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英国议会是国有资产的最高管理机构。英国议会通过立法管理和控制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建立、改组、废除以及非国有化等重大问题必须由议会通过专门的法令决定,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议会立法明确了国有企业的职责、机构、权利义务,未经议会同意不得改变。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议会授权给各主管部大臣,委托他们进行具体管理。各大臣必须就所授权力的实施和决策对议会负责。
(4)英国政府的各主管部负责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其中财政部从总体上对国有企业的财务负责,确定对国有企业的资助额,审批各主管部门提交的投资报告,并对财政拨款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国有企业的业务和人事管理则由各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进行。
3.法国
法国的国有企业按法律形式分为三类:从事工商业经济活动的行政性公共事业机构、工商业性质的公共事业机构和国有化企业、国家掌握部分股票的混合公司。法国国有企业主要分布在能源、交通通信、原材料、加工制造、银行和保险等几大部门,这些部门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经济地位,使法国成为西方国家中国有化程度最高的国家。1990年法国国有企业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8%,投资额占全国总投资的27.5%,出口额占25%。
股份制是法国国有企业最基本的资产组织形式,并且大多数国有企业是国有资本和私人资本相互融合的混合公司。国有企业的内部组织一般实行董事会下的经理负责制。董事会的组成实行“三方代表制”原则,国家代表、企业职工代表与企业有关的专家、知名人士代表各占董事会成员的1/3。这是法国国有企业的一个特色。
法国处理国家和国有企业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是:既要保证对企业的所有权和领导权,又要保证企业拥有一定的经营自主权,使大多数国有企业能够按照一般经济法则和市场规律运行。法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特点如下:
(1)对国有企业实行“三重监督”,由政府各部门、议会和审计院三方面分别实行管理和监督。政府的管理主要是:①明确国有企业的资产所有者,国家对企业的直接控股由财政经济和预算部持有,间接控股由国家银行和金融机构持有;②明确国有企业的管理部门,负责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和领导,影响企业的发展方向和战略。财政部是国有企业财政方面的主管部门,决定企业获得财政拨款数量和国家的参股范围。其他相应政府部门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③政府控制国有企业的主要手段有:一是决定企业的领导层,或者是任命企业董事长,或者是任命董事会中的国家代表、知名人士和专家代表;二是向企业派驻国家稽查员和主管部门代表,监督国有资产的经营情况;三是掌握重大投资、收入分配及价格制定等方面的决策权。
议会主要是起监督作用,通过议会的调查委员会的监督委员会就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审计员负责每年对国有企业的账目进行事后稽核,检查企业财务收支是否合乎规定,评估企业的经营绩效。
(2)对国有企业实行分类管理。法国政府根据企业是否具有竞争性、行业是否存在规模效益以及是否需要大量基础设施投资等三个标准,把国有企业分为垄断性国有企业和竞争性国有企业两种,并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法国的垄断性国有企业主要集中在能源、交通、邮电通信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部门。对这些企业,政府控制程度较高,管理较为严格,企业的自主权相对较少。企业的投资规模、借款数量、产品和劳务的定价以及工资的增长幅度等都由政府决定;竞争性国有企业所处的行业主要是加工工业、建筑业、商业和服务业,这些行业中存在有大量的私人企业,国内外有众多的竞争对手。对竞争性国有企业,政府的管理仅限于任命企业的主要领导人和对资产的流入及流出进行监督,不直接控制。企业拥有较大的经营自主权,基本与私人企业处于平等的竞争地位。
(3)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法规。法国从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关系、国有资产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领导体制,到国有资产的财务、税收、审计、雇工、工资以及计划合同等各方面,都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使政府的管理工作做到法律化、制度化。
系统完备的国有资产法律体系为处理国有资产遇到的各类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4.意大利
意大利的国有企业按照经营方式和隶属关系的不同,可分为四种类型:
(1)国有自治公司。这类国有企业一般处于国家垄断行业,由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2)市政企业。这类国有企业一般是城市公共设施经营公司,大多数属于地方政府所有。
(3)国有化企业。这类国有企业企业资本完全属于国家,经营方式与一般企业相似,但不是股份公司,由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管理。
(4)国家参与制企业。就是由国家控股公司已参股、控股方式管理的国有化程度不同的企业。这类企业基本上按照市场法则组织经营活动,国家参与制企业是意大利国有企业的主要形式,也是意大利国有企业的特色。
意大利国有企业的分布范围很广,几乎没有一个经济部门不在其活动范围之内,但以石化、冶金、机械、运输工具制造、水电供应、电信等资本密集型部门为主。
在国家参与制企业的基础上,意大利形成了一种以中央专门机构综合管理国有资产所有权、各控股公司分散管理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整个管理体制分为三个层次:上层是经济计划部际委员会和国家参与部,中层是各级控股公司,下层是从事产品经营的参与制企业。①经济计划部际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制定控股公司的政策目标、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审查控股公司提出的国家拨款申请、协调政府不同部门的政策等;②国家参与部是意大利政府专职管理国家参与制企业的机构,其职责是通过各大控股公司全面管理国家在各个生产部门和服务部门所拥有的股权,监督和协调国家参与制企业的活动。具体做法为:其一,任命所属控股公司的领导人、决定其董事会成员的组成。其二,为国家参与制企业确定总体经营目标和发展方针。其三,监督国家参与制企业是否执行本部指示,是否遵守经济管理规章;③国家控股公司。伊里公司(IRI,即工业复兴公司)、埃尼公司(ENI,即国家碳化氢公司)和埃菲姆公司是意大利的三大控股公司,其所有权完全归国家所有。
它们的职责是负责管理国家拥有的企业股份,督促国家参与制企业执行政府指示,指导、协调企业的投资、经营和生产活动,向企业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信用担保和信息技术、人才等服务,并保护企业的利益。国家通过控股公司购买或出售企业股份、行使股权,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④参与制企业。这些企业具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它们在市场上与私营企业处于同等地位。国家只参与企业总体经营目标的制定以及对企业主要领导人的任免,除此之外的一切事务由企业自主决定,企业享有很大的经营自主权。
5.瑞典
瑞典的国有企业有三种类型:
(1)非独立型企业,它是政府部门的附属机构,没有独立的经济地位,也没有独立的资金来源。目前这种类型在瑞典已不多见。
(2)公用事业企业,通常是依据国家的专门法律成立的,以服务于社会为目标。
(3)以盈利为目标的国有企业,一般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除股东是国家外,其他和私人企业一样。这类企业是瑞典国有企业的主体,下面谈到的国有企业也主要是这类企业。
瑞典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的特点是赋予国有企业以极大的自主权,政府部门对企业的管理基本上限于几项重要事项,国有企业和私人企业一样以利润最大化为追求目标。瑞典工业部的国有企业处是营利性国有企业的管理机构,它由8个业务人员组成。国有企业处的职责是:制订企业章程、决定企业的变更和宏观战略目标及利润分配、任免监事会成员、审批企业财务报表等。其他事项的决策权全部下放给企业。瑞典政府严格尊重国有企业的自主权,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国有企业拥有较大的独立性,得以产生较大的活力,带来较高的经济效益。
(二)国外国有资产的运作管理
在这里主要介绍各国对国有企业的具体管理方式,说明政府和企业之间通过何种方式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主要的管理方式有股份制管理、出租管理、计划合同管理、系统承包管理和参与制管理等几种。前面已经介绍了意大利的参与制管理方式,这里不再重复。
1.股份制管理方式
西方大多数国家将股份制作为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对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管理,借助股份公司制的两权分离实现国家所有权和企业经营权的分离。通过采用股份制划清了国家和企业间界限,明确了两者的权利和义务。对国家来说:
第一,明确了国有资产的产权代表,区别了国家的所有者身份和管理者身份。
国家作为股东进入国有企业,须任命国有股权的代表者,并通过国有股权代表行使对企业的控制,主要是决定企业的人事任命、表达国家对企业经营方针的意见。
第二,国家具有了进出企业的途径。国家可以通过出售和收购企业股份,达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对企业来说,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享有独立的经营自主权。企业董事会是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同时也是缓冲政府压力的机构,并对国家股东形成一定的制约。
2.美国的出租式管理和系统承包式管理
美国的国有化程度不高,政府直接管理的企业不多,其中大部分出租给私人经营。具体方法是:
(1)政府将企业租给承租人,租期为4年,承租人向政府交纳由折旧费和一部分利润组成的租金,承租人在租期内自主生产。
(2)如果政府需要出租企业的产品,通过签订产品收购合同取得产品。国有企业出租使企业具有较大的自主权,国家只对企业进行间接控制。这种方式在其他西方国家中很少见。
对公私合营的企业,美国政府采取以主承包商为首的系统承包合同制。政府为自己的产品计划招标,众多主承包商投标,政府从中择优选择,双方签订主承包合同。政府只和主承包商发生联系,监督其合同履行情况,但不过问其业务活动。
主承包商充当系统管理者的角色。这种方式在美国使用得十分广泛。由此,政府可以获得优质、系统、配套的产品和服务,企业可以拥有充分的自主权,效果良好。
3.法国的计划合同式管理
计划合同管理是法国政府采取的较为有效的国有企业管理方式。政府与企业签订计划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解决国家控制和企业独立经营间的矛盾。目前,法国国有企业中与国家签订计划合同的企业有一半左右。政府与国有企业是否签订计划合同,遵循两个原则:一是看企业有无新的发展目标,如果没有新的发展目标,只进行日常经营,没有签订计划合同的必要;二是看企业所处的经济地位和企业经营战略的重要性。对于宇航、信息、原子能工业等国家战略重点工业以及电力、铁路、邮电等企业经营战略选择和与国民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行业中的国有企业,政府要求与之签订计划合同。
计划合同的签订程序是:先由企业提出自己的发展计划,然后由政府代表和企业代表进行谈判。如果企业的发展计划符合或接受政府提出的发展计划,实施国家的优先发展项目,完成国家发展任务,国家就向企业提供相应的财政援助和其他支持,双方签订计划合同书。之后,在国有企业内部,层层分解计划落实任务,逐级签订分计划,建立严格的责任制。
计划合同管理方式,一方面使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国家的计划目标相一致,依靠国有企业完成国家的优先发展项目,另一方面,也使企业明确了发展方向,可以自主选择实现计划任务的经营方式,并有权拒绝合同以外的政府要求。当然计划的层层分解,也提高了企业职工的参与意识。
思考题
1.为什么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合理维持和发展国有资产是必要的?
2.联系实际分析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处于的弊端,并提出改革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