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我答复说,侵犯人民的财产而使立法者辜负了其所受的委托,这时,人民有权创建新的立法机关为自己重新谋取安全。这一学说,是阻止叛乱的最有力的手段和防范叛乱的最得体的保障。原因是,叛乱并非反对个人,而是反对以政府的宪法与法律为根据的权威;无论何人,只要他用强力破坏法律并为其违法行为辩护,他就是不折不扣的叛乱者。由于组成公民政府以及加入社会,人们已经将强力排除在外,利用法律保护其和平、财产及他们之间的统一,这时,所有违反法律再次使用强力的人,就等于是进行“造反”--即再次恢复战争状态--而成为真正的叛乱者。掌权者(因其权威的借口,受强力的诱惑,和身边之人的阿谀奉承)最易于如此作为,因而最合适的防止此类弊端的办法,就是向那些最容易昧于诱惑而犯此大错误的人指出他们的非正义性和危险性。
在以上两种场合下,也就是不管是立法机关有一定改变,还是立法者的行动背离了最初被任命的目的,犯此罪者与犯叛乱之罪没有什么不同。原因在于,一个人,假如依靠强力废止一个社会所设立的立法机关以及通过立法机关受社会的委托而制定的法律,那么,他就废除了众人所同意的为了和平地解决他们所有矛盾而设立的仲裁者,以及防止他们内部出现战争状态的屏障。改变和取消立法机关的人,就废除了这种尚未经过人民的许可和委托就没有人可以享有的决定性权力;因此他们就破坏了人民所造成的而并非任何其他人所能造成的权威,同时使用了一种尚未被人民授与的权力,如此一来,事实上就等于他们造成了战争状态,形成了不存在权力根据的强力状态。因此,他们取消了社会所设置的立法机关(人民同意其各项决定并通过它们联合起来,如同它们是自己的意志),从而将联系人民的纽带断开,重又使人民进入战争状态。倘若用暴力废除立法机关的那些人是反叛者,那么,为了护卫人民及其权利与财产而设置的立法者,一旦使用暴力侵犯并图谋废除这些权利和财产时,他们就会如同上述所提到的那些人那样,只能被视为同样的反叛者。因而,他们是使自己与把他们选为和平的护卫者的人们处在了战争状态。既然如此,他们就是罪孽尤深的反叛者。
假如那些觉得我的假设会形成叛乱的人们的观点是:倘若让人民明白,如果非法的意图对其权利或财产构成危害,这时,他们没有必要服从;假如他们的官员对其财产加以侵犯并辜负他们的委托,这时,他们就可以对其非法的暴力进行反抗,这就会引起内战或内讧;因而,认为这一学说将如此地危害世界和平,那是不能允许的。倘若他们认可这样的观点,那么,他们也可以出于相同的理由说,老实人不应反对强盗或海盗,因为这会导致纷乱或流血。在这样的情况下,假如发生什么损害,不应该归罪于防卫自己权利的人,而应该归罪于侵犯邻人权利的人。倘若无辜的老实人为了和平,必须驯服地把自己及其所有交给施暴于他的人,那么,我就要希望人们想一想,倘若世界上的和平只能是暴力与侵犯构成的,并仅仅只能为了强盗与压迫者的利益使它得以维持,那么,世界上存在的将是怎样的和平啊!羔羊不作任何抵抗,任凭凶狠的恶狼咬断它的咽喉,有什么人会认为,这是强弱之间值得称道的和平呢·波里斐谟斯的山洞给我们提供了这样一种和平及这样一种政府的优秀范例;在那里,尤利西斯及其伙伴除了老老实实地被吃掉外,再无其它办法。自然,尤利西斯是个熟于世故的人,他在当时倡导消极服从,向人们解释和平对人类的意义,并指出,假如抗拒当时对他们享有权力的波里斐谟斯会产生怎样的坏处,故而规劝他们默然屈服。
为人民谋福利是政府的目的。那么请问何种情况是对人类最有利的:是人民必须常常受暴政的没有限制意志的支配呢,还是在统治者将手中职权滥用、破坏而并非保护人民的财产之时,人民有时才可以反抗呢·
谁都不可以有这样的想法:只要有一个好事者或唯恐天下不乱的人希望随心所欲地时常更换政府,也就随时都会产生祸害。诚然,这样的人可以随时任意引起骚乱,然而这仅仅只会让他们自作自受,自取灭亡。原因在于,除非祸害已具有普遍性,统治者的恶意已路人皆知,或其企图已为大多数人民所察觉,比起反抗来更愿意忍受为自己讨取公道的人民是不大会毅然奋起的。间或的不平之事或极个别不幸者所受的压迫,并不能使他们激动。然而,倘若他们有了很显然的证据,普遍地认为侵犯他们权利的计划正在实施,而事态的演变和趋向又无法不让他们强烈地怀疑统治者的不轨之心,这又该责怪谁呢·倘若他们能够避免,但是又自己招致这种怀疑,这又应该怪谁呢·倘若人民能就其所见所闻进行思考,具有理性动物的感觉,这罪责能怪他们吗·那些使事态发展到这一地步却又不愿被识破真相的人,这过错是不是他们的呢·我不否认:个人的骄傲、野心和好乱成性,过去曾使国家大乱,党争也曾使很多国家及王国承受致命的打击。但是,是人民的放肆以及想摆脱合法统治者的权威常常引起祸害,还是统治者的横暴及意图以专断权力加于人民从而引起了祸害,是压迫还是抗命最初引起了混乱,我觉得还是任凭公正的历史去判断吧。我认为,只要用强力侵犯君主或人民的权利,不管是统治者还是臣民,埋下推翻合法政府的组织与结构的祸根,那他就严重地犯下了一个人所能犯的最大罪行,他应当对因为政府的消亡而让一个国家所遭受的流血、侵夺和破坏等所有祸害负责。谁这样干了,谁就应当被视为是人类的公敌,并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理。
一个臣民或外国人,假如他意欲用强力侵犯一个人的财产,那个人就能够以暴抗暴,这已是大家公认的当然之理。然而,对于官吏们同样的所作所为也进行反抗这一点,近来却被人否认;似乎那些根据法律具有最大权利和方便的人因此就有权破坏法律一般,然而,事实上正是由于那些法律才使得他们具有较其同胞更为优越的地位;与之相反,他们却由于这个原因而罪大恶极,因为,他们辜负了法律给予他们的大权,同时也辜负了同胞授予他们的委托。
一个人,只要不按照权利使用暴力,就像任何一个不在乎法律的人在社会中所做的那样,那他就令自己与他使用强力来对付的那些人们置身于战争状态;在此状态中,所有从前的约束都被解除,其他所有权利都不再具有效力,每个人都有自卫及反抗侵略者的权利。这一点是如此地明白清析,以致即使巴尔克莱自己,也就是那位吹嘘君权与君主神圣不可侵犯学说的名人,也无法不承认,在某些情况下,人民反抗他们的国王是合法的,他的这种话刚好就在他企图证明上帝的法律禁止人民进行种种叛乱的那一章中。因此可以得出,就算按照他自己的学说,人民也可以在某些情况下加以反抗,既然这样,那么,对君主的反抗就并非都是叛乱。他说:
“但是假若有人问:那么,是不是人民就应该常常忍受暴政的残虐呢·是不是他们必须眼看着他们的城市受到洗劫,化为灰烬,他们的妻子儿女被暴君蹂躏和强奸,他们自己及其家庭被他们的国王毁掉,受尽贫穷和压制之苦,而只能坐以待毙呢·自然允许所有其他生物为了保护自己不受损害可以充分使用以暴制暴的共同权利,是不是只有人就不可以使用该权利呢·我的答案是:自卫是自然法的内容之一,不能禁止社会实行自卫,甚至也不能禁止社会对君王实行自卫。然而是决不允许人民对他施行报复的,这是同自然法相冲突的。因而,假如国王非但怨恨某些个人,而且与他担任其元首的整个国家作对抗,并用难以忍受的虐待残暴地压迫所有人民或其大部分,在这种场合人民就有权进行抵抗并使自己不遭受损害。但在实行自卫时一定要注意的是:他们只能保护自己,不能攻击君主。他们可以纠正其所受的损害,然而不应由于义愤而越出了必要的尊重范围。他们可以打退目前的进攻,然而不应该对过去的暴行实施报复。原因是,保护我们的生命与身体,对我们是很自然的事,但是由下级来惩罚上级,则是违反自然的。人民可以在对他们作出危害之前就加以预防,然而在已经实施以后,就算国王是罪魁祸首,也不可以对他施加报复。因此,这就是人民大众多于单个私人所享有的权利:连我们的论敌(只有布肯南例外)也认为某些私人除了忍耐以外再无其他办法,而人民的集体则能够在表示尊重的同时对无法忍受的暴政进行反抗;而当暴政还尚有节制时,他们就应该对其忍受。”
这便是君权的着名支持者所允许的反抗程度。
当然,他给反抗徒劳地强加上了两个限制的条件。
他说,第一,反抗时一定要有敬意。
第二,反抗时一定不可以施行报复或惩罚;理由是,一个下级不可以惩罚一个上级。
然而第一,假如做到反抗暴力而不还手,或如何尊敬地还手,这是需要一些技巧方能让人理解的。假如一个人在抗拒进攻时仅仅只是用盾牌挡剑,或者用更尊敬的态度,即手中未握寸铁,就企图削弱攻击者的自信和暴力,很快他就会无法抵抗,而且会发现这种防卫只会让自己受更严重的伤害。这种抵抗方法就如同朱温拿尔所想象的作战方法一样可笑:“在你动手打人时,我就任由你打。”而战斗的结局将必然地与他在那里所描写的一样:
“这便是穷人的自由:
人们殴打他,他就恳求;而用拳头殴打他,他就哀求。
倘若人家叫他走开,还多少可以使几颗牙齿得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