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俄罗斯十年:政治经济外交(上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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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章 宏观经济机制的转变(2)

为了从根本上扩大地方的财权,1993年曾发布《俄罗斯联邦地方政权与共和国的预算权基础法》,规定从1994年起下放给地方自行征税的立法权。结果,地方从自身利益出发,广立税种,到1996年多达200种,造成税收秩序混乱,严重妨碍中央财税计划的完成。俄罗斯总统被迫于1997年下令,取消各地自行增设的不合理税种,并收回地方设立税种的立法权。地方税权被收回,但财权小的问题并没有解决,中央只得对地方财政进行补贴。在1997年接受中央补贴的地区中,补贴额占其预算收入35%的有18个地区;补贴额占30%~35%的有25个地区;补贴额占20%~30%的有28个地区,少于20%的有14个地区,总计全俄89个联邦主体中有85个接受了补贴。这样,俄罗斯税制又变成分税、分成、加补贴的混合税制。

由于地方预算不平衡问题依然严重,因此在确定事权的基础上明确地方的财权,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原则,仍是俄罗斯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2000年国家杜马通过的新《税法典》

基本上体现了这一精神。该法典确定整个税种为28种,它们在三级财政之间的划分如下:

属于联邦的税、费有16种:增值税、消费税、企业利润税、资本收益税、个人所得税、国家社会预算外缴费、国家规费、关税和海关收费、矿产利用税、矿物原料基地再生产税、开采碳氢化合物补充收入税、动物和水生物资源利用税、林业税、水资源税、生态保护税、联邦许可证缴费。

属于联邦主体的税、费有7种:企业财产税、不动产税、道路税、运输税、销售税、杂耍、竞技、表演、赌博等营业税、地区许可证缴费。

属于地方的税、费有5种:地租、个人财产税、广告税、遗产继承或财产赠与税、地方许可证缴费。上述各种税的税额分配比例,据测算平均将为:联邦占40%,联邦主体占25%,地方占35%。(二)中央与地方的财权分配关系及问题中央与地方的财权分配关系,在苏联时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50年代中期以前一直实行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在国家预算支出总额中,中央预算约占75%,地方预算约占25%。1957年从部门管理体制改变为地区管理体制以后,中央预算所占比重下降到40%左右,地方预算所占比重上升到60%左右。1965年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实行中央财政为主、兼顾地方财政的原则,中央预算所占比重上升到占50%以上,地方预算所占比重下降为不到50%。

俄罗斯独立后,依据预算联邦主义思想,实行分税制原则,联合预算资金的分配呈现出以下特点:第一,中央预算所占比重逐渐下降,地方预算所占比重逐步上升。1992年联邦预算收支所占的比重分别为56%和67%,1997年下降为48%和44%,收入下降8个百分点,支出下降20多个百分点;与此相应,地方预算收支占的比重分别从44%和33%,上升到52%和56%。第二,中央预算支出占的比重越来越低于收入占的比重,而地方预算支出占的比重越来越高于收入占的比重。这表明,中央预算收入的相当部分用在了转移支付。第三,从发展趋势看,联合预算资金的分配,在收入上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大约各占一半,而在支出上中央预算所占比重低于一半,地方预算所占比重高于一半。

当前,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之间的关系依然存在很大矛盾,主要是在财权分配上没有真正体现预算联邦主义原则。首先,现行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支持的机制,不能保证有效地和有目的地使用联邦拨给的资金,往往被地方随意处置。为此提出,地方要获取中央的补贴,必须接受中央的监管,不仅补贴部分的支出,而且整个预算支出都要受到监督。其次,中央对地方的财政帮助不是采取统一分配原则,而是采取个别协调办法,转移支付也不透明,缺乏准确的分配定额的法律基础,往往由于地方之间分配不公而引起地方与联邦的冲突。政府已提出要加强转移支付的透明度,建立准确的分配定额的法律基础。第三,联邦帮助资金的很大部分依然由非正式渠道流入地方财政,解决的办法是加强分配的透明度和法律基础。第四,对地方的财政需要缺乏客观评价基础,现行中央对地方财政的转移支付仍按预测来计算,计算的转移支付数额与实际财政支出相差很大。

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发展趋势是在确定事权的基础上划分税种,并辅之以必要的转移支付。应在增加税收的基础上加强地方预算的独立性,中央的补贴要逐步减少,由现在的80多个联邦主体减少到20~30个。同时,为使补贴合理、公平,必须强化法制,确定合理的补贴定额。

(第二节)金融体制的改革

经济转轨以来,俄罗斯建立了两级银行体制,央行独立并转变职能,对商业银行的规范管理不断加强;利率已经放开,金融市场获得发育。但是,金融自由化,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职能不分,资本项目盲目开放,为金融投机和危机爆发提供了条件。1998年8月金融危机的浩劫是俄罗斯经济改革的严重教训,对其经济的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

一、两级银行体制的建立

苏联长期实行的是单一银行体制。当时只有国家银行、建设银行、对外贸易银行和储蓄银行。国家银行的职能范围很宽,既包括类似西方国家中央银行的职能,又包括类似西方国家商业银行的职能;既管货币发行、信贷资源分配、执行统一的货币信贷政策,又从事一般信贷和结算业务;服务对象既有政府和银行,又有各种企业。

1987年苏联对经济体制进行根本改革,决定改组现有银行,组建新的专业银行,建立新的银行体系。新的银行体系由国家银行和专业银行组成。国家银行在职能上向中央银行接近,主要职能是对国家货币信贷体系进行集中计划管理,分配信贷资源,执行国家统一的货币信贷政策,协调各银行的活动,组织它们之间的结算,是货币发行、出纳和结算的中心。

国家银行原来承办的具体信贷业务转交各有关专业银行办理,只保留对非生产领域各部门的企业、组织和机构提供贷款、拨款和结算服务。专业银行有:苏联外经银行、苏联工业建筑业银行、苏联农工银行、苏联住宅公用事业和社会发展银行、苏联储蓄银行。这些专业银行有的是原有的,有的是新成立的。

专业银行实行对口服务,职能主要是拨款、信贷、结算、出纳和卢布监督。上述新的银行体系,虽然划分了国家银行和专业银行的职能,类似两级银行体制,但是无论从国家银行的地位和执行职能的方式,还是从专业银行的营业目标和企业化程度,都与市场经济的两级银行体制相差甚远。

1992年俄罗斯开始向市场经济过渡,银行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建立市场经济的两级银行体制,形成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确切地说,俄罗斯向两级银行体制的过渡始于1990年,当年12月2日俄罗斯最高苏维埃通过了《俄罗斯中央银行法》、《俄罗斯地区银行和银行活动法》,这两部法律为形成两级银行体制奠定了法律基础。1992年经济转轨以后,向两级银行体制的过渡迅速进展,并不断完善和发展。

俄罗斯的中央银行是由国家银行转变而来的。中央银行地位独立,职能转换,是“发行货币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银行”,服务对象是政府和银行,对企业的服务由商业银行办理。

商业银行大部分是通过将原来的国家专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改造成独立的商业银行而建立起来的。只有储蓄银行例外,分支机构没有独立化,基本保持原来的分支网络。一些新商业银行是在部和主管部门的支持下成立的(例如,无线电工业银行、海运银行、航空银行、化工银行等等),目的是保证对部门内部资金运动和企业活动的监督。还有一些银行是由企业和组织建立的,为的是吸收资金和获得优惠贷款。

俄罗斯商业银行的发展很快,1993年有1700家,分支机构3100家;1994年发展到2000家,分支机构4500家;1995年达到2500家,分支机构5500家;1996年登记注册的商业银行为2600家,实际进行经营的为2300家,分支机构44000家;1997年商业银行减少为2000家,分支机构39500家;1998年商业银行又减少为1700家,分支机构6400家。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工商信贷业务为主的综合性银行,基本职能是充当信用和支付中介,创造信用流通工具,促进信贷资金的有效分配,扩大社会资本总额等。商业银行的业务大体上可分为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中间业务和投资业务等几大类。

商业银行的经营方针是追求最大限度的利润和保持清偿能力,即对资产的运营要能够兼顾赢利、安全和流动性三方面。

在两级银行体制下,仍然存在着一些专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它们是整个金融体系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专业银行是以经营某项专业性金融业务为主的银行,它们的业务是从商业银行的某项业务中派生出来的。由于它们的专业性,使其能在特定的业务范围内更有效地发挥作用。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某些基金,如养老基金、保险基金等等,它们是投资的重要源泉。

在经济转轨和私有化的过程中,俄罗斯的银行也实行了私有化。以占主体地位的商业银行为例,按所有制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为国家所有和国家控股银行,其资产约占银行系统全部资产的30%左右。有代表性的是俄罗斯储蓄银行和对外贸易银行。第二类为私人银行和混合所有制银行,其资产约占银行系统全部资产的近70%。其中最大的约有20家,它们的资产总量接近银行系统全部资产的1/4。这20家银行中有3家(莫斯科生意银行、农工银行、工业建筑业银行)是在原来专业银行的基础上改组成的股份银行,其余基本是新建立的信贷机构。数量最多的是中小银行,它们中有近1/4的银行资本少于50万美元。第三类是外资银行和合资银行。1997年1月1日,正式登记的外资银行有13家,有外资参加的合资银行为152家。这些银行的65.8%位于莫斯科,9.9%在西西伯利亚,7.9%在乌拉尔,13.2%在其余地区。官方规定,外国资本在银行部门资本总额中的比重不得超过12%。

俄罗斯商业银行的规模结构,按1997年初的数字,法定资本超过400万美元的大银行占银行总数的9.3%,法定资本为100万~400万美元的银行约占30%,法定资本为1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的银行约占40%,法定资本不足10万美元的小银行约占20%。从发展趋势看,银行资本在逐渐集中,大银行的比重上升,中小银行的比重下降。

二、央行独立和职能转变

(一)中央银行独立地位的确立

中央银行作为宏观经济的调控主体,应具有独立的地位,以便能够相对独立地实施较为稳定的货币政策。央行独立地位的确立,关键是处理两个关系:一是央行与政府的关系;二是货币当局与财政部门的关系。这两个关系彼此相互联系,共同决定央行的地位。

经济转轨初期,俄罗斯中央银行实际仍从属于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者是政府,央行是政府政策的执行者。财政赤字的弥补依然靠中央银行贷款解决,货币当局与财政部门的关系没有划清。1995年政府与央行达成共识,决心实行软赤字政策,以控制通货膨胀。当年联邦预算赤字48.7万亿卢布(占GDP的2.9%),其中47.8%靠发行国家短期债券,52.2%靠外国贷款抵补。1996年联邦预算赤字74.3万亿卢布(占GDP的3.3%),其中55.2%靠发行国家短期债券,44.8%靠外国贷款抵补。1997年联邦预算赤字86.5万亿卢布(占GDP的3.2%),其中38.2%靠发行国家短期债券,61.8%靠外国贷款抵补。这样,便切断了银行资产财政化的主要渠道,划清了货币当局与财政部门的关系,从而为央行独立地实施货币信贷政策创造了条件。同时,宏观经济政策由政府和央行共同制定,执行中相互协调,密切合作。从1997年起中央银行独立地制定和发布《国家统一货币信贷政策基本方针》。央行与政府的关系不仅名义上不是隶属关系,而且实际上也不再是从属关系,央行直接对总统和议会负责。这样,中央银行的独立地位便得到了确立。

(二)中央银行职能的转变随着向市场经济过渡和两级银行体制的建立,中央银行的职能发生了变化,摆脱了过去面向企业的信贷和结算业务,而成为“发行货币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银行”。主要任务是调节货币供应总量,实施货币政策,实现宏观经济稳定。

1.从财政的出纳处变为宏观经济调控的主体。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主体是政府下属的国家计委,调控的主要形式是下达指令性计划。银行的活动同样要纳入国家统一计划。国家计划决定经济的物质运动和价值运动,银行是价值运动的执行者和服务者。银行编制的货币信贷计划、现金收支计划和国际收支计划,纳入国家财政计划,银行是财政的出纳处。随着向市场经济过渡和两级银行体制的建立,中央银行的地位和职能发生了根本变化,从财政的出纳处变为宏观经济调控的主体。

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一般有四:保持物价稳定、实现充分就业、促进经济增长、平衡国际收支。经济转轨以来俄罗斯多种危机交织,宏观经济的主要问题是通货膨胀、生产下降和金融投机,因此中央银行政策的目标是降低通胀、刺激生产和稳定金融。不过,不同时期政策的重点是不同的。1995年以前,央行的主要目标是抑制通货膨胀和稳定卢布汇率,政策取向总的来说是紧缩。1995年央行停止为预算赤字透支,下半年又开始实行外汇走廊政策,通胀率明显下降,汇率趋于相对稳定,资金向生产领域流动,央行采取支持实际生产部门的政策。1996年国债市场蓬勃发展,债券收益率很高,资金涌向国债市场,对实际生产部门很不利。央行政策的目标转向降低国债收益率,稳定国债市场。1997年国债收益率大大下降,央行在继续降低通胀率和国债收益率的条件下增加货币供给,以利于向生产领域注资。1998年金融市场多次动荡,央行的主要政策目标转向稳定金融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