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永远是人类生命中象征美好的花朵。尽管人们的需要各不相同,但某些基本需要为人类所共有,如对食物、饮料、衣物、健康、住宅、性以及父母关怀的需要。无论自由具体还包括哪些其他的东西,只要上述的任何一种需要没有得到满足,人们就不可能获得自由。对自由而言,任何一种对他人不造成危害的快乐,都应得到珍视。
自由的定义
罗素认为,使用一些极其模糊的、抽象的词意来解释“自由”是毫无意义的。
在这里,我们以最抽象的意义来定义,“自由”就是不对人们实现欲望的过程设置任何外部的障碍。根据这一理解,通过提高人们追求目标的能力,或者降低人们期望的水平,都可以达到增加自由的目的。
罗素指出,人类还远远未达成一种共识,即把人性作为一个参数考虑,放到政治中去,这是关于“心理动力学”的问题。外部环境为适应人性会进行调整,外部环境也改变着人性,通过两者的相互作用,最后达到一种和谐。
一个人突然闯入一个全新的环境,可能发现一点自由都没有,新环境只为那些能够适应它的人提供自由。因此,我们在探讨自由问题时,决不能忽视存在着一种可能性,即变化的环境会引起变化的欲望,这在某些情况下而言,或许使获得自由变得更加困难。因为,一种新的环境在满足了人们旧的欲望的同时,可能又使人们产生了它所无法满足的新的欲望。
工业进步给人们带来的心理影响就很能说明这个问题,它不断地使人们产生新的需求。或许刚开始一个人可能因为买不起汽车而感到不满意,可是要不了多久,他可能又在为买不起私人飞机而耿耿于怀。人们之所以感到不满,或许正是因为他们拥有一些尚未意识到的需求,没有得到满足。
尽管人们的需要各不相同,但某些基本需要为人类所共有,如对食物、饮料、衣物、健康、住宅、性以及父母的关怀的需求。无论自由具体还包括哪些其他东西,只要上述的任何一种需要不能得到满足,人们就不可能获得自由。这些东西,已经构成了自由的最基本的要素。
社会中的自由
我们可以把社会定义为“为着共同的目标进行合作的一群人。”在此,我们要探讨的是一个极具普遍性的问题:社会将会在多大程度上对个人进行干涉?而这种干涉并非是因为个人的缘故,而仅仅是因为社会本身的缘故。
首先我们要说的依然是:那些实现自由的最低要求——食物、饮料、衣物、健康、住宅、性以及父母的关怀——应该是高于其他一切要求的。
这些最低要求对于人而言,是生存和种族的延续所必需的。我们把上述这些东西定义为“必需品”,而把除此以外的根据具体情况的叫做“安慰品”或“奢侈品”。罗素认为,我们完全有理由剥夺一些人的奢侈享受来满足另外一些人对必需品的需求。这并非政治上的权宜之计。虽然这在一定的时间和社会条件下可能难以实行,但这绝不违背自由的宗旨,因为剥夺一些人对必需品的占有,其对于自由的损害远远大于阻止一些人财富的过多积累。
罗素强调,为了保障所有社会成员对最基本的必需品的需求,社会有权力对部分成员的财富进行干预和调整。但罗素并不赞成对那些并非以牺牲他人为代价而获得的财富进行干涉的权利。
那么,对于那些可能是合理的对自由的干涉,应做出什么限制呢?
通向自由之路上存在的障碍,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来自于两个方面:物质的和社会的。社会的存在减少了实现自由的物质障碍,但同时又产生了社会的障碍。
如果上述两种障碍都对自由产生同样直接的损害,那么,社会障碍引起的危害可能更大一些,因为它会引起人们内心的愤恨。
对社会自由的干涉除了引起人们的愤怒之外,还有两点原因,使人们对此感到厌恶。首先是人们并不希望占有别人的福利;其次,他们对别人的利益所在也不太清楚。
我们只想强调的是,在这类关于自由的问题中,区别出两类财富是最重要的:一类财富的获得必须以牺牲他人为代价,而另一类财富的取得则并不意味着别人的丧失。
思想的自由
什么是“思想自由”?这一表述有两层含义。
从狭义上而言,它是指那种不受传统宗教教条束缚的思想。
还存在一种广义上的“思想自由”。罗素认为,它比狭义的思想自由更为重要。
罗素指出,当思想不受时常出现的外部束缚的制约时,它才是自由的。换言之,一旦思想自由,束缚就断然不会存在。这些束缚有些昭然若揭,有些则微妙而令人难以捉摸。
我们先来讨论最明显的那类束缚。当我们对某种事情表示信任或不信任时,或者对某些观点表示赞同或不赞同时,如果由此而招致了法律的制裁,则思想就是不自由的。在罗素看来,世界上有这种自由的国家寥寥无几。
很明显,要做到思想自由,最基本的条件是不因观点的表达而遭致法律的制裁。但还没有任何一个伟大的国家做到这一点。虽然许多国家都认为它们已经做到了这一点。
然而,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惩罚还不是最大的障碍,比它更大的两个阻碍:经济惩罚和证据歪曲。显而易见,如果因为表白了某种信仰而使人难以为生,思想就不能说是自由的了。
可以说,当各种信仰可以自由竞争时,思想就是自由的。换言之,当各种信仰能够各抒己见,且不受法律的惩罚或经济的制裁时,思想就是自由的。但由于种种原因,这只能是一个永远也不能完全实现的理想,不过,要想向这一理想大大地迈进一步,却是可能的。
不幸之源
人生不幸福有两大原因:社会制度与个人的不健康心理。一方面,要通过社会改造增进人类的幸福;另一方面,要人们认清不健康心理的危害,以及它是如何产生、形成的,从而培养健康的心灵,安度幸福的一生。
什么使人不幸
英国诗人布莱克说:我见过的一张张脸孔,显出斑斑懦弱,点点愁怨。
虽然不幸的形式多种多样,但你却不难发现,它无处不在。
在罗素看来,种种不幸的根源,部分是源于社会制度,部分是源于个人的心里素质——当然,后者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前者的产物。
罗素认为,不幸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对世界的错误看法、错误的伦理观、错误的生活习惯所引起的。其结果导致了对那些可能获得的事物的天然热情和追求欲望的丧失,而这些事物,乃是所有幸福所最终依赖的东西。这些事物的获得是在个人的能力范围之内的,我们因而提出这样一些转变方法,只要我们有一般的好运气,便能通过这些转变获得幸福。
罗素他的自传里指出,对外界事物的关心也有可能带来各自的痛苦。然而,这种痛苦不会摧毁生活的本质因素。而那些由于对自我的厌恶产生的痛苦,则往往会给生活的本质方面以灭顶之灾。
自我专注有多种形式。其中有三种最普通的类型:罪人、自恋者和夸大狂。
罪人
说“罪人”,并不是指犯了罪过的人,而是指那种精神专注于犯罪意识的人。这种人不停地责难自己;如果他是一个教徒的话,就把这种有罪意识解释成上帝的责难。他按照他自以为应该的那样的去想象自我,而这与他所了解的实际的自我总处在一种持续的矛盾中。
自恋
自恋,在某种意义上,是习惯化了的负罪感的对立物。它包括对自我的爱慕和希望得到别人的爱慕的习惯。当然,某种程度的自恋是正常的,人们也不必为之哀叹;然而,一旦这种自恋发展过了度,它就会变成一种恶习。
夸大狂
夸大狂与自恋者的区别在于,他希望自己声名显赫而不是可爱迷人,希望自已被人畏惧而不是被人迷恋。属于这一类型的有疯子和多数历史上的伟人。
拜伦式的不幸
今天,在我们中间有许多聪明人总以为自己已经把所有早年的热情看透,从而认为再没有什么值得为之生活下去了。拥有这种观点的人的确是不幸福的,但是,他们却为这不幸感到庆幸,他们将这归于宇宙的本质,认为这是开明人士惟一可取的理性态度。他们对自己的不幸的夸耀,使那些较少世故的人对其真诚表示怀疑,他们认为对痛苦表示欣赏的人实际上并不痛苦。这种看法过于简单。无疑,这些受难者在他们的优越感和洞察力方面得到了一定的补偿,但这不足以弥补纯朴快乐的丧失。
罗素认为,人不快乐是没有什么理性、优越可言的。聪明人只要情势许可,是会感到快乐的,如果他发现对宇宙的思考一旦超过了其一极限就会使人痛苦,那么,他就会转而考虑其他的问题。这就是我们本节所要说明的观点。
罗素相信,无论出于什么理由,理性都不会禁止人们去追求幸福;不仅如此,那些真心诚意把自己的哀怨归之于自己对宇宙看法的人,是本末倒置了。事实是,他们之所以不幸,是出于他们并不了解的原因,而这种不幸便使得他们去思索自己生活于其中的世界里那些惹人不快的方面。
罗素所论述的这一观点与英国诗人拜伦的观点,以及《布道书》一书作者的观点如出一辙。
犯罪感
在罗素看来,犯罪感是成年人生活不幸福的一种极其重要的、潜在的心理原因。
传统的宗教的犯罪心理学,是为现代心理学家所无法接受的。尤其是在新教徒看来,在每个人受到诱惑做出罪恶的行为时,良心便会显露出来,而在他犯下这一罪过之后,他有可能经历两种痛苦的感受:一种叫作后悔,那是没有用处的;另一种叫作忏悔,它可以消除人的罪过。
我们当然希望每一个人都过着一种完全无可指责的生活。但是,如果一个人有些事一旦被发现就会受到处罚,那么,这个人在有可能被人发现时,他就会忏悔自己的罪过。我们并不是说这也适用于那些惯犯,对于惯犯而言,或许他们把坐牢视为必不可少的职业冒险。
但犯罪感的最主要的形式还埋藏在更深处。犯罪感的根源在于无意识层次,而且它不会由于对他人的反对意见的恐惧而显露于意识层次。在意识层次,某些行为即使没有丝毫值得反思的原因,也被标示为罪恶。当一个人有了这一类的行为,便莫名其妙地感到不安,却不明白为什么会这样。他希望自己成为一个能够摆脱自己所相信的那种罪恶的人。道德方面的钦佩,他只给予那些他认为心灵纯洁的人。他多少有些悔恨地认识到,自己永远也不可能成为那样的圣人。事实上,他的关于圣人的信念,几乎在日常生活中不可能实现。
所以,他的生活中总是伴随着一种犯罪感,觉得这世界最美好的一切与他无缘,对他而言,最辉煌的时刻不过是去做伤感的忏悔的时候。
那么,如果一个人不幸福,他的问题源于意识的或无意识的犯罪感,他又该如何摆脱犯罪感的束缚、获得人生的幸福呢?
在罗素看来,他首先可以使自己的意识明白,他没有理由感到罪孽深重,然后把合理的信念植于无意识中,同时做些多少是中立的活动。如果他成功地清除了犯罪感,那么,真正客观的兴趣大概会自然而然地产生,获得幸福也将是必然的结果。
幸福之路
幸福这东西不像成熟的果子那样,仅仅依靠幸运环境的作用便会掉进你的嘴里。幸福必须是一种努力。一个幸福的人,以客观的态度安身立命,他具有坦荡宽容的情爱和丰富广泛的兴趣,凭借这些情爱与兴趣,使他成为许多别人的情爱与兴趣的对象,他便获得了幸福。
你可以获得幸福
关于幸福,起初罗素从他的一些朋友的言论和著作中得出了下列的结论:幸福,在现代世界,已经是不可能的了。后来,通过反思,到外国旅行以及和掘井工、花匠等人聊天,罗素发现他以前关于幸福的那种观点并不是正确的,而且已经被驱散得无影无踪。
在罗素看来,幸福大体可分为两种,当然,这中间还有许多层次。这里所说的这两种,也可以被称做现实的和幻想的,或肉体的和精神的,或情感的和理智的。当然,具体名称的选择要视被证明的论点而定。
也许区别这两种幸福最简单的方法是:一类幸福是对所有的人都敞开胸怀,另一类幸福则对能读会写的人表示亲昵。
罗素说:“世界广阔无垠,而我们自身的力量却是有限的,如果我们把所有的幸福都局限于我们个人的环境之内,那么,我们就很难避免向生活索取更多的东西,而贪求的结果,一定会使你连应得的那一份也落空。一个人如果能凭借一些真正的兴趣,而忘却自己的烦恼,那么,当他漫步回到一个无关个人的世界时,一定会发现自己觅得了平衡与宁静,使他能用最好的方法去对付自己的烦恼,而同时也能得到真正的、即使是暂时的幸福。”
在他看来,幸福的秘诀在于:使你的兴趣尽可能地广泛,使你对那些自己感兴趣的人和物尽量地友善,而不是敌视。
生活的热情
罗素认为,幸福的人最普遍、最显著的标志是热情。
在他看来,一切心灰意冷都是一种弊病,确实在某种环境中会不可避免地产生,但无论如何,只要它一出现,就应该尽早予以治疗,而不应该将它视为一种高级的智慧。
在所有不同的情形中,对生活充满热情的人比那些没有热情的人更加优越。即使那些不愉快的经历,对那些热爱生活的人而言也是有益的。
罗素认为,真正的热情,不是那种实际上寻求忘却的热情,而是人类天性的一部分,除非它被种种不幸给扼杀了。
年少的儿童对所见所闻的一切都充满热情;在他们看来,世界充满了新奇;他们不停地以强烈的情感追求着知识。当然,这些知识不是那种学者式的知识,而是对那种引起他们注意的事物的熟悉过程。
一个从来没有遭受过重大挫折的人,将保持着对外部世界的天生兴趣;而只要他保持这一兴趣,他就会发现生活充满了快乐,除非他的自由受到不适当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