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君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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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论继承人的归属(6)

很明显,流便为给雅各作担保,献出了他的两个儿子,犹大最后为了使便雅悯安全逃离埃及,做了担保物。假如雅各支配他的家族成员,和支配他的牛或驴一样,也就是像主人对待自己的财物一样,上面说的两件事情就全然是空话、是多余的,仅仅是个笑谈。举个简单的例子,它就像一个人从他主人的羊群中拿出两只羊,以一只作担保,保证他一定会把第二只还回去一样。

在他们摆脱了这种压迫之后又如何呢?“上帝因为特别关心以色列人。”在他的书里,他竟破天荒地让上帝关心起人民来,真是不容易,因为在其它地方,当他谈到人类时,好像上帝根本不在乎他们中的任何一员,而只关心他们的君王,在他看来,人间其他的人民,人类社会,只是许许多多的牲畜,供他们的君王役使、利用和寻欢作乐。

为了证明上帝关心父亲权力和亚当的继承人,我们的作者找到了一个精明的证据:“上帝特选摩西和约舒亚先后做君主来统治”;这里,作为上帝对他自己的人民的关心,他为他的臣民特选了那些君王,而那二人全都绝无做君王的资格。利未族的摩西,以法莲族的约舒亚,都没有父亲身份。但我们的作者认为,他们是最高的父亲身份的替代者。假如上帝曾经在某个地方,如同他选择摩西和约舒亚一样,明确地宣布他选择这样的父亲做管理者,我们就可以相信,摩西和约舒亚是“替代他们的地位的”;可是,这还是个有争论的问题,如果不能更好地证明这一点,上帝选择摩西做他的人民的管理者,就不能证实统治权归亚当的继承人或归“父亲身份”所有,这和上帝挑选利未族中的亚伦做祭司,并不能证实祭司一职归亚当的继承人或“父亲身份”所有一样;因为,即使祭司和管理者两个职位都没被安排在亚当的继承人或父亲身份之上,上帝也能够特选亚伦做以色列的祭司,摩西做以色列的管理者。

我们的作者继续说:“相同的是,在挑选了他们以后不久,上帝又设立了裁判宫,负责在危险之时保卫他的人民。”这证实政府建基于父亲权力之上,和从前相同,这种权力是由亚当传于他的继承人的,只是在这里,我们的作者好像承认,那时作为人民的统治者的裁判官们,只是一些英勇的人,人民拥戴他们做将军,好在危难之时保卫他们。难道必须以父权为统治权的根据,上帝才能安置这些人员吗?

可是,我们的作者这样说,在上帝给以色列选立君主的时候,他重新确立了父权制政府世代继承制这一古老而又原始的权利。

上帝是如何重新建立这种权力的呢?是用某种法律,即一种明文的命令吗·我们看不到这种事,那么,我们作者的看法就是,在上帝为他们选立君王时及为他们立君的过程中,就“重新建立了这种权利”等等。作者所谓的在事实的基础上重建对父权统治的世代继承权,就是认可一个人拥有他的祖先曾经拥有的和他自己依据继承权也有资格享有的权利。因为,首先,假如这个政府是别的政府,而不是他的祖先以前拥有过的政府,那就不能是继承一种“古老的权利”,而是得到一种崭新的权利。假如一个君王,除了把他的家族早已被夺走的遗产赏给一个人之外,还把他的祖先从未占有过的产业也赏给他,这样,所谓“重建世代继承的权利”,就只能针对他们的祖先曾经占有过的财产,而对于别的产业则不能这样说。因此,假如以色列的列位君主所有的权力,比以撒或雅各所拥有的权力要多,那就不是在他们身上“重建”某种权利的继承权,而是把新的权力交给他们,你称呼它“父权”或别的什么都可以;以撒和雅各是否也有与以色列诸王同样的权力,请大家从上面讲过的话出发去加以思考,我相信没有谁会发现亚伯拉罕、以撒或雅各拥有任何君权。

其次,除非一个人,凭借其真正的继承权,以及真正的下一代继承人的资格而得到这种权力,否则对任何东西都不可能有什么“原始的与古老的世袭权利的重建”,一个新的家族中发生的事情能是重建吗·或者,一个人,他没有继承的权力,并且如果世代传承延续着的话,他又绝无可能取得这种权利的借口,把王位传给这样一个人,能是一种古老的继承权的重建吗·扫罗,上帝赐给以色列人的第一个君主,来自便雅悯族。“古老的和原始的世代继承权”是在他身上“重建”的吗?第二个君主大卫,是犹大的后代雅各第三子耶西最小的儿子,在他身上,或者是在他的王位继承人,幼子所罗门的身上,“重建了对父权政府的古老而原始的世代继承权”吗?是重建在统治十族的耶罗波安(11-10)的身上,还是在在位六年而与王族血统毫无关系的亚他利雅的身上呢?假如“父权政府的世代继承这种古老而原始的权利”重建于上面提及的任何一个人或他们的后代身上,那么,“父权政府世代继承的古老而原始的权利”,不管是长兄幼弟都可拥有,只要是个活人,在他身上就可重建这种权利;因为,所有幼弟们和长兄们,依据“世代继承的古老的和原始的权利”,都可以得到这种权利,每个活人,都可根据世代继承权而得到这种权利,罗伯特爵士,甚至任何人,均无一例外。我们的作者重建的对“父权”或“君权”政府的世代承袭权,是为着保卫君权和王位继承权,这是多么勇敢的权力,假如每个人都可能拥有这项权利,那么,还是让世间诸君想想这会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吧。

但我们的作者继续说,“每当上帝挑选某个特定的人做君主的时候,他的打算是让这个人的子孙也从中受益,尽管王位的授予只提及父亲,但这种获益已充分地包含于父亲身上。”可是这也无助于继承问题,原因在于,即便照我们的作者所言,授权的恩惠会下传给享受这种权力的人的子孙,但这不是指继承权,为什么呢·因为,如果上帝,一般地赐给某人及他的子孙以任何东西,则拥有此种权利的人不会是特定的某一个子孙,他家族之中的每个人都拥有同等的权利。假如我们的作者所指的是嗣子,我相信,如果能适合他的需要,我们的作者和任何人一样,都愿意使用这个词;但是,在大卫之后为王的所罗门,和在大卫之后统治十个支派的耶罗波安相同,虽然均非其嗣子,但却是他的后裔,因此我们的作者有理由回避谈论上帝预定的嗣子的继承,因为这个说法在继承上不能实现,我们的作者也不能反对这一点,因此他的继承权理论便不战而降,就像他从未谈论过一样。因为,假如上帝把君权赐于一个人及其子孙,就像他把迦南地授予亚伯拉罕和他的子孙,那不就成了他们大家都有权利大家都有份儿了吗?当然,你也可以说,根据上帝把迦南的土地赐予亚伯拉罕和他的子孙的授予,迦南的土地只归他的子孙中的一人所有,所有其他的子孙都被排除在外,就像说根据上帝把统治权赐予某人和“他的子孙”的授予,只有他子孙中的某个人完全享有这个统治权,其他所有的人的都被排除在外一样。

但我们的作者要如何证明,每次上帝挑选某一个特定的人做君主的时候,他就规定了子孙们(我假定他说的是他的子孙们)也一定能得到这种权利呢·他在同一节里说,“上帝特别关心以色列人,特选摩西和约舒亚作为君主来统治”,他这么快就忘记了摩西和约舒亚吗?这么快就忘记了上帝所设立的士师们吗?这些君长既然已经有了“最高的父亲的身份”的权威,不是也应因此拥有了和君主一样的权力吗?既然他们是上帝所特选的,他们的后代不应该像大卫和所罗门的后代那样得到那个特选的利益吗?假如他们拥有的父权是从上帝那儿直接拿到的,为何他们的“子孙”没得到这种被赐的利益而继承这项权力呢?或者,假如他们是凭亚当的嗣子的身份得到这种权力的,既然他们不能是相互继承,为什么他们自己的嗣子不能在他们身后根据传于他们的权利拥有这项权力呢?摩西、约舒亚和士师们与大卫和以色列诸王是否拥有相同的、并且是有着同一来源的权力呢?一个人所有的权力是不是一定不能为另一个人所有呢?假如这种权力并非“父权”,上帝自己的人民就要被那些没有“父权”的人统治,而且那些统治者没这权力也能治理得很好;假如这种权力是“父权”,行使这一权力的人是上帝特选的,那么,我们的作者所说的下述这项规定就毫无用处了,这项规定是:“当每次上帝特选一个人做最高的统治者的时候(因为我觉得君主这个称号并没有什么神力,不是称号,而是权力造成了这种区别),他预先规定这个人的子孙后代也拥有这种权利”。因为,自以色列人出走埃及到大卫时代的四百年间,任何一个儿子只是在父亲死后和各个士师共同继承他的统治权,对以色列人进行审判,子孙们的权力一直没有“那样完全地被归于父亲身上”。如果,为避免这一点就说上帝总是挑选继位者的人选,把“父亲权力”转赐给他,而不叫他的子孙继承,那么,这明显与《士师记》中耶弗他故事所描述的情况不同,因为那个故事说,耶弗他与人民订立契约,人民就拥戴他做士师来管理他们(11-11)。

这样,我们的作者说,“每次当上帝挑选一个特殊的人”来执行“父亲权力”,假如这不是指做君主,(我很想知道一个君主和一个行使“父权”的人之间的区别),那么他预先规定这个人的子孙也得到这种利益这句话,就等于没说。因为,我们发现士师所有的权力都随他们的逝去而终结,并没有传给他们的子孙;假如士师没有“父亲权力”,到底谁有“父亲权力”,就是说统治以色列人的权力和最高权力,我恐怕要麻烦我们的作者,或任何一位信奉他的学说的人来告诉我们;我猜想,他们必得承认,上帝的选民,在并不知道或从未想到过这个“父亲权力”,并可能没有建立过任何君主政府的情况下,作为一个民族已经持续存在了数百年了。

要想弄清楚这一点,只要读一下《士师记》结尾三章所述的利未人的故事,以及以色列人因为利未人和便雅悯人交战的故事就可以了。如果我们发现,利未人向人民要求复仇时,都是以色列各支派与他们的公会商讨、决议并指挥当时的行动的,那么我们的结论只有两种可能:要么上帝在亲定的选民中并不是很慎重地保存“父亲权力”,要么在没有君主制政府的地方,“父亲权力”仍然可以得到保存,二者必居其一。如是后者,那么即使“父亲权利”得到了很有力的证明,也不能由此断言君主制政府之必要;如是前者,那就是:上帝规定“父亲权力”对于人类的儿子是那么神圣不可侵犯,舍此就不能有权力或政府;但在他亲定的选民中,甚至当他在为他们建立一个政府,并在为某些国家和人们之间的关系而制定规则时,这个伟大的根本点,这个在其余一切事情中最重大和最必要的问题竟会,非常奇怪并令人难以置信的,被掩藏和忽视了四百年之久。

在我结束这个问题之前,我必须要问一下,我们的作者是怎样知道“当每次上帝挑选一个特定的人做君主的时候,他规定这个人的子孙也得到这种权利”?上帝是以自然法则或启示来说明的吗?依据此法则,他也应该说明,这个人的“子孙”中哪一个有权根据继承而得王位,也就是要说明哪一个是他的继承人,否则,他的“子孙”们就会去分裂或争抢统治权了,这两种情况同样都很荒谬,并且会破坏这种赐给“子孙”的利益。当有人拿出证据,证明上帝的宣布里有这种意图时,我们有义务相信上帝确有此意,但是在没有提供证据之前,我们的作者有责任对我们出示一些较好的例证,然后我们才有尊他为上帝意旨的可靠代言人的义务。

我们的作者说,“虽然在他赐予王位时仅提到父亲的名字,子孙已完全地包含在父亲身上”,但是,当上帝把迦南的土地赏给亚伯拉罕时,认为应该把“他的子孙”也包括在内,同理,祭司一职也是授予“亚伦及其子孙”的;上帝不只把君位赐予大卫,还赐予他的子孙;我们的作者无论怎样对我们保证说,“当上帝挑选一个人做君主时,他预先规定这人的子孙也得到这种权利,”我们却发现,他把王位赐予扫罗,却并未提到在他身后他的子孙将如何继承君位,不仅如此,君位也永远不属于他的子孙;在挑选一个人做君主时,上帝就规定他的子孙也得到这种权利,而在挑选一个人做以色列的士师时,却无此规定,这是为什么?我很愿意知道个中的原因。为何上帝把“父亲权力”赐予一位君主时,就包括他的“子孙”,而把同样的赐予一个士师时,就不包括他的“子孙”呢?是不是根据继承权,“父亲权力”只应该传给某个人的子孙而不应该传给另外一个人的子孙呢?我们的作者实在有必要说明这种差别的原因。如果对于二者的所赐之物与赐予方式是一样的,赐予之物都是“父亲权力”,赐予方式都是上帝对人物的选择,但最后的结果却有分别,那这种分别就绝不仅仅在于名称了。因为,既然我们的作者说过“上帝设立士师”,我认为他就决不会承认他们是由人民推选的。

但是,既然我们的作者那么自信地断定上帝谨慎地保全“父亲身份”,并自许他所论证的一切都是来自《圣经》的权威,我们就可以预料那个民族,它的法律、制度与历史大都包括在《圣经》里,它会提供给我们最明显的例子,以证实上帝所表示的对于在那个民族中保全父权的关心,因为大家都承认,上帝特别关心这个民族。那么,让我们考察一下,自犹太人开始形成为一个民族之后,这种“父亲权力”或统治权在他们中间是怎样的一种状态。我们的作者坦言,从他们进入埃及到他们离开埃及的统治回来的二百多年间,完全不存在这种权力。从那时直到上帝给以色列人立王的大约四百年里,我们的作者也只是很简略地叙述了一下这个问题,实际上,在那段时间中,犹太人之中确实也找不到父权或君权政治的任何蛛丝马迹。但是我们的作者却说:“上帝重建了父权政府的古老而重要的嫡系继承权。”

我们已经知道何谓当时建立的“父权政府的嫡系继承权”。我现在只是要思考一下,这种情况持续了多长时间,直到他们被囚禁,大约有五百年;自那时起直至被罗马人消灭又是六百多年,这六百多年间这个“古老而重要的父权政府的直系继承权”又一次失去。自此以后,他们虽然没有了这种权力,但他们仍然是生活在上帝赐给的土地上的一个民族;由此可见,在作为上帝的选民的一千七百五十年间,他们仅有不到三分之一的时间中保有世袭君主制政府。不管是我们认为的从渊源上说,它是来自大卫、扫罗、亚伯拉罕等人,或者按照我们作者的理论来说是从唯一真正的根源,即亚当处传袭而来的,在这一段时间里,都从未有过“父权政府的痕迹,也未曾重新建立那古老而重要的对于父权政府的嫡系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