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经济制度
所有制关系是经济制度、经济体制和生产关系的基础。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改革传统的所有制模式,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和关键所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最近13年来,党中央一直把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放在突出位置。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又一次强调,“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并郑重提出了“两个必须毫不动摇”:“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同时告诫全党,要把这两者“统一于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这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创新理论,必将对指导和促进实现我党在新世纪新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调整所有制结构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政策法律靠山
推进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首先是要实行社会主义所有制的自我完善。这对我国来说,是经济体制改革面临的一个具有决定意义的新的重要课题。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战略眼光,在对所有制关系改革的问题上的认识和态度始终是十分积极的、坚决的。
同样,国家的法律法规在不断制订和完善,对各种所有制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也是巨大的、强有力的。今天,如果说我国已经排除了传统的所有制模式,极大地调整了所有制结构,有效地建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话,这是有它的政策和法律依据的。
那么,这些政策法律在哪里,党和国家主要采取了哪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步骤?
第一步:承认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提出实现工作重点转移的同时,提出要“正确改革同生产力迅速发展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部分,任何人不得乱加干涉。”此后到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一直坚持这条政策,而且其内容不断强化、不断丰富。一是强调对非公有制经济“不能当作所谓资本主义尾巴去批判”(十一届四中全会);二是提出了“个体经济是和公有制经济相联系的”的重要观点(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三是认为非公有制经济“对发展社会生产、方便人民生活、扩大劳动就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同上);四是提出“要为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发展扫除障碍,创造条件,并给予法律保护”(同上);五是告诉大家改革
“包括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以至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都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的实际状况决定的”(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
第二步:明确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是改革要坚持的重要方针。
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决定》第一次指出,“坚持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共同发展,是我们长期坚持的方针”。到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这一方针的提法有所发展,指出,“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不仅如此,而且提出了一些新思想和新观点。一是把“补充”改提“鼓励”,指出:“在积极促进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发展的同时,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经济发展”。二是提出了“私营经济”的概念和发展私营经济的思想(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三是提出了“理顺产权关系”和转让国有产权的政策,即对国有小型企业可以转让、出租或出售给集体或个人(1987年党的十三大和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等)。四是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是就全国而言的,不同的地区、不同的领域、不同的产业可以有所不同(党的十三大报告、1993年《决定》等)。
第三步:提出发展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混合所有制经济。
实行这个步骤的举措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肯定股份制经济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鼓励推行和发展股份制。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发展生产资料市场、金融市场、技术市场和劳务市场,发行债券、股票,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并不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改革中出现的股份制形式,包括国家控股和部门、地区、企业间参股以及个人人股,是社会主义企业财产的一种组织方式,可以继续试行。”这是对当时刚刚起步的股份制经济的充分肯定。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股份制有利于促进政企分开、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积聚社会资金,要积极试点,总结经验,抓紧制定和落实有关法规,使之有秩序地健康发展。”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进一步肯定了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积极作用,并明确了其性质,提出要提倡和鼓励。同时,第一次提出了“混合所有制”的概念。1999年专门制定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国有经济的作用既要通过国有独资来实现,更要大力发展股份制,探索通过国有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来实现。”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更加明确地指出:“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第四步: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从“方针”上升到“基本经济制度”,这无疑又是一个进步。这是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的一大贡献。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和重申要坚持和完善这一基本经济制度。在这个基础上,这两个报告有一些重要突破。一是共同把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历史地位从“补充”提高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共同提出要积极探索公有制和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三是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要“继续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和“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指出:“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家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在这个前提下,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四是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公有资产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
第五步: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党的十六大报告给各类所有制经济发展提供的是平等竞争的政策空间。一是发展公有制经济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都是“必须毫不动摇”,认为两者是统一的,不是对立的。二是提出“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互相促进,共同发展”;要“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采取措施,实现公平竞争”;要“创造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环境”;对“海内外各类投资者在我国建设中的创业活动都应该受到鼓励”;要“改善投资环境,对外商投资实行国民待遇”,“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对外投资”。这些问题虽然在1993年的《决定》中就提出来了,但由于新的体制未能建立,实施这些政策的条件还不成熟。三是明确把包括私营企业主在内的社会阶层定位于“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并且在政治上允许他们中符合条件的先进分子入党。
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总设计师、创始人、领导者邓小平在这一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长期以来,他既关心公有制经济,又关心“傻子瓜子”。从1978到1992年,一个公有制主体,一个非公有制经济,一个允许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先富最后达到共同富裕,始终是他关心和谈论的话题。1985年,他在全国科技会议上的一次重要讲话中指出:“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我们就是要坚决执行和实现这些社会主义的原则。”他认为,公有制必须坚持,但不必搞得那么纯,个体、私营、外资经济也要发展。1985年他指出:“我们吸引外资,允许个体经济发展,不会影响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这一基本点。相反地,吸引外资也好,允许个体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也好,归根到底,是要更加有力地发展生产力,加强公有制经济。”1992年春,他在南巡谈话时指出:“有的人认为,多一分外资,就多一分资本主义,‘三资’企业多了,就是资本主义的东西多了,就是发展了资本主义。这些人连基本常识都没有。我国现阶段的‘三资’企业,按照现行的法规政策,外商总是要赚一些钱。但是,国家还要拿回税收,工人还要拿回工资,……归根到底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的。”
对于“傻子瓜子”(指安徽省芜湖市当时的一家个体户)的问题,1984年10月,邓小平在中顾委的一次会议上指出:“前些时候那个雇工问题,相当震动呀,大家担心得不得了。我的意见是放两年再看。那个能影响到我们的大局吗?如果你一动,群众就说政策变了,人心就不安了。你解决了一个‘傻子瓜子’,会牵动人心不安,没有益处。让‘傻子瓜子’经营一段,怕什么?伤害了社会主义吗?”在南巡谈话中邓小平强调,“傻子瓜子”不能动。“农村改革初期,安徽出了个‘傻子瓜子’问题。当时许多人不舒服,说他赚了一百万,主张动他。我说不能动,一动人们就会说政策变了,得不偿失。像这一类的问题还有不少,如果处理不当,就很容易动摇我们的方针,影响改革的全局。”可见,邓小平把对发展私营经济的重视,已经上升到了改革全局的高度。
根据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实际需要,我国逐步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有关鼓励、支持和保护非公有制和混合所有制经济规范发展的法律法规。如,在发展股份制方面,制定了《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等;在规范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方面,制定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规定》、《中小企业促进法》等;在吸引外资方面,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和外资金融、保险机构管理条例等。
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形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不仅明确了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地位和作用,而且也明确了个体、私营和外资经济的地位和作用;不仅提出要保护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而且也提出要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
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用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代替了“实行计划经济”的提法,对公有制经济作了些新的规定。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进一步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根据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的精神,我国的法律将会作出相应的新的规定。
中央的政策措施、国家的法律制度的不断建立和完善,越来越成为全国所有制关系改革、所有制结构调整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可靠保证,越来越成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坚强靠山。
二、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在中国改革实践中的创造性发展
在马克思、恩格斯的心目当中,“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是同义语,是在不同历史时期对同一事物的两种不同表述,如果作为社会形态,两者都是继资本主义社会之后的同一社会形态。在《共产主义宣言》发表前后的一段时间,欧洲大陆出现了许多形形色色、五花八门的“社会主义”。为了与此区别开来,马恩称自己的理论、运动、未来社会等,是共产主义而不是社会主义。恩格斯在1890年指出,在起草和出版《宣言》时,“我们不能把它叫做社会主义宣言。”因为“在1847年,社会主义意味着资产阶级的运动,共产主义则意味着工人的运动。当时,社会主义,至少在大陆上,是上流社会的,而共产主义却恰恰相反。”到19世纪70年代,他们开始使用“社会主义”一词,并把“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进行通用。比如,恩格斯在1876年写的《反杜林论》、1880年写的《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等名著中,对这两种表述都兼而有之。特别是到了1887年,恩格斯对“社会主义”一词用得就更多了。因为在1887年,大陆社会主义就不再是“可怕”的东西了,这时的“大陆社会主义已经差不多完全是《宣言》中所宣布的那个理论了。”因此,对未来社会或者叫“社会主义”,或者叫“共产主义”,其实质都一样,都是同一个社会,而并非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之后是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之后再是共产主义社会。同时,也并非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的低级阶段,之后才是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实际上,在马克思的《哥达纲领批判》中,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就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就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当然,“第一阶段”和“高级阶段”是有差别的,但这是在同一个社会里的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差别,并不是不同社会制度之间的差别。把社会主义作为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或低级阶段”,是列宁在《国家与革命》等著作中对马克思的理解或发展。我们根据我国实际,在这方面又有新的认识。
关于所有制问题,始终是贯穿马克思、恩格斯全部研究学说的主线,他们把这一问题看成是革命运动的基本问题。他们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共产党人到处都支持一切反对现存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革命运动。在所有这些运动中,他们都特别强调所有制问题,把它作为运动的基本问题,不管这个问题当时的发展程度怎样”。那么,在马恩的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中的所有制结构是如何的呢?
马恩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状况是与他们的社会主义商品货币状况直接相联系的。他们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比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在社会公有的生产中,货币资本不再存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