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委会和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
(3)村委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一个月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4)村委会拒绝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的,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召集村民会议,由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5)村民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村委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
(6)罢免村委会成员,需经选民过半数通过。表决的程序和方法按照村民委会选举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
(7)表决结果由村委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十八)对村民违反选举办法的行为有哪些规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所谓威胁,是指以杀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或者使其受到损害等手段进行要挟,使得村民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的行为。所谓贿赂,是指用金钱、财务等物质利益诱使可收买村民违反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选举或在选举工作中进行舞弊活动的行为。所谓伪造选票,是指假冒选举主持机关的名义,制造选票,使多数村民投票选举的候选人无法当选,扰乱选举正常进行的行为。以上三种行为不仅是违法的竞选行为,同时已构成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行为,除当选资格无效外,如果其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的,应当予以治安处罚。但不构成刑法上的破坏选举罪。
(十九)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定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能超越村民自治的职权范围,规定不适当的处罚措施等。
(2)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荣誉权等;村民的民主权利如,依法享有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财产权利是指村民对合法取得的财产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
(3)制定权属于村民会议,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无权制定。
(4)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5)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内容由村民会议依法讨论决定。凡违反以上规定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视为无效。
(二十)村委会换届后印章的租交有时限规定吗?
有。国办发[2001]52号文规定,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上一届村委会应在10天内向本届村委会移交印章。乡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监督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后的印章移交工作。拒不移交村委会印章的,由制发机关负责追缴,并追究责任。
(二十一)村委会能以村民拖欠税费为由拒绝使用印章吗?
不行。国家明确规定,村委会既要严格遵守印章的管理规定和使用审批程序,又要方便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不得以欠税费等为借口,在村民办理参军、结婚、外出务工等手续时,拒绝给村民盖章,也不得借机吃、拿、卡;要,增加农民负担。
(二十二)哪些村务应当依法公开?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十九条的规定,村委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
(1)乡统筹的收缴办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乡统筹、村提留的地方,“一事一议”公益金的收缴及使用。
(2)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标准。
(3)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4)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6)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7)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8)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和学龄儿童入学情况。
(9)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10)水电费的收缴情况。
(11)本村财务情况和集体财产的保值、增值及处置情况。
(12)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工资奖金和功绩过失情况。
(13)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总之,凡属本村村民关心的热点问题都应向村民公开。要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和村民的要求,及时调整、充实村务公开的内容,真正做到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都以一定形式向村民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
(二十三)中央对村务公开有哪些要求?
中央对村务公开提出了如下要求:
(1)村务公开的目的是让群众参与管理和监督村里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2)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
(3)公开的内容要简洁明了,便于群众了解。
(4)公开的形式和方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如采用张榜公布,有线广播,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等方式。各村应在本村适当的地方,建立专门的公开栏,进行张榜公布。
(5)公开的时间要及时。需要公开的事项要尽早向村民公开,也可以采取定期公开的形式。一般一个月或两个月一次,至多不得超过三个月。有些时限较长的事项,可以每完成一个阶段,即公布一次进展情况。每一件较大事项完成之后,要及时向群众公布结果。
(6)每一次村务公开后,党支部和村委会要及时召开党员大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广泛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对群众提出的疑问,要及时做出解释;对群众提出的要求,要及时予以答复;对大多数群众不赞成的事情,应坚决予以纠正。要真正让村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实行有效的民主监督,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主义。
(二十四)中央要求建立哪些村务公开制度?
中央要求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实现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使工作有序,办事有据,真正做到“有章理事”,这是做好农村工作的治本之策。要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以实际、实用、实效为原则,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1)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党员议事会制度。
(2)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按期换届选举制度。
(3)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年终总结报告制度。
(4)民主评议党员、干部制度。
(5)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制度。
(6)财务公开、财务监督制度。
(7)村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总之,凡是需要公开的村务工作和被列入民主管理范围的工作,都要依法建成制,有制可依,按制办事。
(二十五)农村财务应公开哪些内容?
财务公开是村务公开的重点。根据1997年12月16日国家农业部、监察部下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1.财务计划:
(1)财务收支计划。
(2)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3)农业基本建设计划。
(4)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
(5)收益分配计划。
2.各项收入:
(1)村提留、乡统筹费(农村税费改革取消村提留、乡统筹的地方,“一事一议”公益金收入)。
(2)发包及上交收入。
(3)集体统一经营收入。
(4)集资款。
(5)土地补偿费。
(6)救济扶贫款。
(7)上级部门拨款。
(8)其他收入。
3.各项支出:
(1)生产性建设支出(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
(2)公益福利事业支出(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
(3)村组(社)干部工资及资金。
(4)招待费支出。
(5)集体统一经营支出。
(6)救济扶贫专项支出。
(7)上交乡统筹费。
(8)其他支出。
4.各项财产:
(1)现金及银行存款。
(2)产品物质。
(3)固定资产。
(4)对外投资。
(5)其他财产。
5.债权债务:
(1)农户往来。
(2)内部单位往来。
(3)外部单位和个别人往来。
(4)银行(信用社)贷款。
(5)其他债权债务。
6.收益分配:
(1)收益总额。
(2)缴纳税金数额。
(3)提取公积金数额。
(4)提取公益金数额。
(5)提取福利费数额。
(6)投资分利数额。
(7)其他分配。
7.农户承担的集资款、水费、电费、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及以资代劳等情况。
(二十六)村财务公开应遵守哪些时间规定?
依据国家农业部、监察部1997年12月16日下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年初时公布财务计划,每月或每季度公布一次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时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农户承担的集资款、水费、电费、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及以资代劳等情况。平时对于多数村民或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专项财务活动,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单独进行公布;重要的财务活动,应及时逐项逐笔公布。
(二十七)财务公开应采取哪些方式?
国家农业部、监察部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应主要以填写财务公开栏的形式张榜公布。财务公开栏应张贴在群众集中聚居地带、主要交通路口等群众方便阅览的地方。财务公开栏的样式由县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二十八)村财务公开应按照哪些程序进行?
国家农业部、监察部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布的财务账目必须真实可靠。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财务公开以前,应有民主理财小组参加,对全部财产、债权、债务和有关账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核实,财务公开的内容要经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审核认可,同时要有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签字。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财务账目张榜公布后,其主要负责人应安排专门时间,接待群众来访,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在财务公开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难于解决的,要做出解释。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群众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二十九)村民主理财小组应当行使哪些监督权?
国家农业部、监察部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以群众代表为主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民主理财小组应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民主理财小组行使下列监督权:
(1)有权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2)有权代表群众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反映有关财务问题。
(3)有权对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4)有权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三十)村民对财务公开享有哪些监督权?
村民对财务公开享有下列监督权:
(1)有权对所公布的账目提出质疑或质询。
(2)有权委托村财务监督小组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凭证。
(3)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有关财务问题进行解释和解答。
(4)有权逐级反映村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十一)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村财务公开活动承担哪些职责?
国家农业部、监察部规定:
(1)乡(镇)政府对村财务公开活动承担下列指导和监督职责。一是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国家规定,实行财务公开;二是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三是会同上级有关部门对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
(2)对违反国家有关财务公开规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乡(镇)政府责令其限期纠正;到期仍不纠正的,由乡(镇)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3)县乡两级政府应将执行国家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纳入政府工作的目标管理,作为考核乡村干部的重要内容,定期检查和监督。
(三十二)村干部让自己的亲属担任会计对吗?
不对。国家明确规定,村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任本村财务会计。村会计的任用虽然要经村主要干部提名,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但村主要干部也不能违背这一规定,提名让自己的亲属担任会计并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四、生产经营与信贷借贷
(一)我国现有哪些农业生产经营的法律法规?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法制建设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主要颁施了400多部(件)农业及涉农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以下六大类内容。
(1)综合类。①农业法。②农业技术推广法。③农村土地承包法。④土地管理法。⑤土地管理实施条例。⑥乡镇企业法。⑦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条例。⑨标准化法。⑩标准化实施条例。⑾计量法。⑿计量法实施条例。⒀村民组织法。⒁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⒂农民负担和劳务管理条例。⒃村财务公开暂行规定。⒄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筹资筹劳暂行规定。
(2)种植及相关类。①种子法。②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③植物新品种保护实施细则。④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⑤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⑥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⑦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⑧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⑨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⑩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⑾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签证管理的规定。⑿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⒀国外引进种子检疫审批管理办法。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⒂肥料登记管理办法。⒃农药管理条例。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⒅农药安全使用规定。⒆农药广告审查办法。⒇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21)农药残留试验单位认定管理办法。(22)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和限制使用的农药清单。(23)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24)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3)畜牧兽医及相关类。①动物防疫法。②动物检疫管理办法。③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④动物防疫条例审核管理办法。⑤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⑥兽药管理条例。⑦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⑧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⑨进口兽药管理办法。⑩兽药广告审查办法。⑾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⑿种禽类管理条例。⒀种禽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⒁《种禽类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⒃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⒄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试行办法。⒅甘草和麻黄采集管理办法。
(4)渔业及相关类:①渔业法。②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③水产苗种管理办法。④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⑤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规定。⑥渔业船舶船名规定。⑦渔港费收规定。⑧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⑨渔业港航行监督行政处罚规定。⑩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⑾渔业水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秩序规定。⑿⑩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管理办法。⒀海上交通安全法。⒁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