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非洲公司,其前身是皇家非洲公司。该公司是根据国王颁给的特许状而未经议会的同意取得的垄断特权。在“人权宣言”宣布后不久,非洲贸易就对全国人民开放了。哈德逊湾公司与皇家非洲公司的情况一样。南海公司则不同,它在贸易期间享有的是一种经过议会确认的垄断特权。现在的联合商人公司(和东印度进行贸易)也是这样。
非洲贸易开放后不久,皇家非洲公司发现自己竞争不过私人贸易者,因此它不顾“人权宣言”的精神,以无照经营为由来迫害这些私人贸易者。1698年,它对私人贸易者所有部门的贸易几乎都申请征税10%,税款用以维持堡垒和守备队。然而,在征收重税的情况下,公司还是竞争不过私人,反而使公司的资本和信用不断地降低。到1712年,公司就已经负有巨额债务。为了保障公司和债权人的安全,议会制定了以下法案:无论是就人数还是价值来说,2/3以上公司债权人做出的关于债务清偿的相关决议,对所有债权人有约束力。1730年,公司的业务极度混乱,根本没有能力维持堡垒和守备队。而当年设立这些公司的唯一借口,就是维持这些堡垒和守备队。在这种情况下,议会决定每年拨款1万镑来继续维持这些堡垒和守备队,直到该公司解散为止。1732年,因对西印度黑奴贸易的常年亏损,该公司决定中止这项贸易,将已经由非洲海岸买得的黑奴转卖给美洲的私人贸易者,并且让公司雇员从事非洲内地的金沙、象牙、染料贸易。然而,这种小范围的贸易并不比以前大范围的贸易经营得更好,公司的经营仍然每况愈下,已经到了破产的边缘。于是,议会下令将其解散,由贸易商人设立的组合公司来管理堡垒和守备。而在皇家非洲公司之前,有三个股份公司先后经营过非洲贸易,它们都拥有未经议会确认的特许状(有垄断特权),但它们都没有成功。
上次战争对哈德逊湾公司的打击很大。以前,它与皇家非洲公司相比,一般费用很少,并且也很幸运,它在各居留地和住所(堡垒)维持的总人数不超过120人。虽然人数很少,但他们总在该公司货船未到之前,就已经将要装上货船的毛皮或其他货物准备好了。由于当地港口的冰期很长,因此船舶一般不会停留七八周以上,预先准备货物也就非常有必要了。而私人贸易者却无法做到这一点。因此,虽然该公司资本不到11万镑,却基本上能够垄断特许状许可的那片广阔但贫乏地区的所有贸易和剩余生产物,而私人贸易者从来没有想要去那种地方和该公司竞争。这样,虽然该公司可能没有拥有垄断特权,但实际上却享受了垄断贸易的利益。并且,由于该公司所拥有的资本较少,好像是由少数股东集成的,因此其性质实际上和个人合伙企业差不多,并且能像个人合伙企业那样谨慎地经营。就是因为这些有利的因素,在上次战争之前,哈德逊湾公司在贸易上是相当成功的。但《商业历史和年代的推断》的作者安德生认为,该公司获得的利润可能并没有多布斯描述的那么多。经过研究多布斯关于该公司数年来的进出口报告,并考虑该公司所冒的风险和开支之后,安德生认为,该公司的利润并没有极大地超过一般的贸易利润。我对他的这种论评是十分认可的。
南海公司没有维持过堡垒或守备军的费用,因此不需要负担其他国外贸易公司所负担的那一大笔开支。然而,该公司资本额太大,股东人数非常多,因而整个业务经营上的疏忽和浪费也是非常大的,就更别提它那狡诈而又没有节制的招股计划和商业计划了。最开始,该公司经营的贸易是把黑奴运往西印度。约特雷特条约的阿西斯托约定认可了这项贸易,所以该公司对这项贸易享有一种垄断的特权。不过,它却没有从这种特权中获得多大的利益。在这之前,葡萄牙和法国两公司也是经营同一贸易并享有特权的,但它们早就倒闭了。因为有了前车之鉴,该公司要求允许其每年派遣一定吨数的船舶直接与西印度进行通商。但结果却是该公司派遣的船舶,十次有九次都是亏损,只有1731年加洛林皇后号的那一次航行获得了巨大的利润。该公司的代理人认为,是西班牙政府的压迫导致了其经营上的不成功。但实际上,这种不成功应该说主要是因为代理人的浪费和侵吞资产。听人说,他们中的好多人在一年内都发财了。1734年,由于营业利润微薄,该公司请求英王允许其将贸易权和船只等价卖给了西班牙国王。
从1724年开始,该公司着手经营捕鲸业务。虽然它对这项业务并没有垄断权,但在经营期间,没有其他英国人经营这项业务。该公司船舶曾经八次航行到格陵兰岛,但只有一次获利,其他几次都亏损了。在最后一次航行结束后,该公司将船只、积压的商品和渔具拍卖时,才发现这项业务的亏损(包括资本和利息)共计237 000镑以上。
1722年,该公司请求议会同意将其借贷给政府的3 380万镑资本分为两等份:一份作为政府的公债,董事不得用以清偿债务和弥补商业经营的损失;另一半仍然作为贸易资本,可以用来清偿债务和弥补损失。1733年,该公司再次向议会申请同意将其贸易资本的3/4作为公债,其余1/4留作贸易资本来清偿债务和弥补损失。这时,经过政府几次偿还,该公司保有的公债和贸易资本都各减少了200万镑以上,剩下的1/4贸易资本,不超过3 662 784镑8先令6便士。1748年,由于《亚琛条约》,该公司以一定的等价条件放弃了以前根据《阿西斯托约定》从西班牙国王那里获得的所有权利。于是,该公司也就终止了与西印度之间的贸易。最后,该公司剩下的所有贸易资本全部都转为了公债,它从此也不再是贸易公司了。
值得一提的是,南海公司与西印度进行的贸易,是南海公司唯一可能获得很多利益的贸易。然而,它在经营这种贸易时,无论是在国外市场还是国内市场上,都有很多的竞争者。例如,当该公司进行出口贸易时,在卡塔赫纳卡塔赫纳位于加勒比海南端,是哥伦比亚北方重要的港口。始建于1533年,系哥伦比亚古城之一,16世纪中期为西班牙殖民者掠夺南美金银财富的转运港和奴隶市场。17世纪初曾为拉美的第三大城市,以后逐渐衰落。——译者注、贝洛港和拉维拉克鲁斯遇到了西班牙商人的竞争——西班牙商人将同种欧洲货物由加的斯运往那些地方;进行进口贸易时,又遇到了英国商人的竞争——英国商人将西印度货物从加的斯进口到英国。虽然说西班牙和英国商人要忍受负担重税的不利影响,但实际上,该公司的疏忽和浪费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和负担重税差不多,或者更甚。因此,假设私人贸易者可以与股份公司进行公平竞争的话,那么股份公司也就不可能再从国外贸易中获利了。
1600年,根据女王伊丽莎白的特许状设立起来的英国东印度公司,似乎就是一种组合公司的形式,因为在它最早的12次印度航行中,船舶是共有的、贸易资本是各人独立享有的。这些个人分别享有的资本于1612年开始结合成了共同资本。当时,虽然该公司拥有的垄断特权未经过议会的确认,但这种垄断权还是被认为是一种真实有效的特权。因此多年来,没有其他商人与它竞争。它的股本总额为744 000镑,每股为50镑。由于资本不是很大,公司的营业规模也不是很大,所以经营上的疏忽和浪费也不是很多。因此,它在多年的经营中一般都很成功,虽然它也曾经遭受过荷兰东印度公司的陷害和一些意外事故所带来的损失。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们对自由的不断理解,人们开始怀疑那种女王发布但未经议会确认的特许状是否享有垄断特权。而法院对这个问题的认定,是随着政府权力和民意的变动而变动的。于是,私人贸易者的贸易范围不断地去吞噬公司的特权经营范围。在查理二世晚年、詹姆斯二世时期和威廉三世初年这些时期,该公司的经营一直都非常困难。
1698年,议会收到了两份提议。其中一份提议的内容是,有人愿以08%的年利率向政府购买200万镑的公债,对购买公债的人,政府应当允许其设立一个有垄断特权的新东印度公司;另一个提议是旧东印度公司的建议,它表示愿意以04%的利息借给政府70万镑。
就当时国家的情况来说,以08%的利息借入200万镑的提议似乎更好。因此,前者的建议被采纳了,一个新东印度公司便设立起来了。但到1701年为止,旧东印度公司还一直可以进行贸易。并且,该公司以会计的名义认购了新公司315 000镑的股本。议会法案确认了新公司与东印度进行贸易的垄断特权。但由于议会法案对于新公司的资本是否是共同资本的表述不是很清楚,因此仅认购7 200镑资本的少数私人贸易者,坚持认为他们是各负资本、各担风险。到1701年时,旧东印度公司既可以使用旧资本进行贸易,又能和其他私人贸易者一样,使用投入新公司的315 000镑资本进行贸易。正是由于新、旧两公司以及两公司与私人贸易者之间的竞争,它们所进行的贸易几乎没一个成功的。
1730年,当有人向议会提议由一个组合公司来管理印度贸易,并且一定程度地将其对外开放时,东印度公司鉴于上述竞争的悲惨结果,强烈反对这种提议。上述竞争使印度货物价格极高,而英国市场上的该货物却因存货过多而价格极低。不过,不可否认的是,在市场供给充足的情况下,英国的印度货物价格极大地下降,广大人民群众可以低价购买货物,的确使他们享受到了一定的利益。但印度市场货物价格极高的原因却不仅仅有购买者增多的因素,还有需求增加的因素。需求的增加一开始也会提高货物的价格,不过最后还是会导致价格下降。购买者的增加会鼓励生产,从而促进生产者之间的竞争;而生产者为了以更低的价格出卖自己的产品,会不断地进行新的分工和技术改良。商品价格低以及生产扩大,就是该公司所说的悲惨结果,但这种结果却是政治经济学所想要极力促进的。
但这种竞争并没有持续很久。1702年,新、旧东印度公司与女王签订了一个三方协议,于是这两个公司也就差不多合并为一个公司了。
1708年的议会法案,则使他们完全合并为了一个新公司,也就是现在的东印度贸易商人联合公司;并且,法案的附款规定,各个私人贸易者的经营可以持续到1711年米迦勒节米迦勒节是基督教节日,纪念天使长米迦勒。西方教会定在9月29日,东正教会定在11月8日。圣米迦勒作为天使军主力战士之一,被视为抵抗夜晚黑暗入侵的保卫者。此外,出自非宗教的意图,米迦勒节在不同国家也各有详细记载的不同时间和季节,以英国和爱尔兰较为显著。——译者注;公司董事负责通知这些私人贸易者,公司要用3年的时间收购他们7 200百镑的零散资本,将公司的资本形式变为共同资本形式。同时,该法案规定公司应当增加借贷给政府的款项,也就是从200万镑增加到300万镑。于是,1743年,公司又借给政府100万镑。不过,这次的款项来自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而不是由股东提供的。因此,虽然它没有增加给股东分红的资本,但却增加了公司总的贸易资本,因为这100万镑和其他那300万镑一样,也加入了公司的营业,它当然也就会负担公司的亏损和债务。从1708年或者说1711年开始,该公司基本上垄断了英国在东印度的贸易,排斥了其他的竞争者。并且,由于公司经营得很好,股东每年都可以获得不错的分红收入。
1741年对法战争中,潘迪特里地方的法国总督杜不勒,故意使东印度公司卷入这次战争以及印度的政权纠纷之中。经过多次成功和失败后,该公司竟失去了其在印度的主要殖民地马得拉斯。不过,之后的《亚琛条约》又使该公司重新获得了马得拉斯。从那时开始,该公司派驻印度的人员似乎一直都富有一种征服的精神。1755年,法兰西战争爆发,英国的兵力不断获胜;在印度,该公司不但捍卫了马得拉斯、占领了潘迪特里、收复了加尔各答,还获得了一片广大且富裕的领地。听说,当时这些领地的收入每年都超过300万镑,公司的红利分配比率也不断由6%增加到了10%。也就是说,按320镑总资本来计算,公司的红利增加了128 000镑,每年的分红比以前的192 000镑增加了32万镑。
到1767年,由于政府提出该公司占领的领地和收入都是归属国王的,因此要求该公司与政府签订协议,每年向政府支付40万镑的对价。本来这时,公司想要将分红比率增加到125%的。但这样做的话,每年公司分给股东的红利就达到40万镑,和每年需要提供给政府的金额相等。并且,就在那两年,由于公司已经负担了六七百万镑的债务,议会为了促使公司尽快清偿债务,制定了两个法案,规定公司不得再增加分红。1769年,公司之前和政府的协定延长了5年期限,双方约定在这5年内,公司可以将分红比率慢慢提高到125%,但每年最多增加1%。相对于公司最近所占领地300万镑以上的年收入,即使公司分红的比率提高到了125%,公司每年付给股东和政府的金额,加起来也没有超过608 000镑。
克鲁登敦号(东印度贸易船只)1768年的报告显示,扣除军事维持费和其他费用,该公司的纯收入总计达到2 048 747镑。并且,听说公司还有其他收入,收入总额也在439 000镑以上。它们大部分来自殖民地的海关收入,当然也有一部分是来自土地收入。该公司的董事长在下议院的陈述表明,当时公司每年的营业利润都超过40万镑;而公司的会计则说该利润每年都超过50万镑。
其实,无论是多少,这些利润每年都能给股东分配高额的红利。对公司来说,在年收入这么大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能够每年增加608 000镑的支出,并提供一项减债基金尽快地偿还自身的债务。但到1773年,公司的债务不但没有减少反而还有增加。例如,赊欠国王40万镑;欠关税、英格兰银行的借款,以及开出的待承兑的汇票,共计120多万镑。这些债务使得公司只好一次性将股息降低到6%,并且请求政府进行下列援助:①解除每年向政府支付40万镑的协议;②贷款140万镑以缓解破产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