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在各种权力的平衡性上,在总统制国家,同级权力结构的平衡性强,例如美国的就是典型的三权分立的权力结构。而在议会制国家,同级权力结构中议会的权力较大一些,例如,英国就是典型。即使如此,在资产阶级国家中,“三权分立”仍是其本质内容。
分权式权力结构的本质和基本特点,是其权力结构的功能体现在各个权力机关之间分权制衡中,并且,通过以权力制约权力来发挥作用。在对利益进行权威性的调控中,分权式的权力结构是通过资产阶级民主的形式来实现的。其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各个利益主体把利益的实现放在政治权力的获得上,这就是通过选举代表其利益的政党,或者政党领袖来掌握政权,从而使利益的权威性调控反映出自己的利益和意志,这样,最终使利益的调控有利于己。另一方面,各个利益主体在权力机构制定和执行政策的过程中,通过利益集团或者政党进行利益表达和利益综合,从而使其利益在立法和政府执法的过程中得以实现。正是因此,分权式的权力结构在对于利益的权威性分配的过程中,各个权力主体的关系和活动特别复杂,变化无常,甚至有时不择手段来获得利益。
在上述基础上,分权式权力结构在现实中运行的结果,表现为在资产阶级的权力机构中,如果各个集团代表的利益出现矛盾,那么,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各个权力机关时常出现互相扯皮和掣肘,相互倾轧,结果政局动荡不安,从而使其对于利益的权威性的调控软弱无力,也无权威可言,其利益秩序也常常反映出混乱不堪的状态。
但是,在意识形态上,由于分权式的权力结构,用民主的口号和外观,把资产阶级对于权力的垄断掩盖起来了。同时,又由于资产阶级用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方式,把调控资产阶级不同集团的之间的利益关系和维护其共同利益结合起来,容易使人看不清本质。这确实是对权力结构的高明设计。这有可能是资产阶级国家虽然常常出现民众对于利益调控的不满,从而进行游行、示威、罢工、抗议等活动,但是,资产阶级国家的权力结构仍然比较稳定的原因之一。
三、民主集中式
民主集中式的权力结构形式,是民主和集中有机统一的权力结构形式。其主要内容是,国家的最高权力统一由人民选举的有一定任期的国家立法机关来掌握,其他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均从属于国家立法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的就是典型的民主集中式的国家权力结构形式。其具体的表现就是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1〕。这种民主集中式权力结构的显著特征是:
第一,全国和地方各级权力机构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各级权力机构之间的关系是,上级权力机构监督下级权力机构,下级权力机构制定的法规性文件不得与上级权力机构的法律和法规性文件相抵触。国家的权力机关统一行使最高国家权力。
第二,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三,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内的工作程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
第四,中央和地方在国家机构的职权的划分上,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
由于民主集中制式的权力结构的本质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通过权力结构的上述特点,使国家权力结构的功能和作用体现在权力的运行上,即通过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种功能反映到对利益进行权威性调控的过程中,就是国家在全社会的成员中,“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并且,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2〕,特别是“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来调节各种利益的相互关系”〔3〕。具体的表现是,在注意个人利益、局部利益、暂时利益的同时,要照顾好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暂时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因为,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暂时利益和长远利益在民主集中制下是统一的。这样,通过民主集中式的权力结构的运行和功能的良好发挥,整个社会的利益关系从根本上就协调一致,整个社会的利益秩序就表现出稳定有序的状态。
为了使人民的利益真正得到权威性的调控,民主集中式的国家权力结构进行的利益调控活动是保证“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社会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4〕,从而使人民把自己的利益与国家的利益、自己的利益与社会的利益统一起来,真正体现出民主集中式权力结构调控利益的本质性和权威性。因为,只有人民真正参与了利益的调控活动,他们才能真心实意地维护民主集中式的权力结构对于利益的权威性调控。这也是民主集中式的权力结构对于利益进行权威性调控的优越性的体现。
从理论上说,民主集中式的权力结构是科学的权力结构形式,它既能充分发扬民主,又能集中最大力量为人民的利益办实事。
既可以防止权力过分集中甚至独裁的出现,又可以避免权力过于分散从而导致互相扯皮,影响办事效率。但是,在现实中,要注意防止偏颇一方,一方面要防止利用民主集中制的口号来进行不讲民主的集中甚至独裁;另一方面要防止利用民主集中制的名义,以行个人主义甚至极端利己主义之实。这两者都是对于民主集中式权力结构形式的破坏和滥用,国家必须予以坚决的反对和制止,从而真正发挥出民主集中式的权力结构对利益进行权威性调控的功能和作用。
上述关于政治权力结构形式的论证,主要是从宏观进行研究的,至于权力结构的具体活动,我们将在政治控制的有关内容中予以具体论证。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3、6条(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订)。
〔2〕同上注。
〔3〕《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75页。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3、6条(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