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征服可以称之为外来的篡夺,那么,篡夺就可谓一种国内的征服。与前者不一样的是,就自己这一方面而言,一个篡夺者永远是非正义的,因为当一个人把另一个享有的东西据为己有时,才是篡夺。就篡夺而言,它仅仅是人事的变更而并非政府的形式或规章的改变;因为,倘若篡夺者将其权力扩张到超出原来的国家的合法君主或统治者的权力范围以外,那就是篡夺与暴政的结合。
在所有合法的政府中,仿佛政体本身一样,指定由什么人进行统治,是政府自然的和必要的一部分。这是由人民最开始确立的办法。因而,所有具有既定形式的国家,也都有关于怎样指定那些参与国家权力的人们的规定,以及怎样赋予他们权利的固定方法。因为无论是根本没有规定政府的形式,还是赞同它应当是君主制、却没有指定如何选出享有统治权的人充任君主的办法,同样都是无政府状态。不管什么人,倘若不以国家法律规定的方法取得任何一部分行使统治的权力,那么,就算国家的形式依旧保留,那他也不具有使人服从的权利;因为他并不是法律指定的人,并非人民赞同的人。在人民能自由地表示赞同,并通过这种赞同确认和承认他由篡夺得来的权力之前,这样的篡夺者或其继承人都不具备权利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