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共接待人民来访8人(次),收到人民来信103件,重复来信9件。1980年,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106件。1981年,受理来信来访121件。1982年,受理来信来访119件。1983年,受理来信来访91件。1984年,受理来信来访191件。1985年,受理来信来访99件。1986年,受理来信来访122件。1987年,受理来信来访106件。1988年,受理来信来访79件。1989年,受理来信来访10件。1990年,受理来信来访91件。1991年~1995年,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259件。1996~2000年,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92件。2001年~2005年,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36件。
(6)经济检察与贪污贿赂检察
1980年~1984年,县检察院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33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现金及实物折价6.89万元。1985年,受理各类经济案件7件9人。1986年~1990年,共受理和查处各类经济案件线索63件77人,立案侦查25件37人,为国家和企业挽回经济损失55.85万元。1991年~1995年,共受理各类贪污贿赂等经济案件线索60件67人,立案侦查28件33人,挽回经济损失50.8万元。1996年至2000年,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线索58件69人,立案侦查31件42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87万元。2001年,受理贪污贿赂等案件线索22件27人,决定立案7件8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60余万元。
2002年,受理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14件18人,决定立案侦查4件5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0余万元。2003年,受理各类贪污贿赂案件线索16件17人,决定立案侦查5件6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余万元。2004年,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18件21人,决定立案侦查8件11人,为国家追回经济损失50余万元。2005年,受理贪污贿赂案件线索13件13人,决定立案侦查4件4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0多万元。
(7)税务检察
1950年,民勤县检察署建立以来,检察机关即把反贪污贿赂、反偷税漏税作为主要工作来抓。1954年,主要是检察破坏经济建设、扰乱经济秩序、偷税漏税、破坏生产、危害公共利益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等案件。1980年,经济检察管辖的案件中将偷税、抗税归入其中,所涉及的偷税、抗税案件由经济检察部门查办。1980年~1990年,共受理了偷税、抗税案件4件4人,为国家挽回税款5万余元。1990年~1998年,共受理偷税、抗税案件51件52人,立案侦查2案3人,为国家挽回税款54.3万元。1998年,“两法”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将偷税、抗税案件划归公安机关管辖,检察机关从此结束了对偷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三、审判机关
1、机构
清代,县署设典史1员,掌管缉捕、监狱,诉讼案件由县知事审理,刑房主司狱讼。民国初,典史裁,改设管狱员,县署增设帮审员,协助县长办理讼案。民国15年(1926年)2月2日,县设司法公署,设承审员审理案件。民国27年(1938年),改司法公署为司法处。民国36年(1947年),成立县地方法院。1949年10月1日,设民勤县人民法庭,1952年,改为民勤县人民法院。1967年1月,实行军管。1968年4月,县革命委会成立,下设保卫部,保卫部内设侦破组、审判组,侦破组行使公安局职能,审判组行使法院职能。1973年3月2日,民勤县人民法院恢复。2005年,县人民法院有湖区、泉山、东坝、西坝、环河等5个基层人民法庭,设立民事审判庭2个,并设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现有干警73人。
2、审判工作
民国15年~民国34年,县司法审判机关共办理民事案件1111件,年均办理55.5件;受理刑事案件612年,平均每年受理36件。
1949年刑事案件120件,民事案件369件;1953年刑事案件174年,民事案件986件;1960年刑事案件117件,民事案件248件;1966年刑事案件14件,民事案件109件;1976年刑事案件35件,民事案件40件;1985年刑事案件21件,民事案件95件;1990年刑事案件51件,民事案件247件;1995年刑事案件43件,民事案件615件;2000年刑事案件51件,民事案件1760件;2005年刑事案件57件,民事案件859件。
四、司法行政
1、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民勤司法事务由地方行政长官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司法行政工作为县人民法院业务的一部分。1981年2月20日,成立了民勤县司法局。2005年,县司法局内设5个机构:人秘股、基层股、宣教股、“148”法律服务中心、东部开发区法律服务所。设科级单位和挂靠机构5个: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依法治县办公室(普法办)、两劳安置帮教办公室、法律援助中心。下辖18个乡镇司法所,共有专兼职司法行政干警103人。
2、律师、公证
律师
1981年,民勤县法律顾问处成立,1988年更名为律师事务所,1993年改制为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1995年更名为武威沙城律师事务所。2002年,武威市律师协会成立,律师事务所受律师协会和司法局行政机关的双重领导,现有专职律师2名。自成立以来,为企业职工上法制课65场次,代理各类合同86份,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3000多万元,代理民事案件934起,办理各类刑事案件113件,为经济贫困的当事人无偿代理案件41起,接受法律咨询5500人次,代写法律文书852件,办理非诉讼案件调解10起,行政诉讼代理16件。
公证
民勤县公证处成立于1981年6月,有执证公证员2名,并于成立之日起开始办证。2005年有执业人员5名。至2005年累计办理各类公证13717件,涉及标的达8300多万元,服务项目达60多项。
3、调解工作
1982年,恢复了县人民调解委员会。1986年以后,乡、村、社普遍建立了人民调解组织,初步形成了三级调解网络。2000年9月,司法局成立了司法调解中心,23个乡(镇)成立了司法调解中心,244个行政村、12个居委会成立了调解委员会,形成了县、乡、村三级调解网络。2003年按新的人民调解工作规定,撤销乡镇司法调解中心,对全县所有乡村两级调解组织进行了整顿规范,重新组建乡(镇)、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279个,建立社调解小组1750个,单位调解小组200个,共有调解员3332人。进一步规范了调解文书格式,制定并印发了乡村两级调委会规范化标准。
1985年~1989年,全县调解组织共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6853件,成功调处6647件,调处成功率97%。1990年至2005年,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共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2万余起,调解成功率达97%以上。
4、普法依法治理
1985年~1990年“一五”普法(全县普及法律教育第一个五年规划。下文“二五”、“三五”、“四五”同此)期间印发普法学习教材5.2万余册,培训宣传员545名。对7300多名干部、职工和居民进行了普法考试,合格率达99%。至1990年,全县“一五”普法期间,县属单位和省地驻民单位的8458名干部职工系统地学习了“十法一条例”,23个乡镇的16.9万多农民群众程度不同地接受了法律常识的教育。
1991年~1995年“二五”普法
在化工厂、工商局、民勤一中、薛百乡等4个单位开展了普法试点工作。1992年对全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了“二五”普法理论知识考核。1993年在全县各执法部门单位进行了专业普法及教育活动,在32个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对37个专业法、条例进行学习宣传,对全县科级以上干部696人、一般干部3987人、企业职工1214人进行了法律知识考试,全部成绩合格。在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中,对109所学校集中时间讲法制课860余次,各学校每周开设法制课1~2节。征订发放各类普法教材14.47万册。
1996年~2000年“三五”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