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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农民信访(1)

信访是农民下情上达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农民维护自身权益的一个方式。但是有很多情况是信访解决不了的,这就需要我们明白关于信访的一些规定,从而正确地利用信访的权利来维护自身权益。

1.什么是信访

信访是下情上达的一种重要方式和途径,也是农民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渠道和方式。所谓信访,就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请求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这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称为信访人。信访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它为老百姓提供了一条向国家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批评投诉的渠道,也是国家沟通人民、了解下情的途径。

为规范信访活动,国家颁布了信访条例。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我国信访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因此,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2.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信访是我国公民的一项权利,但是这项权利并不是绝对权利。也就是说信访人还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根据我国的信访条例,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信访,如来访、书信、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有要求获得书面答复意见的权利:有对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不满要求复查的权利;有对复查决定不满要求复核的权利。同时,信访人必须履行的义务为: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不得进行诬告陷害;遵守信访程序,依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信访;遵守接待场所秩序,爱护公共财产;服从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处理决定。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还必须遵守一定的秩序。信访人不得有以下行为: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此外,对于信访人采用走访方式进行信访的,信访人必须到有关机关设立的或指定的场所内提出。直接向国家机关的负责人反映情况的,应在确定的负责人接待日到指定场所内提出。走访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国家机关的办公秩序。对于集体信访的,必须推选代表进行,且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做出如此限制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国家机关更清楚地了解信访人的意愿,并有利于问题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

3.政府工作部门对信访工作的职责

信访工作是关系人民群众的大事,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切实做好信访工作。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信访条例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

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5.如何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有关的行政机关是负责信访工作的重要部门。对于其如何接待信访工作,我国信访条例进行了详尽的规定。

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来说,在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1)对本条例(《信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2)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3)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4)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按照前款第(2)项至第(4)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对于信访工作机构之外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于信访人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一般来说,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行政机关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6.信访人信访须遵守哪些程序

为了提高信访效率,规范信访秩序,实现信访目的,信访人在进行信访活动时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的原则,信访人应首先从基层信访单位开始。如果一开始就越级信访,其结果很可能是材料被打回原属地。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信访人也应该从基层信访单位做起。具体信访的时候,信访人要如实填写《群众来访处理表》,出示有效证件(如居民身份证、工作证等),提供有关材料(劳动合同、押金收据、工资表、考勤表、辞退通知等)的原件或复印件。属于集体来访的,应选出代表(5~30人选1~3名,30人以上选3~5名,确定联络人),填写《集体来访委托书》,所有涉及来访人员签名,由代表向信访工作人员反映情况。代表应协助信访工作人员维护好秩序,做好其他来访人员的思想工作,劝说其他来访人员先回单位等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