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当事人应通过合法的渠道和方式解决双方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什么是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纷争。与其他纠纷和争议相比,劳动争议有其独有的特点:
其一,劳动争议的主体是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两者在法律上是平等关系,但在劳动关系中二者却存在从属关系,用人单位是生产经营的指挥者和领导者,劳动者则是应当服从安排的生产者。
其二,劳动争议主体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订立有劳动合同,且在合同的有效期间发生争议,或者虽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其三,劳动争议涉及的内容是劳动权利和义务。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劳动安全与卫生、社会保险与福利,培训与奖惩等问题而引起的争议。不是因劳动权利和义务发生的争议,应当归属于其他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2.什么是劳动争议当事人?
劳动争议当事人是指与劳动争议有直接关系的人。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有二,一是劳动者,二是用人单位,即《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企业与职工。用人单位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这里的企业包括了各种类型的企业,无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还是公司制企业、股份制企业等,均包括在内;劳动者则是与上述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企业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以及外籍员工等全体人员,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确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农民工)等。
3、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有哪些?
我国目前法定的劳动争议处理范围已涉及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所有方面。《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处理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这里的“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应统计在职工工资总额中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保险”是指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业保险、养老保险和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障待遇。“福利”是指用人单位用于补助职工及其家属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的费用,包括集体福利费、职工上下班交通补助费、探亲路费、取暖补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培训”是指职工在职期间(含转岗)的职业技术培训,包括在各类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职工学校、技工学校、高等院校等)和各种职业技术训练班、进修班的培训及与其相关的培训合同、培训费用等。“劳动保护”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获得适宜的劳动条件而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包括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休假制度的规定,各项保障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未成年人的劳动保护规定等。
4.劳动争议的处理过程分几个阶段?
劳动争议当事人应通过合法的渠道和方式解决双方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5.怎样及时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已受理案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依法采取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对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等问题申请仲裁的案件,应视情况减免应由农民工本人负担的仲裁费用。各地区要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仲裁员队伍建设。
6.如何及时处理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
《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规定,要及时受理、快速处理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各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严格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农民工因拖欠工资问题提起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对适用简易程序的争议,要采用简易程序处理,确保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的处理不拖拉、不延时,并保证办案质量。要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通过调解的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7、减免农民工劳动仲裁费用有什么规定?
《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提起劳动仲裁的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免交仲裁费预收款。农民工当事人败诉的,酌情减免仲裁费。有条件的地方,要免除农民工的劳动仲裁费用。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加大对劳动仲裁经费的支持力度,确保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减轻当事人特别是农民工的经济负担。
8.什么是劳动争议的协商?
劳动争议的协商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就解决劳动争议进行的协调和商量的行为。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积极主动地就争议事项进行协商,融合双方的关系,消除双方的误会,化解双方的矛盾,解决存在的争议。从解决问题的角度讲,协商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好方式。因为,只有这种方式才能使争议的解决不留后遗症,并能够进一步融洽双方的人际关系,便于双方今后的合作。但是,协商不是法定的必经程序,是否进行协商,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不愿进行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申请调解或者仲裁。
9.什么是劳动争议的调解?
劳动争议的调解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委员会的协调下解决争议问题的行为。作为一个法定程序,调解在劳动争议的处理机制中占有重要的位置。从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实践看,多数劳动争议是在调解阶段得到解决的。调解与协商的不同之处在于,协商是在当事人双方之间进行的,协商的结果是双方达成谅解,使争议得到解决,或是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进入法定程序;调解则是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的,调解的结果既可能是争议得到解决,由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也可能是双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从而进入仲裁程序。
10.劳动争议的调解程序是怎样的?
调解程序是指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的过程。它不包括劳动争议在仲裁或诉讼程序上的调解活动。调解程序是法定程序,但不是法定必经程序,劳动争议当事人既可以通过申请进入这一程序,由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争议进行调解,也可以越过这一程序,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而,在劳动争议的调解阶段,当事人享有是否选择调解的自主决定权。
1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可以受理哪些劳动争议?
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12.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中的工作有哪些?
根据《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工会应当督促、帮助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调解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13.当事人怎样申请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
申请调解是当事人表明自己希望通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意思表示,申请调解是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限制和剥夺。《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申请人必须与劳动争议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所发生的争议在调解委员会调解范围之内,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14.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怎样受理当事人的调解申请?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做好记录,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调解委员会应在4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受理。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15、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要经过哪些程序?
调解委员会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
(1)及时指派调解委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2)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一至二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
(3)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
(4)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简单争议由调解委员会)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5)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16.劳动争议的调解期限有什么规定?
劳动争议的调解期限是指当事人申请和调解委员会完成劳动争议调解所必须遵循的时间。劳动争议调解期限有两种,一种是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期限;另一种是调解委员会受理和调解的期限。规定调解期限是为了保证劳动争议得到及时处理,避免久拖不决。《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对劳动争议调解期限作了明确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7.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如何设立和工作?
工会可以在城镇和乡镇企业集中的地方设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可以邀请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士参加。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名单报上级地方总工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指导本区域内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并调解未设调解组织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
18.仲裁申诉时效是否因当事人的申请调解而中止?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仲裁申诉时效中止,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结束调解,即中止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结束调解之日起,当事人的申诉时效继续计算。调解超过30日的,申诉时效从30日之后的第一天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