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企业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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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企业制度的起源和变迁(1)

企业作为资源配置的经济组织,有其自身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以公司制为主要形式的现代企业,其制度规范、法律形式、组织结构等都是在历代企业发展历程中形成而定型的。本章我们将通过对企业制度的演变及其历史动因的考察,来探讨企业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性,进而说明现代企业制度及其产生的客观必然性,并就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作一全面的阐述。

企业演变的历史进程

一、企业形态的更替

企业形态是企业组织存在和运作的一定形式。企业的具体组织形态可以有多种形式,从不同的视角可对其进行不同的分类。但若按企业制度来划分,也就是主要以出资方式和债务责任的法定规则来划分,可将所有的企业分为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

各种形态的企业都有其形成、发展的演进过程,而且这些过程都与一定的生产、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但如果从企业形态或企业的组织形式更替发展的过程来看,却的确有一个从业主企业到合伙企业再到公司企业的演进过程。也就是说,公司企业的出现和发展有其客观的需要和历史的必然。

二、企业制度的历史演进

企业制度是一种企业财产的组织形式,是以产权制度为基础的企业组织和管理制度,它是在漫长的经济社会历史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企业制度从最早的独资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发展到现代公司制企业,是有其历史渊源的。探究这个渊源,有助于了解企业制度产生和发展的经济条件、社会条件、历史条件,从而说明企业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必然性和必要性。独资业主制企业是最早出现的企业制度形式。这种企业是由业主个人投资兴办的,一般由业主自己经营,但也可委托他人经营。这类企业一般投资规模小,经营简单,风险较大,企业持续、快速发展的难度大,业主对债务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而,这类企业的规模都不大,只有少数企业获得成功,使资本迅速扩张,形成家族式的大企业。对绝大多数独资业主企业而言,只有另寻他途。这样,在个人财产难以为继的情况下,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合资,共同创办的企业形式——合伙制企业就应运而生了。

合伙制企业是由合伙人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共负责任的,其投资规模和经营规模相对独资业主制企业要大,但企业成员须以其全部财产承担企业债务。所以,虽然合伙制企业较之独资业主制企业更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发展和市场经济的需要,但受其自身特性的限制,其发展潜力仍不大。为了克服独资业主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大规模投资和现代化生产经营的局限性,人们逐渐探寻到一种新的企业制度形式——现代公司制企业。

现代公司制企业是一种法人企业,实现了出资人与经营人的分离,并且所有出资人都只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有限的清偿责任,所以,它更容易吸纳社会上众多人的投资;同时,由于现代公司制企业是依法确定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所以,它的生存不以自然人的生死而定,可以永远延续,这也是前两种企业无法比拟的。因此,现代公司制企业使得企业大规模向社会筹资变得容易了,集中化的规模生产与技术创新也因而成为可能。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到,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企业制度是不断演进和创新的。然而,独资业主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作为早期市场经济的产物,虽然仍然存在于现今的社会经济生活中,但无论从其绝对数量、相对比重,还是经营业绩来看,都已不占据主导地位。只有现代公司制企业更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其起源和发展作一探讨,以指导我国企业顺利实现改组、改造。

企业制度的起源和变迁

一、企业制度的起源

企业制度的形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前的罗马帝国。据史料记载,早在古罗马帝国时期就出现过企业或类似于公司企业的组织。在当时的采矿冶金业中,由于生产技术难度较大,需投入大量的资金,个别人的资金难以当此大任,为适应这种客观需要,兴起了一种“合股经营”的方式,即由一定数量的生产者共同入股出资、合伙经营、利益共享、共担分险。此后,随着采矿冶金技术的发展,对设备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所需资金更大,随之出现了合股公司,持股人多为远离矿山的贵族、地主、商人、教会等,以获得红利为主要分配收入,而不直接参与经营,这是最早的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

在古罗马时代,个体商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商人们一般都把自己经营的商号传给子女、亲属。他们在得到祖传的产业后,一般不愿意将其分割,仍共同继承、共同经营、共享盈利、共担风险,把家族看作法人团体,其中男性家长是家族成员的代理人。

除了上述民间集资形成的企业之外,在当时,国家也曾利用股份形式为战争筹集巨资。例如,12世纪,热亚那人为了远征塞浦路斯岛,就成立了一个股份信托企业,其目的是征服和发展这个岛屿。

如果说罗马帝国时期出现的企业形式是企业制度源头的话,那么,从中世纪的欧洲开始,企业制度得到了不断地发展。

二、企业制度的变迁

企业制度的发展一般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原始企业制度、近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

(一)原始企业制度

一般认为,原始企业制度存在于11世纪末至16世纪,是与当时社会贸易的兴旺及分散风险的要求联系在一起的。在中世纪的欧洲,地中海沿岸的商业贸易比较发达,但贸易所要求的资本规模逐渐超出了一个家庭所能承担的限度,客观上需要创造出一种超出血缘纽带的合作经营的经济组织。所以,一种专门从事航海贸易的名叫康门达(Commenda)的组织和另一个名叫索塞特(Sociates)的合伙组织便应运而生了。

康门达是一种契约,契约的一方把货币和商品委托给另一方,受托方以委托的财物从事航海贸易,经营所得的利润由双方按契约分享,委托人的责任仅以所出的财产为限,不承担无限责任,而受托人则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康门达实际上是介于合伙与借贷之间的一种组织形式,一般每次航行募集一次资本,每次航行结束后,资本退给原主。康门达的最大优点就在于减少了投资者的风险,刺激了资本所有者投资获利的愿望,同时又为冒险航海外出经商解决了资金不足的困难,从而使这一形式在当时被广泛采用,并且从海上贸易扩展到陆上贸易,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康门达这种形式后来被逐渐推广到了工商活动中,成为企业制度的萌芽。

索塞特是一种较为稳定的持久的合伙形式。在这种形式下,企业的存续期限由契约规定,从契约订立时起到契约期满为止是企业的存续期间。在这期间,合伙人的资本不能随便抽回,一般每次航行结束后,进行一次分配。契约期满,企业即解散,合伙各方取回自己的本利。在这种企业中,合伙各方共同经营,企业盈利根据合伙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企业经营的风险由合伙各方共同承担,每个合伙人都是另外合伙人的代理人,并以全部私人财产对企业承担债务责任。这不是完全的公司制企业,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索塞特亦出现于其他行业中。

除了康门达和索塞特外,还有一种名叫“条例管理公司”的企业形式。早在14世纪,英国就出现了王室将某些特权以特许状的形式授予从事海上贸易的商业风险组织,但在当时这种情况并不多见。到了16世纪,随着海外贸易和殖民地的扩大,这种情况逐渐多起来了,所谓的“条例管理公司”就出现了。这种公司实际上是行会组织在贸易领域中的一种扩展,其公司的每个成员拥有自己的股份和账户,要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且只承担有限责任。但是,那时特许公司还没有在企业制度中占主要地位,大的特许公司还没有出现。

从罗马帝国到16世纪末期,企业制度的发展处于幼稚和原始的状态,但它的产生和发展为近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出现奠定了基础,做好了经济上、组织上和法律上的准备。从原始企业制度的演化中,我们可以归纳出原始企业制度有以下特点:

(1)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依法设立是公司制企业的一个重要特征。而早期的公司企业在设立程序、合伙内容、经营方式、分配办法等方面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

(2)组织上的合伙性和不稳定性。无论哪种形式都具有明显的合伙性,都是由多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这种特性的存在导致了企业的持久性较差,比较松散,而且具有不稳定性。

(3)投资规模有限,企业没有无限寿命。合伙虽然可以集中多人的财产共同经营,但由于其本身的无限责任等特性,使其能够筹集到的资本总是有限的,这就限制了它的投资规模;再加上这类企业往往是为了一次或数次交易而筹集资金,一次或数次经营后即进行分配,退还资本,使企业的投资具有短期性,从而导致企业没有无限寿命。

(4)责任的无限性及结构上的简单性。尽管原始企业制度中有些股东负有限责任,但这毕竟不是主流,更普遍的情况是股东或合伙经营者要承担无限责任,责任的无限性仍是原始企业的一个重要特点。此外,组织内部一般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经营过程也少有明确的组织分工或规范组织,缺乏组织的稳定联系,使其寿命的延续不长。

(二)近代企业制度

从16世纪末至19世纪中期,是近代企业制度形成和发展的阶段,也是原始企业制度向现代企业制度过渡的阶段。近代企业制度主要有两种形式,即特许股份公司和合股公司。

1.特许股份公司

在特许股份公司中,由于企业制度形成的时间和经营范围不同,一般又将其分为两种形式,即特许贸易公司和特许经营公司。

(1)特许贸易公司。1492年哥伦布发现“新大陆”和1497年葡萄牙航海家达·伽马绕过好望角航行到印度,开通了东西方之间的航线,使世界商业贸易大为改观,开辟了远洋贸易大发展的新纪元。贸易的发展迫切需要建立一批大型贸易企业。于是,在西欧各国重商主义的政策的支持下,建立了一批特许贸易公司。例如英国在16世纪50年代,首次以合股形式成立了海外特许的“莫斯科公司”。该公司于1553年成立,当时有股份200股,每股25英镑,到1664年,该企业的成员发展到160人,有15个董事。从1553年到1680年,英国已建立了49家这样的公司,其中以1600年由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一世特许的“东印度公司”最为著名。东印度公司被特许只准与东印度进行贸易,违者罚款。这就是说,东印度公司凭借享有的特权,取得了掠夺印度和垄断远东贸易的权利。该公司是由伦敦一批冒险商人合股集资组成的。最初,公司每航行一次募集一次资本,每次航行结束后,资本退回原主,获得的利润按资本大小在入股者之间进行分配。随着航运业的不断发展,合股时间从一个航程延长到几年,股东队伍也越来越庞大,公司从当初的临时组织演变为稳定的股份公司,实行定期分配利润但不退还股本的方式。所以说,东印度公司已具有现代股份公司的一些特征。值得一提的是,英国于詹姆士一世时期确认了上述特许贸易公司的法人地位(thestatusoflegalperson)。继英国之后,西欧各国也纷纷建立了类似的公司。

法国在1599年到1798年间也建立了70多家特许贸易公司,但这类公司大多不成功,最终在法国大革命的改革浪潮中消失了。荷兰人也曾广泛组建过特许贸易公司,王室把它们作为国家企业来对待,并用它们创造的收入来支付殖民战争的费用。荷兰东印度公司于1602年建立,由于该公司具有靠募集股金建立、具有法人地位、由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人员来经营、股票可转让等特点,而被认为是首家永久性的股份公司,它更具有明显的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其后,英国仿效了荷兰的做法。

(2)特许经营公司。18世纪末至19世纪中期,在英国及西欧国家开始了现代化进程和产业革命,相继走上了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发展道路。此时,特许贸易公司的重要性逐渐下降,而与之类似的特许经营公司出现了。特许经营公司主要是为了适应产业革命的发展而建立的,主要从事公路、铁路、桥梁、运河的建筑等,后来又涉足公用事业的经营,如煤气、水、电供应及市内轻轨铁路的运输、电话、保险及银行等业务。特许经营公司的性质与特许贸易公司相同,也是合股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合股企业。

2.合股公司

近代公司制度的直接母体,是18世纪发展起来的合股公司(jointstockcompany)。18世纪初,特许贸易公司获得的高额利润使商人们垂涎欲滴。他们发现,在没有取得政府“特许状”的情况下,也可以模仿特许贸易公司的组织形式,通过发行股票来吸引投资商。这样组建起来的公司,被称为合股公司,也称股份公司,它是一种较为稳定的公司组织,具有股本不退还、利息定期发放、股票公开出售等特征。但是,合股公司又不同于特许贸易公司,因为它没有皇室授予的特许状;它也不同于合伙企业,因为它可以出售股票,并且股票可以自由转让,股票的持有者也不像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那样有权代表其他合伙人签署对所有合伙人都有约束力的合约,而是由被股东集体授权的经理人员来经营。

16世纪至17世纪初,股份公司主要存在于海外贸易,17世纪末、18世纪初,股份公司则广泛存在于银行、保险、交通运输及公共事业等领域。英格兰银行——最早的资本主义国家银行,就是于1694年由集资建立的。之后,相继在英、法、德、美等国迅速出现了合股公司形式的银行。在交通领域,如英国运河系统的修筑、美国铁路系统的修筑,都得益于合股公司的集资功能。18世纪末至19世纪中叶,随着西欧国家产业革命进程的不断推进,企业也得到了迅速发展,一些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股份公司纷纷建立。例如,英格兰的股份银行由1783年的32家,发展到1841年的115家;法国在1826—1836年的10年间,股份公司发展到160家。随着股份公司的不断增加,其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不断得到加强。

从16世纪末至19世纪中期,是原始企业向近代企业转化、原始企业制度向近代企业制度变迁的时期。综观近代企业制度的发展变化,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