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随着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以及中国市场和国际市场的逐渐接轨,MBO这种形式将在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同时,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引入MBO,要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和本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以保证MBO作用的正常发挥。
6.3债转股
困扰中国商业银行发展的一大难题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大量坏账的问题,其坏账率之高已经直接制约了银行的健康发展。为此,我国出台债转股政策,通过债权与股权的转换来剥离银行这些不良资产。
6.3.1债转股的含义及其在我国的产生与发展
债转股指的是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的主体,将商业银行原有的不良信贷资产,也就是国有企业的债务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从而使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持股与被持股、控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同时也使原来的还本付息转变为按股分红。
债转股是国家以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债转股为契机,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银行以账面价格购买企业债权,并转为企业股权,以股东身份入主企业,催化企业制度的创新,提高其盈利性和成长性,最后金融资产公司变现股权完成使命。其工作实质是一个重组过程,包括债务重组、管理重组、产权重组,三者有机结合。
有关各个方面对债转股寄予厚望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广为接受的看法是:如果进展顺利,债转股不仅可以帮助国有企业尽快摆脱财务困境,实现既定的3年脱困目标,成为国企解困的“杀手锏”;同时还有可能为盘活银行不良资产、化解金融风险探索出一条成功模式,实现真正的银企“双赢”。然而,在其积极意义之下,仍存在着负面效应,特别是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尤应引起关注。可以说债转股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有效避免、控制道德风险,为此必须特别注意债转股中的激励与约束。
激励和约束都是市场经济本质的东西,市场经济通过制度的安排,给予经济主体对生产和创新非常强大的激励,同时对每个经济活动决策者有约束,这种约束使决策者要对自己的经济决策负责。在市场经济中,它们一个起发动机的作用,一个起刹车的作用,缺一不可。
债转股中,在当前政府-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企业四者之间既定的信息结构和利益结构中,资产管理公司、企业可能具有较强的道德风险。因此,必须针对其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
资产管理公司(AMC)是一种“国家独资的金融企业”,实际上是代理国家出资者经营国有企业的不良资产。它的性质定位于“阶段性持股人”,不以经营公司为最终目的,而作为过渡性质的中介机构。它要盘活、回收不良资产,要帮助企业尽快扭亏为盈,增强发展后劲;还要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然后通过出售、重新组合、证券化等各种手段退出这些股权,最终释放债务风险,实现产权重组。
通过债转股,企业由对银行的负债转而成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融资,但这不是解除债务,企业的经营管理仍未触及。企业原来的不良债务可能成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股权。因此,必须从治理企业结构、人事任免体系、管理激励机制等各个方面予以更新和改善。要通过债转股形成对企业外部所有者的外部监督力量,督促企业经营管理能力提升,从源头上遏止不良债权的继续发生。通过债转股实行对企业的管理重组。管理重组包括两个阶段的重组:一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获得股权之后,作为临时性股东对企业实施初步管理整合,包括理顺原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确保企业市场化运作及剥离非经营性资本,催化出新的现代化公司;二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初步整合之后,变现股权,引入接受这些股份的“战略投资者”,这些投资者作为企业新的股东,对企业各个环节进行改造重组,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对于那些被债务压得喘不过气的企业来说,债转股无疑是对于他们的一个“大赦”。正因为如此,更要防范企业的道德风险,确保债转股是有效的改革企业的微观机制,而非仅仅是账面上的“数字游戏”。为抑制债转股企业的道德风险,必须对其完善有效的约束机制。
1997年国务院提出国有企业要在3年内摆脱困境。1998年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实现脱困目标的第一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利润仍处于下滑趋势。1999年,国务院决定对部分国有重点企业实行债转股。1999年4月20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100亿元注册资本挂牌成立,这也是我国第一家专门经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公司,其资产全部为国有。随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相继挂牌成立。这三家公司分别继承了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
6.3.2债转股成为资本市场中一把新的“双刃剑”
为了解决国有企业高负债问题而产生的债转股,可以说从它诞生起就已经成为了一把资本市场中的“双刃剑”。
1.债转股的积极作用
(1)为国有企业减轻了债务压力。长期以来,负债过高一直是导致国有企业经营困难的主要原因。负债率过高导致利息支出过多,同时造成财务成本过大,并将最终导致许多国有企业的亏损上升和经济效益下降。通过债转股,将国有企业的债务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企业就能减少利息,降低财务费用。
同时,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取得的股权,对国有企业的经营提供咨询,从事收购兼并、分立重组,包装上市等经营;对资不抵债的企业与需要关闭的企业申请破产。
这样,便可以引导企业走上扭亏为盈的道路。
(2)债转股有利于银行摆脱困境。我国四家国有银行就国家公布的数字表明约有近2亿元的坏账。债转股通过将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剥离出来,其实相当于为国有企业偿还了银行的贷款。这一举措可以大大降低商业银行的坏账率,也有助于盘活银行资产,并将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重新纳入良性循环中。
2.债转股的消极作用
(1)债转股并不意味着企业效益的真正提高。从债转股作用的方式可以看出,它从账面上改变了企业的财务状况。企业通过债转股将账面上负债转换为所有者权益中的资本金,从而不必继续向银行支付高额利息,这就降低了企业的运营成本。而企业成本的降低无疑可以降低企业的亏损,增加企业的收益。但是,如果企业并没有因此提高本身的经营效率,那么利润的提高将伴随着资本利润率的下降,而债转股在这里也就成为了企业、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间的账面游戏。这不仅无益于企业的发展,反而会使那些原本因效率低下而须退出的企业存活下来,继续浪费金融系统的资源。
(2)债转股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债转股在实施过程中有一个转换比例的问题,即单位债权能转换为多少股权的问题。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的实收制,要求转换比例小于1,即单位债权的能转换的股权必须小于1。而在债转股中的商业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均为国有。那么债权向股权的转换必然会导致国有资产的减少。在具体的实施中如果操作转换比例没有掌握好,那会导致国有资产的不必要流失。
(3)债转股实现对金融风险,但并没有降低风险。债转股将原来由商业银行承担的风险转移到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原来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为贷款的本金与利息能否收回。转换后,资产管理公司股权的风险为企业在实施债转股后能否盈利。如果实施债转股的企业不能扭亏为盈,那么资产管理公司将无法取得收益。
如果实施债转股的企业无法维持,申请破产,股权只有在最后才能受偿。股权的受偿不如原来银行债权受偿的优先性,所以债转股在将风险转移的同时使风险增加了。
6.3.3债转股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
1.债转股重在转换后对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改造
资产管理公司不同于其他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的企业,它的产生是为了化解并盘活银行的不良资产。而债权向股权的转换只是一种规避《商业银行法》的手段。
真正起到盘活不良资产作用的是转换后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改造。因为只有当企业从根本上改变落后的结构,才能真正地提高企业的收益,资产管理公司才能把这部分转换来的不良资产盘活。
2.慎重选择目标企业
由于资产公司本身的资金有限,不可能消化银行中所有的不良资产,加上部分企业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债转股,所以在对目标企业的选择上必须慎之又慎。也就是说必须为目标企业设立一系列入选的条件,只有符合条件的企业才能实施债转股。而债转股本身的性质决定了所选的企业应是那些虽然负债高,但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且具有股份制改造可能性的企业,如因缺乏资本金,改建扩建而导致负债水平过高的企业;产品有市场,有进一步发展能力的企业等。
6.3.4债转股相应的配套机制
围绕债转股,应当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使得债转股能够顺利推行。
1.完善资本市场
债转股仅仅是债权转为股权还不够,还必须使部分企业资产真正“转”起来。
培育和发展市场体制和运行制度是债转股的必然要求。从债转股的整个过程来看,债转股的圆满实现必须要为资产管理公司建立顺畅的股权退出渠道,同时为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融资渠道。资本市场自然是理想的,也是唯一现实的选择。出资人的投资成功必须要求资本市场的成熟与发展。
国家应积极为引进战略投资者提供条件,在市场准入等方面放宽限制,如取消外资和民间资本购买债转股企业股份的限制条件;允许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按市场价格转让所持有的股份,而不能以历史成本断定是否存在“国有资产的流失”。此外,还涉及如何培育和吸引投资基金和机构投资者,如何进行股权定价和支付安排等问题;若允许外资进入股权的资产变现,还将出现一个如何实现交易国际化、规范化的问题。这一切,已经超出了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的行为能力,随着交易市场和交易方式的逐渐复杂化,必须通过资本市场的金融创新来予以推动实施。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应积极服务于债转股,为之提供相应的金融工具。
如果能学习美国的经验,有一个“赔偿权交易”的体系可以通过全国市场范围内投资者的评估,对目前企业债券制定出合理价格,保证实施者是战略投资者,同时保证将来拥有股权的权责人尽心尽职促进企业水平的提高。这对我国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具有实际意义。
2.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
债转股中企业发生“道德风险”很大程度上是利用了信息不对称,给资产管理公司以虚假信息,以伪装成符合债转股条件的企业。因此,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信息传递的渠道,是降低信息不对称的有效途径。
3.正确的政府定位
政府应当在债转股中正确定位,不要直接介入具体业务中,要坚决杜绝地方政府干预或包庇企业。政府的工作重点应放在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推动银行、企业的经营机制的改革,建立起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政府的内在协调与约束机制,避免因相互推卸责任而产生不必要的道德风险。
4.结合实行破产机制
破产对于企业、职工等损失都是巨大的,代价也是惨痛的。因此,若是与破产机制相结合,并不是所有的不良债务都需要转化为股权。若债转股之后仍无法达到转换微观经营机制目标,就应该破产,否则债转股成为另一种形式的财政补给。
5.利用企业集团力量
企业集团可以会同有关银行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一些没有市场、长期亏损、扭亏无望和资源枯竭的企业以及浪费资源、技术落后、不符合国民经济整体布局和结构要求的企业实行破产清算和关闭。这对于降低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的连带损失可能性及中央政府控制债转股总量有很强现实意义。加入世贸组织就是要开放市场,尤其是金融市场。外资金融机构将进入中国金融市场,为加强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必须处理好不良信贷资产,完成过度负债国有企业的债权转股权,使国有企业走出困境。因此,债转股关系到我国经济能否在21世纪持续发展的大问题。
6.4国有股减持
自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四次全体会议通过《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到“在不影响国家控股的前提下,适当减持部分国有股”,如何合理地进行国有股减持已提上议事日程。了解我国国有股减持的发展,对于了解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的方向有积极的作用。
6.4.1国有股减持的含义及特点
根据《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股减持是指向社会公众及证券投资基金等公共投资者转让上市公司(包括拟上市公司)国有股的行为。
国有股减持作为国有经济退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举措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盘活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长期以来,庞大的国有资产存量处于凝滞状态,是国有资产配置和运行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如何使巨大的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是长期以来改革的重点内容。
但是,由于资本市场不够发达,难以低成本地对庞大而复杂的资产存量定价,缺少使资产有序高效流动的机制,从而使国有资产在流动中存在严重的流失问题。通过国有股部分减持,定价机制和有效的资本流动机制,是在一定程度上和适用范围内满足国有资产流动性需求的必然选择。因此,国有股部分减持,有助于盘活国有资产,为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奠定基础。
2.有利于解决公众流通股、法人股、国有股相对隔离的现状
我国证券市场在建市之初,为了帮助国有企业脱困,国家精心设计了流通股(公众流通股)与非流通股(法人股和国有股)。但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价的弊端逐渐显现,严重阻碍了证券市场向着持续、规范、健康的方向发展。如何尽快实现全流通,同时又保证股市健康稳定的成长,已成为中国证券市场发展中最重大的问题。所以适当进行减持国有股,对于消除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区别,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3.有利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尽快完善
建国初期,我国社保实行现收现付制度,老职工的社保问题并没有显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