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斯大林以有计划的产品经济观点作为指导思想,极大地限制了社会主义商品关系。这就使得一个关键性的问题即商品经济与社会主义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的内在关系问题不可能得到解决。
四、我国对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认识的曲折发展过程
长期以来,我国在经济建设和经济理论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商品经济的关系问题的认识上,付出了很大的代价,走过了一段弯路。第一,在所有制方面,追求“一大二公”,竭力“穷过渡”。比如:1958年大刮“共产风”。在农村,小社并大社,高级社并人民公社,提出少则三四年,多则五六年完成由集体向全民的过渡;在城镇,也是大搞“小集体向大集体过渡”,“大集体向全民过渡”,从而把大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转归全民所有。“文化大革命”期间“左”到极点,生产资料基本上“公”到纯粹化,个体所有制濒于消失。因此,第二,在对待商品生产的问题上,曾两次重犯了类似苏联否定商品经济的错误。一次是“大跃进”时期,搞“一平二调”,吃饭不要钱,推行“供给制”,排斥商品货币。结果损害了农民的利益,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给社会主义建设带来了严重损失。毛泽东同志发现并纠正了这个错误,指出商品经济的范围不仅包括生活资料,而且也包括有些生产资料。党的八届六中全会重申,在今后一个时期内,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必须有一个很大的发展。但是,由于毛泽东同志又提出“计划第一,价格第二”的公式,这就把计划与价值规律又对立起来了。另一次是10年“文化大革命”,错误地认为,搞商品生产和货币交换同旧社会差不多,商品经济每日每时都会产生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所以,“只能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这就明显地把商品经济与资本主义等同起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现了战略重点的转移,提出了经济改革的任务,指出“应该坚决实行按经济规律办事,重视价值规律的作用”。此后,在中央领导同志的讲话和党的一些重要决议中,逐步形成了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商品经济相统一的认识。李先念同志在1979年4月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第一次提出要实行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相结合,以计划调节为主,充分重视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写道:“必须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同时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1980年,邓小平同志还提出了关于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问题。他说:“只要生产发展了,农村的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发展了,低水平的集体化就会发展到高水平的集体化,集体经济不巩固的也会巩固起来”。在关于发展农村商品经济的问题上,中共中央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指出:“由自给半自给经济向较大规模商品生产转化,是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农村经济不可逾越的必然过程”。这样一来,理论上的思考就越来越集中到一点上,这就是整个国民经济都有一个发展商品经济的问题,社会主义经济也是一种商品经济。
1984年10月,我们党吸取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济建设的经验和理论研究的成果,借鉴了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改革与探索的经验和见解,在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社会主义经济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就第一次把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商品经济紧密地结合起来了。这一突破性的认识,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宝库,它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找到了具体的正确道路。
五、历史回顾引起的几点思考
从以上简略考察可知,纯粹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单一的全社会所有制是排斥商品经济的。虽然在列宁和斯大林那里发现了商品关系的迹象,但是由于列宁的“国有化”和斯大林把集体农庄的“土地”、“基本生产工具”都归全民所有,也从根本上否定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
现在需要回答的关键问题是,我国认识的作为商品经济基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否纯粹化为一切公有?如果不是,它的结构形式又是什么?
怎样才能使“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论断立于不败之地?
怎样才能使终于认识到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真正发展起来?面对这些问题,我们想提出几点新的思考。
(一)为什么我们达到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商品经济相统一的认识要经过长期、艰难的过程其主要原因是:
第一,对马克思主义的教条主义态度给我们的认识带来了困难。必须肯定,马恩关于社会主义实现全社会所有制、商品货币不存在的设想,并不是空想的而是科学的。因为首先,他们的这种理论分析是以当时的
“典型地点”、生产力充分发达的“英国作为例证”的。这就克服了空想社会主义者企图在低水平的生产力条件下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商品经济的思想。其次,他们是从揭示现代生产力的本质特征和发展趋势出发来预见社会主义的经济特征的。因此,他们只能采取科学的理论抽象法,排除所有具体细节,原则性地得出社会主义的框架结论。而长期以来,人们总足满足于马恩的一般结论,忽视分析、研究和解决已经变化了的实际情况以及在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这就使得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的商品经济理论长期难以成立。
第二,斯大林经济模式的影响。斯大林模式的实质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单一的公有制,且集体尽快地向全民过渡;二是“产品经济论”。我们从1952年翻译出版斯大林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后,可以说是将斯大林的社会主义“模式”全盘照搬的。在这种模式的指导下,片面强调生产关系的过渡,国家实行高度集中,统管一切。因此,企业的经营机制完全服从于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基本上实行统购包销,以产定销,根本忽视价值规律的作用。所以,人们长期缺乏理论上的突破的勇气。
第三,长期极“左”思潮的影响。陈伯达和“四人帮”之流,把“一大二公”作为社会主义的标志,把商品经济当作资本主义的代名词。他们制造出新型的“乌托邦”,主张取消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到处“割资本主义尾巴”。在这样的政治气候下,认识关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的问题,就成为不可能了。
(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真的存在全民所有制吗
全民所有制在人们心目中的存在已有30多年的历史了。我们觉得,这是一场误会。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存在全民所有制之说是不现实和没有根据的。
首先,从全民所有制概念本身及其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区别来看全民所有制的不现实性。所谓全民,顾名思义,就是全社会(先是国家的)劳动者,而不是局部或部分劳动者;那么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自然就应是全国范围的全部生产资料,而不是局部或部分生产资料。一句话,全民所有制,就是社会全部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它包括两个方面的显著特点:(1)其适应范围,是社会性(或一统性)的。它直接代表全国劳动者的利益而反对局部性或集团性的多方面的不同利益结构。(2)其存在形式,是单一性(或排他性)的。这就是说,它不需要其他所有制形式来作辅助、作补充,更不可能与其他形式同时并存。如果把这个“全民所有制”与马恩的“社会所有制”看成是同等概念的话,那么,这是以高度发达的生产力为基础的。而我国在没收官僚资本以后只能建立起国家所有制。如果把它称作全民所有制,这是对全民所有制概念的亵渎。既然是“全民”,就应包括全国范围的所有劳动者,但实际上,现在还有80%以上的农民和其劳动者被排斥在“全民”的“大门”之外,另外的那一小部分何谈“全民”?没有达到全民所有制这个概念的量,就不能形成全民所有制这个概念的质,因而就不存在全民所有制。
这里否定全民所有制的现实存在,并不是要否定社会主义公有制。
坚持和维护全民所有制的观点,是把它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等同起来了。
大家知道,所有制包括私有制和公有制两大类。在公有制类中又包括原始公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共产主义公有制三个层次。我们说的全民所有制是属于共产主义公有制,它是公有制类中的最高层次,也是所有制中的最后形式。而我国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其形式还不可能是一元化的,而是多元性的,甚至与之并存的还有一定数量的个体私有制。
不然的话,在纯粹的公有制基础上怎么能提出商品经济的理论呢?可见,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全民所有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为后者创造条件,后者是前者的必然趋势。
其次,从全民所有制与商品生产的排斥关系来看全民所有制的不现实性。过去,有一种普遍的说法就是“发展全民所有制内部的商品经济”。
这是说不通的。因为全民所有制和商品经济是互相排斥的。这一点,斯大林肯定地指出:“把一切生产资料公有化的同时,还应该消灭商品生产。
这当然是正确的”。而“发展全民所有制内部的商品经济”,就等于说是“发展共产主义的商品经济”——这多么可笑。
在这里,引证一下马恩在《哥达纲领批判》和《反杜林论》中的两段名言看来是很有必要的。
马克思指出:“在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里,生产者并不交换自己的产品,耗费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
恩格斯指出:“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将被消除”。
第三,从现阶段的生产力水平来看全民所有制的不现实性。所有制关系的性质及其变化,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就要求有什么样的所有制形式。如果现在就有全民所有制,那与共产主义又有什么区别?过去我们的习惯是仅仅从分配方式上来找区别,忽视了所有制这个根本的东西。有人说,现阶段的全民所有制只是还“不全”、“不成熟”而已。不对!既然还不成熟,就不能人为地主观臆造出来——就像不能从蛋壳里臆造出没有成熟的鸡子一样。马克思指出:“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
我们知道,社会历史遗留给我们的是以“手推磨”为特征的落后的生产力。三十多年来,虽然有了很大发展,但仍然处于不充分状态。比如在全国工业企业中,大型企业只占0.36%,中型的占0.9%,小型的却占了98.7%。在这些企业中只有少量最新技术和电子计算机控制的现代化作业,普遍存在的是机械化、半机械化和手工劳动。在农村,除了少量的机械化外,大量的还是靠手工和畜力劳动,甚至是原始的生产方式。这说明,整个生产力状况不仅水平低,而且极不平衡。在这样的基础上是不会产生单一的“全民所有制”的。因此,摆在我们面前的艰巨任务并不是要发展观念上的“全民所有制”,而是要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
(三)要加强对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的深入研究,建立新的所有制结构,选择最能适合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所有制形式
近几年来,通过改革,当然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但必须看到,一些带根本性的问题仍然存在。比如,相当一些企业平均主义思想还很严重,“大锅饭”还没有彻底砸烂,政企不分的现象还没有彻底克服,劳动者的积极性不高,经济效益很低;地区封锁还没有彻底打破,企业间的横向联合发展很慢,市场体系还没有全面建立,商品经济还没有真正进入正常运行的轨道。其原因何在?我们觉得,这主要是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旧的经济体制还没有彻底冲破,尤其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还固定在传统模式的认识水平上。因此,如果不研究和探索新的公有制形式,建立新的所有制结构,给商品经济的发展创造适当的前提条件,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是难以发展起来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理论最终也是站不住脚的。因此,我们认为:
第一,社会主义公有制不一定要固定为“全民所有制加集体所有制”这一僵化模式,也不一定要把它贯彻于社会主义的始终。
社会主义搞公有制是无可非议的。这是世界各国社会主义的根本特征和共同之点。但是,在公有制的形式上,却没有一个万能的、世界通用的固定模式。各国采取什么样的公有制形式取决于各国的具体情况。对于斯大林的所有制教条,早已先后受到一些国外社会主义经济学专家和改革者的批评,大部分社会主义国家已都先后冲破了这一模式,建立了自己的所有制形式。这充分说明,社会主义公有制并不等于“全民加集体”,斯大林的模式也不是各国社会主义的“万应药方”,更不应该把它贯彻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全过程。
我国50年代从苏联“进口”了这个模式以后,30多年来“坚信不疑、坚定不移”,忽视了探索自己的具体道路,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失误。当然,在“全民加集体”的公式下,对于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指导我国经济建设,曾经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这是不可否认的。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它的消极一面。其一,产生这一模式的指导思想就是高度集中的有计划的产品经济思想。在它的约束下,使我们打不开对本国实际认识的思路,影响了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其二,“模式”内部矛盾重重,不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首先,它在全民与集体之间划出一条鸿沟,在本来都是国家主人的劳动者中形成“你是国家职工”、“我是集体职工”、“集体不如国家”、“国家比集体优越”的等级差别。这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追求集体向全民过渡的思想而淡薄商品经济观念。其次,它造成长期的条块分割,闭关自守,不利于建立社会主义的商品市场,不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不利于企业间的横向联合和对外开放,不利于科学技术的相互交流,从而影响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因此,斯大林的所有制模式已经基本不适合我国已经发展了的新形势。
第二,国家所有制是所有制形式改革的主要对象。
我国现有的国营经济是主导经济。但是一般说来,代表这个主导经济的国家所有制,实际上变成了国家机关所有制,直接影响了企业活力,成为产生官僚主义、平均主义、“大锅饭”的主要根源。所以,改革国家所有制的问题是很重要的,也是不能回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