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种权力,我在前面虽然已分别谈及,但是,我以为,近年有关政府的理论的重大错误,都是由于这几种相互不同的权力的混淆所致,因此,我在此将它们一并讨论,这或许不是不适当的。
第一,父权或亲权,无非是父母支配子女的权力。为了子女的幸福,他管教他们,直到他们能够运用理性或者达到一种知识状态为止。在该状态下,我们能够设想他们具有了理解那种应该用来规范自己的准则的能力。我所谓的“具有能力”,指的是如同那些作为自由人而生活在该法律下的人那样,理解该法律,无论是自然法,还是他们的国家的国内法。上帝让父母对孩子怀有天生的仁爱,由此可见,其本意不是要把这种统治变成严酷的专断统治,而只是为了帮助、教养和保护其子孙。但是不管怎样,正如前面已经证明的那样,我们无法认为:该权力可以扩大到让父母不管在什么侍候都对子女俱有生杀之权,如同他们无法对别人具有这种权力一样;他们也无法以怎样的借口证明,在儿童已经长大成人后,在子女因父母的生育教养而有尊敬和赡养父母的终身义务之外,这个父权还应当使他处于父母的意志之下。由此可知,虽然父权是一种自然统治,但是无法扩大到政治的目的和管理权限。父权的范围无法包括子女的财产,子女的财产只有他们自己才有处理的权利。
其次,政治权力,指的是每个人所具有的交给社会的那些他处于自然状态时的权力,由社会交付其设置于他自身之上的统治者,带有确切的或默认的委托,也就是规定这种权力用于为他们谋福利并保护他们的财产。每个人在自然状态中都拥有这种权利,由他在社会所能给他保障的所有方面交付社会,以其认为恰当的以及自然所认可的那些手段,保护其财产,处罚他人对自然法的违背,目的在于(按照其能够作出的理性的判断)最有利地保护自己和其他人类。在自然状态中当该权力为所有人所具有的时候,它的目的和尺度即是保护他的社会的全体成员,也就是人类全体,既然如此,那么,当它为官员所拥有的时候,它也只是保护社会成员的生命、权利与财产,除此之外,不能再有其他的的目的或尺度;因此,这种权力不能是一种支配他们生命与财产的绝对专断的权力,原因在于,生命以及财产是应该尽量地加以保护的。它不过是一种对他们制定法律的权力,并带有一些此类的刑罚,通过除掉某些部分而使全体得以保护,但是,被除去的部分不过是那些腐败到足以使全体的生命及安全受到威胁的部分;否则任何严厉刑罚都是非法的。这种权力不过是起源于契约与协议,以及组成社会的人们的彼此同意。
第三,专制权力,指的是一个人对于另一个人的绝对专断的权力,它能够随便夺去另一个人的生命。它并非一种自然给予的权力,由于自然在人们相互之间并未对这种差别加以规定。它也并非通过契约所能转让的权力,因为对于自己的生命,人们没有这种专断的权力,便无法把这样的权力交付另一个人用以对他的生命进行支配。它不过是侵犯者使自己与他人处于战争状态时放弃其生命权的最终结果。他丢掉了上帝赋予人类的成为人与人之间准则的理性,使人类从结合成集体和社会的共同约束中脱离出来,抛弃了理性向他所昭示的和平之路,无理地妄图以战争的暴力达到其对他人的不义目的,背弃人类,沦为禽兽,把野兽的强暴作为自己的权利准则,他因此使自己难逃被受害者以及同受害者一道行使法律的其他人类所毁灭的命运,就像所有其他野兽或毒虫一样,因为人类没有办法与它们一起生活,而且在一起时也无法获得安全。因此,仅仅只有正义的与合法的战争中抓获的俘虏才受专制权力的支配,这种权力既不起源于契约,也不能订立什么契约,它不过是战争状态的延续。因为,何以能够与一个没有办法主宰自己生命的人签订什么契约呢·他又能履行什么条件呢·假如他被允许具有主宰自己的生命的权利,他的主人的专制专断的权力也就不可能再存在。但凡能够主宰自己及其生命的人,也有设法保护生命的权利;因此,契约一旦签订,奴役也就即告终止。只要一个人与他的俘虏商定条件,就意味着已将他的绝对权力放弃并且终止了战争状态。
自然赋予父母第一种权力,也就是父权,让父母在子女未成年时为其谋利益,以补救他们在管理其财产方面的无能与无知。(需要阐明,我所谈及的财产,在此及在所有其他地方,都是指人们在身心和物质方面的财产而言。)出于自愿的协议赋予统治者们第二种权力也就是政治权力,使其为他的臣民谋取利益,保障他们占有和使用财产。生命权的丧失给予主人们第三种权力也就是专制权力,使其为他们自己谋利益,从而役使那些被剥夺了所有财产的人们。
不管是谁,只要考察一下上述几种权力的不同的起源、范围以及目的,他就能清楚地发现:父权比不上统治者的权力,专制权力超过了统治者的权力;至于绝对统治权,不论掌握在谁的手中,都决非一种公民社会,它与公民社会的矛盾冲突,正如奴役地位与财产制水火不容一样。父权不过是在少儿尚未成年而无力管理其财产的情况下才存在;政治权力在人们具有归其自己处理的财产的时候才会存在;但专制权力则是那些支配完全没有财产的人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