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从装运港装货的船舶,不直接驶往目的港,而需在中途港换装另外船舶所签发的提单。在这种提单上要注明“转船”字样。转船提单一般由负责一程船(由启运港至第一个转运港)的承运人签发并在提单上加转船批注。
在转船运输的情况下,如何确定签发转船提单承运人的责任是一个关键问题。《海商法》第60条规定,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仍然应当对全部运输负责。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根据此规定,签发转船提单的承运人必须对货物的全程运输负责,当货物发生损毁时,货物所有人可直接向其索赔。但有些运输合同中明确规定承运人对实际承运人掌管货物期间的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不负责任。这种情况下,签发转船提单的承运人只对自己承担的运输段负责。
转船提单应用不广泛,因为转船运输只是在某些港口无直达船或船只较少、目的港不在装载货物的班轮航线上、联运货物等情况下采用,而且转船运输增加费用、风险,延长到货时间。因此,信用证一般规定不得转船,银行也不接受转船提单。
3.联运提单(Through B/L)
指承运人对货物经由海路与海路、海路与陆路、陆路与海路、海路与航空等方式联合运输的货物所签发的提单。由于转船提单是海路与海路运输方式下所签发的提单,因此属于联运提单。
4.国际多式联运提单(Multimodel Transport Document,MTD)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规定,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据此,国际多式联运单是指经过海运和其他运输方式组成联合运输时由第一承运人所签发的包括全程运输的提单。
国际多式联运涉及远洋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等多种运输方式,实现门到门的服务。其与联运方式是不同的,联运除了包括海运在内的海陆联运、海空联运形式外,还包括海运与海运联运,即转船运输。但国际多式联运必须包括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而且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以及国际多式联运公约的签定,各种法规及惯例都对多式联运单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多式联运单成为一种重要的结汇单证。
(五)根据船舶经营性质分
1.班轮提单(Liner B/L)
是经营班轮运输的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出具的提单。
2.租船提单(Charter Party B/L).
是船方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提单上批注:“根据××租船合同出立”字样,不另列详细条款。因此,这种提单要受到租船合同的约束,不成为一个完整的独立文件。银行或买方在接受这种提单时,往往要求卖方提供租船合同副本,以了解提单和租船合同的全部情况。
3.集装箱提单(Container B/L)
是在普通的海运提单上加注“Containerized”(用集装箱装运)字样。使用多式联运提单,提单内容增加了集装箱号码和封号。
(六)根据提单内容分
1.正本提单(Original B/L)
即提单上有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并注明签发日期的提单。该提单在法律上和商业上都是公认有效的单证。提单上必须注明“正本”字样。
2.副本提单(Copy B/L)
即提单上无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而仅供工作上参考之用的提单。在提单上一般都有“Copy”或“Non Negotiable”(不作流通转让)字样。
(七)根据提单内容的繁简
1.全式提单(Long Form B/L)
指提单背面列有承运人和托运人权利、义务的详细条款的提单。
2.略式或简式提单(Short Form B/L)
提单背面无条款,只是在提单正面列出必须记载的事项。这种提单一般都列有“本提单货物的收受、保管、运输和运费等项,均按本合同全式提单上的条款办理”字样。
租船合同项下所签发的提单,通常是略式提单。在此提单上应注明:“所有条件根据×年×月×日签定的租船合同。”
(八)其他提单
1.过期提单(Stale B/L)
是指船公司在货物装船后延滞过久才交到银行议付的提单。过期提单可能使收货人遇到法律上或实际上的麻烦,或者必须付出附加费用,如货物的仓储费。
何时交单才算延滞?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受益人或其代表在不迟于本惯例所指的发运日之后的二十一个日历日内交单,但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截止日。
2.预借提单(Advanced B/L)
又称无货提单。是指因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或议付期已到,而货物因故未能及时装船,但已被承运人接管,或已经开始装船但尚未装完,托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签发已装船提单。这种情况的发生是由于船舶延期到港受载或托运人未按时备妥货物等原因造成的。如果属于托运人责任,通常要向承运人出具“担保书”承担一切损失,但承运人仍要承担被指责出具假提单的风险。
3.倒签提单(Ante Dated B/L)
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以符合信用证对装船日期的规定,便于在该信用证下结汇。
在正常情况下,承运人在货物全部装船完毕后才签发已装船提单。但在实际业务中,有时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如装运工具坏了、货物需拉回原地退换,致使装船时间超过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时间。若按实际装船日期签发提单,托运人无法结汇。在多数情况下,托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在提单上按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填写签发日期。
从法律上来讲,倒签提单是一种违法行为。因为提单日期即为卖方交货日期,虚假的交货日期损害了买方在买卖合同中的权利。因此,许多国家都把倒签提单视为卖方和船方的共同欺诈,承运人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
4.舱面提单(On Deck B/L)
是指货物装在船舶甲板上运输所签发的提单,又称甲板提单。在这种提单上应注明“On Deck”(在舱面)字样。
货物装在甲板上会面临较大的风险,如海上风浪较大被卷入海中、受日晒雨淋等。因此,《海牙规则》第一条第3款关于承运人运输的货物界定:“……活牲畜以及在运输合同上载明装载于舱面上并且已经这样装载的货物除外。”即以上货物不在承运人所负责的“货物”范围之内。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在舱面上装载货物,应当同托运人达成协议,或者符合航运惯例,或者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对由于此种装载的特殊风险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不负赔偿责任”。“承运人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致使货物遭受灭失或者损坏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对于舱面提单的结汇,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运输单据不得表明货物装于或者将装于舱面。声明货物可能被装于舱面的运输单据条款可以接受。“
五.海运提单的填制与使用
(一)海运提单的填制
世界上各船运公司一般都有自己的海运提单,托运人一旦确定委托某运输公司进行货物运输,就必须根据该公司的提单的规定履行责任、行使权利。各个船运公司所制定的提单格式或文字虽不完全相同,但实质内容差别不大。一般在提单正面有许多项目,分别由托运人和承运人根据买卖合同、信用证规定以及实际装船情况填写。
1.托运人(Shipper)
在”Shipper“一栏填托运货物的公司名称。除非信用证有特殊规定,一般情况下,托运人即信用证的受益人。若信用证注明可以转让,托运人可以不是信用证的受益人,而是实际交货人。在实际业务中,我国通常是由进出口总公司与买方订立买卖合同,规定信用证可以转让,然后由各口岸分公司完成交货任务。此时,信用证的受益人为总公司,但提单上的托运人为各分公司。
有时,买方(多数情况下为中间商)为了方便地转卖货物,要求在信用证中规定以买方作为托运人。这对卖方来说风险很大,只有在确保能安全收汇情况下方可接受此要求。
2.收货人(Consignee)
此栏习惯上称为”提单抬头“。提单抬头填写的方法必须严格遵守信用证的规定,在记名收货人、凭指示、记名指示中选一个。
若信用证规定提供记名提单,则提单抬头可填具体的公司、个人或银行名称;在实际业务中,信用证大多规定须提交指示提单。指示提单有记名和不记名两种,提单抬头可填”凭指示“(To Order)、”凭××托运人指示“(To order of ×× shipper)、”凭××收货人指示“(To order of ×× consignee)、”凭××公司指示“(To order of ×× Co.)、”凭××银行指示“(To order of ×× bank)字样。
由于指示提单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因此,信用证还规定该提单必须有背书。托运人或收货人或公司或银行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一般在提单背面作空白背书。
3.被通知人(Notify Party)
船公司在载货船舶抵达目的港之前要向被通知人发出到货通知,以便收货人做好提货准备。
若是记名提单或收货人指示提单,而收货人又有详细地址的,此栏可不填写;若是托运人指示提单或空白指示提单(即未注明指示人的提单),则必须填写被通知人的名称及详细地址。
在实际业务中,被通知人可以由以下几方充当:①收货人或开证申请人;②由买方指定的被通知人。
4.船名及航次(Name of Vessel)
填写运载货物船舶的船名及航次。在班轮运输中,明确航次尤为重要,因为班轮是在固定航线上来回运输货物的船舶,同一艘船舶可以在不同时期运输不同货物,而不同时期运输的某两批货物的提单号可能相同,因此,航次是区别这两批货物的关键因素。
5.装货港、卸货港及转运港(Port of Loading,Port of Discharge and Port of Transshipment)
填写实际装货港口与卸货港口的名称,如”天津“、”大连“等,不能笼统填写”中国港口“。此外,在填写卸货港时要注意同名港口问题。由于世界上港口很多,存在着一些同名港口,如利比亚的黎波里港与黎巴嫩的黎波里港。如果不加注意,就会造成错发错运。因此,遇到同名港时,要在其后加注所属国家名称。
若货物需中途转船,则在”Pre-Carriage by“一栏填写第一程船的船名(否则保持空白),在”Place of Receipt“一栏填写收货港口名称或地点(否则保持空白),在”Ocean Vessel Voy.No.“一栏填写第二程船的船名(若信用证无此要求,则不须填写第二程船的船名。若不需要转运,在此填写第一程船的船名),在”Port of Lading“一栏填写中转港口名称(若不需要转运,则填装运港名称)。
若采用集装箱多式运输单据时,提单上除了要列明装货港、卸货港外,还必须注明”交货地“(Place of Delivery)、”收货地“(Place of Receipt)以及”第一程运输工具“(Pre-Carrier)。
6.提单号码(B/L No.)
提单号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为每一票货物规定的编号。提单号通常是按装货单号码填制,并与大副收据或场站收据号码相一致,一般列在提单的右上角,以便于工作联系和查核。没有号码的提单为无效提单。
7.唛头(Shipping Marks)
如信用证规定了唛头则按规定刷制,否则按包装上的唛头。唛头必须与发票上所列一致。
有些货物,如粮食、矿砂等无运输包装,无法刷制唛头。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在提单唛头一栏填写”无唛头“(No Mark)或”N/M“字样。
此外,有些货物托运时有几个唛头,由于提单唛头一栏地方有限,不能将其全部填上。在此情况下,由托运人在空白纸上打上唛头,向承运人提交一式若干份,贴在唛头一栏空白处,此即贴唛头。为了证明所贴唛头是经过承运人批准的且与货物唛头一致,要在所贴唛头与提单本身之间盖章。
8.货名(Description of Goods)
货名一定要与信用证或合同上的货名一致,否则可能在银行拒付。如在花生仁交易中,若信用证规定的货名为Groundnut,而出口时提单上所写货名为Peanut,银行可不付款。
有些同类货物,如电视机、服装等,尽管其大小、型号不同,或款式、颜色不同,但有统称,也有分称。在托运时,一般填写统称,但必须与信用证或合同规定一致,且与发票及其他单据上货名相同。需要注意的是,货名决定运费的高低。如棉织品为10级,毛巾、尿布均为棉织品,若将货名定为棉织品,则必须按10级计收运费;若写明具体名称(毛巾、尿布),则可按9级和8级分别计收运费。因此,在签定合同时就应考虑选择得当的货名。
不同货物以同一提单托运时,必须分列不同货物的名称,并按不同货名提供毛重或体积。否则船公司一律按收益高者收取全部运费。
9.件数、包装种类(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
货物包装件数、种类要按实际情况填写。如箱子要列明是木箱、纸箱、铁皮箱,袋子要列明是布袋、麻袋、塑料袋。托盘以及集装箱也可以作为包装填写。
若一张提单上的同一种货物分别采取不同的包装方式,则应在提单上明确每种包装的件数,然后列明总件数。如同一种货物包装形式及件数分别为15bales,20 cases,10 bag,则总件数为45 Packages。
若一张提单上的不同货物采用相同包装方式或不同包装方式时,都必须分别列明每一种货物所采用的包装方式及件数,然后注明总件数。
若提单上的货物为裸装货,则必须注明捆数或件数。
若提单上的货物为散装货,则可注明”散装“(In Bulk)字样。
10.毛重和尺码(Gross Weight,Measurement)
货物毛重用公斤表示,体积尺码用立方米表示,小数要保留三位。
11.运费和其他费用(Freight and Charg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