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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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维护农村稳定(2)

3.培养树立良好的调解作风。人民调解员队伍不仅要政治强、业务精,而且还要作风硬。培养树立良好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是不断增强调解组织活力,搞好调解工作的必备因素。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化解矛盾时,必须严格遵守五条纪律,即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不得吃请受礼。人民调解员应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诚实信用,举止文明,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和调解技能。只有树立良好的过硬作风,才能赢得群众的信赖,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二)遵守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人民调解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依法、自愿、不妨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三项原则。

1.合法合理原则。一是人民调解的受案、调处、结案等活动必须合法,行为规范。二是调解民间纠纷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不得用有悖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小道理”、歪道理进行调解。三是纠纷调解的结果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道德的要求。

2.平等自愿原则。一是纠纷的受理,必须基于各方当事人自愿,不能强迫受理;二是在调解过程中,必须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劝解,不允许采取歧视、强迫、偏袒、压制的办法;三是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由当事人自愿接受,不得强加于人。

3.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民间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绝对不能因未经调解而限制其诉讼权利。在调解民间纠纷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中断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当事人反悔或不履行的,仍然有权就原纠纷或调解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裁判。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并不否定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约束力。当事人负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定义务,不得随意反悔。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人民调解协议起诉;一方当事人以原纠纷起诉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人民调解协议抗辩。

(三)掌握人民调解工作技能

熟悉并掌握民间纠纷调解的规定和操作技能,对于提高调解工作水平,准确调处纠纷,迅速化解矛盾十分重要。

1.执行民间纠纷受理范围。人民调解受理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主要表现形式有:婚姻家庭纠纷,生产经营性纠纷,财产性纠纷,尚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所引起的侵权性纠纷等。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不能受理。当前应特别重视调解好婚姻、家庭、邻里、赔偿、宅基地、山林水土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

人民调解案件的受理还应遵循有关分工的规定。一般民间纠纷的受理,一是按照当事人所在地来确定受理纠纷的调解组织;二是以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发生地来确定受理纠纷的调解组织。对于较为复杂、疑难和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的受理,一是由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二是共同受理,以一个调委会受理为主,其他有关的调委会参加,共同调解。

2.遵守民间纠纷的调解程序。调解程序主要有:(1)调解准备。包括受理调解案件,选定调解主持人,调查核实纠纷情况,拟订调解方案。(2)实施调解。根据纠纷情况,选择有利于纠纷调解的场所。一般纠纷可以利用田间地头、炕头调解,疑难、复杂纠纷应选择调解庭室调解。告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提出调解意见,协商调解意见,达成调解协议。(3)制作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要符合司法部统一规定的格式。

3.关注调解协议的履行。纠纷当事人有自觉履行调解协议的义务。调解组织要对调解协议履行情况进行回访。对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履行协议的,要说服教育,促其履行。发现调解协议确有错误或有不当之处的,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以进行再调解,对协议作适当变更,以确保矛盾彻底化解。

(四)遵守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步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这些制度对于确保调解工作质量,确保调解工作规范进行具有重要作用。主要有:

1.岗位责任制度。实行“三定一奖惩”,即定人员、定任务、定指标,完成任务奖励,完不成任务减发报酬。

2.纠纷登记制度。记清纠纷日期、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事由以及调解组织对纠纷审查情况移交的有关部门等,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3.统计表报制度。确定统计人员,建立统计簿册;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统计表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统计表。组织建设统计表每半年、工作统计表每季度上报一次;建立统计档案,设立统计台账。

4.文书档案管理制度。要求有固定的档案管理人员,规定必要的调阅、保密管理办法。

5.回访制度。对已调解的纠纷,特别是比较复杂或有可能出现反复的纠纷进行走访了解。

6.纠纷排查制度。定期对辖区内的民间纠纷进行摸底、登记、掌握情况、分类处理。发现犯罪线索要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7.纠纷信息传递反馈制度。建立信息传递反馈组织;组织信息向上下级传递;做好信息的加工处理;保障信息渠道的畅通,便于上下沟通做好工作。

§§§第三节 管理和控制重点对象

帮助教育刑释解教人员顺利回归社会

管理和控制重点对象,帮助教育刑释解教人员顺利回归社会,是一项十分艰巨又细致的重要工作,不仅对搞好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正确对待重点对象和刑释解教人员

所谓重点对象,是指经常违法乱纪、具有明显的劣迹、处于犯罪边缘的人员。所谓刑释解教人员,是指已经触犯法律,接受刑事处罚期满释放或经过劳动教养期满解教的人员。这些人大多心理受到严重扭曲,对社会有抵触情绪,冷视周围的人和事,有的对前途悲观失望,对生活失去信心。对他们稍微处置不当,甚至一句话不妥,就有可能激化矛盾,以至其重新作案,继续危害社会。因此,必须耐心细致地对待他们,实事求是地看待他们,满腔热忱地关怀帮助他们。只有像父母对待孩子、医生对待病人、老师对待学生那样满腔热忱地关心他们、尊重他们,才能温暖他们已经冷却的心,矫治他们被扭曲了的心灵,唤醒他们悔过自新的勇气和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二)耐心帮教重点对象和刑释解教人员

帮助教育重点对象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工作是深入细致的工作,是十分艰苦的工作。只有对社会怀有高度责任心、对帮助教育对象怀有一片爱心,才有可能做好这项工作。因此,基层组织必须精心安排,选择合适的帮教人员,结成稳固的帮教对子,运用恰当的帮教方法,确保显著的帮教效果。教育帮助的方式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三条:一是发动亲戚朋友实施教育帮助;二是固定专人长期进行教育帮助;三是建立帮教小组进行帮助教育。到底采取何种形式比较好,要根据帮教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帮助教育重点对象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内容,主要是对他们进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社会主义道德、理想前途教育等,使他们认清违法犯罪的根源和危害性,消除继续违法犯罪的邪念,重新扬起生活的风帆,勇敢地面对自己,面对社会,面对现实,鼓起重新做人的勇气,立志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新人。

(三)帮助重点对象和刑释解教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

在生产生活上给予重点对象和刑释解教人员适当的关心帮助,能起到迅速促使矛盾向好的方面转化的显著效果。农村中的重点对象,有的确实生产生活有困难;刑释解教人员回家以后,有的家庭已经破裂,有的生活没有着落,有的甚至缺少必备的生产工具。这时候,及时对他们伸出温暖的手,帮助解决一些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就好比是雪中送炭,把工作做到点子上了。根据各地的做法和经验,帮助重点对象和刑释解教人员解决生产生活上的困难,主要应从三个方面人手:一是妥善安置。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精神,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与其他村民一视同仁,解决农田土地承包和房屋居住问题。二是帮助解决困难,给予政府临时救济。包括帮助购买农具、种子、化肥、粮食等急需的生产生活用品。三是建立和睦家庭。已经成家的,应做好家属子女工作,疏通关系,和睦相处。尚未成家者,可协助其物色合适对象,建立美满家庭。总而言之,就是要使重点对象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基本生活有保障,融入正常人的生活,享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远离违法犯罪,走上勤劳致富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