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国际法的理念与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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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现代国际私法理念的创设(1)

从国际私法的历史看,大体上在18世纪上半叶以前,除了在中国唐朝《永徽律》等立法中有冲突规范的成文法规定外,在西方还只处在“法理学与科学的国际私法”阶段,即只表现为各种学说的或学理的形态。到了18世纪下半叶以后,才开始进入“立法的国际私法”阶段。因此,可以说,国际私法是从学说法逐渐发展成为制定法的。而且,即使在今天,国际私法的理论对其立法、司法实践的影响力也是其他法律部门所不可比拟的。

本章将按照萌芽阶段的国际私法(13世纪以前)、早期的国际私法(13-18世纪)、近代国际私法(19-20世纪中叶)、现代国际私法(20世纪中叶以后)的顺序,对国际私法的历史进行追溯。

国际私法发展的历史沿革

一、萌芽阶段的国际私法

法律冲突的产生是不同法域之间民事关系交往的结果。13世纪以前,国际民商事交往很少,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很少,各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处于萌芽状态。在古代欧洲,随着古罗马征服地区的扩大,罗马人与被征服地区的居民和异邦人之间的民事、商业交往也产生并得到了发展,但后者不能享有罗马公民权,也不受市民法的保护。为了调整他们之间以及他们与罗马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元3世纪,在古罗马诞生了“万民法”。“万民法”是通过罗马外事裁判官的司法活动制定、并由罗马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适用于罗马市民与非罗马市民间,以及非罗马市民之间的民事关系。不过,万民法属于罗马内国法。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寿终正寝以后,欧洲大陆相继进入种族法时代和属地法时代。在西罗马帝国灭亡后大约四百余年的种族法时代,每一民族的人,无论居住何地,永远受其民族固有法律和习惯的支配,族法永远只支配本族人民,族法不适用于异族人,各种族的人之间发生法律行为时各受本族法的支配。自公元10世纪后,欧洲社会进入属地法时代,法律的适用范围是以领土界限为划分标准的,凡在领土内居住的所有人,不论其属什么民族,一律不得适用本族法律,而必须受当地法律与习惯的支配。

二、早期的国际私法

(一)法则区别说

这一时期,大体包括从14世纪初起到19世纪中叶近代国际私法的诞生前后近五个世纪的国际私法的发展历程。13世纪后,“法则区别说”的出现,标志着一个新的部门法学——国际私法学终于诞生。法则区别说发祥于意大利半岛。当时的意大利商业繁荣,不同城邦之间的商业往来十分频繁,因此,民商事纠纷也较多。当时罗马法普遍适用于各城邦,而各城邦同时各自制定了“法则”,仅在各城邦国家内部有效。这种各地方法律和作为普通法的罗马法同时适用的情况引起了法学家们对发生民事纠纷时如何在几个法律体系中进行法律选择的兴趣。巴托鲁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法律具有域外效力的见解,他将法则分为人法和物法。人法是关于人的身份关系和行为能力的法则,一个城邦国家的法律适用于其国民,无论其在境内还是境外,因此,这类法则在其法域之外仍有效。而物法则只适用于其境内的一切物。法律的域外效力为适用外国法提供了理论依据,因此,巴托鲁斯被誉为国际私法的鼻祖。

16世纪,法则区别说传入法国后得到了新的发展。法国的杜摩兰进一步继承和发扬了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他承袭了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也把法律区分为“物法”和“人法”,但是他极力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而缩小“物法”的适用范围。在契约关系中,他甚至主张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习惯法。与杜摩兰对立的是处于同时代的法国历史学家达让特莱,他主张限制“人法”的适用范围,而尽力扩大“物法”的适用范围,凡兼及人与物的混合法则应视为物法。

(二)国际礼让说

17世纪中叶,随着荷兰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荷兰在成为欧洲经济中心的同时,也成为国际私法的研究中心。以胡伯为代表的荷兰国际私法学说渗透在英美法的理论和实践中,至今仍是这些国家法律冲突论的基础。胡伯理论中的国际礼让说也被誉为典型的既得权学说或现代国际私法连接规则方法的先驱。国际礼让学说包含了三项原则:

第一、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在境外则无效;

第二、凡发现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与临时出现的,都可以视为主权者的臣民;

第三、每一个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在自己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至于损害自己的主权权力及臣民的利益。

上述前两项原则的实质是国际公法上的原则,其根据是主权者管辖权的划分,它们是为论证第三项原则服务的。只有第三项原则阐述了适用外国法的根据和条件,才是国际私法原则,首次表明了在16、17世纪国际公法上的主权观念的影响下加上当时荷兰对外需要维护自己的独立、对内需要控制地方封建势力的分裂倾向的特殊历史背景,国际私法在性质上出现了从普遍主义到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倒退,从而使国际私法只具有国内法性质的观点占据了统治地位。但是国际礼让说也反对国家可以不顾及礼让而一概拒绝赋予外国法的域外效力。这就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置于国家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加以考察了。

(三)新法兰西学派与《法国民法典》

国际私法的研究中心虽然在17世纪由法国转移到了荷兰,但法国的国际私法研究仍在发展中,形成了国际私法学说史上的新法兰西学派。新法兰西学派仍坚持法则区别说,并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认为物是为人而存在的,人可以制约物,混合法则基本上是人法。17、18世纪法国的国际私法研究对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编撰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法国民法典是1804年在拿破仑亲自主持下制定的、资本主义社会最早的一部民法典。该法典大都采用了单边冲突规范,强调法国法的适用,例如强调“治安法律”的绝对属地性;不动产,即使属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律;有关个人身份及享受权利的能力的法律适用于全体法国人,即使其居住在国外也一样。法国民法典的诞生标志着国际私法由学说法和习惯法进入了制定法的阶段。法国民法典对国际私法的影响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国际私法的“国际性”更为突出。自巴托鲁斯以来法则区别说的研究,主要侧重于一国内部各城邦或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但法国民法典施行后,法国各地方法律得以统一,一国内部的法律冲突问题不复存在,冲突规范解决的是法国与其他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因此,法国民法典为近现代意义上的国际私法拉开了序幕。第二、本国法主义的诞生。法国民法典的诞生,表明适用法国全境的法律得以实现,属人法有了更完整、全面的含义,它不仅是指当事人的住所地法,而且还意味着当事人的本国法。法国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国际私法从此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三、近代国际私法

19世纪是国际私法理论和立法充分发展的阶段,涌现了一批很有成就的冲突法学家。诸如美国的学者斯托雷,德国的教授萨维尼,意大利的政治家、法学家孟西尼和英国的戴西等。

(一)斯托雷的判例分析法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每个州都因有自己的立法权而成为相对独立的法域,因此,各州之间以及美国与外国之间,法律冲突时有发生。19世纪后,随着不同国籍的人纷纷涌向美国,不同国籍的人之间的民商事纠纷也越来越多。在这一历史背景下,当时美国的最高法院法官、哈佛大学教授斯托雷在继承和发扬胡伯的国际礼让说的基础上,提出:每个国家在其领土内享有一种专属的主权和管辖权,每个国家的法律都不能直接对其境外的财产发生效力或约束力,但是为了促进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只要外国法与本国的政策和利益不相抵触,就应当推定这个外国法被本国法院所默示接受。与胡伯所不同的是,斯托雷明确地将“国际礼让”表述为一种国内法上的规定,完全否认国际礼让是国际习惯法加给国家的一种义务。在这个意义上,斯托雷认为国际私法是一种国内法。此外,斯托雷还将他的学说体系建立在大量的分析美国各州之间区际法律冲突的案例基础上,摒弃了自法则区别说以来把法律分为人法、物法和混合法的传统做法,而是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性质,去分析法律适用问题。

(二)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萨维尼是19世纪德国著名的私法学家。他提出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以对法律关系的性质分析入手探寻法律的适用,取代了从法则的性质入手的自然法学派理论,从而实现了方法论上的根本变革。

萨维尼认为,“法律关系本座说”所赖以建立的基础是:在国家间相互交往的国际社会,内外国法律之间是平等的,每一个法律关系按其本身的性质必定有其本座,依其本座寻找调整该法律关系的准据法,而不论该准据法是外国法还是内国法。他认为,依照法律关系的本座寻找准据法,可以达到法院判决一致的效果,而不论该案件在何国受理。此外,萨维尼还提出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作为法律关系本座说的例外情况予以适用。

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为准据法提供了理论依据,并对后来国际私法的“法律关系中心说”、“连接关系聚集地说”、“最密切联系说”等种种理论产生重要影响。

(三)孟西尼的本国法论

孟西尼(1817-1888)是意大利的著名政治家、法学家,属人法学派的创始人。他认为,构成法律选择基础的应该是国籍、当事人和主权三种因素,其中尤以国籍起决定作用。也就是说,不论何种法律关系,其应适用的法律,原则上都应以国籍作为连接点,除非在契约关系中当事人另有意思表示或所欲适用的外国法律违背内国的公共秩序时,才可以适用国籍以外的其他连接因素来选择准据法。后人将孟西尼的学说概括为三项原则:国籍原则——本国法原则、主权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自由原则——契约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以国籍主义为核心的孟西尼学说对19世纪和20世纪的国际私法立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孟西尼起草的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更以国籍作为连接因素为其特点的。后来的《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以及1918年中国北洋政府颁布的法律适用条例,在关于人的身份能力、亲属关系和继承关系等方面都以国籍作为连接因素。20世纪初的海牙公约,1928年希腊的《布斯塔曼特法典》也都采用了孟西尼的国籍主义体系。

(四)戴西的既得权说

英国的戴西与美国的斯托雷齐名,同为国际私法英美学派的奠基人。

戴西在批判国际礼让说时则指出,法院适用外国法是为了给本国的或外国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供方便和避免不公正的结果,而不是出于对外国法显示礼貌的愿望。戴西的既得权说的理论基础是法律的严格属地性原则。戴西认为,一国的法官只负责适用本国的法律,而没有义务直接承认或适用外国法,也不能直接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但为了保障合法法律关系的稳定性,诉讼当事人根据外国法或外国判决所已经取得的权利,应在法院地国得到保护,文明国家的全部冲突法,正是建立在根据一国法律正当取得的权利也必须被其他任何国家承认或保护的基础上。戴西的既得权说曾得到很多国际私法学家的赞同。1934年的美国第一部《冲突法重述》就把既得权说作为其理论基础。然而“既得权说”存在着无法解释的理论上的矛盾:既坚持法院不能适用外国法,又要求法院承认和执行依外国法创设的权利,这构成了戴西的既得权说的理论缺陷。

四、现代国际私法

现代国际私法主要是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国际私法。

(一)现代英美国际私法

尽管英美国家的国际私法的研究远远晚于欧洲大陆国家,但到了20世纪,英美国家的国际私法研究日益发展起来。戴西的既得权说曾在英美国家得到很多学者的赞同,后又逐渐遭到学者们的批判,如英国著名国际私法学家莫里斯、戚希尔等。以既得权说作为其理论基础的美国第一部《冲突法重述》自出版后就遭到美国一些学者的批判,可以说,美国现代国际私法理论正是在抨击和批判第一部《冲突法重述》的思潮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传统的国际私法是根据一个预先确定的联系因素来确定案件的准据法。美国现代国际私法理论认为,传统的国际私法是研究法律适用的一些具体规则,这些具体规则是“毫无道理”的“机械公式”,是一个“诡辩的、神秘的和失败的领域”。美国现代国际私法理论主张对法律及其背后所体现的目的或政策进行分析,并以灵活和多种连接因素的方法来确定法律的适用。纽约州法院审理的“贝科克诉杰克逊”一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在该案中,法院将侵权行为地、当事人住所地、出发地和最终目的地等多个连接因素结合起来,作为分析案件最密切联系地的基础,并结合了不同州法律所体现的政策和目的以确定案件的准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