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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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绪论(7)

3.商业秘密保护。对企业的核心技术,即可采取商业秘密来保护(秘密保护),也可采用专利保护(公开保护)。对于一些不易被他人模仿、复制的技术及通过逆向研究也无法获得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可采取商业秘密保护。采取商业秘密保护,则要做好相关的保密措施、与技术人员订立保密协议及竞业禁止协议等。商业秘密保护的与专利保护相比,主要是保护时间不受限制,但是保护力度弱。对高新技术应当尽可能采取专利保护,专利保护比商业秘密保护的强度大。

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在立法上基本完善,基本达到了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一致,现在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法律实施,以及针对网络技术及现代生物技术的法律法规的完善。

(三)其他法律和政策保护

高新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除了知识产权法以外,《对外贸易法》、《科技进步法》、《科技成果转化法》、《种子法》《农业法》等也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规定,从不同方面保护高新技术成果。在政策层面上,对高新技术企业予以扶持。例如我国对高新技术园区内的企业实行所得税减免、土地出让金减免、借贷金融、进出口产品、人员聘任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我国还应当建立知识产权扶持基金,在技术研发、专利申请、产业化等方面扶持高新技术企业。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投入不足是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不强的原因之一,在研发经费上的投入上,我国每年投入经费大约600亿人民币,折合美元70亿,而美国的IBM、微软一年的经费就达到53亿多美元,我国的研发经费占GDP(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是0·8%,发达国家占2%左右,有些国家如瑞士达到3%。

五、高新技术产权化、产业化战略

(一)高新技术成果的产权化

高新技术产权化是指明确高新技术成果的权利主体、成果归属、利益分享。知识经济的核心是知识的产权化。明晰的产权界定,是知识产品发挥作用的基础,保持经济的有效增长,需要确立产权制度,形成对个人的一种激励,最终达到社会效率的增长。产权是财产权归属在法律上的反映,明确产权关系是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前提。一项技术开发完成,发明人设计人、申请权归属、将来的专利权归属、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等有关主体的法律问题及利益分享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或根据约定做出明确界定,及时产权化,若产权不明晰,就会产生纠纷,影响技术创新积极性。技术开发成功,对科技成果权的产权明晰,创造者获得合法的产权,才能真正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作用,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高新技术产业化

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是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点。产业化指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市场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将使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技术和产品发展有三个阶段,一是基础科学研究,二是应用科学研究,三是产品化和产业化。经过前两个阶段获得了技术成果,第三步就是新技术的商品化和产业化是技术创新的根本目的,是高新技术发展的必由之路。以微电子技术、信息技术、现代生物技术为核心的高新技术存在广阔的市场前景,开发一项高新技术就会成就一个新的产业。新技术开发研制成功后,首先将其经过实验或试制成功后,然后投入生产领域,转化为生产力,实现开发高新技术、保护高新技术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一体化,真正发挥科技对生产力的推动作用。

高新技术的竞争最终是高新技术产业和产品的竞争。工业经济注重的是材料、能源产品的流通与消费,而知识经济注重的是知识、技术的流通、交换与消费。高新技术产业化,是对知识的创新与运用,也是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能力和水平的体现。科技成果形成后,不能仅仅停留在论文发表、专著出版中,而是尽快将科技成果转化,使其产业化、商品化、资产化、资本化,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实现其商品价值,掌握市场主动权,产生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我国以往有些科研人员只重视论文发表的数量和级别,结果造成许多研究成果尚未投入实施就被公之于世,失去了将其产业化和产权化的机会;新技术创造出来,束之高阁,纸上谈兵,不投入生产领域,也是毫无意义的。

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化率比较低,投入产出比率不协调。国家出台许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1999年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指出:促进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政府在转化中的作用。在增加科研经费投入方面,国家通过产业政策发挥引导、扶持、推进的作用。科技部2000年《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规定: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优惠待遇,如申请专利给予资助、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税收减免、软件企业降低征收率、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国内没有的先进技术和设备的进口实行税收扶持政策。在遵守《政府采购法》的前提下,对高新技术企业予以扶持,给予优惠,发挥对高新技术的推动作用。政府采购行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政府采购行为支持其产品进入市场,能够加大新技术产品市场的形成;还能够鼓励投资,降低高新技术投资的风险,对风险资金的介入起保证作用;政府订单的增大,能够刺激高技术产品消费。

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是“法制”经济,尽管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制定许多优惠政策,但是,高新技术产品市场化,仍然要受制与市场竞争规则的约束,在技术成果转化、技术贸易的各个环节,用合同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来保护技术交易有序进行,实现科技与经济的有效结合,达到科技与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六、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协调一致战略21世纪,全球经济一体化、国际贸易自由化趋势已经形成,国际间的经济与技术贸易增多,技术合作相互依赖性强,技术互相支持,高端产品包含的技术往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因此,国际交流与合作将更为普遍,它是参与国际竞争、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需要。我国在引进先进技术中,实行与国际大公司的联合,借鉴吸收国际领先的优秀技术,集中技术优势,更为重要的是在吸收引进的基础上进行技术创新。在国际技术贸易中,应当遵守共同的协调经济和技术发展的基本规则,需要各国国内法与国际公约协调一致,逐渐打破地域性限制,按照国际公约的标准有效保护高新技术。

知识产权制度是保障技术交易秩序的法律制度之一,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相继签订,淡化了知识产权地域性,顺应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大趋势,促进了国际间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随着知识产权贸易的增多,国际组织以及外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对我国产生很大影响。我国已经加入WTO,WTO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规则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我国应全面履行该协议。在国内法方面,我国在入世之前修改了几个主要的知识产权法律,法律体系基本完备,达到比较先进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并且与国际保护趋势基本一致。

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要熟悉WTO有关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一方面是有效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打击侵权行为,防范竞争对手,另一方面针对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运用反垄断法奋力反击,反对知识霸权。在使用他人享有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时,通过专利文献检索,搞清楚其法律状态,合法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要取得许可或转让,避免侵权。TRIPS协议的一个重要规定,就是将知识产权与贸易报复直接挂钩,并引入了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透明度原则、公正原则,对权利人因权利遭受的损失应充分赔偿。若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WTO将会启动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造成的直接后果是可能遭到其他成员国对本国经济与贸易的交叉报复行动,而不仅仅只是权利人的报复。我国所遭遇3C、6C专利联盟征收DVD专利费案件就是一个典型。

我国要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中力争增加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及我国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内容,将我们的长项纳入保护范围,如传统知识、遗传资源、民间文化以及我国占有优势的动植物品种、中医药及中医治疗方法的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相对薄弱的世界驰名商标、高新技术专利上加快研究步伐,引进世界先进技术,在其基础上改进创新。

七、确立知识产权评估制度,建立知识产权资本化、股份化机制战略知识经济社会,无形资产将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本,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可以参与入股投资,参与分配。国际贸易中,单纯的技术转让已经成为下降趋势,在严密保护核心技术的情况下通过技术投资入股方式成为一种牟取利益最大化的趋势。高科技成果的资本化、股份化,使权利人参与入股分红,解决了技术创新的融资机制,有利于培育高科技资本市场,保证技术创新的资金,扶持高新技术创新及成果转化。在知识产权制度中,确立知识产权运营的资本化和股份化制度,采取股权激励制度,使高新技术的发明人享有一定份额的股权。对企业享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商标、商号、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首先由评估机构做出合理估价,以利于对企业无形资产做出正确核算。其次,进行知识产权资本化和股份化运营,包括将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入股、在企业创设过程的出资、或是作为许可他人使用及转让中价值计算的基础。一个知名的品牌、一项技术含量高的核心技术,即使其所属的企业遭遇不测,但是依靠该品牌的良好信誉和技术成果的无形资产价值,企业也可以东山再起。

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股东、发起人可以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投资入股,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上海市政府1998年就出台了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作价入股可占注册资本的35%,成果完成者个人可享有其中20%的股权。这些新政策,造就许多“科技富翁”,这些“科技富翁”带动所在企业不断创新新技术,并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高新技术知识产权战略还包括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管理战略,知识产权预警机制战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