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历史上的腐败与反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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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魏晋南北朝时期监察体制独立性的发展(2)

魏晋时期的司隶校尉与两汉时期相同,职责有二:其一监察京师百官,这是主职;其二掌管京畿诸郡的行政,这是兼职。司隶校尉的属官为从事史十二人。其中,都官从事史“至为雄剧,主察百官之犯法者”《通典》卷三十二《职官十四》。,是司隶校尉的主要助手,其主要职责就是监察。司隶校尉的官属建制如同州级,因而俗称司州。东晋太元中废除司隶校尉,原属司隶校尉的行政职能转而为扬州刺史。十六国时期匈奴汉国国主刘聪曾置左右司隶,具有监察职权。南朝各朝皆置扬州刺史或扬州牧,不再置司隶校尉。北魏、北齐亦置司州牧,只是京畿地区的行政长官,已不具备监察百官的职能。

散骑初为秦朝所置,无常职。西汉因袭,为加官,散骑有常侍侍郎与侍中黄门侍郎。东汉中,省散骑诸官。曹魏文帝黄初(220—226年)初年,复置散骑,合于中常侍,谓之散骑常侍。久任散骑常侍者为祭酒。蜀将孟达投降曹魏,魏文帝喜欢孟达的容貌,任以为散骑常侍,从而打破只用宦者的惯例。《通典》卷二十一《职官三》。散骑常侍最初定员四名,后来有超员,称为员外散骑常侍。同时,又置散骑侍郎,品秩较散骑常侍低。西晋泰始年间(265—274年),晋武帝命员外散骑常侍二人与散骑常侍“通直”,因而称为通直散骑常侍。同时,西晋还置有员外散骑侍郎。东晋太兴年间(318—321年),晋元帝命员外散骑侍郎二人与散骑侍郎“通员直”,因而称为通直散骑侍郎。以上六类散骑官的职责只是“骑而散从”,向皇帝提出规谏,不典具体事务,属于专事规谏君主的特种“监察”官。参见黄惠贤《中国政治制度通史·魏晋南北朝》,第283—287页。

西晋时期,散骑常侍与黄门侍郎共平尚书奏事,虽隶属门下,但是“别为一省”,称散骑省。《通典》卷二十一《职官三》。这使得谏官得到充分发展,散骑省成为专司谏诤的机构。东晋解除散骑省的“平尚书奏事”职权,而将中书之职归入散骑省,于是散骑省也执掌朝廷表诏,职权加重。南朝刘宋改散骑省为集书省,独立建制。这意味谏官组织自成系统。南齐时散骑侍郎、通直散骑侍郎、员外散骑侍郎并为集书省官职,但是散骑常侍为东省官。散骑常侍、通直散骑常侍、员外散骑常侍最初虽为显职,但是通直、员外渐用衰老人士,所以散骑诸官逐渐受到轻视,并被世家大族排斥。更何况散骑诸官与御史系统不同,“监察”的对象不是臣僚,而是皇上,所以只能成为朝廷的摆饰。梁、陈以后,散骑诸官的地位日趋衰落。北魏与北齐皆设集书省,所谓“掌讽议左右,从容献纳”。集书省除统领诸散骑常侍、侍郎外,还统领谏议大夫、给事中等官,兼以出入王命,位在中书之右,但是监察仅为其职权之一。

在曹魏时期,尚书台脱离少府,成为朝廷政务中心。尚书台也具有监察职能,由尚书省左丞兼管。尚书左丞的职责是,“主台内禁令,寝庙祠祀,朝仪礼制,选用署吏,急假兼纠弹之事”《通典》卷二十二《职官四》。。尚书左丞“纠弹”的范围主要在尚书台内,从这个角度讲,它是系统内部的监察主管。《通典》注引傅咸答辛旷诗序曰:“尚书左丞,弹八座以下,居万机之会,乃皇朝之司直,天台之管辖。”所谓八座,是指五曹尚书、左右仆射,加尚书令。尚书左丞在台内形成全面监察的权力,其原因在于魏晋南北朝时期尚书台职权扩大,地位超过了九卿。尚书各官处理政务的质量影响整个封建统治利益越来越大,左丞的纠弹权便应运发展,这样,上至令仆,下至令史,大至八座刑杀之议,小至是否按时上下班,均归入左丞纠弹范围。由于左丞此权主要旨在提高尚书机构的统治效率,尚书各官权力越扩大,左丞地位也愈显重要。参见祝总斌《魏晋南北朝尚书左丞纠弹职掌考》,《文史》1990年总32期。晋时孔坦为尚书左丞,“深为台中之所敬惮”(《晋书》卷七十八《孔坦传》)。北魏时邢虬为尚书左丞,“台阁肃然”(《魏书》卷六十五《邢虬传》)。

南北朝时期,尚书省中兼有监察职权的官员还有尚书左仆射,不过尚书左仆射的监察权限于台内。而尚书左丞则还具有更大的职权,除对台内监察外,还可以与另外两位监察主管司隶校尉和御史中丞互相“纠弹”,形成互为监察的关系。这样,就使监察官也被置于他人监察之下,有利于防范监察人员本身的腐败。尚书左丞与御史中丞互为监察的关系在隋唐以后逐渐制度化,这对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逐步健全具有重大的意义。

更有甚者,由于魏晋以后尚书台逐渐掌管全国政务,和其他机构之统治事务密切关联,很难截然分开,所以左丞由纠弹尚书各官很自然就向台外扩展,进而发展到从京师到地方已经没有左丞不可纠弹的官吏。这是魏晋南北朝左丞职掌的一大特点。参见祝总斌《魏晋南北朝尚书左丞纠弹职掌考》,《文史》1990年总32期。

第四节特任监察官员

魏晋南北朝监察体制中的官职大体分为三类,其第三类是特任监察官员,这是直接受命并直接控制于君主的监察官员。参见黄惠贤《中国政治制度通史·魏晋南北朝》,第293—303页。以下内容主要参照黄惠贤著作,恕不一一出注。它们是曹操的刺奸、曹魏与孙吴的校事、南朝的行事和典签、北魏的候官等。

王莽曾置所谓左、右刺奸。后来,东汉光武帝置刺奸将军,但只是一时的设置。东汉末的建安年间,曹操任司空,专制朝政。当时东汉朝廷迁都于许,而曹操的司空府驻邺城。许都的汉朝廷置有御史台,邺城的司空府设置刺奸主簿。在刺奸主簿之下,设左、右刺奸掾。曹操设置刺奸主簿的用意在于整肃实际总理大政的司空府吏治,因此刺奸行使的是类似御史中丞的职权。

建安十八年(213年),曹操建魏国,置校事官职。校事即抚军校事,又称抚军都尉。校事也是权宜之职,因为曹魏“大业草创,众官未备,而军旅勤苦,民心不安,乃有小罪,不可不察,故置校事,取其一切耳,然检御有方,不至纵恣也。此霸世之权宜,非帝王之正典”。后来校事权力逐渐扩张,乃至不可一世:“其后渐蒙见任,复为疾病,转相因仍,莫正其本。遂令上察宫庙,下摄众司,官无局业,职无分限,随意任情,唯心所适。法造于笔端,不依科诏;狱成于门下,不顾覆讯。”《三国志》卷十四《魏书·程晓传》。

校事初置时确实能够监察官员“奸罪”,有利于整顿吏治。但是,由于校事只对最高统治者一人负责,因而往往随最高统治者的爱憎行事。尔后,又发展到因个人的爱憎而作威作福。曹操专权时期,有民谣曰:“不畏曹公,但畏卢洪;卢洪尚可,赵达杀我!”《太平御览》卷二百四十一《职官部》三十九“都尉”条引《魏略》。卢洪、赵达都是曹操起用的校事,他们依仗曹操而狐假虎威,专横擅权,使校事逐渐失去最初“检御有方”的功能,成为权力之争的工具。时任法曹掾的高柔对卢洪、赵达进行抨击,并建议曹操检治他们。史载:“时置校事卢洪、赵达等,使察群下,柔谏曰:‘设官分职,各有所司。今置校事,既非居上信下之旨。又达等数以憎爱擅作威福,宜检治之。’太祖曰:‘卿知达等,恐不如吾也。要能刺举而辨众事,使贤人君子为之,则不能也。昔叔孙通用群盗,良有以也。’达等后奸利发,太祖杀之以谢于柔。”《三国志》卷二十四《魏书·高柔传》。对于高柔的建议,曹操的观点是,必须用卢洪、赵达这帮奸人,才能查出奸罪来。曹操的观点不无道理,然而,以奸治奸,只能更生奸猾,并不利于监察事务的正常进行。

曹魏代汉以后,继续任用出身寒门庶族者当校事,与御史台等机构同时从事监察。这样一来,校事体制不仅与御史台发生冲突,而且引发世家大族的不满与攻击。曹魏的文帝和明帝为了维护皇权,适当地压抑门阀势力,依然重用校事。嘉平元年(249年)发生“高平陵事变”,司马氏篡夺政权。世家大族出身的黄门侍郎程晓乘机上疏抨击抚军校事尹模,称“其治事,以刻暴为公严,以循理为怯弱。外则托天威以为声势,内则聚群奸以为腹心。大臣耻与分势,含忍而不言,小人畏其锋芒,郁结而无告。至使尹模公于目下肆其奸慝;罪恶之著,行路皆知,纤恶之过,积年不闻。既非《周礼》设官之意,又非《春秋》十等之义也”。他认为,“今外有公卿将校总统诸署,内有侍中尚书综理万机,司隶校尉督察京辇,御史中丞董摄宫殿,皆高选贤才以充其职,申明科诏以督其违。若此诸贤犹不足任,校事小吏,益不可信。若此诸贤各思尽忠,校事区区,亦复无益。若更高选国士以为校事,则是中丞司隶重增一官耳。若如旧选,尹模之奸今复发矣。进退推算,无所用之”。《三国志》卷十四《魏书·程晓传》。于是司马氏将校事废除。

孙权为了打击江东的世家,也于嘉禾年间(232—238年)置校事。孙吴的校事隶属于中书,又称中书典校,其职责为典校诸官府以及州郡文书,可以劾奏将相大臣。孙吴的校事虽然具有监察职责,但也是权力之争的工具。在孙吴的校事中权势最盛的是吕壹。“吕壹、秦博为中书,典校诸官府及州郡文书。壹等因此渐作威福,遂造作榷酤障管之利,举罪纠奸,纤介必闻,重以深案丑诬,毁短大臣,排陷无辜”《三国志》卷五十二《吴书·顾雍传》。。被吕壹等“排陷”的不仅有一般臣僚,就连丞相顾雍、左将军朱据也未能免详见《三国志》卷五十二《吴书·顾雍传》、卷五十七《吴书·朱据传》。。不过,孙权重用校事,很快就遭到江东世家大族的抵制,陆逊、潘睿、诸葛瑾、羊玄、步骘、朱然、吕岱等大臣都起而谴责吕壹。孙权在江东世家强大的压力下不得不“引咎责躬”《三国志》卷四十七《吴书·孙权传》。,诛杀吕壹。建兴元年(252年)孙亮继位,诸葛恪任太傅辅政,校事制度被废止。

南朝为了加强对于地方的监察,特别设置了行事和典签。行事全称为行某府州事。刘宋元嘉六年(429年),以当时年仅十七岁的江夏王刘义恭为都督荆湘八州诸军事、荆州刺史,镇守江陵,而以南阳刘湛领抚军长史,行府州事。此后,年幼的诸王出镇,均委任行事代为行使职权。于是,行事控制地方实权,出镇的诸王反而被架空。待到诸王年长之时,便与行事发生权力之争。刘宋孝武帝时,更是依靠行事作为耳目,以监视出镇的宗王。行事一般由宗王的主要僚佐长史或司马担任,大多为世家出身的子弟。

南朝刘宋皇帝还在出镇的宗王身边委派自己的亲信任典签,以监察宗王的举动。典签均为寒人出身,在晋朝职权不大,只是都督府中管理文书的官员。刘宋、梁、南齐间,宗王出镇地方,委派典签协助或代替宗王处理军政事务。特别是州郡议事,照例须写在纸签上,交由典签汇总、整理,因而典签逐渐成为朝廷在地方特置的监察官。典签对地方的监察权力主要体现在副署公文和向皇帝密报上。宗王或刺史向朝廷呈奏的公文,须由典签副署,方为有效。典签在一年中常常数次返回京城,向皇帝面陈事宜,以便皇帝及时了解宗王或刺史以及地方其他重要官员的动向。等回到地方以后,又以奉旨行事的名义,掌控宗王或刺史。发展到后来,典签最主要的职责就成了随时随地把宗王或刺史的言行及时上报皇帝。

典签的存在,使宗王以及地方官员均如芒刺在背,惶恐不得安宁。名义上镇守一方的宗王、刺史及所属官员只得对典签唯命是听,不敢有所得罪。一旦得罪典签,便会招来灾祸。史载:

“先是(南齐)高帝、武帝为诸王置典签帅,一方之事,悉以委之。每至觐接,辄留心顾问,刺史行事之美恶,系于典签之口,莫不折节推奉,恒虑弗及,于是威行州部,权重蕃君。武陵王晔为江州,性烈直不可忤。典签赵渥之曰:‘今出都易刺史。’及见武帝相诬,晔遂免还。”《南史》卷四十四《巴陵王子伦传》。

武陵王萧晔因为性情暴躁而得罪典签赵渥之,因此被免去方镇大员的职权。

典签不但协助和代理军政事务,而且还要照顾宗王的饮食起居,比行事更加接近宗王,实际上成为皇帝安插在宗王身边的监视器。

南齐末年,典签还都密报制度废除,典签的权势才减弱下来。

北朝也设有典签。北朝典签为州之内总管,但是却不见其有伺察推监之权,此或即南、北典签不同之处。

北魏前期的候官也属于特任的监察官员。北魏天兴四年(401年),道武帝撤销了建立不久的兰台,将监察职权划归于内省的候官曹。候官曹属于鲜卑官制系统的机构。鲜卑官制系统的官名大多取自然器物的名称,用以象征其职权方面的意义。候官的别名为白鹭,取白鹭延颈远望的寓意。兰台撤销后,候官曹发展成为庞大的机构,分为内、外,担负监察诸曹以及外部州镇的职责。文成帝时,候官曹的候官发展到数以千计。候官“至有微服杂乱于府寺间,以求百官疵失。其所穷治,有司苦加讯恻,而多相诬逮,辄劾以不敬”(《魏书》卷一百一十一《刑罚志》)。此类候官的性质,与其说是监察官,倒不如说是密探。孝文帝太和年间(477—499年),候官的势力逐渐削弱。

魏晋南北朝虽然是政治动乱、战争频仍的时代,但是各朝在监察官吏的问题上都十分重视。因此,无论是专职监察机构,还是兼职监察机构,以及特任监察机构都有所发展。只是监察职权常常被使用于权力之争,因而对于消除官场腐败的力度往往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