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福建·政府改革与管理创新研究
22381700000037

第37章 西部开发的关键是要推进体制创新(4)

有人曾经说中国没有真正的企业,也没有真正的企业家,这不是没有一点道理的。因为中国的企业是国家直接干预,国有国营、统包统管、高度集中、政企职责不分,企业实际上成了行政机构的附属物。由于政府直接插手经济,使企业变成了“政府企业”,市场变成了“政府市场”,计划经济和商品经济也都变成了“政府经济”。政企不分、条块分割、地区封锁、部门所有,企业不能成为独立的商品经济实体。企业不能自立,市场难以形成,市场体系就更加难以建立了。而没有完整的市场体系,经济运行也就无规律可言,经济的健康发展也就难以保证。就目前而言,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市场疲软、经济滑坡、企业不活、亏损严重、产品质量差、经济效益低、应变能力弱,等等,可以说这也是与政企职责不分的体制有直接的关系的。不可否认,如果旧体制不变更,其代价就是企业永远找不到出路。因此,根据以往反复的经验和教训,实行政企实质性的分开是不应该有什么犹豫的了。

实行政企分开,根本的问题是要转变政府机构的管理职能,即变国家对企业的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取消“政府大老板”,让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然进入正常运行的轨道。实行政企分开以后,各级政府除了一些必要的经济部门外,那些所谓的“婆婆”就将成为多余的而自行消失;政府间接管理的主要任务,就是制订宏观上的计划、方针、方案和政策,协调地区、部门、企业之间的关系,汇集和传播经济信息,制订并监督执行经济法规,指导企业之间的优化组合和产业产品结构的调整,管理好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搞好社会治安和精神文明建设,等等。政企分开,简政放权,不单是对企业有利,同时对政府机构集中精力管好该管的事,防止腐败,制止“三乱”,消除机构重叠、人浮于事、职责不明、拖拉扯皮,效率低下,也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企业主体

所谓实行企业主体,就是通过企业改革,使企业成为产权的主体和投资的主体。这里着重谈谈实行企业产权主体的问题。

除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骨干企业外,变现有的国家产权主体为企业产权主体,其目的就是要还企业的本来面目,搭成最能连接公有制与商品经济发展的“桥梁”。大家知道,改革企业的产权制度,是企业改革乃至整个经济改革中最关键而又最阵痛的改革。然而,产权改革并非人们的主观愿望,而是商品经济所提出的必然要求,如果回避这一具有决定意义的改革,又怎么能够实现企业改革的根本目标?又怎么能够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体制?这显然是不可能的。目前的改革为什么不能深化?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改革未能从产权人手。笔者认为,只要中国的改革不是以产权改革为主线,整个经济模式的运行终究会在过去的老路上徘徊,什么让企业成为经济实体和经济法人,什么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克服企业的短期行为和平均主义,建立市场体系,给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等等,都将成为一句空话;什么股份制、企业兼并、产权转让、企业破产等,其实,那都是假的。只有实行产权制度改革,才能抓住企业改革和整个经济改革的“纲”,牵住改革的“牛鼻子”,一切问题才能迎刃而解、一通百通。

进行产权改革,实行企业主体,有人担心会出现国家失控、经济混乱,甚至会滑向资本主义,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第一,企业成为产权主体,它的经营行为必须符合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和国民经济的总体要求,必须服从国家的宏观控制和必要的计划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必须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必须根据市场和价值规律的要求,来安排自己的生产计划、生产规模以及商品销售,必须保证产品质量,实实在在地参与社会竞争。因此,企业成为产权主体,不仅不会“无法无天”、搞“无政府主义”,给经济生活造成混乱,相反,它能促使经济运行的科学化、正常化,使经济生活条理化、规范化。第二,进行产权改革是以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为前提的。企业成为产权主体,它所改变的是公有制的形式,其用意是要使公有产权具体化、明朗化,使公有制赋予新的实实在在的内容,让公有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因此,实行企业主体是为了更好地坚持、贯彻、实现和发展当代公有制,并不是要取消公有制,搞资本主义私有制。

要使企业成为产权的主体,当然不是一件很简单的事,它除了要求人们的观念要更新外,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地进行。简单地讲,要进行资产评估、资金分账,把企业的全部资金划分为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即让一部分产权暂时归国家,让另一部分产权明确归企业。这样,在同一企业中就出现了二元产权主体。然后,作为投资主体的企业,它将不断扩大自己的自有资金,并在国家转卖和下放产权的积极配合下,逐步使二元产权主体过渡到新的单一产权主体,即企业产权主体。在实行企业主体以后,国家将会根本改革财税制度,调高税率,改善税法,强化税收管理,把国家与企业之间的税务关系扎扎实实地处理好。

值得注意的是,产权改革事关重大,必须稳妥审慎,循序渐进,千万不能急于求成。

三、企业自治

这里讲的企业自治,是指企业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和政策允许的前提下,拥有自己治理自己内务而不受行政力量随意干预的一切权力。

笔者认为,在实行政企分开和企业主体之后,企业实行自治,自行处理和安排各种内务,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在国家计划管理、宏观控制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实行企业自治的内容,具体来说主要就是:第一,在经营业务方面,企业有权自行选择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安排自己的产供销活动,确定自己的产品价格和劳务价格,实行与外企、外商的各种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有权拥有、支配和处理各种资财;第二,在机构设置和人事安排方面,企业有权自行根据内部业务的要求和管理的需要,设置各种部门或各种科室及其人员编制,有权自行任免、聘用和选举本企业的工作人员;第三,在用工和分配形式方面,企业有权自行决定用工办法,有权录用和辞退职工,有权自行确定适合企业情况的工资形式和奖励办法;第四,企业有权拒绝任何机关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以及其他索取、乱要。当然,企业同时必须完成指令性计划,遵守国家的经济法规,接受财政、审计、劳动工资和物价等经济部门的必要监督,依法交纳税款,

可见,实行企业自治,主要是为了避免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形成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促使企业自我生存、自我发展。这样做,完全符合商品经济新体制和企业改革的基本要求,符合《决定》、《企业法》和党的十三大报告的基本精神。同时,这也体现了劳动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风格。

因此,企业一旦具有自治的能力,它不说明别的,只说明了企业改革达到了目标,是成功的。

四、厂长(经理)负责制

《企业法》明确规定:“企业建立以厂长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厂长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在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的领导体制,是中国总结了长期以来的经验教训的结果,是中国的企业开始逐步走向正轨的重要标志。

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是企业改革迈得较早的一步。实践证明,这一步是可行的,今后必须继续巩固和完善。

对于前一段提出的关于企业“厂长中心”、“党委核心”的问题,到底是怎么回事?一些人感到难得其解。其实,新提出的“核心”与“中心”并不矛盾,因为它们是相对两个不同层次的工作系统而言的,作为厂长,作为企业的法人代表,他对企业负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他所面临的是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系统,这个系统代表着整个企业的根本利益,是整个企业的中心环节和主导部分,而在这个工作系统和整个企业中,厂长当然地起着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的中心地位的作用。对此,《企业法》已有明确规定。

然而,作为党委,在这个工作系统的运转过程中,它不能和厂长并列起中心或核心的作用,而只能起保证和监督的作用。说它是“核心”,是指它在思想政治领导或思想政治工作系统方面的地位。在这个工作系统方面,其核心或中心是党委,党委起着主导作用。总之,厂长是整个企业的中心,党委则是企业当中思想政治领导的核心。“两心”之间的这一差别,是由企业本身的经济性质所决定的。当然,双方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必须互相支持,紧密配合。

五、厂长(经理)非官员化

所谓实行厂长(经理)非官员化,就是要厂长(经理)同政府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待遇脱钩,让他们离开过去那种套用党政机关中地师级、县团级等之类的行政官员的行列,加入专门从事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活动的企业家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