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民维权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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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其他(2)

四是其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和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等法律和文件出台了更多的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如多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完善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障补贴、岗位补贴、专产专营等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措施;同等条件下,政策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将未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提供就业援助;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增强残疾人就业和创业能力;切实将国家关于农村扶贫开发政策措施和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到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制定和完善针对残疾人特点的扶贫政策措施;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有序组织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促进残疾人增加收入等。

五是残疾人劳动者享有的特殊权益。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用工单位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并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中国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规定:除宣布停产和破产的企业外,有生产任务的企业,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进行改组、改制的企业,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裁员。残疾人所在的单位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文化、艺术、体育和其他有益活动,其在集训、比赛、表演期间,视为出勤。

六是关于下岗残疾职工的优惠政策。下岗残疾职工自谋职业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协助所在企业帮助他们选择项目、安排培训,工商、税务等部门和街道、社区在办营业执照、减免税费、落实经营场地、筹集资金等方面提供服务。再就业中心为进入中心的下岗残疾职工提供岗位需求信息,利用现有的资金、技术场地、设备进行针对性的转业、转岗训练。对参加培训取得证书的,职业介绍机构要在半年内提供三次职业介绍。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的1.5%的比例的单位,在招聘人员时应先安排下岗残疾职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需的工勤人员,有适合残疾人岗位的,应优先安排下岗残疾职工。

七是残疾人接受义务教育享有的权利。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学习;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接受教育。

八是残疾人如何申请法律帮助或法律援助。残疾人遇到侵害或民事纠纷,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要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的,可以直接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也可向指定的残疾人法律威权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还可委托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办理有关事项。如果当事人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需要提起上诉的还可以向二审法院同级的法律援助机构、残疾人法律维权机构申请援助帮助。

5.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的监督和保护。承担这种监护任务的人叫监护人。监护人一般由公民担任,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有关的组织担任。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我国采取监护制度以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并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无上述监护人时,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

一是保护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人担负有维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他们的姓名权、荣誉权的责任,同时,还担负有排除来自于各方面的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实施侵害的义务。监护人也负有对未成年人进行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培养和教育的职责。

二是管理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财产。监护人于监护职责范围内管理好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财产,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的财产权益。监护人应制止和排除他人侵犯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行为,并依法否定未成年人所为的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的处分财产的民事行为,并对不当得利人进行追索,以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财产为处分行为时,必须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否则,监护人不得为未成年人的财产处理行为。

三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既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同时,也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是其履行监护职责的一个重要的内容。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为民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除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外,为其他民事行为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此外,未成年人参加诉讼活动,也应由其监护人代理。在家庭保护中,代理是必不可少的,监护人除具备法定情事外,不得终止代理。

四是代理未成年人行使索赔请求权。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招致不法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也有责任代理未成年人行使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未成年人获得损害赔偿,应遵循下列原则:第一,财产损失全部赔偿原则,即加害行为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未成年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第二,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只赔偿由此而形成的财产损失的原则。人身损害是一种非财产损害,这些损害有时会造成财产的直接损失,有时则只造成纯精神损害。加害行为人应赔偿未成年人人身损害所引起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治疗期间的交通费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误工费用等;凡致未成年人残废的,除赔偿上述费用外,还应赔偿监护人因照顾而误工所减少的收入、继续治疗费用以及残废生活补助费;造成未成年人死亡的,除赔偿死亡前因医疗或者抢救所花的医药治疗费用外,还应赔偿死亡所花的丧葬费及一定数额的抚恤费用。第三,对造成未成年人精神损害的,实行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并用的原则,对侵害未成年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监护人除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外,还可同时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

6.关于未成年人职业保护

在法律上,未成年人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我国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律。在劳动保护方面,未成年人享有特殊的权益。需要明确的是,从年龄上说,童工也属于未成年工,但是在法律上看,未成年工和童工并不是同一个概念,必须区分开来。童工是指16周岁以下的工人,而未成年工在我国一般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少年工人。

关于使用童工的规定。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则上,国家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是因为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发育的阶段,一是正常情况下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尚未完成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其基本素质还处于基础积累阶段。“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两种情况:一是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实需要,经县级和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二是尚不具备实施初级中等教育条件,未升入初中的13岁至15岁未成年人,确实需要,可以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但其范围和行业应当严加限制。

关于使用未成年工的规定。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此外,《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也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制定了具体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或组织,法律明确了处罚的标准。

对于使用童工的,劳动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都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一是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童工的;二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三是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四是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出具假证明的。根据《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个人,罚款标准如下:(1)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2)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300~600元;(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300~600元;(4)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单位,罚款标准如下:(1)对单位使用的,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具体罚款标准;(2)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罚款1500~3000元。数次、长期使用或一次使用多名童工及数次出具假证明的,加重罚款三倍。

对违反未成年工(即已满十六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的工人)保护规定的罚款具体项目标准如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二条规定:“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应当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我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未成年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每侵害一名未成年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