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各负什么职责?
例:2002年7月19日20时15分许,黄某驾驶一辆白色仪征车由东向西行驶在本县城北仙来大道上,途经七家山路口时,将行走在人行横道线上的张某某当场撞死。肇事后,黄某驾车逃离现场。后黄某想到司法机关自首,可又不清楚公检法三机关各有什么职权。黄某应到哪个机关自首?
答: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是行使侦查权的机关之一,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都由公安机关进行,其职责是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预审,对应当予以拘留、逮捕的现行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拘留、执行逮捕并进行羁押。此外,还担负着对于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执行和监督、考察任务,
检察院是国家的检察机关,负责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逮捕、起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并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此外,还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而审理刑事案件则是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职权。此外,为了保障刑事审判权的顺利实施,法院还有以下职权:对刑事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勘察、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某些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权。
对于自首,刑事诉讼法规定可到公检法三机关中的任一机关自首,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因此,黄某可到公检法三机关中的任一机关自首。
2.公检法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分工如何?
例:2004年3月20日,犯罪嫌疑人戴某伙同丁某在一辆短途客车上扒窃乘客杨某人民币1万元后下车逃离。被害人杨某发现现金被盗后即下车追赶二人,但是未能追上。杨某想去告发戴某和丁某,杨某应到公检法哪一个机关告发?
答:下列刑事案件直接到法院告状:①有原告和被告,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侦查的伤害案。②告诉才处理的公然侮辱、诽谤案。③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案。④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⑤重婚案。⑥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⑦虐待案:⑧遗弃案。对于以上8种犯罪案件,被害人应当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下列刑事案件到检察院告状:①贪污案:②刑讯逼供案。③诬告陷害案。④破坏选举案。⑤非法拘禁案。⑥非法管制、搜查案。⑦报复陷害案。⑧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案。⑨伪证陷害、隐匿罪证案。⑩侵犯通信自由案。(11)行贿、受贿案。(12)泄密案。(13)玩忽职守案。(14)重大责任事故案。(15)枉法裁判案。(16)体罚虐待人犯案。(17)私放罪犯案。(18)偷税抗税案。(19)挪用救灾抢险等款物案。(20)假冒商标案。(21)挪用公款案。(2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23)对被害人不控告的重婚案。(24)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对于上述案件,被害人或其他相关的人或组织,应当到检察机关告发,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起诉。
下列刑事案件到公安机关告发:对于《刑法》规定的刑事案件,以及其他刑事法规规定的刑事犯罪案件,除了法院受理的自诉刑事案件和检察机关的自侦刑事案件以外,其余部属公安机关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不论是被害人还是其他公民、组织,对于这些刑事案件,都需要向公安机关告发。公安机关根据告发。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进行侦查,侦查终结以后,向人民检察院移交起诉。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以后,决定是否向法院起诉。由以上规定可知,杨某应到公安局告发戴某和丁某。
3.刑事诉讼中的法院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例:贺某涉嫌盗窃他人1000元人民币而被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本案的被害人是一名外国人,该案应由哪一级法院管辖?
答:我国的刑事审判管辖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级别管辖是指各级法院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①基层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之外的刑事案仆;②中级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③高级法院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④最高法院管辖全国性的刑事案件。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即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原则;以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原则。
在实践中,有时会发生法院因为管辖界限不明出现争议或推诿,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现象。为了使案件得到及时、公正审判,法律赋予了上级法院确定或改变管辖的权力。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判。
专门管辖是指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之间,各种专门法院以及各专门法院系统内部在受理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有刑事管辖权的专门法院是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军事法院管辖违反军人职责和危害国防军事的案件。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是铁路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
外国人犯罪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而本案中的外国人是被害人,因此,贺某涉嫌盗窃应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4.并案处理的案件应由谁管辖?
例:何某伙同赵某、李某在A、B两地共同实施抢劫4次,何某在第4次抢劫中受伤,后何某随赵某、李某又来到C地,赵、李二人实施了抢劫、强奸、杀人犯罪,何因受伤未参与。赵、李二人被C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连带破获了赵、李、何三人在A、B两地共同抢劫作案的犯罪事实,何外逃。经C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赵、李两被告人均被判处死刑。C地公安机关通过网上追逃,于两年后将何某抓获归案。何某应由哪地人民法院管辖?
答:A、B两地是何某共同犯罪的犯罪地,根据犯罪地管辖的原则,A、B法院都有管辖权;C地人民法院管辖更符合刑诉法的立法本意,更符合司法效益原则,也有管辖权。因此A、B、C三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法院规定对均有管辖的以“优先受理为主,犯罪地为辅,协商管辖补充”。本案是一起共同犯罪案件,处理此类案件一般要求并案处理。C地公安机关破获了赵、李、何在A、B两地的抢劫案,尽管何外逃,但我们仍可看出最先受案的为C地公安机关,根据诉讼同级原则,C地法院对赵、李的审理意味着C地法院的最先受理,因此,在A、B、C三地都有管辖权时,由C地管辖符合刑诉法优先受理地管辖的规定,更能体现程序的妥当性。
何的同案犯已被C地法院审判且在C地伏法,C地法院对共同犯罪的性质,共同犯罪人所处地位、作用已全面掌握,何某仍由C地法院管辖,有利于客观公正地确定何的地位和在量刑上有同一个判定标准。如果另行移送审判,评判标准有可能不一,司法资源投入较大,不符合诉讼及时原则,也不符合公正评价何某罪责的诉讼目的。
虽然何某应当由C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并不剥夺A、B两地法院的管辖权,而是出于有利于被告人权利及由C地管辖最为快速和简便的目的。
5.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司法机关有哪些处理方式?
例:贺某(女)与段某(男)为同村村民,段某追求贺某,想和贺某谈朋友,但贺某因段某家贫不愿与其谈朋友:不久贺某与邻村村民蔡某建立了恋爱关系。段某对此很恼火,他利用到邮政所取信件的便利,截获了蔡某写给贺某的情书,私自开拆并在村里传阅。贺某遂向县公安局提起控告。此案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并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张某虽私自开拆他人信件,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对此,县检察院对段某应当作出何种处理?
答: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包括以下六种: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于刑事责任的。
对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一般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①不立案或不予受理,对于公诉案件,如果在刑事诉讼开始前,就已经发现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应当决定不立案;对于自诉案件,法院应当决定不予受理;②撤销案件,如果在侦查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应当撤销案件;③不起诉,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④终止审理,如果在审判阶段发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具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⑤宣告无罪,如果在审判阶段发现具有上述第一种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根据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法院应当作出判决,宣告无罪。
对于本案来说,县检察院对段某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处理,同时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将案卷退回县公安局处理。
6.刑事自诉案件是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的?
例:2003年7月21日,被告人荣某某(男,56岁)因琐事与邻居周某某(女,65岁)发生矛盾并吵架,为了让周某某“丢人”,荣某某当众扒光周某某的上衣,周某某当晚羞愤喝农药自杀,因被人发现及时制止和抢救,未造成严重后果。周某某应到哪一个法院起诉荣某某
答:此案属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当事人提起的刑事自诉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由上可知,周某某应在荣某某犯罪地法院起诉荣某某。
7.刑事诉讼中关于申请回避是如何规定的?
例:某被告人又聋又哑,受审判前要求其懂哑语的胞妹当辩护人或翻译人,法院可以准许其胞妹作为辩护人或翻译人吗?
答: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回避的理由包括: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⑤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回避的种类包括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主动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根据回避的立法宗旨,回避可以在诉讼程序开始后的任何阶段提出。在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负有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的义务。
在本案中,因为被告人的胞妹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因此法院不能准许其胞妹作为翻译人,但可以准许其胞妹作为辩护人。
8.哪些人可以作为辩护人?
例:林某(20岁)和陈某(17岁)是盗窃案的同案被告人,现在押。林某聘请某律师为其辩护人,而陈某想请自己的父亲作为自己的辩护人。那么,陈某的父亲能否作为陈某的辩护人?
答:辩护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能够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参加诉讼的人有以下几种:①律师;②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但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其中包括在主刑执行完毕后,仍在被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因此陈某的父亲能够作为陈某的辩护人。
9.被告人有权拒绝辩护并且另行委托辩护人吗?
例:某县法院受理陈某盗窃案后,因陈某系未成年人,即指定律师高某作为陈某的辩护人。开庭审理时,陈某以刚刚知道自己的父亲与辩护人高某的姐姐在一个单位且向来关系不好为理由,拒绝高某继续为他辩护,同时提出不需要辩护人而由自己自行辩护。该县法院应该怎么处理?
答:我国刑事辩护制度设立了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三种形式,其中,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我国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辩护人的选择问题上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即是否委托辩护人、委托何人为辩护人,均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由决定。为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9条明确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5条第1款中明确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对属于应当被指定辩护人的被告人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要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包括:①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②被告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③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④被告人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法院可以准许陈某拒绝高某继续为他辩护,但是陈某系未成年人,属于应当被指定辩护人的被告人,因此法院应要求陈某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另行为陈某指定辩护人。
10.刑事辩护人和刑事诉讼代理人有什么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