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现代社会保障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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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章 社会福利(3)

发达国家由于人口老龄化的程度高,老年人福利也较受重视。在养老、医疗等需求尽可能满足的情况下,老年人福利集中体现在各种福利服务上,其中包括:(1)生活服务。如美国、德国、瑞典、英国等国的生活商谈、咨询指导、提供信息、饮食配送,法国的促进余暇生活的服务;(2)医疗服务。例如美国的住院和疗养性服务,德国、法国的护理扶助;(3)住宅服务。例如美国的慰问家访,德国、日本的家务在宅代行,英国配备家庭服务;(4)设施服务。例如美国的收容设施,法国、英国、瑞典的老人公寓,法国的高龄者住宅和中长期滞留中心。英国的食堂、美容理发室、劳作室、谈话室等设施的利用,瑞典的特别护理养老院。护理服务已成为衡量老人福利水准的一个重要标志。在中国香港,60岁以上老人可以享受公共援助、高龄津贴、社区支援服务等。社区有老人社区服务中心、老人中心及康乐会社、日间照料中心、家务助理服务、安老院舍、老人短暂住院服务、私人安老院、社区教育、个别辅导服务、老年巴士服务(70岁以上半价)、热线电话服务、退休人士服务、组织义务工作等。

另外,许多国家对老年人的学习教育提供了很大的便利条件和优惠政策。例如法国的老年大学大多数由国家经办,学校开支列入政府预算。瑞典的老年教育与正规教育融为一体,所有的大学都对老人开放。在大学生中,55岁以上的占20%左右,65岁以上的占10%以上。

瑞典的广播和电视都设有老年教育节目,图书馆为老年人送书上门,多方面为老年读者服务。日本的老年教育直接由文部省领导,教育方式有老年班和老年大学。老年班又叫“高龄教育级”,由市、乡、镇教育部门主办,办法是利用中小学课余时间招收60岁以上的老年学员。老年大学多数为民办,课程包括时事、保健、老龄问题、文学、宗教、绘画、园艺等内容。在巴西,老人上大学不考试。巴西几年前开始实施老年人上大学计划,60岁以上老人可以不必经过高考而上大学,课程安排也与常规不同。目前巴西全国约有150所公立和私立大学招收老年大学生。

我国老年人福利的目标就是要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老有所学、老有所为”。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施行,对老人社会福利作了原则性规定,使老年人福利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我国的老年人福利主要有三种形式:

1.收养性福利。收养性福利的主要职能是收养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寡老人。在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地区,也开始出现了自费收养,主要收养一些由其单位或亲属负担费用的老人。收养性的福利设施包括老年院、养老院、老年公寓、托老院和福利院等。

2.娱乐学习性福利。娱乐性福利的主要职能是为老年人提供各种文化娱乐性服务,面向所有老年人开放。包括老年人大学、老年人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站等。同时,还可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组织老年人郊游等休闲娱乐活动。

3.保健服务性福利。一般服务性福利主要是为老年人提供一些生活和健康方面的服务,面向全社会老人。这类设施包括老年人康复中心、老年医院、老年人咨询中心等。

二、未成年人福利

从法律上讲,凡18周岁以下的公民,属于未成年人。但未成年人福利中的未成年人,不仅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即所有婴儿、幼儿、学前儿童、少年,而且包括某些虽然超过了18周岁,但尚未从学校毕业的学生。也就是说,如果他们继续就读于职业高中、高等学校,则年龄可适当延伸。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弱者,他们对自身的保护能力和对社会的适应能力尚未形成,具有心理、生理上的依赖性,需要家庭和社会的关心、帮助和教育。

我国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受到国家的特别重视。1955年9月,财政部、卫生部、国务院人事局联合颁布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子女医疗问题的规定》中提出,可采取“统筹医疗”或“本人自理、补助困难”

两种办法,解决机关工作人员子女医疗问题。除此之外,国家还对全体儿童实行免费接种和定期健康检查制度。50年代,从北京、上海、天津等大城市开始,在城市陆续建立了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妇女儿童的保健工作;60年代以后,儿童保健逐步扩展到农村地区。

我国未成年人福利包括:

1.未成年人普遍福利

未成年人福利主要包括:(1)未成年人医疗保健设施和服务。开办儿童医疗机构,对托幼园所、中小学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和对儿童进行健康检查、预防接种、防病治病等。(2)建立托幼园所,儿童活动中心、儿童公园、少年宫、少年之家等。(3)普及9年义务教育。(4)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保障。例如,《劳动保险条例细则》第51条规定:企业的女职工有4周岁以内子女者在20人以上,工会基层委员会与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协商,单独或联合其他企业设立托儿所,其房屋设备、工作人员的工资及一切经常费用,完全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1950年,教育部、卫生部、内务部发出《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要求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发展托儿所、幼儿园,并对托儿所、幼儿园的经费来源、保教人员培训等作了具体规定。

2.残疾未成年人福利

在我国,由民政部门承担孤儿、弃婴、伤残儿童的照顾工作。新中国建立后,各地民政部门接收改造了外国在我国开办的儿童慈善机构和国民党政府及旧社团办的儿童慈善机构,还兴办了多种类型的婴儿福利机构,收养孤儿弃婴。国家给儿童福利事业单位拨出专项经费,并配备了工作人员和生活、教育、医疗等设备,使孤儿弃婴受到保育和教育,使伤残儿童得到照顾和医治。

在未成年人福利中,特别突出的是对孤儿、弃儿、盲童、聋哑、肢残、弱智儿童等举办的福利。我国对这类儿童的福利包括:(1)儿童福利院。这是在城市举办的以孤儿为主要收养对象的福利事业。其任务是收养城市中无家可归、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抚养人的孤儿和收养自费的家庭无力看管的残疾儿童。对残疾儿童实行养、治、教相结合和供养与康复并重的方针,通过康复和医疗措施,恢复其自理生活和劳动能力,并结合对其文化和职业技能教育,为其将来走上社会创造条件。

(2)残疾儿童康复中心。这是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的福利事业单位。其任务是为残疾儿童提供门诊和家庭咨询,开展各种功能训练和医疗、教育、职业培训,以减轻残疾程度,恢复自理生活和从事劳动的能力,为其走向社会创造条件。(3)SOS儿童村。SOS儿童村是一项安置孤儿的国际性社会福利机构,由奥地利人赫尔曼·格迈纳创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使普天下的孤苦孩子都有家可归,他发起了SOS儿童村运动。SOS是原来国际上通用的一种紧急救援信号,国际SOS儿童村以此为标识,目的是为了引起国际社会对孤儿问题的广泛关注和支持。按照国际惯例,每个SOS儿童村设有10至20个家庭,每个家庭由6至12个不同年龄的孤儿组成,他们作为一家的“兄弟姐妹”而共同生活。儿童村不把孩子送给别人寄养,在SOS儿童村里一直生活到他们能独立生活和自我照料为止。儿童村有独立的住宅,每户招聘一个“家庭妈妈”,给孤儿以全部的母爱。儿童村由村长负责领导,管理人员有村长助理、妈妈、妈妈助理、教师和后勤人员。SOS儿童村的经费主要靠社会募捐。SOS儿童村招收孤儿的条件是:父母双亡,无法定抚养人或法定抚养人无力抚养,年龄在8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发育正常,无家族遗传病史。国际救济组织目前已在75个国家建立了200多个儿童村,拥有3万多名儿童。1984年我国民政部与国际SOS儿童村组织签订了合作协议,已建有9个SOS儿童村,分布在天津、烟台、齐齐哈尔、南昌、开封、成都、福建莆田、新疆、西藏。

三、残疾人福利

残疾人是指身体、智力或精神方面出现非常态,导致相关功能丧失或减退,不能正常参与社会生活的人。残疾人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对残疾人所采取的扶助、救济和其他的福利措施。1990年,中国通过了《残疾人保障法》,使残疾人社会保障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长期以来,我国对残疾人的福利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内容:第一,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济、补助;第二,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给予供养、救济;第三,由残疾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和残疾人家庭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第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团体举办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养机构,按照规定安置收养残疾人;第五,公共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第六,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给予方便和照顾,准予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第七,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免费寄递盲人读物邮件;第八,县乡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等。

传统观点认为,残疾人福利就是国家和社会对残疾人给予的各种物质帮助,是专门针对残疾人的特定保护性援助制度。在今天看来,这种观点是不全面的,残疾人福利除了给予基本的物质帮助之外,还要根据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状况,在残疾人的康复、医疗、教育、就业、文化娱乐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权益保障,努力实现“平等、参与、共享”的残疾人保障目标。

为了保障残疾人教育、就业和康复方面的福利,我国主要采取如下措施:

1.通过立法,确保对残疾人实施各种福利

法律规定的各种福利具体包括:(1)对残疾人实行特别扶助,以改变残疾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不利地位。(2)通过公众教育,使社会大众充分认识残疾人自身所具有的能力,让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活动;(3)提高残疾人的就业率,不断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4)保障残疾人在教育、康复、文化生活等的权利。

2.设立残疾人福利事业费,保证残疾人福利事业的正常开展

残疾人福利事业费包括如下几方面的支出:(1)残疾人社会团体组织宣传和文娱活动、出版专用书刊的经费补贴;(2)扶持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社会福利企业、事业单位的资金或补贴;(3)残疾人康复事业及其他残疾人福利事业经费的补贴等。

3.对残疾人的就业作了专门的规定

我国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指导方针是: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就业,使残疾人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和合理。我国由于残疾人数量大,解决就业的残疾人大约只占总数的30%左右,大中城市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率则达到70%左右。各地主要通过社会吸收(从事个体经营、商业、编织、修理家电、缝纫、按摩医疗等工作)和福利企业等渠道解决就业问题。福利企业是社会福利机构兴办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按规定可享受税收减免、立项登记优先、利润分配优惠等。

4.开展残疾人教育,最大限度地发挥残疾人的潜能

残疾人教育包括:(1)通过特殊教育机构(包括聋哑学校、低能儿童学校、弱智儿童班等)进行特殊教育。特殊教育的内容包括生理自理能力教育、文化知识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教育等。(2)各行各业尽力为残疾人提供和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以及对残疾人进行职业技术培训等。

5.开展康复医疗和健康重建,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通过康复医疗和健康重建,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具体包括:(1)针对残疾人的心理特点,给予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使其得到安慰,增强生活的信心与勇气;(2)借助某些器具主动或被动运动,达到恢复身体的某些机能的目的。(3)借用假肢和矫形器来弥补或代替部分失去的功能和矫治某些疾病。(4)让残疾人参加各种职业技能训练或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得生活和劳动的能力。(5)举办精神病人福利院,收治精神病人。

四、母婴福利

由于妇女在生理、心理上存在与男性不同的特点,需要加以特殊的照顾和保护。我国在宪法、婚姻法、劳动法、行政法、民法和刑法等多种法律文件中设立专门条款,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福利主要内容有:(1)以生育津贴为主的特殊津贴与照顾。(2)妇女劳动保护福利。

我国规定在劳动过程中保护妇女的安全健康,特殊保护措施包括:第一,禁止妇女从事井下采掘、支柱等笨重体力劳动和接触特别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第二,已经从事笨重劳动和有害健康工作的妇女,享受提前退休的照顾。第三,对已经从事笨重劳动和经常攀高、弯腰等工作的孕妇,应调换做适宜的工作。第四,对于从事长久站立、蹲坐、行走等工作的怀孕7个月和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的妇女,给予工间休息,并不上夜班;禁止怀孕和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的女职工加班加点。第五,生育时,享受有薪产假待遇,各项工资、福利不变。第六,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的女职工,每日在工作时间内可哺乳两次,每次半小时,哺乳时间算作工作时间。第七,实行“四期”保护,在月经、怀孕、生育、哺乳期内,给予特别保护。(3)为妇女提供福利设施和福利服务。如开办妇幼保健院、妇产医院、妇女活动中心、咨询服务中心、健美中心、妇女用品专门店等。一些妇女较多的企事业单位还设置妇女冲洗设备、更衣室等。

五、社区服务

(一)社区服务的性质和特点

社区一词源于拉丁语,原意是指共同性的群体和亲密伙伴关系。

在现代,社区一般被解释为一种由同质人口组成的、价值观念一致、关系密切、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的富有人情味的地域性社会群体。社区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具有初级社会群体的基本功能。二战以后,许多国家为解决贫穷、疾病、失业、经济不景气等问题,在建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时,纷纷运用民间资源,充分发挥社区自助功能。1951年,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通过议案,提出通过建立社区服务中心推动全世界社会经济发展。1952年联合国正式成立了社区组织与发展小组,后改为联合国社会局社区发展组。社区发展主要包括社区治理和社区服务两部分,主要依靠社区成员力量解决本社区问题,培养居民参与意识,提高社会整合程度,促进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所谓社区服务,又称为社区型社会保障服务,它是在政府的倡导和组织下,由社区居民自主建立起来的自治性的和自我服务的小型多样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体系。它承担的是社区内服务业、公用事业力不能及但又是社区居民日常生活所需要的、一些含有社会福利和公益性质的服务项目。其服务内容首先是对有困难的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众提供帮助,其次是为社区全体成员维持正常的生活、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提供服务。

社区服务的特点是:

1.自然性。社区服务是一种按照地域关系组建起来的服务体系,具有顺其自然的特性。社区服务能使社会成员在一个特定的领域中安定生活,满意生存,形成一种认同感、归宿感、参与感和满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