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考试国有资产管理与资本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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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的风险及防范(2)

1998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通知》撤并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并将原国资局组织实施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管职能划归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资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划归国土资源部与国家林业局,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中央政府公共财产)的产权界定与清查登记等工作划归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而将原国资局承担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的基础管理职能划入财政部。财政部内增设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司、国有资本金统计评价司(兼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与财产评估司。这次机构改革有三个特点:一是区分了经营性国有资产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前者称国有资本金,后者称政府公共财产;二是财政部内只保留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职能,而将大部分管理、监督与营运职能交给其他经济管理部门;三是考虑专业分工,将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划归专业职能主管部门管理,以避免职责不清相互扯皮的现象。

国资委成立以后,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渐入正规,如何有效地明确责任、规避风险仍是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

首先需要考虑的是国有资产的投资风险。

一是行政决策风险,是指在国有资产投资的决策过程中由行政审批制度所形成的风险。逐层上报的行政审批制度从其本意来看是为了给国有资产的投资“把关”,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率。但实际情况是各个部门与各级政府都有其自身的经济与政治利益,审批程序中的每一个人都能以对国家负责的名义,采取合理合法或是不合理但合法甚至不合法的行动为自己或本部门、本级政府谋求权利的扩张,这样就大大增加了投资风险。这一方面可能使正确的投资决策得不到实施或得不到及时实施,另一方面可能使错误的决策或是一些国家并不鼓励发展甚至限制发展的项目通过正常或非正常的行政途径达到目的。后者正是盲目投资、重复建设的问题相当严重的根本原因所在,前者所造成的损失是无形的,“瓶颈”行业的投入不足可见其冰山一角。

二是技术决策风险,这是在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由于主观或客观的原因,造成对投资中可能出现的情况估计不足所形成的风险。主观原因表现为:

(1)研究人员与决策人员没有严格按照科学的程序进行必要的可行性分析。

这往往与拍脑袋、“首长工程”联系在一起,项目的成功是运气,造成损失则是必然。

(2)研究人员自身素质与能力不足。可行性分析研究结果的正确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研究者的素质与能力,这些条件不具备,就会使可行性分析形同虚设,造成国有资产的巨大浪费。例如,总投资33个亿的河南省两个重点项目——中原制药厂和中州铝厂因在建设中盲目“贪大”、“求洋”,目前累计负债已达65亿即是一个典型代表。

(3)对数据资料解释的偏差及对信息理解和使用的偏好。如果所分析的问题背景十分复杂,则有可能对手头有限资料与数据产生多种分析结果从而带来不确定性。我国几次经济过热可以说都与盲目投资有关,而当时的宏观环境对各级决策者的内在影响是至关重要的。至于客观原因主要是因为经济与自然环境的多变性与历史经验的陈旧性,在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总是利用已有资料来预测未来的情况下,势必导致某些偏差和错误,这类风险因素是难免的。一般来说,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与人类对自然奥秘的进一步揭示,这类风险会得到一定程度的化解,但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

三是投资的执行风险,是在投资项目执行实施过程中,由于项目施工、财务安排及客观不可抗拒力的原因造成投资项目不能按原定目的、原定计划、原定投资额及原定工期等完成而形成的风险,决策风险显然也是导致执行风险的直接原因之一。据国家财政部不久前对总额达65亿元的21个在建项目的投资效益进行调查,结果显示:项目超过概算平均为85%,最多的达282%;项目超工期平均达23个月,最多的达120个月。至于不可抗拒自然力的原因一般来说是难免的,只能在决策分析时予以充分的考虑。

其次需要关注的是国有资产的经营风险。

国有资产经营从一般理解上是指国有企业对自身占有国有资产的经营。经营的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企业正常经营所面临的财务、产品、技术和市场的风险;二是由于国有资产代理层次过多、政府对国有企业监管不利而引起的风险,这方面已有许多论述。

第一,对政府在资产重组中所起的作用尚存在模糊的认识,主要倾向是过于倚重于政府的组织,强调政府的作用。政府决策的出发点很大程度上会更注重社会目标而可能放弃经济目标,甚至政府官员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追求政绩,这就使一些资产重组违背市场规律从而导致国有资产管理的极大风险。比较典型的现象,一是用优势企业兼并亏损甚至濒临倒闭的企业,其目的主要是从就业与社会安定的角度来考虑,结果导致优势企业被拖垮、国有经济受到更大的损害,这样的现象比比皆是;二是所谓“拉郎配”,不论市场是否需要,将一些毫不相干或是合并后并不会产生更多效益的国有企业予以“婚配”,这是典型的“政绩驱动”型。当然,这里并不是说政府不应参与国有资产的重组,相反应当肯定国有资产的重组必须有政府参加,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对自身资产的重新配置不闻不问是不可思议的,关键在于应当怎样摆正政府在资产重组中的位置。

第二,资产重组的目标不明确,带来许多操作与提法上的偏差:一是强调“强强联合”。事实上是否联合要看市场是否需要,能否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实力:如果能,“强弱联合”也可能是必要的;如果不能,“强强联合”也不应该。至于“进入世界500强”之类,则根本不应成为国有资产重组的目标,一个企业生存的根本在于是否有较高的生产管理效率,而不是企业规模。二是从中央、省、地、市到县,各级政府纷纷确定资产重组、抓大放小的目标。县级企业一般是属于竞争性行业,如果的确“大”,那全国就没有多少“小”可以放了。资产重组目标是整体上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其中就包含着适当退出竞争性行业而将主要精力放到对国民经济命脉的控制力上,只有这样“抓大放小”,才能正确认识与防范国有资产管理所面临的风险;否则头绪过多、精力分散,风险来自何方也无法确切知道,更谈不上防范了。三是资产重组的操作上,比较少地依赖投资银行等专业中介机构,当然我国目前这类机构尚不成熟,这样未能对重组的形式与今后的发展进行专业的分析与科学的论证,从而无形中加大了资本运营的风险。

2.体制改革风险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无异于一次体制革命。改革具有深刻性的同时,也具有更大的风险性。

第一,“过渡性设计”具有许多不确定性。这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整体设计,具有比以往更现实、更全面的特点。但总体来看,设计具有明显的过渡性特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空间。

一是设计的基点是“改”,着眼于改革原有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从而建立新的更具活力的体制,而对于这一体制如何有效运作,还缺少一些操作层面的考虑。二是改革的重点是立足于解决国有资产的有效经营,虽然也会涉及到国有产权问题,但由于出发点主要不是产权,因此国有产权改革表现出一定的有限性。三是总体设计存在一些假设前提。如假设主体是完全的(或者完全可以寻找到理想的主体),只要通过改革就可以完整到位;假设国有资产的权利边界是清楚的,只要明确权限就可以清晰划分;假设市场是健全的,只要经过改革,国有资产就可以有效经营;假设代理者是忠诚的,只要通过授权,代理者就会尽职尽责。这些假设是“制度设计前的预设”,能否成为事实,还存在许多不确定性。

第二,责任主体的落实存在“老板加婆婆”的条件。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新体制架构,国有资产管理由过去的“分而治之”,转为“统而治之”,形成从管理机构到管理内容的“集中”与“集权”。

一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相对集中。成立国资委,最为重要的是解决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问题,落实国有资产的责任主体。但是,管理的集中也创造了部门“专权”的条件,权力“垄断”如果不加以有效控制,极易产生新的“干预行为”。虽然对国资委的职能已经明确界定,但如果没有一整套制度保障,就难免会偏向另一极端。因为国资管理机构是在过去职能部门基础上合并而成,长期形成的思维定势和体制惯性,会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这将成为“干预行为”新的变种。如果说过去是“典型干预”的话,那么现在则是“非典型干预”。

二是管理权限的相对集权。新一轮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第一次把“管资产和管人、管事”集于一体,具有明显的“集权化”的特点。因为新的集权使管理机构更具有“老板加婆婆”的条件,如果不严加规范,就可能导致更深程度的政企不分,极易把企业管死。

三是管理的分层级授权,强化了不同层级的相对独立性。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条件下,事实上存在双重授权,即国务院授权国资委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职责;国资委对授权代理的资产也可采取授权方式,选择有条件的资产经营公司代理经营。在授权的范围内,每一个层级可以独立运作,并拥有不受干预的权力。现在人们更多担心的是中间层次,由于中间层功能的特殊性,既不同于一般企业,也不同于政府机构,而是代表政府对企业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股东身份对企业进行控制并对控股企业行使股东权利。因此,中间层离企业距离更近,控制更直接,利益关系更明显,如果没有相应的规范,其对企业的管理控制往往会与公司治理规则发生冲突,甚至演化为“准政府”。

第三,多元化的主体和管理造成管理失序的可能。在如何管理国有资产上,存在三种不同模式:一是“统一所有,分级管理”,这是国有资产管理长期实行的基本形式,其实质是强调国家所有的唯一性。二是“分级所有”,这是一些学者的主张,强调国有资产分别由中央和地方所有,以此来解决出资人到位问题。三是“统一所有,分级代表”,也就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国家统一所有,中央和地方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比较而言,“统一所有,分级代表”更符合中国的国情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需要。

但是,随着“分级代表”的确立,首先面临一个国有资产大规模重组的问题,也就是国有资产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产权界定和管理权限的划分,主要体现为作为国有资产载体的国有企业的归属。这一重组过程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其一是由于地方发展水平差异很大,改革进程不尽一致,这对有些放下去的企业来说,可能会遇到“水土不服”的问题。或者是由于改革的相对滞后,从而限制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或者是由于改革的过激,资产处置的任意性增强,无序化交易问题突出,从而导致国有资产进一步流失。其二是由于地方经济实力的限制,个别经营不好的大型国有企业放到地方,将会给地方经济带来新的拖累。其三是由于现在地方政府在很大程度上,既是公共政策的主体,也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在双重职能重合的情况下,有可能出现地方把一些好的国有企业作为政府的“摇钱树”,或把国有企业作为解决政府目标的工具。其四是如果片面理解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在具体操作上,对国有资产采取“一退了之”或“一卖了之”,将会引发新的社会问题。

第四,改革难度将随落实出资人制度的条件限制而加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建立出资人制度,出资人是否到位、如何到位,这对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有效运行至关重要。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是以国有资产的有效经营为中心构造的,是一组制度安排的集合,包括出资人代表制度、治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激励与约束制度、监管制度、收益分配和投资制度等。其目的就是要使企业与政府在财产关系上真正脱钩,明确出资人的有限责任,明晰企业的法人财产权,规范国有资产的监管与经营。

国有资产出资人到位是有条件的。首先,政企必须真正分开。这是前提条件。

虽然政企分开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但改革的结果并未真正解决这一问题。一些企业往往形式上分开实际上并未分开,部分改制企业也存在国有股“一股独大”

的问题。截至2002年底,中国上市公司股本结构中,国家股仍占总股本的47%。

其次,实行产权多元化。目前,国有企业特别是特殊垄断行业的大型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仍处在“冻土地带”,改革仍需付出艰苦努力。再次,法人治理结构是完整有效的。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不是法人的,因为政企没有真正分开,企业就不可能真正拥有法人所有权。相当一部分改制企业,治理结构形同虚设,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又次,有效的监督与激励机制。国有企业的监督与激励机制不健全乃是体制通病,这个问题不有效解决,其代理行为就不可能是全心全意、尽职尽责的。

第五,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如何定位,将直接影响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一是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以下称“三结合”)定位在哪一层次?按目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设计,国有资产管理与经营分为三个层次,即管理层、经营层和企业层。那么,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定位在哪一层次?如果定位在管理层,那么管事将如何体现?从管理的意义上讲,这三个方面的关系是怎样的?是等量齐观,还是有所差异?它们如何与管理相融合?如果定位在中间层,那么“管”

的内涵如何界定?经营国有资产与管资产能否在一个意义上去理解?管人将如何体现?管事又将如何落实?如果分层定位,即管理层重在管资产,经营层重在管人,企业层重在管事,那么集中有效管理又如何体现?

二是“三结合”如何定位?其中管资产管什么、怎么管?管人管什么、怎么管?

管事管什么、怎么管?现在,对管资产相对清楚一些。至于管人,目标也比较清楚,就是管好经营者,但如何管理也有一些实际问题,比如对经营者的交叉管理就是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

最难界定的是管事,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中,要管的“事”应当包括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