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卢梭的民主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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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主权与公意(3)

论人民

卢梭告诉我们,立法者不只是考虑所制定的法律是否良好,而且要调查这些法律是否适合人民。事实上,卢梭在此探讨的远不止这一些,他还探讨了什么样的民族才适合接受法律?为什么很少有体制良好的国家存在?

一位建筑师在建筑一座大厦之前,要先测量和判断地基能否承受得起建筑物的重量。

立法者也要做同样的工作,他们不只是考虑所制定的法律是否良好,而且要调查这些法律是否适合人民,因为只有人民才真正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这些法律。

纵观历史,我们可以看到,有许多民族从来就不能忍受良好的法律,而即使是那些能够忍受良好法律的民族,也只是在其一个极为短暂的时期内才做到遵守法律。

事实上,大多数民族犹如大多数个人一样,只在其青春期才是顺从的,等他们年纪大了,就变得无可救药了。

一旦风俗得以确立,一旦偏见根深蒂固,如果再想试图加以革新就是一件危险而徒劳的事情了。

每一个民族都有一个青春期,或者说,都有一个成熟期,在成熟期未到之前,很难使他们服从法律。

但是,一个民族的成熟往往不容易被认识到,而且,如果想过早地考虑这个成熟期的话,那必然是徒劳。

事实上,有些民族历经千年也不能遵守法律,而有些民族一开始就能受纪律的约束。

这就如同大自然给一个发育正常的人的身高设定了一个界限,如果超过了这个界限他就会成为一个巨人或侏儒。

同样,与一个国家最合适的体制密切相关,国家的幅员也存在着一个界限,它不能太大,否则便不能很好地治理;它也不能太小,否则它就不能保全自己。

换言之,国家扩张有其理由,而收缩同样有其道理。如果能够在扩张和收缩之间找到一种均衡,使之最能有益于国家保全自己,事实上那将是政治智慧中极为重要的方面。

一般而言,扩张的理由是外在的、相对的,而收缩的理由则是内在的、绝对的,所以,扩张的理由比收缩的理由具有较少的强制性。

寻求一种强大而健康的体制是首先要做的一件事,因为,一种源自于良好政府的力量要比广阔的领土所能提供的丰富资源更加可靠。

我们有两种方式来衡量一个政治体,即通过它的领土面积以及通过它的人口数量。如果一个国家要达到它的最佳大小,那么,必须在这两个衡量尺度之间实现一种平衡。

人构成了国家,而土地养活了人。因此,这两者间的合理均衡要求有足够多的土地来养活它的居民,同时居民的数量又要正好等于土地所能供养的人口。

只有在这个比例上,一定数量的人口才能实现它的最大力量。因为,如果领土过多,那么防御就会成为负担,土地的耕种就会不充分而且产出也会过剩,这不久就会引发防御性的战争。反之,如果领土过少,那么这个国家就要看邻国的脸色依赖于从他们那里进口,而这不久将会导致侵略性的战争。

事实上,没有人能够详细地指出在土地的面积和居民数之间应该有怎样一个精确的比例,这不仅是因为不同地方有不同的特点,土地的肥沃程度各不相同,物产性质不同以及气候影响上有差异。

而且,也是因为居住在不同领土上的居民在气质上存在着差异,比如一些居住在肥沃的国土上的人消耗很少,而另外一些居住在贫瘠国土上的人却消耗很多。

再者,我们还必须考虑到女人生育能力的大小,土地各自的特性,以及立法者借助于它的体制希望吸引的外来移民的数量。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立法者不应该根据他所见到的,而必须根据他所预见到的来做出决定,他不应该只考虑到现有人口的数量,他更应该考虑到人口自然会达到的数量。

最后,还会有上千种情况,如:

在一些特别的突发情况下,会要求或者允许人民占有多于必需的土地。

在多山的国家中,那里的耕地类型主要是森林和牧场,因而需要较少的劳动,经验证明,这些地方的女人比平原上的女人具有更强的生育能力。

同样,在多山的国家中,由于在陡峭的山坡上只有很小部分的平地可以用于耕种,所以人们便向外散布得更广。

相反,在海边,人们聚集在很小的区域内,即使那里是贫瘠不毛的岩石或沙滩。这里因为渔业能够更好地抵御海盗,还因为他们可以通过海外的殖民很容易就摆脱人口过剩的负担。

一个民族体制的建立还要有其他的条件,有一个条件是其他任何条件都不能代替的,而且如果没有了这个条件,其他所有的条件都将是无效的。

这个条件就是:人民必须享受充分的和平。

因为,一个国家在创立时期,就如同一支军队初编的时期一样,是一个国家最没有抵抗力、最易于被破坏的时期。

那么,什么样的民族才适合接受法律呢?

我的回答是:

一个虽然发现自己已经由于某种原初的联合、利益或者约定而联系在一起了,但是还未曾承受过法律约束的民族。

一个没有根深蒂固的传统或者迷信的民族。

一个不惧怕突然的入侵,并且不会干预四邻争端的民族,这个民族能够勇敢地抵抗周围的任何一个民族,并且能够借助一个民族的帮助来抵制另一个民族。

一个其中任何一个成员都被所有的成员所认识,而且不需要对其中的任何一个成员强加其所不能承受的负担的民族。

一个不需要其他的民族就能生存,而且其他的民族不需要它也能生存的民族。

一个既不太富裕也不太贫穷,但却有足够的东西供给自己的民族。

最后,还是一个结合了古老的民族的稳定性和新生民族的可塑性的民族。

事实上,立法者的任务之所以艰难,更多的不在于必须建立什么,而在于必须破坏什么。

而使得立法成功如此少见的原因,则在于天然的朴素性和社会产生的需要结合在一起是不太可能见到的。

把上面所有的条件都结合在一起是很困难的,这就是为什么很少有体制良好的国家存在的原因了。

论立法体系

卢梭指出,“自由”与“平等”是立法的最终目标。而一个国家的体制要想真正得以巩固和持久,必须学会因地制宜。

如果我们探讨以下问题:

立法的最终目标是什么?

立法给全体人民带来的最大幸福是什么?

我们就会发现,立法可以归结为“自由”与“平等”这两大目标。

说“自由”,是因为如果个人只是依附于某个团体才能生存,就必然要消弱国家共同体中的部分力量。

说“平等”,是因为没有它,自由便不复存在。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所谓“平等”,不是指财富和权利的绝对相等。

就财富来说,没有一个公民穷得不得不转让自己,也没有一个公民富得足以购买另一个人。

就权利的行使来说,权利不应该是任何暴力的工具,而只有其职位与法律才能加以行使。

要做到以上各点,就要求小人物必须节制贪婪,而大人物必须节制财富与权势。

说到这里,也许有人会说:“这种平等一定是一种虚构,它在实践中绝对不可能存在。”

但是,如果滥用权力是无法避免的,那么,难道我们就不应该去纠正它吗?

其实,就立法来说,其力量就应该倾向于维持平等。

正如我前面所说,为了实现良好制度要达到的普遍目的,各个国家就应该按照当地的形势以及居民的性格这二者的对比关系而加以修改,根据这种对比关系给每个民族确定一种特殊的制度体系。

就这种制度体系本身来说,它可能不是最好的,但对于推行它的国家来说,则应该是最好的选择。

例如,如果国土十分贫瘠,那么,你就应该向工业和工艺方面转移,你可以用其产品来交换你所缺乏的粮食。

如果国土十分富庶,但你缺少居民,那么,你就应该专心致志地发展农业,而驱除一切工艺,因为工艺把国家原本就很少的人集中在少数几个地方,结果造成国家人口的减少。

如果拥有广阔的海岸,那么,你就应该去努力经营航运与商业。

总之,除了人们所共同的准则外,每个民族都有其自身的某些原因,使它必须以特殊的方式来规划自己的社会秩序,并使国家的立法只能适合于自己。

事实上,一个国家的体制要想真正得以巩固和持久,必须学会因地制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