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招标投标作为一种竞争性缔约方式,其程序法定化、严格化。为了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公开,《招标投标法》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对有关当事人的条件也做出了专门规定。对一般缔约方式,法律不会专门设定程序。
(二)招标投标法概述
1.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于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2.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
《招标投标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招标投标法》第67条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3.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
《招标投标法》第4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公开原则。要求进行招标投标的信息公开;开标的程序公开;评标的标准和程序公开;中标的结果公开等。
(2)公平原则。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公开的招标条件和程序进行活动。所有投标人有平等的机会,不歧视任何一方。中标的结果不受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的影响。
(3)公正原则。招标人必须按同一标准对待投标人。评标时应当按事先公布的标准对待所有投标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招投标的过程和招投标的结果。
(4)诚信原则。要求招投标的当事人以诚实守信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弄虚作假、欺骗他人,进行不正当竞争;对于中标项目不得非法转包、分包等。
(三)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1.强制招标的项目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是指强制招标的范围。《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建设、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以上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强制招标的例外情况
《招标投标法》第66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属于第3条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又有第66条规定情况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3.禁止规避招标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1)化整为零:是指行为人将法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肢解,使整个项目低于必须招标的规模。
(2)其他方式:如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故意划为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使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不适宜招标的项目,借以规避招标。
(3)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招标投标法》第6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该规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的规定在精神上是一致的。
(四)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招标投标法》第7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其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二、招标
(一)招标的概念
招标,是招标人为购买商品或者让他人完成一定工作,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形式,公布特定的标准和条件,公开或者书面邀请投标人投标的行为。招标具有公开性,其性质为要约邀请,使相对人据此能够提出要约。
(二)招标人及其权利义务
招标人是依据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国家机关、其他企业、事业单位都可以作为招标人。招标人的权利义务包括:
1.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获得批准。
2.资金落实。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3.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4.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5.确定中标人或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三)招标代理机构
1.招标代理机构的含义及应当具备的条件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②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③有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对专家的法定要求是“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2.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3.招标代理人的权限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一,招标代理机构在委托代理权限范围内从事招标活动时,其法律后果由招标人负责承担;
第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备案。招标代理人无权或越权从事招标活动所产生的后果由代理人自行承担。
(四)招标的方式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要求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1.公开招标。又称无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按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公开出版物上发布招标通告,公开提供招标文件,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承包商都可以平等参加投标竞争,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的竞争方式。
2.邀请招标。又称“有限竞争招标”,是指招标方根据自己所掌握的情况,选择若干供应商或承包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承包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方式。
3.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五)招标程序和规则
1.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2.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3.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4.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人在发布招标通告的基础上,还应当向有意参加投标的人提供招标文件。
5.对项目现场的踏勘。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6.招标人的保密义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泄漏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六)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1.招标公告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
只有强制招标项目才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其他公开招标的项目,原则上也应当在有影响的公开出版物或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
2.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3.对潜在投标人资格的审查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七)招标文件
1.对招标文件总体上的要求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定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2.对招标文件内容上的禁止性规定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经营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招标的目的是使招标人能够以客观和公平的方式比较投标方案,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这就要求招标文件内容符合公平竞争的要求。不能出现人情标、内定标、假招标等情况。实践中,有的招标人与投标人恶意串通,通过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特殊邀请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或商号、设计或型号、具体原产地或生产厂家,或者其他有倾向某一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八)标底
标底是招标项目的底价,是招标人的预算期望值。在国外,标底一般称为“估算成本”、“合同估价”等。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对标底的保密从编制时开始,到开标后结束。
三、投标
(一)投标的概念
投标,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出自己的报价及相应条件的行为。投标文件应当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密封送达。投标的内容在一定的阶段具有秘密性。投标的性质为要约。
(二)投标人及其权利义务
1.投标人
投标人是相应招标、参加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招标投标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投标人至少有3个才能带来有效竞争。
2.投标人的能力和资格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如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筑企业要有一定的资质。
(三)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的编制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非如此,投标不能构成要约。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内容应当包括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投标文件通常可以分为:
①商务文件。这类文件是用以证明投标人履行了合法手续及招标人了解投标人商业资信合法性的文件。一般包括投标保函、投标人的授权书及证明文件、联合投标人提供的联合协议,投标人所代表的公司的资信证明等文件等;如有分包商,还应出具资信文件供招标人审查。
②技术文件。如果是建设项目,则包括全部施工设计内容,用以评价投标人的技术实力和经验。技术复杂的项目对技术文件的编写内容及格式均有详细要求,投标人应当认真按规定填写。
③价格文件。这是投标文件的核心,全部价格文件必须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格式编制,不允许有任何改动,如有漏填,则视为已经包含在其他报价之中。
2.投标文件的送达和签收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3.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投标文件对分包的说明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5.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由招标人确定。招标人应当确定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四)投标规则
投标人应当进行公平竞争,不得以不正当竞争的手段牟取中标。
1.禁止串通投标和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