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论利益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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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 政治控制:权利与义务(3)

第三,权利的表现是人们在社会里的行为规范化的基准线。如果我们承认权利是人们在特定社会需要的权力化这一观点符合现实发展规律的话,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这种权力在人们实现利益需要的社会互动的过程中,如何调控人们之间的利益秩序,从而保证其有条不紊地实现利益,这就产生了对有效规范的需求。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就是这个道理。这也正是我们在前面研究利益秩序和政治控制的基本理论时说的,利益秩序是特定社会中各个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规范化。

什么是规范化呢?所谓规范化,就是人们在遵照特定社会某种权力体系制定或者认可的并得到其保障的行为准则时,而进行活动的秩序和状态。它包括的范围比较广泛,例如在人类历史上,有风俗习惯、道德规范、政治规范和法律规范等等。而就规范产生发展的历史逻辑而言,一般的是由微观到宏观、再由宏观到微观的过程,即从个人行动到特定社会规范的产生,规范形成以后,再约束或者影响个人的行动。其具体的操作过程大致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从社会的利益主体来说,每个主体实现利益的活动都应该而且必须合乎一定的行为规范;另一方面,从社会控制来说,要使利益秩序保持相对稳定的状态,权力主体就必须依靠和运用其权力来制定谋取利益所需要的行为规范,并且保证使这些规范得到广泛的遵守和实行,从而使利益关系达到和谐有序的状态;再一方面,从社会运行来说,如果人们的行动与规范保持一致,那就会得到权力体系的保护甚至奖励;如果维护利益秩序的规范得不到遵守,甚至有人故意破坏这些规范,掌握规范的主体就要对超越规范的行为实施相应的惩罚。

上述三个方面的内容说明,规范化的体现是在掌握规范的主体设定的条件下,以人们的行为模式和行为后果为标志的。行为模式是人们在谋取利益的活动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为标准的,它通常以指令性规范肯定人们的行为,以禁止性规范否定人们的行为;行为后果是人们违反了一定的规范所产生的某种责任。由此而来,当人们在规范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时,他们就具有了意志和行为的自由,就会得到特定社会权力体系的保护和尊重,而这对于个人来说,就是一种权利。但是,当人们在规范确定的应该干什么、不应该干什么、可以干什么范围内采取行动时,到底把自己的权利行使到什么广度和深度,那则是规范所难以确定的。例如,驾车在路上靠右行使,到底靠右多少为好,那则要根据当时道路上车辆具体运行的情况而定的,法律规范只规定一个基准线。根据上述论证,我们说权利是人们在社会中行为规范化的基准线。

第四,权利的价值是人们在特定社会中实施某种行为的资源。要理解这个问题,首先,我们应该知道什么是“资源”。从本义上讲,资源,一是指资财的来源,一般指天然的财源。二是指一国或一定地区拥有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物质要素的总称。它分为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两大类。前者如阳光、空气、水土、森林、草原、动物和矿藏等。后者如人力、信息以及劳动创造的物质财富等等。

从生产用途的各种可能性而言,各种资源都有各自的功能或作用,但从高度概括来说,资源的最大价值是满足人们某种利益需要的有用性,即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我们把“资源”这个概念引入到权利领域,就是因为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对人们实现其利益具有一定的有用性,即使用价值。那么,权利是怎样成为资源的呢?让我们从社会现实生活分析起,从人类文明发展史来看,人们生活在社会上,他们不仅因对财富的控制而有某种利益,而且他们在社会中的职业、地位、支配力、名誉、资格和他们所掌握的知识、能力、手段、信息等等,同样也能为他们带来某种利益,有时甚至超过其所控制的物质财富给他们带来的利益,对于这些能带来利益的要素,任何权力体系都要经过权力化的过程使其成为规范化了的权利,而不能使其处于我行我素的状态。正是在此意义上,权利变成了行为主体在社会交往以及其他活动中采取一定行为或者不采取一定行为的各种凭依要素的总称。而当权利一旦变成人们社会生活的因素,它就具有了资源的使用价值的特性。据此,我们可以说权利在运行过程中是人们采取一定行为的资源。例如,某人发明了一项新技术,当国家确认并登记此项发明的专利,那么,此人便拥有了该专利的所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当他以自己的发明权去转让该专利获取利益时,他的发明权就成为他谋取或实现利益的资源。再如,某人获得了一所大学教授的资格,这说明他获得了在该大学拥有在自己所从事的领域进行正当活动的权利。而当这个教授以此权利进行活动或实现其利益时,他的权利的有用性就得到了体现,因而,他的权利也就变成了他实现利益的一种资源。

这里应该说明的是,既然权利是人们在一定条件下实现利益的资源,那么,权利在社会关系中本身也是一种利益。

综上所述,可以确定,权利就是主体在谋取和实现利益的过程中所产生和拥有的并得到特定社会确认和保障的资源。

四、义务是利益反射需要付出的成本

研究了权利,我们再来看义务。为什么非研究“义务”不可?这不仅是一个理论研究的逻辑关系问题,而且是一个现实生活的社会关系问题。当我们说权利是人们在谋取和实现利益的过程中产生和拥有的得到社会确认和保障的一种资源时,那么,在理论上就提出了这种权利的实现以什么为对象、以什么来保障、以什么为实效、以什么来衡量权利实现的效益等问题。这些都要求我们在理论上进行研究和概括,而研究这些问题则属于“义务”范畴的问题。

从现实生活上讲,通常,当人们为了实现各自的利益,相互进行各种交换,甚至单方面转让其对资源的控制时,其结果是形成了客观的社会关系。在这种社会关系中,人们的利益以一定的权利出现。而当人们期望最充分地行使其权利时,这就产生了权利的保障问题。而权利的保障除了某种权力机构的保障外,大量的是其所对应的责任保障。对这种责任保障,我们把它划入义务的范畴。这也说明,义务同权利一样,是至少包括着两个人之间关系的概念。澄清了这个问题,我们在下面对义务进行探讨。

从事物的普遍性来讲,由于主体的多样性、主体利益需要的丰富性和复杂性、主体生活领域的多重性等,义务成为一个极其宽泛的概念,例如宗教义务、道德义务、政治义务、法律义务等。同时,由于人们观察事物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的差异,由于义务涉及自身利益的差别等,这也导致了人们对义务在认识上的分歧。正是因此,我们只能从利益领域中来认识义务。下面让我们从事实出发,来对“义务”进行抽象概括。

第一,义务的本质是主体利益反射需要支付的成本。在以往有关义务的理论中,人们对义务的认识,往往强调义务的外在性。

其中心观点,大体上都强调义务是社会对于主体的约束,或者说义务是主体对他人或者社会承担的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责任。这些认识应该说不无道理,本身也没有错。但是,如果从事物的本质来看,它则存在着片面性。试问,为什么某人要无缘无故地为他人或者社会承担某种责任呢?为什么某人平白无故地非得受到他人或社会的约束呢?强调义务外在性的观点显然回答不了这些问题。因此,这就需要我们首先从主体的内在性或者本质上来认识义务。

那么,从内在性上说,义务是什么呢?首先,义务是主体利益在社会中的反射。如何理解这一观点呢?为了说明问题,我们先从反射说起。反射,在不同领域内,其含义是不同的。在物理学中,反射是波在传播过程中由一种媒质达到另一种媒质的界面时返回原媒质的现象。例如,光在镜面上的反射。在生物学中,反射指动物通过中枢神经系统对刺激所做的有规律的反应。对于这些反射的基本观点,我们如果把它们引入到义务的范畴,那就比较容易理解“义务是主体利益在社会中的反射”这一命题了。让我们举例说明,例如在市场上,某甲是商品的持有者,某乙是货币的持有者,甲乙二者进行交换。如果某甲将获取货币利益的期望投射给某乙,那么,某甲从某乙处得到的利益反射就是他必须向某乙提供与其所付货币价值相等的货真价实的商品。如果他不履行此种责任的话,他的利益就不会实现。同理,某乙也是如此。我们把此种关系推而广之就知道,人们为了在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中最终实现生存和发展的利益,他必然要与他人或者社会发生各种交往。在这种交往过程中,而当他的利益以各种不同的形式投射出去,并且需要依赖社会或者他人来实现时,他通过社会或者他人这种特殊的媒质反射到他自身的即是相应的责任,我们就称之为义务。这也就是说,任何义务的本质,都是建立在义务主体利益需要的基础上的,没有利益的义务是不存在的。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也没有无缘无故的爱,那更没有无缘无故的义务,谁也不会平白无故地受他人的约束或者指使。义务只不过是主体追求利益所得到的回应。这也就是说,一个人对他人提出利益要求时,他人的要求同时返回来成为此人的义务。至于义务的大小、多少,那则由当时的条件所决定。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说义务是主体利益在社会中的反射。

但是,问题到此还没有完结。我们在上面说义务的本质是利益的反射。既然如此,主体实现其利益在社会交换中根据反射所需要做的是什么呢?这就是成本付出。为了便于理解,我们就从成本说起。从经济学的意义上说,产品成本是一个价值范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但从一般意义上说,成本是生产一种产品所需要付出的全部费用。把这种成本概念引入权利和义务的范畴,义务就是人们追求利益(在利益转化为权利后就是追求权利)所需要付出的成本。这种成本在不同的条件下可以表现为不同的形式。例如,在经济利益关系中,义务就可能以某种经济付出方式出现,如货币、物资、劳动力的付出等,通常投资是付出成本的另一种说法;在精神利益关系中,义务可能以经济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为成本付出的表现;再如在政治利益关系中,获取某种权利,其义务就以履行某种行为为成本付出。所以,这些付出用价值来认识,就是成本。再如,某人不履行义务,触犯法律,而法律追究其责任,这不是为法律付出成本,而是为其在法律上应负义务所付出的成本,或者说是代价。

理解了上述所论,就可以说义务的本质是利益反射所付出的成本。当然,义务作为成本付出的确认、范围、种类、大小、时间、方式、过程等问题,那是根据具体情况而言的。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

第二,义务是主体在实现或者谋取利益的过程中所产生的自我职责和社会职责的统一。上述所言,义务是主体利益反射需要付出的成本。如果承认这种观点可以站得住脚的话,那么,紧接着的问题是,当主体追求的利益反射到自身而异化为义务时,主体是如何认识此种义务的呢?这要从人们的社会交往说起。从一定意义上说,人类社会的发展就是一部人类交往的文明史。这种交往包括着商品的交换、信息的交流、分工的合作、感情的交流等等。人们在社会交往的过程中,逐渐地发现正常地、长久地交往的规律是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例如,在市场上,某甲将某种物品交给某乙,某乙也必须将此物品的等价物交给某甲,而不论此等价物是物品还是货币等等。当然,社会交往远远不是如此简单,有些是可以用等价物衡量的,有些却不能,但其性质却是共同的。这即是当某甲向某乙提供了有偿性或者无偿性的服务,为了偿还或者报答这一服务,某乙必须或者必然反过来给某甲以利益。久而久之,随着交往的发展,为了实现或者谋取自身的利益,人们在利益上往往就把偿还或者回报他人作为一种自我职责,来进行或者维持彼此长久友好的交往活动。这种自我职责就是我们所说的义务。在这里,我们说义务是主体的自我职责,是强调社会交往中的主体自我意识,而没有涉及到客观外界的问题。例如,某甲与某乙在火车上相遇,彼此并不认识,某乙得知某甲身无分文,于是,他向某甲赠送五十元,以帮他解决路途困难。这样,对于某甲来说,从客观外界讲,虽然某乙丝毫没有要求他还账的愿望,但是,某甲还是感到自己有向某乙还账的自我职责。这就是义务的主体自我意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