继承父权的要求都被排除在外。至于所罗门也必定是基于别的资格,而不是根据长子继承制,才得以继承他的父亲的权利。弟弟或姊妹之子,如果也拥有和第一个合法的君主一样的资格,则必然享有继承王位的优先权。只有上帝自己才能正式指认支配权,如果上帝发话,即使是最小的儿子便雅悯,也和同族中最初拥有这种权利的人一样,必定会继承王位。
如果承认“父权”和“生育儿女”的行为能使一个人被赋予“统治权”和“支配权”,继承或长子继承权就不会使儿子具有这两种权利;因为一个人如果不能继承父亲的生育儿女的资格,也就不能像他的父亲那样,根据父权而取得对自己兄弟的支配权。不过,我在后面还要对此更详细地进行说明。同时,有一点不难理解,不管一个政府被认为最初建立在哪一种基础上,是“父权”、“人民公决”还是“上帝自己的正式指认”,它们中的任何一种方式都可以取代另外一种方式,并在一个全新的基础上建立一个新的政府,也就是说,在上述三种基础的任意一个之上开始建立的政府,根据继承的权利,只能够由那些与其继承人具有相同权利的人来继承。按照“社会契约”规定的权力,只能够由那些依据该契约取得权利的人继承;“生育儿女”带来的权利,只能被“生育儿女”的人享有;上帝正式“授予”或“赐予”的权力,只有上帝以继承权利规定进行授予的人才能享有这项权利。
根据以上我所讲的,我认为下面一点是很清楚的:利用万物的权利,本来是源于人类所拥有的维持自身生活和享受舒适生活的权利,继承父母遗产的自然权利,来自于儿子们所具有的从他们父母的财产积蓄中取得同样生存与生活资料的权利,而在自然慈爱的教导下,他们的父母把他们当作自身的一部分来抚养,所有这一切都是为了财产所有者与继承人的利益,不能成为儿子们继承父亲的“统治权”与“支配权”的根据,这些权力另有自己的根源和不同的目的;长子继承权也不能成为单独继承“财产”或“权力”的借口,关于这点在后面适当的地方,我们会看得更明白。在此处只要说明一件事就足矣,那就是,亚当的“财产权”或“个人的支配权”不能传给他的嗣子以任何统治权或支配权,他的嗣子因为没有权利继承他的父亲的全部所有物,所以不能取得支配他的兄弟们的统治权;因此,即便亚当由于“财产权”而使自己具有了统治权--事实并非如此--那么,随着他的死亡,这种统治权也告终止了。
如果亚当因为拥有全世界而有权支配人类,那么他的统治权不可能由他的某一个儿子继承,并支配其他的儿子,因为他们兄弟都有权分得遗产,都有取得他父亲的所有物的一部分的权利;因此,如果亚当真有这种因“父权”而取得的统治权的话,也不能传给他的任何一个儿子,因为,它是我们的作者所论证的一种不可以继承的权力,是一种凭着“生育儿女”而取得的对其后代的权利,因为它是一种来源于并建立在纯属私人行为上的权利,所以随它而来的那种权力也同样是不能继承的。父权是一种自然权利,只是源于父子的关系,它的不能被继承,就像父子关系本身不能被继承一样。如果一个人可以继承父亲支配儿子们的那种父权,那么,作为继承人,他也可以声称有权继承丈夫对妻子的夫妇之权。因为丈夫的权力是由契约所规定的,而父亲的权力是由于“生育儿女”而获得的;如果他可以继承由“生育儿女”而得到的权力(除非一个没有生育儿女者也可以具有生育行为这种可使人获得权力的资格,否则这种权力不能及于他人,而只能限于生育儿女者本人),他便同样可以继承由私人的婚姻契约而获得的那种权力了。
这样,人们就有理由问一个问题,亚当比夏娃先死,他的嗣子(比方说该隐和塞特)如果继承了亚当的父权,是否也就具有了统治他的母亲夏娃的权力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亚当的父权仅仅是因生育儿女而获得的统治儿女的权利,所以,就算照我们作者的说法,继承亚当的父权的人,也只能继承亚当因生育儿女而获得的对儿女的统治权,不可能继承其他东西;因此,嗣子的君权不可能包括对夏娃的权力,如果包括,那么这种君权既然只是亚当遗留下来的“父权”,其嗣子肯定是因为亚当生育了夏娃而具有了对她的统治权,因为“父权”仅仅是与生育儿女有关的事情,不是别的。
也许我们的作者会这样辩解,一个人可以把他对他儿子的统治权进行转让,只要是用契约可以转让的东西,同样也可以因继承而取得。我的回答是,一个父亲不能把他对他儿子的支配权转让给别人。在一定程度上,也许他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放弃这项权力,但不能进行转让;如果别人真得获得这种权力,那也是由于那人自己的某种行为,而并非由于父亲的许可。例如一个父亲丧尽天良,不爱护自己的孩子,把他出卖或转送别人,而他又被再次抛弃;第三个人发现他后,养育、抚爱和照顾他,把他当作自己的儿子。我相信没有人会怀疑,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儿子应把大部分的孝心献给他的义父,或者作为报酬而偿还给义父;如果其他两个人对他有所求,那只有他的生父还有权利。尽管这位父亲大概已经失去了“孝敬你的父亲和你的母亲”这条诫命中规定的对他应尽的大部分义务,但他无权将任何权利转让给别人。购买儿子而不照料他的那个人,不能凭他的购买和生父的认可而具有享受儿子孝顺的权利,只有那个依靠个人的权力,对那个生命垂危的弃婴尽心尽力地代行了父亲的职责的人,才能使自己因抚育之恩得到享受相应程度的父权的权利。考察父权本质的时候,这一点将更容易被人们接受。
再返回目前的论证,下面一点是显而易见的:父权只是源于“生育儿女”(我们的作者视之为父权的唯一根据),既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不曾生育儿女的人,无权获得由“生育”而得的父权,这就像一个人如果没有履行某种权利所依据的唯一条件,就不能得到某种权利一样。如果有人问父亲是根据什么法律取得支配他的儿子的权力的,我将回答说,是“自然”的法则,自然让他有权支配他所生的儿子;如果又有人问,我们作者所讲的嗣子是根据什么法律获得继承的权利的,我认为可以作同样的回答:根据“自然”的法则;因为我发现我们的作者不曾引用《圣经》上的哪怕一个字来证明他所说的这种嗣子的权利。那么,“自然”的法则之所以给父亲这种支配儿子的父权,是因为父亲的确“生养了”儿子,如果同一条“自然”的法则也给予嗣子同样的父权,让他对于并不是他所生育的兄弟们也有支配权,那照此推论的结果只能是,要么父亲没有因生育儿女而获得父权,要么嗣子根本就没有这种权利,二者必为其一。否则就无法理解,“自然”的法则,也就是理性的法则,既然给予父亲支配儿子的父权的唯一理由是“生育儿女”,怎么又可以不管这个唯一的理由(换而言之,即没有任何理由)而使长子有对他的兄弟的支配权。如果按自然的法则,无须满足这种权力所依据的唯一条件,长子就可以继承这个父权,那么,最小的儿子也可以得到这种权力,甚至外人也和长子或幼子一样,可以拥有这权力;因为,既然父权源于“生育儿女”,那么,如果没有一个人符合这个条件,一切人便都有相等的权利了。我确信我们的作者提不出什么证据来。如果有谁能提出,我们将看一看它能否成立。
同时,如果说下面这句话是合理的:因为自然的法则规定一个生育儿女的人,有统治他所生儿女的父权,所以根据自然的法则,不曾生育他们的嗣子也有支配他们的父权。那么我们也有理由说,按照自然的法则,一个人因为是另一个人的亲属,并且大家都知道他们有同一血统,所以有继承此人财产的权利,因此,根据同一自然法则,一个完全与他没有血统关系的陌生人也有继承他的家产之权。或者这样讲,即使国家的法律只规定那些养育和保护自己的孩子的人有支配他们的绝对权力,有谁能说这种法律给予了任何一个没有做过这种事的人对并非其子的那些人的一种绝对权利么?
因此,如果能够证明不是丈夫的人也可以拥有夫权,那么,我相信也可以证明我们的作者所说的:一个儿子可以继承因生育而具有的父权,继承父权的嗣子可以得到支配他的兄弟们的父权,并且根据同一法则也可得到夫权。但是,在没有证明这一点之前,我以为我们大可放心地相信,哪怕真的有亚当的父权,这种“父亲身分”的统治权,它也不能被转移给他的第二代嗣子,不能被他所继承。“父权”(如果这个名词对于我们的作者有什么用途,我很乐意承认它)永不会消失,只要世界上有父亲,便会有父权;但是,所有的父亲都没有亚当那种父权,也不能从他那里取得他们的父权,每一个父亲只是通过与亚当享有父权的同样的资格--即通过“生育”而不是通过承袭或继承--而具有各自的父权,这与丈夫的夫权不是承袭亚当一样。这样一来我们就明白了,亚当并不具有那种能使他对人类拥有“统治权”的“财产权”和“父权”,同样,他那在这两种资格中任意一种之上建立起来的统治权,(如果他当真有这种权力的话),必定会随他的死亡而终止,并不能传给他的嗣子。因此,如上所述,既然亚当不是君主,他那虚构的王位也不可以传袭,所以当今世界上的权力不是来源于亚当的权力;因为,亚当所拥有的一切“财产权”或“父权”,根据我们作者的说法,必然要在其死亡之际终止,而不能通过继承转交给他的后代。在下章中,我们将探讨是否如我们的作者所说的那样,亚当有那种继承他的权力的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