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现代社会保障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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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社会保障基金(3)

社会保障是一项需要大量资金支持的事业,目前我国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的运行中还存在着严重的资金缺口,需要国家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开辟更多的资金渠道,包括通过税收来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我们要切记不可重蹈西方发达国家之覆辙。当然,这不排斥在某些具体社会保障项目上通过征税办法筹集社保基金,特别是那些本来就由国家财政承担的社保项目,如低保制度、住房福利、灾害救济等。

为了保证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国家应将已开征的利息税,将要开征的遗产税、高档消费税或其他附加税等,专门用于国家财政承担的社会保障事业,以利于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

(第二节)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与支付

一、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

(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制度的改革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筹集,政府负担主要体现在允许企业和个人缴费税前列支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当基金出现支付危机时财政予以支持等。这种基金筹集模式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逐步形成的。

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是一种国家保障型的社会保险筹资模式。传统分配理论认为,在劳动者的工资中,国家已做出了包括社会保险在内的各项必要公共开支的扣除,因此劳动者个人不需再缴纳保险费即可享受社会保险的各项待遇。社会保险的各项费用全部由企业或国家负担。“凡根据本条例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其行政方面或资方须按月缴纳相当于各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工资总额的3%,作为劳动保险金。此项劳动保险金,不得在工人与职员工资内扣除,并不得向工人和职员另行征收。”这种社会保险费由企业和国家公共财政支出的做法,一直沿用至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以前。

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开始进行经济体制全面改革。在劳动制度方面,采取了新的用工制度和工资制度,实行了劳动合同制,打破了传统的八级工资制,实行绩效工资和奖励工资,职工的工资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在社会保险筹资模式上,也开始打破传统的社会保险费全部由国家和企业包下来的做法。在养老保险费方面,1986年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保险办法率先采取了缴费制,规定由企业按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左右,劳动合同制工人本人按标准工资的3%缴纳退休养老基金,这是我国最早实行个人缴费制的尝试。199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规定要“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费用”。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进一步确定了企业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即“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在失业保险方面,1999年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失业保险基金来源于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以及国家的财政补贴,其中“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在医疗保险方面,1999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也明确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此外,在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方面,也规定了由企业缴纳保险费,建立了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至此,我国各项社会保险费完全实行了缴费制的筹资模式,其中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三大基本保险采取了个人与单位共同缴费制,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采取了单位缴费制。在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条件下,社会保险的筹资模式采取缴费制,既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也符合现代社会保险制度发展的理念,既强化了劳动者个人参与社会保险的意识,也充分体现了社会保险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实行社会保险基金缴费制,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有了较为可靠的资金保证。

(二)我国现行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制度

1.征缴范围和对象

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同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2.征缴管理机构

征缴管理机构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社会保险费负有征收、管理和监督责任的机构和部门。按照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要集中统一征收,以减轻企业事务负担,降低征收成本。在征收后,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分账管理。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办法有:(1)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办理登记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2)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3)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4)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5)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不同险种的统筹范围,分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单独核算。(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还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通知单。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3.缴费基数与费率

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都是与相应的支付相联系的。实现征收与支付的财务平衡是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的原则。

《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原则上,缴费单位以国家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所谓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6个部分。

职工一般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可以根据当地规定,选择以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对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规定上限和下限,例如基本养老保险保险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另外,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养老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对于劳动者其他形式的收入,如储蓄利息收入、遗产收入、不动产租金收入、股票的股息和红利收入等,都不属于缴费基数范畴。因此,社会保险费率又被称为工资社会保险费率。

为了控制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的负担水平,2000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费率水平作了原则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费率一般不超过20%,职工个人费率逐步提高到8%;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一般为6%左右,职工个人为2%;失业保险,用人单位为2%,职工个人按1%缴纳。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测算后确定,这两项保险企业负担水平一般不超过2%,职工个人不缴费。

4.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

凡是依法应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都应该在规定期限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以养老保险为例,缴费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并在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3日内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可采取到其开户银行缴纳,也可以由缴费单位或缴费个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支票或现金形式缴纳,或者按缴费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缴纳。对于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的缴费基数在一年内没有变化的,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既可采取按月缴纳的方式,也可采取按季、按年缴纳的方式。具体缴费方式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以任何形式减免社会保险费。如果实行减免,不仅影响基金的筹集总量和规模,更重要的是影响到职工今后的保险待遇。因此,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明确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第12条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按照这一规定,对暂时没有缴费能力的单位只能实行缓缴办法。办理缓缴的程序是:由单位提出申请,经过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审核,最后由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准。

5.监督检查与处罚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应接受有关机构和个人的监督和检查。(1)缴费单位应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调查社会保险费征缴违法案件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4)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5)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对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以下处罚措施:(1)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缴费单位违反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刑事处罚外,要依照条例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要加收滞纳金,并对责任人员处以罚款。(3)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5)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社会保险金的给付

(一)社会保险金的给付类型与享受条件

社会保险基金是保障投保人的,征缴是为了给付。社会保险金常见的给付类型有以下几种:(1)定期给付和一次性给付。定期给付是一种长期性保障,如养老保险金和残废金等。一般每月给付一次,每次给付额相等。一次性给付如短期病假生活补贴、生育补贴、死亡丧葬费等。(2)本人给付和亲属给付。一般情况下保险金的给付对象都是投保者本人,在特殊情况或个别项目上也可以是其法定的供养直系亲属或继承人,如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等给付对象是投保人的法定受益人或继承人。(3)工资比例制和均一制。工资比例制又称工资相关制,其保险金给付标准以被保险人在停止工作前某一时期的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根据被保险人的资格条件,乘以一定的百分比确定的。均一制又称绝对金额制,是指规定某些统一的资格条件,如缴纳保险费的期限和数量、工龄等,凡符合规定条件者,按同一绝对额标准付给社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