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建筑巴蜀古镇历史文化遗产适应性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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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巴蜀古镇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制度环境研究(4)

(1)政府层面:作为保护资金来源的主渠道,国内外的政府部门往往都会通过不同途径和不同形式为遗产保护提供保护资金。这些途径归纳起来可分为“直接补贴”和“转移支付”两种方式。

产保护直接提供经济资助的一种财政手段。按照具体的支出形式,直接补贴又可以分为拨款和贷款两种补贴方式[112]。

拨款是最常见的一种补贴方式,是指将遗产保护经费直接列入政府预算,按照具体的保护项目直接拨付款项。在英国,根据有关法律,政府作为遗产保护财政拨款的行政主体,一般由国务大臣和地方政府根据古迹、登录建筑或保护区的重要性决定拨款的多少。对于着名保护区,绝大多数费用也是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共同分担的;同时,国家还对满足一定条件的重要历史小城镇的保护提供资助(作为英国4个历史古镇之一的巴斯市,每年可以得到30~40万英镑的国家资助)。在日本,文部省颁布的枟古都保存法枠则明确规定了保护资金的主要来源是政府。中央及地方政府给予保护区的补助金数量是相当可观的,并逐年上涨;一般保护补助金费用的50%由国家承担,都道府县和村等地方政府各负担25%[114]。在我国,现行的枟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枠第一章第六条明确规定“文物保护管理经费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枟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枠(2006年7月13日财〔2006〕71号)的第一章第二条也明确规定,“专项资金的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

与此对应,国家财政部颁布的政府预算收支项目也专门把文物保护经费单独列罗出来(2006年版,科目编码:120303),作为一个法定的财政支出项目。截至目前,政府财政拨款已成为我国大多数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的主要来源,支持和保障了一大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如江南周庄古镇的基础设施修复和维护主要就是由国家和昆山政府投入专项经费支持的;而苏州平江历史街区的整治改造也是由国家、苏州市和平江区三级财政共同拨款共同促成的。需要补充的是,除了专项拨款外,政府有时往往也通过其他部门的财政口径拨付一定的款项间接用于保护活动,作为专项保护经费的一种必要补充,例如将房屋管理部门的房屋维修费、文物局的文保经费、市政局的基础设施维护经费的一部分用于历史文化遗产的日常维护。

贷款则是另一种重要的直接补贴方式。为了刺激、鼓励和支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事业,银行在提供担保或财产抵押的情况下,向遗产保护机构或个人、组织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专门用于遗产保护。由于获得这种贷款的门槛较低,手续简单,且偿还周期较长,因此实际上它已成为政府提供的一种变相补贴。在金融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里,这种补贴方式已被普遍地采用。如在希腊,保护工作的费用可以担保贷款的形式由银行直接提供。对一些传统建筑类型的房屋进行维修改善或增添设施时,也可以得到由银行提供的国家担保贷款;在法国,根据1962年的马尔罗法,保护区一般可以得到60%的贷款[114];而在我国,由于相关的信贷制度尚不完善,以贷款形式支持遗产保护的方式还不多见。

②“转移支付”则是政府因其他企事业单位、组织或个人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获得外部正效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从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遗产保护经费的一种经济转移手段。转移支付按照不同经费来源又可分为旅游收入转移、工商税费收入转移和罚没收入转移三种方式。

旅游收入转移是指“对于提供旅游观光事业的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环境,地方政府从其旅游事业收入中提取相应的经费及补助。”[112]在我国,按照旅游收入(门票和相关税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相应的资金,反馈为之带来效益的遗产保护事业已成为很多地方遗产保护资金筹集的通行方式。例如江南六镇,古城丽江、平遥基本都将其旅游收入的大部分返还给专业保护机构,用于历史文化遗产环境的持续整治与保护上,实现了遗产保护和遗产开发利用之间的良性互动。

工商税费收入转移则是指一些地方在财政上实行每年从转让经营权、根据从市政建设中得益的程度分别征收附加费用或从本地上年工商利润中提成的办法,以增加遗产保护、维护、建设资金来源的一种转移手段。例如襄樊市按城市维护建设费等经费的正常投入,每年用于保护建设的资金达3000~4000万元[114]。

罚没收入转移是指对于损坏、破坏历史文化遗产的行为予以经济处罚,然后将部分罚金用于保护事业的资金转移方式。对于破坏遗产的行为,采取经济处罚在国内外都是一种相当普遍的做法。如在英国,对任何登录建筑或列为保护对象的建筑未经许可的拆除或改变都被认为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将给予不限金额的罚款;我国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破坏处罚也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枟文物保护法枠第三十六条对破坏文物的行为处以两百至三万元不等的罚款。为了合理地分配使用这些罚没金,在这些罚款上缴财政之后,一般会再由政府按照相应比例通过财政部门返还给保护机构用于保护事业[114]。

(2)非政府层面:作为公益事业,国内外遗产保护资金的供应主体向来都是政府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慈善机构及个人只是遗产保护资金的补充和次要来源。但是随着历史文化保护意识的整体提升,非政府的资金来源正日益充足,在遗产保护中正发挥出越来越大的作用。归纳起来,这些非政府的资金来源又可分为赞(捐)助、自筹和投资三种基本方式。

①赞(捐)助是以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为宗旨,公益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甚至个人为主体,自发或有组织地向有关保护机构或基金会赞(捐)助财物的经济行为。赞(捐)助从本质来说,是一种受社会责任感支配的经济行为,属于社会慈善事业的范畴。赞(捐)助行为在西方国家已经相当普遍,已经形成了以公益组织为主体,各类社会团体为补充,较为完善的慈善赞(捐)助机制。据有关资料统计,至2002年底,英国有近20万家民间公益组织,捐助总资产额约200亿英镑[116];美国的公益组织更是高达75万家之多,年度慈善捐款总额接近联邦预算的三分之一[92]。当然,西方国家这种良好的赞(捐)助机制与其良好的社会慈善传统和减免税制度的鼓励和推动是分不开的。从我国的情况来看,由于人们的思想意识尚未达到一定的水平,配套制度也还不够成熟,因而慈善事业并不发达,赞(捐)助的行为远不如国外普遍。尽管如此,一些地方在遗产保护资金的筹集过程中也尝试了赞(捐)助方式,对缓解当地保护资金的压力起到了一定作用。例如江南周庄古镇的保护就获得了当地企业支持和经济捐助,仅云海度假村这一家来自上海的私营股份制企业,近年来为古镇保护工程捐献的款项就达到近200万元;1989年4月1日苏州铜材厂昆山联营厂的赞助周庄旅游服务公司发售首期门票;2000年由上海企业投资3600万元进行了古镇区污水处理和河水净化工程[114]。从赞(捐)助的接受者来看,除了投向特定的遗产保护机构外,也包括各类遗产保护基金会,这在国内外都一样普遍。如在英国,就成立了各类专门的遗产保护基金会,包括建筑遗产基金、罗德·邦比基金会、历史保护基金、生态建筑沙龙等等[117];我国的周庄古镇保护的资金筹集也曾经接受了专项保护基金的资助,2000年周庄古镇在原中科院院长路雨祥的倡导下成立了“古镇保护基金会”,广泛筹资,争取到了省内外的资金支持。

②自筹是指特定遗产单位的业主可以凭借遗产自身的影响力而筹得资金,或是因为必须承担相应的保护义务而必须由自己筹集部分保护资金的经济行为。保护资金自筹在国内外都是一种相当普遍的方式。在德国,列入保护名单的建筑凡属于公共部门所有的一般均由各部门自己自己筹资维修。希腊文物建筑及考古的研究资金有相当一部分由各考古团体自己承担;私人的维修活动一般通过个人资金投入的形式进行;教堂一般都由教会负责筹集资金维修[114]。而在我国,保护资金的自筹主要存在于两类遗产对象的保护中,其一是重要的宗祠和宗教文物单位,其二是大量性的传统建筑。前者因为有庞大的家族和信众持续而稳定的捐助,保护资金的自筹一般并不困难,例如重庆永川松溉古镇罗家祠堂的保护资金就是依靠家族财力进行自筹的;而后者则是要求建筑的业主,包括企事业单位、商家和住户出资参与遗产保护,例如上海市对属于公有房屋的优秀近代保护建筑,明确要求按照枟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枠的规定,由房屋所有人自筹资金进行保护和修缮。很显然,后者是一种非自愿、义务性的资金筹集方式,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容易遇到抵触而难以开展。有鉴于此,一些地方尝试通过政策制定和引导,将这种资金自筹转变为投资行为,通过给予自筹者一定的利益回报,从而减少自筹方式的推行阻力。例如安徽屯溪老街的保护,在没有国家资金投入的情况下,积极鼓励商家和住户自筹资金参与遗产保护和改造,通过技术手段增加了业主的建筑面积,在保护前提下求得最佳效益,使业主自筹保护资金能够获得恰当的回报,从而使业主自筹资金参与遗产保护变得富有吸引力。

③投资是指将遗产视为文化资源,通过政府政策扶持,鼓励企业采取市场经营的方式,向遗产保护进行商业投资,并从其保护的外部正效应中获取投资回报的一种经济行为。投资往往会带来数额不菲的资金,这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无疑具有极大的诱惑力。但是由于投资本身所固有的商业逐利本质,这种方式对遗产保护也存在着巨大的潜在危害,其应用具有很大的争议性。在国外,由于遗产保护资金筹集的机制较为健全,资金的来源途径和金额数量具有可靠的保障,因此一般不会采用这种筹资方式[118];而在我国,数量众多的遗产,以及长期投入不足的保护资金,使得商业投资在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大行其道。最着名的莫过于上海新天地历史街区的保护开发,其成功的商业运作模式所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让很多地方羡慕不已,加速了商业投资在遗产保护领域中的渗透。但是随着投资模式的逐渐推广,人们逐渐看到了它给遗产保护带来的负面效应——商业气氛的过于浓重荡涤了原生地域文化的纯朴自然,使得不少遗产变成了商业附庸和文化赝品,“保护”后的遗产走到了遗产保护初衷的对立面。于是,对历史文化遗产原生状态的怀念使得投资方式的本身又开始受到人们的质疑。

但不论怎么说,基于现实的国情,投资方式也许是我国现阶段所必须借助的一种资金筹集手段。它在遗产保护中所起到的积极作用还是值得肯定的,其具有的优、缺点需要我们理性和辩证地对待。

在非政府层面里,除了上述三种方式外,还有一些其他筹集方式,如日本就以补助费、贷7.3.2市场经济条件下巴蜀古镇保护资金的多元化筹集巴蜀古镇的保护,是一项需要巨大投入的浩大工程。国内外的经验表明,没有充足的财力支持,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将如“镜中花、水中月”而难以施行。而保护资金的筹集,除了各级政府的支持外,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人们的保护意识水平、配套制度建设也都与之有极大的关联。从这几个因素来看,巴蜀古镇并不具有优势,因此至今也没有相对规范完善的制度性筹措途径。基于现实观察与理性分析,笔者认为,巴蜀古镇保护应秉持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方针,在巩固和保持现有筹资渠道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的经验,广泛开辟新的筹资途径。

巴蜀地区偏居西南,长期以来交通闭塞,经济发展较为滞后,民众的遗产保护意识相对淡薄。从政府层面来看,作为遗产保护这种需要政府投入作为保障的公共经济活动,在巴蜀地区往往因为财政状况的窘迫(大多数地方至今都还没有摆脱“吃饭财政”的困难局面)、决策者保护意识的缺失以及公共建设项目的挤占而力不从心,造成保护经费投入的严重不足;从非政府层面来看,巴蜀地区历史文化保护意识刚刚开始觉醒,由于缺乏刺激性和鼓励性的政策引导,还未普遍形成遗产保护资金赞(捐)助的社会风尚,保护资金自筹因缺乏积极性而难以启动。但尽管如此,随着遗产保护的深入推进,目前巴蜀古镇保护的资金筹集情况也逐渐开始明显改善,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五条途径:一是中央和省级政府根据遗产保护的有关要求,针对区内历史文化价值特别巨大的古镇,不定期地拨付一定数额的保护专项经费用于保护工作,如2003年国家计委就曾拨款150万(名城保护资金的一部分),用于四川仙市古镇正街的维护修缮;二是区县级政府根据古镇的价值和保存状况,每年从城市维护费中挤出一部分用于古镇的传统建筑修缮和基础设施维护,比如重庆市酉阳县每年都从城市维护费用中转拨一部分给区内的龚滩、龙潭古镇,作为各自的保护经费;三是区县级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政策通过各自的管辖口径直接向古镇拨款用于相应项目的维护,例如2005年綦江县国土房管局向东溪古镇拨付30万用于修缮镇内公房(这部分公房大多是传统建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保护经费的紧张状况;四是镇政府以特定名义向上级争取或以各种方式自筹资金,例如编制保护规划、文物维修的资金筹集都通常都是以上述两种方式来进行的;五是招商引资,巴蜀古镇的地方政府在地方财力紧张的情况下,借鉴江南古镇的保护经验引入旅游开发公司,通过开发公司的注资来开展“委托保护”。

尽管巴蜀古镇保护资金筹集已经形成了一些渠道,但总体上看来,保护资金的筹集并未制度化,资金总量较为有限,这对于古镇保护来说仍是“杯水车薪”,无法满足巴蜀地区分布广泛、数量众多的古镇对保护资金的急切需求。无论是从全国还是从巴蜀地区来看,资金匮乏将是困扰古镇保护的一个长期问题,短期内无法彻底解决。基于这种情势判断,巴蜀古镇的保护资金筹集必须立足于现实,努力拓展筹资渠道,尽快改变过于依靠政府投入而忽视民间资本的局面。可行的思路是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吸收民间资本,多渠道、多层次地筹集保护资金,实现保护资金来源多元化,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共同参与古镇保护的格局。针对政府和非政府两条途径,笔者拟分别提出“巩固完善”和“开辟拓展”两种应对措施来实现古镇保护资金的多元化筹集:

1)巩固与完善:政府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