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注册程序是指为保证登记注册法律的实施和登记注册工作的顺利进行,以法规和制度等形式规定的,是开店者与登记主管机关在登记时必须遵守的方法、步骤和原则。服装店登记注册程序分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5个环节。其中,企业法人登记必须经过从受理到公告的全过程。企业变更登记必须经过受理、审查、核准程序,涉及原执照注册事项变更的,还须经过发照程序;涉及企业法人名称改变的,还须经过公告程序;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必须经过受理、审查、核准、公告程序;属于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照的以及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强制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须受理。
1.开店者申请营业执照应具备的条件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有必要的并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产负债表;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的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营业执照应提交下列文件
组建负责人签署的开业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主管部门的设立审批文件和涉及审批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国家授权部门的审批文件;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组织章程;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其他有关文件。
服装店办理税务登记常识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参与国民收入中剩余产品的分配,以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所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这一质的规定性,决定了税收具有其自身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等形式特征。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凡从事生产、经营、加工等的纳税人,必须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登记的要求,真实地填写税务登记的有关内容,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开业、变动、歇业以及生产经营范围实行法定登记的一项管理制度,也是纳税人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手续。实行税务登记制度,有助于税务机关了解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掌握税源,依法征税,防止漏管漏征。
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税务登记的对象为企业、企业在外地的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非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应当依照税法规定成为纳税人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开店者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天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登记报告,同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提供以下有关证件、资料,如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账号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并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的内容一般包括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号码、纳税人的住所、经营地点、经济类型(即所有制形式)、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账号、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分支机构及其他有关事项。
税务登记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具体程序一般分为申请、审查、核准发证3个阶段。由纳税人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登记报告,并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有关证件,领取统一印制的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一般有3种,纳税人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填写“工商企业税务登记表”、“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表”和“注册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按统一要求据实填写有关内容一式3份,经税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后,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两份,退交纳税人一份。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税务登记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应当进行全面审查。此项审查,税务机关要在接到纳税人申请税务登记表的30日内完成,如符合规定,应核发税务登记证。如发现纳税人申报的税务登记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当令纳税人改正,不符合税务登记条件的也要及时予以答复。
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及时上报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核准后,根据申请人的不同情况发给相应的税务登记证。
服装店的纳税申报常识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要按照税法规定的内容和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纳税方面的书面报告;这是税务机关办理征收业务、核定应征税款、开具纳税凭证的主要依据。
凡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纳税期限内,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以及其他应税项目,除另有规定者外,均须按税务机关规定的内容和期限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纳税资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享受减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在减免税期间,也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减、免税金额的统计报告。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后,要进行认真审查,核实无误后,按应税数额填开缴款书或完税证。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前,应当向税务机关领购统一印制的纳税申报表。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和申报内容,分别进行编制,并将规定或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有关报表或资料,一并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通知纳税人办理纳税手续。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纳税申报表是纳税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表明其应纳税的凭证,也是税务机关填开完税凭证、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因此,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依据规定随同申报表一并报送的其他报表和资料,均必须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内容,全面、完整地进行编报,以免由于申报事项、报送资料不完整,导致多征或者少征税款的问题,损害国家财政收入或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填报纳税申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均应以实际发生地的经济业务为依据,依照各个税种所要求的不同情况,如实反映生产、经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应税事项,保证纳税申报的报表和有关资料的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可靠。要做到在申报期限内报送及时。
开店者必须了解税种与税率
1.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工业品生产和进口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产品销售收入或进口产品金额计税,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税。增值税相当于对产品销售收入中的增值额部分征税,也就是只对企业通过自身劳动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额计算征税,所以命名为“增值税”。凡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应纳增值税产品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凡是从事应税产品委托加工的,一律以委托方为纳税人。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天、3天、5天、10天、15天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前者一般属于办理纳税登记的固定业户;后者一般属于临时经营或偶尔发生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天申报纳税;以1天、3天、5天、10天或者15天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天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天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2.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均为营业税的纳税人。营业税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率计税务局。正常情况下,营业额是纳税人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在价款之外收取的一切费用,即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款、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营业额的,从高确定税率。为照顾某些纳税人的特殊情况,营业税规定了有一定幅度的起征点。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销售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营业税起征点,应按纳税人全部业务收入合并计算,不能按单项业务收入计算,不得减除经批准减税或免税的营业收入。纳税人取得的属于营业额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和超过起征点的,免予纳税。
3.所得税
所得税是指以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税收。所谓所得额,概括地说就是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劳务、投资等而获得的收入扣除为取得收入所需费用后的余额。所得税的特点主要有:按照所得征税。以应税所得额为课税对象,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的不征。所得税计算较为复杂,涉及成本核算和税前列支的许多问题。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所得税的税率是对纳税人所得额的征税比率,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尺度。国家对企业征税的多少和企业的负担水平如何,都取决于税率。
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法定税率为33%。考虑到有些利润水平较低的小型企业,执行33%的比例税率后税负将会增加,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再规定了两档较低的税率,在一定时期内给予照顾。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是对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的利润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从事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应在每月1日起的7天内,预缴上月所得应纳的税款;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上年全年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收入的,以其每一纳税年度(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生产、经营收入总额,减除生产、经营商品及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4.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因其采用在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的办法征税,所以称印花税。
凡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印花税条例所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这里所称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等单位和个人。按照书立、领受应纳税凭证的不同,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可分别为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和领受人。各类合同的纳税义务人是立合同人,即合同的当事人。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共同办理的合同和书据,其当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但对担保人、证人、鉴定人,因与合同或书据不具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营业账簿的纳税义务人是立账簿人,即开立并使用营业账簿的单位和个人等。对印花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是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做出的。
在经济社会中的凭证种类繁多,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的,主要有各种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指单位和个人财产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营业账簿,指单位和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簿;权利、许可证照,指政府部门发给的各种证照;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