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开始,FASB发布了多个关于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的准则,如《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15号———特定债权和权益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25号———金融资产转让和服务以及债务消除的会计处理》等。由于这些准则针对不同种类分别制定,其间难免存在不一致性,而且随着频繁爆发的衍生金融工具风波而造成亏损额的飙升,美国企业界、会计职业界、证券监管机构也认为现有的准则未能跟上实务发展的步伐,迫切需要出台一套关于衍生金融工具的全面而一致的会计准则。
基于这样的背景,FASB于1996年6月公布了征求意见稿《衍生和类似金融工具及套期活动会计》,并经过大范围征求意见、举办听证会和企业试用后,在1998年6月公布了《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33号———衍生工具和套期保值活动的会计处理》。要求将衍生金融工具按公允价值计量确认为表内的资产、负债,并对所有衍生金融工具和套期保值活动提供了综合一致的标准。第133号准则在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及披露方面均有重大突破,属于美国乃至世界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发展的重大成果。但相对于全面公允价值计量的目标,仍属于准则制定的中间成果,随着金融创新步伐的不断加快,还需要不断补充与完善。
4.修订与完善准则阶段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企业在按照第133号准则对某些嵌入衍生工具和套期活动进行会计处理时,出现了不同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2000年6月和2003年4月,FASB先后发布了《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38号———特定衍生工具和特定套期保值活动的会计处理》和《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49号———对SFAS133号衍生工具和套期活动准则的修订》,对第133号准则中嵌入衍生工具和套期交易等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二、美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
由于第133号准则全面取代了第80号、第105号、第119号准则,并对第52号、第107号、第115号、第125号等准则做出了修订,虽然它也有部分条款被后来发布的第137号、第138号、第149号准则所修订,但从总体理论框架上看,第133号准则所形成的关于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理论与实务仍是目前美国较为完备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统一规范。所以,本书主要以美国第133号准则为体系来介绍美国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内容,被修订的部分将直接使用修订后的条款表述,不再特别说明。
1.基本结构
第133号准则作为对衍生金融工具(包括嵌入式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统一规范,具体由三大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导言。在导言中首先明确本准则适用于所有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业务。其次约定了四项进行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基础。他们是:①衍生工具代表着符合资产和负债定义的权利和义务,应在财务报表中报告。②公允价值是金融工具最相关的计量属性,也是衍生工具唯一相关的计量属性。衍生工具应按公允价值计量,被套期项目的账面金额调整额应当反映归属于被套期风险的及在套期进行时发生的其公允价值的变动(即利得或损失)套期。③只有确认为资产或负债的项目才应在财务报表中作为资产或负债予以报告。④只有符合条件的项目,才可以使用针对被套期项目的特殊会计处理方法。需符合的条件之一是,经评估该项目预期能有效地抵消对被套期风险进行套期期间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的变动。再次区分了各种不同的套期项目,并指出衍生工具应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而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的确认时间应与归属于被套期风险的被套期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或者被套期预期交易对收益的影响的确认相配比。最后说明了准则附录的内容。
第二部分为财务会计与报告准则。这是第133号准则的主体部分,也是本书所要介绍的主要内容,将在后面单列标题予以介绍。
第三部分是附录。在附录中提供了辨别确定在该准则规定的范围内的衍生工具的指南,以及评估套期有效性的指导;应用该准则的范例;背景资料和FASB的结论依据;由本准则所取代或修正的会计准则;判定某合同是否为该准则范围内的独立衍生工具所需要的一个图表;该准则使用的术语表。
2.有关定义
第133号准则主要对衍生工具和嵌入式衍生工具所涉及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同时说明了第133号准则所规范的对象范围。
(1)衍生工具及其范围
衍生金融工具是指具有如下三个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合约:①衍生金融工具存在一个或多个标的以及一个或多个名义金额或支付条款(或兼而有之),这些条款决定了结算的金额并在一些情况下决定是否需要进行结算;②不要求任何初始净投资,或要求的初始净投资远远小于其他类型的期望能够对市场因素变化作出类似反应的合约所要求的初始净投资额;③其条款要求或允许净额交割,也能够容易地通过合约以外的方式进行净额交割,或者其提供并不严重背离净额交割的资产支付。这一概念中还含有一些子概念,第133号准则也对此做出了说明。
标的是指特定的利率、证券价格、商品价格、外汇汇率、价格或利率指数或其他变量。标的可能是某资产或负债的价格或利率,但绝对不是资产或负债本身。
名义金额是指货币单位数额、股份数额、蒲式耳数额、英镑数额,或合同规定的其他单位数额。具有名义金额的衍生工具的结算,是由该名义金额和标的之间的相互作用决定的。这种互相作用可能只是简单的乘法运算,也可能涉及一个含有某些杠杆系数或其他常量的公式。
支付条款则是指根据标的的具体情况来规定固定的或可确定的结算方法。
初始净投资是指合约最初签订时对时间价值的补偿或者对市场情况有利或不利的补偿,也可能是某些在合同开始日就互相交换货币或其他资产的衍生工具所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许多衍生工具具有合同金额等于名义金额(含溢折价调整额)或者用标的采用的名义金额来确定合同金额的特征,这些衍生工具就不需要初始净投资。
净额交割是指合同签订后到到期时,合约双方可以通过支付合约标的差价的形式来完成合同的履行,而不直接交割合同标的。如果缔约的任何一方都不要求按照标的物(加溢价,减溢价)进行资产支付,或者即使有一方要求按照标的物交付资产但市场机制使得按照净额交割成为可能,或者即使有一方要求按照标的物交付资产但该资产能够容易地转化为现金或该资产本身就是一项衍生金融工具,那么就认为该合约可以进行净额交割。
作为对衍生工具会计的规范,第133号准则不对“正常方式”的证券交易、普通购买和普通销售、只约定风险保障的某些保险合同、只约定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而负连带责任的金融担保合同、不符合衍生工具定义要求的标的的不在交易所内交易的合同、阻止销售核算的衍生工具、以自己实体的股票为指数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列为所有者权益的合同、以股票为基础的报酬协议有关的合同、企业合并中的或有对价而由实体签发的合同等进行规范。也就是说,这些项目的会计核算不受第133号准则的限制。
(2)嵌入式衍生工具
某些不完全符合衍生工具定义的合同,如果其中包含了一些隐含或明确的条款,使他们能够以类似衍生工具的方式影响合同所要求的部分或全部现金流量或其他交易价值,则这些条款就被称为嵌入式衍生工具。相应地将整个合同的其他部分称为主合同。在主合同中嵌入衍生工具的结果是,该合同原本规定的部分或所有现金流量或其他交易,不论是无条件的还是根据特定事项的发生而定,均要随标的变化。
对于含有嵌入式衍生工具的合同,如果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应将嵌入式衍生工具与主合同分离并按第133号准则处理,主合同应按照不含有嵌入衍生工具的金融工具的公认会计原则处理。这些条件是:第一,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及风险与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及风险的关系不明确且不相关。第二,根据其他适用的公认会计原则,同时包含嵌入衍生工具和主合同的合同(混合合同),不以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也不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收益。第三,与嵌入衍生工具具有相同条款的某独立工具应是一项衍生工具,并受第133号准则的规定约束。这里的第一条所说的“不明确且不相关”是指下述两个条件均不成立:①混合合同可按合同条款通过投资人(持有人)最终无法收回其几乎全部初始记录投资的方式清偿;②嵌入衍生工具具有至少是投资人主合同两倍的初始回报率,并且能够获得与主合同具有相同条款并涉及具有相似资信的债务人的合同至少两倍以上的市场回报率。
3.衍生工具的确认以及衍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计量
实体应根据合同中的权利或义务,将其所有衍生工具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资产或负债确认。所有衍生工具都应以公允价值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