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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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其他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4)

集成电路的设想首先由英国科学家达默提出。1958年,美国德克萨斯仪器公司在一块硅片上制成包括晶体管电阻、电容的振荡器,这标志着集成电路的诞生。随后,集成电路技术飞速发展,集成度越来越高,集成规模也越来越大。集成电路具有体积小、速度快、能耗低、寿命长、耐震动和可靠性高等优点,其应用也越来越广泛。现实生活中的所有电子产品,小到收音机、电视机、电话、音乐贺卡,大到数控机床、卫星、导弹、巨型计算机都有集成电路的身影。在现代社会中可以说人人都离不开集成电路,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大多与集成电路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甚至可以说集成电路技术造就了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对这些企业而言,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显得尤其重要。

集成电路是一种综合的技术成果,它包括布图设计和工艺技术。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也就是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对集成电路产品的材料层之间的三维配置模式的图形化。这种图形化过去常常表现为以掩膜图形的方式存在于掩膜板上,即在一套掩模板上包含了一种集成电路的全部布图设计。但现在这种用掩模板生产集成电路的方法已经很少了,大多采取了以编码方式存在于磁盘、磁带等载体中。无论记录于掩膜板上还是记录于磁盘、磁带中,都只是存在方式的不同,它们所反映的都是集成电路中的三维配置。这种由某种载体所反映出来的,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三维配置,就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二)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必要性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一种智力成果,它的产生需要付出巨大的人力、物力。开发一种新的集成电路布图常常要花费数万美元,以及数年的时间才能完成。而如果采用仿制的方法,往往投入只有不到开发投资的10%,仿制时间也仅需几个月。因此,很多企业采用仿制他人集成电路的方式节约开支,牟取不正当的利益。这使得许多从事开发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企业遭受极大的损失,也挫伤了开发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积极性。所以,开发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企业强烈要求保护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禁止其他任何人肆意的仿制行为。

从国家的角度而言,美国、日本等集成电路技术发达的国家也迫切需要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维护其经济利益。据统计,1999年全球集成电路的销售额为1250亿美元,预计未来10年内,世界集成电路销售额将以年平均15%的速度增长,2010年将达到6000到8000亿美元。其中美国和日本各占40%左右的市场份额,处于绝对的领先地位。近年来我国的集成电路产量持续快速增长。2002年,我国集成电路产量为96.3亿块,同比增长51.4%;产值也比上年增长22.5%。集成电路是最能体现知识经济特征的典型产品之一。抓住了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就能促进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现代经济发展的数据表明,GDP每增长100元,需要10元左右电子工业产值和1-2元集成电路产值的支持。作为当今世界经济竞争的焦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集成电路已日益成为经济发展的命脉、社会进步的基础、国际竞争的筹码和国家安全的保障。所以,无论是从国际交往,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都是非常必要的。

二、国外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

(一)国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的发展

由于集成电路所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以及仿制者对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所造成的危害,要求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呼声越来越高。美国是世界上集成电路产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集成电路的生产和出口量都很大。为了保持其集成电路产业上的国际领先地位,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半导体芯片保护法》,这是世界上第一个有关集成电路的专门立法保护,它的颁布和施行对于今后各国的立法,及国际集成电路保护制度的创立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除美国以外,日本的集成电路产业也十分发达,日本也效仿美国,在1985年颁布了《关于半导体集成电路配置的法律》。1986年12月16日欧共体颁布了《关于半导体芯片产品拓扑图保护的委员会指令》(简称《欧共体指令》)。该指令要求各成员国根据本指令的规定通过授予专有权的形式来保护半导体产品拓扑图。瑞典在1986年12月18日颁布了《半导体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英国在1987年10月通过了《关于保护微电子半导体产品布图设计的法律》。此后,奥地利、比利时、俄罗斯、意大利、葡萄牙、丹麦、西班牙、荷兰、法国等国陆续颁布了保护半导体芯片布图设计的法律。

在世界各国积极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立法的同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开始研究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1989年5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华盛顿召开的专门会议上通过了《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也称《华盛顿条约》)。该条约对缔约方相互之间所给予的国民待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受保护条件、保护的法律形式和范围,以及权利的限制和保护所要求履行的手续等作了具体规定。在世界贸易组织所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中,也规定了关于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内容。

(二)国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模式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的早期,人们试图用专利法来进行保护。虽然集成电路的技术方案可以成为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但是大部分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却无法得到专利法的保护。因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毕竟是一种图形设计,集成电路的设计思想基本上都是相同的。虽然将大量元件设计在一个半导体硅晶片上,发挥特定的功能需要制造者付出一定的智力劳动,但是其创造性很难达到专利法的要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往往是普通技术人员所容易预测到的。另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虽然可以作为方法专利受到保护,但是由于同一种方法往往可以生产多种集成电路,而一种集成电路又可以用多种方法生产,所以方法专利权保护集成电路很不充分。从专利获得的程序要件来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也很难满足。由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过于复杂,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就十分困难,审查人员的审查也非常耗时耗力。而且,集成电路的发展非常迅速,专利审查的周期比较长,很有可能一项集成电路专利审查还没有结束,该集成电路就已经过时了。所以,专利法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方式是很难实施的。

除了专利法保护以外,人们还想到了用著作权法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1979年,美国众议院议员爱德华等人,提出了采用修改著作权法的方式来保护集成电路芯片的议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虽然是一种图形,具有可复制性,但是它与传统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有着本质的区别。首先,著作权法中所说的作品是表达作者思想情感的,是作者思想情感的表达形式。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则是由电子元件及连结这些元件的导线所组成的三维配置,是一种具有电子功能的实用性产品,不是制造者思想情感的表达。其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具有实用性的功能,而著作权的客体则一般是不具有实用性的。第三,著作权法中对受保护的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要求比较低,这不适合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此外,著作权的保护期很长,不适合保护更新速度极快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所以,用著作权法保护集成电路也是行不通的。

商业秘密的保护也不适合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因为集成电路产品一旦出售,其布图设计也就公开了。而根据商业秘密保护的特点,丧失了秘密性也就不能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而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很容易通过逆向工程的方式获得,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逆向工程是不构成商业秘密侵权的。

在已有的法律制度不能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供保护的情况下,专门法保护成为了惟一的选择。现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取了专门立法的方式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门法针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特点,对保护内容、取得方式、转让、许可、保护期限等作出规定,更加适合于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

三、我国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

(一)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制定

随着集成电路产业的迅猛发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迫切地摆在了我们面前。我国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知识产权保护一直采取积极的态度,为国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制度的建立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我国的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十分迅猛,客观上产生了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需要。我国早在1989年5月,就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上签了字,成为首批在该条约上签字的国家。我国现在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在世贸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专门规定了集成电路的保护。为了保护集成电路产业,也是为了履行相关条约、协议的义务,我国采用了现今国际上比较通行的专门法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模式,在2001年10月1日颁布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条例共分为6章,分别是总则、布图设计专有权、布图设计登记、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使、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作了详细的规定。

(二)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内容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概念的含义。在我国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中规定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相关概念的含义。

《条例》第二条规定,集成电路,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