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产权是指共同体内的每个成员都行使同样的权利,或者是说,这种产权是共同体成员共同享有的。共有产权与私有产权相比,其最重要的特征是共有产权在个人之间是完全不可分的,即是完全重合的,共有产权在共同体内部不具有排他性。
3.准私有产权或准共有产权准私有产权或准共有产权是介于完全私有产权和完全共有产权之间的一种所有制关系。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在产权转让时,私有产权强调的是支付意愿和支付能力的竞争,而准私有产权或准共有产权取决于支付能力和个人特性的竞争,完全共有产权则取决于个人特性的竞争。
从上述的分析我们知道,产权的界定就是要使产权关系得到明晰化,从而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而要使产权关系明晰化,必须从以下四方面着手:(1)产权性质的界定,即明确规定不同性质产权的内在联系。(2)产权主体的界定,即明确拥有财产的法定主体。(3)产权客体的界定,即明确产权主体拥有的财产的内容、形式、数量等。(4)产权实现方式的界定。产权的实现方式是指财产通过怎样的过程为法定主体所拥有。这就需要通过产权的不同制度安排来落实。有关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其制度安排的内容,下一节将详细分析。
二、产权制度
产权制度是指对基于财产关系的各项产权权能按一定方式进行的组合、分割、调节的制度安排。这个制度安排具体表现为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转让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类产权主体的地位、行为权利、责任、相互关系加以规范的法定规则。产权制度是制度集合体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制度。在市场经济体制中,产权制度处于最核心、最基础的位置,它支配和制约着经济运行机制、经济组织、经济行为和经济绩效。
但是,产权制度并不是人类社会一开始就有的,而是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产权制度是在人口增长压力、资源稀缺、技术条件改变、经济规模扩展等因素的影响下形成的。它的出现可促使人们以有规范的合作交易的方式而不是以暴力对抗等方式来解决争夺和利用资源的矛盾,从而减少交易费用,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产权制度就是通过法定形式制定出与财产相关的经济行为规范,使行为主体的产权得到明确界定,主要包括一主体或其他主体受益或受损的权利。在产权制度下,每个主体都必须遵守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权利关系,否则,就必须承担不遵守这种关系的成本。这样,主体在利用资源或财产追求最佳效用时,不得不对其行为结果的成本——收益进行合理预期,使得未在价格上反映出的外部性问题,也被纳入因财产关系制度的约束而考虑的范围之内。因此,可以说,有效的产权制度从根本上来说是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效应内部化的制度安排。产权界定的权利结构是否有效率,主要看其能否为在它支配下的主体提供将外部性较大的内在化的刺激。
企业产权结构与制度
一、企业产权结构
企业产权结构是指企业组织内与财产相关的各种权利的联系方式,它是为发挥企业配置资源的比较优势而进行的权利安排。一旦这种安排通过规范化的法定规则确立起来,即形成企业产权制度。也就是说,企业产权制度内存着对企业组织的产权进行安排的权利结构。
如前所述,在企业内部,资源所有者基于一定的契约关系通过专业化分工与合作组织起来,实际上就是要形成权利约束和组织动力,以节省市场交易费用。然而,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因协作和技术联系不可分割的有机性,各种投入要素所有者的活动和行为,不仅影响到整个组织群体中其他人的工作,而且也很难从其产出品中观察到每种投入要素的贡献,因此,存在着计量不同要素投入者的努力程度和计算其报酬的困难。如果报酬的差别不能反映各项投入边际生产率的差别,那么,因人们的“机会主义”的动机,群体成员中就会产生“搭便车”的“偷懒”行为,由此带来“道德风险”问题。由此可见,道德风险的出现完全可能由于纯粹技术原因(要素合作的不可分辨性)而造成。而不克服偷懒和搭便车这类道德风险,通过企业组织降低交易费用,充分发挥企业配置资源的效率潜力就难以实现。
那么,如何解决企业组织的计量问题和激励成员的工作效率呢?德姆塞茨和阿尔钦的解决方案是:从制度上将企业的产权结构化,形成一种可监督的结构,尤其是使某些人的职能专业化,即专门从事监督其他要素所有者的工作绩效。因而企业的产权结构就是为了克服企业内部各种要素所有者之间在协作生产过程中的偷懒和搭便车动机,以节省交易费用而建立起来的制度安排。要使产权结构能够克服组织成员的偷懒和其他道德风险问题,就必须设计一种监督机构,由组织群体中分离出来的一些人来充当监督人,观察和监督组织成员的努力。研究表明,有效的监督来自企业内部财产权力的结构变动。通常的做法是,赋予监督人一种权利或地位,使其享有剩余索取权(residualclaimantrights)。
“剩余”从理论上来说,是财产经营所获收益扣除必要开支后的剩下部分,享用者必然与财产所有者密切相关。而剩余索取权是指对于企业收益用来支付各项生产要素的报酬和投入品价格之后的剩余收入的索取权。组织群体中的成员得到工资形式的报酬,而监督人得到扣除工资之后的剩余收入。组织群体成员越努力,监督人的剩余收入就越多,从而监督的动机也就越强。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组织群体生产过程中的偷懒和道德风险问题。这种企业内部的权利安排实质上造就了企业产权的结构化。
下面,我们来简要分析不同类型企业的产权结构及其关系。
(一)“业主制企业”的产权结构
“业主制企业”的产权结构安排如下:第一,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变成索取剩余的监督人;第二,其他要素所有者以契约的形式受雇于企业所有者并受后者监督;第三,享有剩余索取权的企业所有者决定资源的使用并对生产拥有资源决策权;第四,享有剩余索取权的企业所有者同时拥有监督其他要素所有者的权利以及使用资源的生产决策权。从财产权利的联系方式看,这是单一性的产权结构,也就是全部产权包括剩余索取权、监督权以及经营决策权都掌握在单个企业主手中。这种产权结构因其高度的集权而使其仅仅适用于独资经营的小企业。
(二)“合伙制企业”的产权结构
从企业产权结构的发展沿革来看,单一性的产权结构并非唯一有效的产权安排,与之并存的还有“合伙制”的产权结构。实际上,“合伙制企业”的产权结构在本质上与“业主制企业”的产权结构并无显著差异,只是实现了单一性产权结构中业主拥有的一揽子产权在合伙人之间的分享,即实现了由一个人拥有完整产权到由多个所有者共同拥有所有权的转化。因此,企业产权结构只是形式上出现了分散化,而其内容并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股份制企业”的产权结构
作为现代企业主要形式的股份制企业,其产权结构与业主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相比,由于产权的权能出现了分化,不同的主体拥有不同的权能各司其职,从而导致了产权结构的内在联系的深刻变化,实现了企业制度的创新,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股份制企业的产权结构已不再具有单一持有者的私人性,是典型的“集体产权结构”。这表现在,分散在成千上万个股票持有者(即所有者)那里的产权现在通过民主程序,以股东代表大会的方式来行使、履行和保障;企业有关资源配置方面的决策是集体做出的,而不再由单个人决定。如果某个股东的利益或意见不被集体的股东代表大会这种“委员会”加以体现,他可以转让或出售他的股权,但对集体的利益不构成大的影响。第二,产权结构中的“剩余索取权”与“监督权”相分离。分离的结果是,企业的所有者(股东)拥有“剩余索取权”,而企业的监督权或控制权则由其他人来执行。这样,使完整产权的权能分解到企业组织中的不同主体身上。产权结构的这一分离使分散的剩余索取权对大规模的其他要素所有者的协调和监督成为可能,这催生了职业经理阶层,使监督权以及后来的经营权由支薪的职业经理来行使。自然,因剩余索取权与监督权的分离,又出现了职业经理的监督动机。股份企业之所以设计出这种权能分离的集体产权结构,是基于以下两方面考虑的:一是保持产权结构的监督机制,克服组织群体生产过程中要素所有者的偷懒动机和道德风险;二是建立产权结构的协调机制,克服单一持有者产权结构带有的生存和发展的缺陷,使大规模生产成为可能,并使大规模生产的效益得以发挥。所以,权能分离的产权结构的出现,在企业发展史上是具有“革命性”的重大事件。
二、企业的三重产权制度
企业的产权制度,是对企业产权所包含的诸项权能依一定方式进行的制度安排。企业产权是以企业财产所有权为基础的使用权、受益权和转让权等权能的集合。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因产权结构中权利关系的调整,使产权自身发生了分离。依据产权自身的分离程度,形成了三种不同的产权制度模式,也可称之为三重产权制度模式。
(一)一重产权制度
一重产权制度是指企业产权没有发生分离,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统一于所有者手中的一种产权制度模式。这一产权制度就是对单一持有者的产权结构所作的制度安排。它主要存在于企业主企业或自然人企业中,其所有权与经营权统一掌握在企业财产所有者或企业主的手中,企业主既拥有企业也经营企业。也就是说,企业主拥有全部的产权,包括剩余索取权、监督权和经营决策权。这种产权制度的产权是统一明确的,使企业构成了完全独立的经济实体。但是,这种产权制度下的企业存在着进一步发展的两大问题:一是企业主拥有的私人财产是很有限的,企业规模的扩展受到一重产权制度的约束;二是因企业的所有产权权能集于企业主一身,由于个人能力的有限性使其发展受到进一步的限制。
(二)二重产权制度
二重产权制度是指企业的产权出现二重性,即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出现分离的产权制度模式。这种产权制度是对“两权分离”的产权结构所作的制度安排。二重产权制度主要存在于代理经营或经理制的企业中。在这种企业中,财产所有者通过代理方式委托一些有专门经营能力的人代他经营企业的业务。这些企业的所有权仍归企业主所有,而经营权则由支薪的专业经理支配。在企业内部,产权出现分离,企业主与经理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但从企业整体看,由于企业既有所有权,又有经营权,因此,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就可以保持完全的独立性。经理制因专门的经理人员参与经营管理,使企业的经营能力得到提高,从而克服了企业主经营能力的局限性,但企业的发展仍受到企业主财产的限制,经营规模不可能很大。
(三)三重产权制度
三重产权制度是指在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产生分离的同时,企业所有权自身也出现分离,从而使企业产权具有了三重性的一种产权制度模式。三重产权制度的特点集中体现在公司制的法人企业之中。
在公司制的法人企业中,企业的产权是一种三重结构:股东们分散地掌握着企业的最终所有权,董事会代表股东并受股东大会的委托整体地掌握着企业的法人所有权,经理人员具体地掌握着企业的内部经营权。公司法人企业的产权分离是以公司法人为中介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两次分离:第一次分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发生在出资人与公司法人之间的分离,从产权关系来看,即最终所有权与法人所有权的分离;第二次分离是具有经济意义的发生在企业法人内部的产权权能的分离,即法人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的分离。通过这两次分离,我们看到以法人财产为中介,形成了最终所有权、法人所有权和企业经营权。因此,公司制的法人企业实际上实行的是一种三权分离的企业产权模式,这种三权分离的企业产权模式是一种现代企业产权制度。
三重产权制度具有两大特点:
(1)企业的所有权出现了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最终所有权,另一个层次是法人所有权。三重产权制度是在企业产权关系及其企业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的不断演变过程中产生的。生产社会化的发展,客观上要求打破个别所有者的产权界限,以扩大企业的规模。于是,出现了企业财产投资主体的分散化和多元化的发展,从而众多的出资者以入股的方式组成法人企业。在这种法人企业中,一方面,企业在股份上存在一个归谁所有的问题;另一方面,企业在整体上也存在归谁所有的问题。也就是说,在这种法人企业中,财产所有权形成了两个层次。从企业股份这一层次看,各个股东对企业财产拥有一定的所有权,但个别股东只能拥有个别的股份所有权,这是一种最终所有权,凭此,股东拥有剩余索取权,可以获得以股息和红利表现的剩余收入,同时获得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和投票权。但是,这种所有权是在集体产权结构中的权利安排,股东个人没有权利凭此来支配企业的全部财产,因此,这种所有权是一种不完全的所有权。而且按照规定,归股东最终所有的财产是不能随意撤回的,这就保证了企业的财产始终处于完整状态。从企业整体层次看,企业财产是归全体股东集体所有的,形成了一种统一的企业所有者,即法人所有权,这是一种完整的所有权。但这种所有权掌握在由股东投票选出的代表其利益的“委员会”——董事会的手中。董事会代表全体股东对企业财产行使所有权。正因为如此,从企业整体角度看,法人企业的产权关系是明晰的,企业具有独立的财产、独立的人格、独立的意志和独立的利益。
以上两个层次的所有权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最终所有权是一种个别所有权,法人所有权是一种一般所有权,它们之间是个别和一般的关系。具体讲,法人企业中,最终所有权是法人所有权的基础,没有最终所有权,也就不会存在法人所有权;最终所有权是一种终极所有权,它是分散地存在于企业财产独立运动之外的一种所有权。而法人所有权是最终所有权的集中统一,它完整地直接存在于企业的生产活动过程之中,是企业财产能够独立运动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