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武威通志·民勤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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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经济(12)

明初,开设卫所,设卫守备兼理屯事,管理钱谷。弘治十八年(1505年),移住秦州判官一员,经理钱谷。崇祯二年(1629年)判官裁,钱粮事归镇番卫经历司。清初因明制。康熙四十年(1701年),裁经历司,钱粮收放始归卫守备。雍正二年(1724年),卫改县,县设户、库房撤销,县府设立财政科,管理地方财政。民国18年(1929年)1月26日,成立民勤县地方公款委员会,负责对钱粮田赋的摊派、收支和监督。民国20年(1931年)10月29日,地方公款委员会改组为财政局,民国22年(1933年)12月21日,财政局撤销,财政事务归第三科。民国31年(1942年),增设会计室,受甘肃省垂直领导,和财政科相互制约。1949年9月23日民勤解放后,县设财政科管理地方财政事务。1958年,县财政科与税务局合并为财政税务局。1961年,财政、税务分别设局。1970年2月3日,财政、税务两局合并,成立民勤县财税局。1984年2月5日,财政、税务分设。2005年底,县财政局设12个股室和18个乡镇财税所。

2、财政收入

(1)清代、民国时期的地方财政收入

清代以前,财政收入主要是田赋与课税。民国初,县财政收入大抵沿清末田赋征收之制。民国16年(1927年),全县财赋收入21万余元,全数交解省财政厅。民国24年(1935年),全县财政收入11.05万元,其中田赋7.53万元、契税871元、牙税12元、驼税1.32万元、畜税1006元、教育义务捐101元、种烟罚金2万元。民国34年(1945年),县财政收入为660.60万元(国币)。民国36年(1947年),财政收入增为31997.70万元(法币),牲畜营业税1354.31万元。普通营业税5235.83万元,土地税146.95万元,契税附加247.84万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财政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县财政收入包括国营企业收入、工商税收入、农业税收入、牧业税收入、盐税收入和其它收入6部分。1952年全县财政收入为71.4万元,1956年为66.3万元,1960年为227.93万元,1965年为121.86万元,1970年为131.5万元,1975年为171.5万元,1980年为270.5万元,1985年为473.2万元,1990年为867.1万元,1995年为1712万元,2000年为3761万元,2005年增为2069万元。2005年,财政收入项目包括工商税收入、企业税收入、个人所得税收入、契税、其他收入、专项收入、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等。

3、财政支出

清末及民国地方财政支出项目主要有祭祀费、县府人员薪俸、教员薪水、警费、县支行政费、办公费、教育经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发展,财政收入不断增加,支出增长更快,收不敷支,长期以来靠国家补贴和转移支付。1951年财政支出为32万元,1956年为162万元,1958年为423万元,1961年为904万元,1965年为356万元,1970年为231万元,1975年为960万元,1979年为1293万元,1985年为1317万元,1990年为3162.80万元,1995年为4915万元,2000年为9151万元,2005年为24455万元。

二、税收

1、税务机构

清同治十二年(1873年)设厘金局,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改为镇番县统捐分局,民国初年,税收局由县府财政笠管理,民国16年(1927年),成立民勤县直接税查征所,民国30年(1941年)成立税收局。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税务由县政府财政科代理。1950年设民勤县税务局,1994年8月,民勤县税务局分设民勤县国家税务局和民勤县地方税务局,行使各自的税收管理辖权。民勤县国家税务局下设办公室、政工股、政策法规股、征收管理股、计划统计股、信息中心和5个农村税务所。2004年,被省委省政府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民勤县地方税务局下设办公室、人事教育监察股、计划财务股、税政股、征收管理股、农业税股和民勤县地方税务局稽查队,下设10个税务所。有职工52人。

2、税种

(1)田赋和农业税

清顺治二年(1645年),额征屯科学藩禄粮9209石6斗5升6合,每亩约征粮21斤。除征粮之外,乾隆时征收丁银79两5分1厘(随原额粮7452石9斗8升例征)。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民勤县实征地丁连闰银78两7钱1分1厘,耗羡银11两8钱1分6厘;实征粮15027石3斗2升9合,耗羡粮2268石1斗3升1合9勺;实征草133096束8分;额外杂赋实征银263两4钱5分2厘。民国6年(1917年),民勤县23461户124631人,种地3360顷75亩2分8厘,缴纳仓斗粮14916石1斗2升6合7勺,耗羡粮2244石1斗6升9合,征小草13096束。原征地丁正银78两7钱7分1厘,耗羡银11两8钱1分6厘。民国30年(1941年),额征正粮11140石,每石以92元带征,计征银币107891元,其中地丁银54031元。

民国34年(1945年)后,除征收赋粮、军粮、公教人员粮外,另有壮丁款、驼捐、地方不敷款。保甲长给养等苛捐杂税都以粮食折抵收交,比田赋征数超过数倍。1951年,全县计征农业税(公粮)369.64万公斤,附加粮94.747万公斤,负担面82.27%,占总产量的13.2%。1955年,实播面积90.43万亩,征公粮421.825万公斤,省附加16.935万公斤,乡自筹16.935万公斤,实征数占常年产量的11.39%,每亩平均负担5.035公斤,每人平均负担19.95公斤。1966年,公粮及附加粮任务181.125万公斤。减免后计征175.375万公斤,折合人民币63.45万元。1968年至1976年,全县农业税始终在64.8万元左右徘徊。1980年,农业税收入71.1万元。1985年,农业税收入176万元。1990年,农业税收入193.3万元。1995年,农业税收入408万元。2000年的农业税收入为2079万元。2002年,全县农村试行税费改革。2003年,取销农业特产税。2004年,全县范围内免征农牧业税,取消农业特产税,实现了农牧业生产“零赋税”。

(2)工商税

明清时期的税种明清时期,工商税银有盐税银、门面银、畜税银、当税银、地税银、牙斗行银、磨课银、屠宰税、煤税、罂粟税、皮毛公卖税、契税、驼捐、百货统捐等。

(3)中华民国时期的税种

民国时期,不仅税种增多,还有名目繁多的“捐”。直接税,包括营业税、印花税、货物税、所得税、摊贩营业牌照税、临时商业税、存款税、牲畜交易税、筵席税、建筑改良物税、屠宰税、遗产税、契税、行为取缔税等;其次是名目繁多的捐款,如赔捐、兵役捐、“勘乱”捐、马乾捐、地方不敷捐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工商各税

盐税、货物税、营业税、工商税、工商业税、临时商业税、商品流通税、工商统一税、工商税、产品税、增值税、资源税、建筑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

(5)国税税种

民勤县涉及到的国税税种有消费税、增值税、车辆购置税、中央直属企业交纳的所得税等4个税种。

(6)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地方各税

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筵席税、按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遗产和赠与税、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

三、金融

1、金融监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