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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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国际货物铁路运输(4)

铁路承运货物之后,应该在最短的时间内将货物运送至最终到站。货物从发站至到站所允许的最大限度的运送时间就是货物运到期限。货物运到期限从承运货物的次日零时算起,如承运人货物在发送前需预先保管时,则运到期限应从货物指定装车的次日零时算起;货物装车日期,应记入运单中。运到期限应按发站至到站间的货物实际运送里程计算。

(1)根据货物运送全程的不同,将运到期限的标准分为:

①快运货物:发送期间为1昼夜;零担货物的运送期间,在每一参加运送的铁路管内,每200运价公里1昼夜;整车货物的运送期间,在每一参加铁路管内,每320运价公里1昼夜;随旅客列车挂运的整车货物(第6条第四款)的运送期间,在每一参加运送的铁路管内,每420运价公里1昼夜。

②慢运货物:发送期间1昼夜;零担货物的运送期间,在每一参加运送的铁路管内,每200运价公里1昼夜;整车货物的运送期间,在每一参加运送的铁路管内,每200运价公里1昼夜。

在国境站上将货物换装到其他轨距的车辆,更换车辆轮对和用轮渡渡送车辆时,运到期限延长2昼夜。运送超限货物时,运到期限延长百分之百。凡铁路有权据以延长运到期限的货物滞留原因和滞留时间均应记入运单和运行报单的相应栏内。

(2)根据《国际货协》第十四条之规定,下列时间不计算在运到期限之内:

①为履行海关和其他规章所需的滞留时间。

②在发运或继续运送中非因铁路的过失而造成的暂时中断运输的时间。

③因变更运送合同而发生的滞留时间。

④当检查货物是否同运单的记载相符,或检查按特定条件运送的货物是否遵守了预防办法,如发现情况不符的,因检查而发生的滞留时间。

⑤因牲畜饮水、遛放或兽医检查而造成的站内滞留时间。

⑥由于发货人的过失,造成多出重量的卸车,货物或其包装的整修以及倒装或货物装载的整理所需的滞留时间。

如货物在规定的运到期限期满前到达到站,并且可以交给收货人处理时(关于这一事项铁路已通知收货人),即认为运到期限业已履行。关于通知收货人的办法,按国内规章办理。如根据国内规章,货物应按运单中记载的地址送达收货人,则货物在运到期限期满前送达收货人时,即认为运到期限业已履行。如货物在国境站换装,且该货物的一部分按运行(补送)报单运送的,则运到期限按凭运单到达的部分货物计算。

2.运到逾期

货物实际运到天数超过规定的运到期限天数,即为该批货物运到逾期。如果货物运到逾期,造成逾期的铁路应该按照铁路收取费用的一定比例向收货人支付逾期罚款。逾期罚款的数额,应根据货物总运到期限所算出的逾期时间确定。

逾期罚款的相关规定及计算方法如下:

逾期罚款=运费×罚款率

逾期百分率=(实际运到天数-按照规定计算的运到期限天数)÷按规定计算运到期限天数×100%

根据《国际货协》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货物运到逾期时,铁路应按造成逾期铁路的运费,向收货人支付下列数额的罚款:逾期不超过总运到期限十分之一时,为运费的6%;逾期超过总运到期限十分之一,但不超过十分之二时,为运费的12%;逾期超过总运到期限十分之二,但不超过十分之三时,为运费的18%;逾期超过总运到期限十分之三,但不超过十分之四时,为运费的24%;逾期超过总运到期限十分之四时,为运费的30%。

如货物在某一铁路运到逾期,而在其他铁路却早于规定的期限运到,则确定逾期时间时,应将上述期间相抵销。如运到逾期的货物部分灭失时,应对货物的未灭失部分,支付逾期罚款。如运到逾期的货物毁损时,除支付赔款额外,还应加上运到逾期罚款。

自铁路通知货物到达和可以将货物移交给收货人处理时起,一昼夜内如收货人未将货物领出,即失去领取货物运到逾期罚款的权利。

四.货运事故的处理与赔偿

(一)铁路对承运货物的责任

1.铁路的责任

根据《国际货协》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按《国际货协》运单承运货物的铁路,应负责完成货物的全程运送,直到在到站交付货物时为止。如向非参加《国际货协》铁路的国家办理货物转发送时,直到按另一种国际协定的运单办完运送手续时为止。同时每一继续运送的铁路,自接收附有运单的货物时起,即作为参加这项运送合同,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义务。

根据《国际货协》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加运送国际联运货物的铁路,从承运货物时起,至到站交付货物时为止,对于货物运到逾期以及因货物全部或部分灭失或毁损所发生的损失负责。如向非参加《国际货协》铁路的国家办理货物转发送时,则负责到按另一种国际协定的运单办完运送手续时为止。铁路对发货人在运单内所记载并添附的文件由于铁路过失而遗失的后果,以及由于铁路的过失未能执行运送合同变更申请书的后果负责。

2.不属于铁路的责任

根据《国际货协》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加运送国际联运货物的铁路,如承运的货物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全部或部分灭失、减量或毁损时,铁路对这项灭失、减量或毁损不负责任:

(1)由于铁路不能预防和不能消除的情况。

(2)由于货物的特殊自燃性质,以致引起自燃、损坏、生锈、内部腐坏和类似的后果。

(3)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的过失或由于其要求,而不能归咎于铁路。

(4)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装车或卸车的原因所造成。

(5)由于发送路规章许可,使用敞车类货车运送货物。

(6)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的货物押运人未采取保证货物完整的必要措施。

(7)由于容器或包装的缺点,在承运货物时无法从其外表发现。

(8)由于发货人用不正确、不确切或不完全的名称托运违禁品。

(9)由于发货人在托运应按特定条件承运的货物时使用不正确、不确切或不完全的名称,或未遵守本协定的规定。

(10)由于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的货物自然减量,以及由于运送中水分减少,或货物的其他自然性质,以致使货物减量超过上述标准。

在下列情况下,未履行货物运到期限时应免除铁路的责任:

(1)发生雪(沙)害、水灾、崩陷和其他自然灾害,按照有关国家铁路中央机关的指示,期限在15天以内。

(2)发生其他致使行车中断或限制的情况,按照有关国家政府的指示。

(二)货运事故的赔偿

1.赔偿请求的提出

根据《国际货协》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发货人和收货人有权根据运送合同提出赔偿请求。赔偿请求应附有相应根据并注明款额,以书面方式由发货人向发送路,收货人向到达路提出。赔偿请求应按每批货物分别提出,但下列情况除外:

(1)提出返还运送费用多收款额的赔偿请求时

这项赔偿请求可按多批货物成组提出。

(2)当数批货物编制一份商务记录时

在这种情况下,可就商务记录中记载的全部批数提出赔偿请求。

从《国际货协》参加路所属国,按统一价规的规定,向非《国际货协》参加路所属国运送货物,而发送路又未参加货物到达国所参加的国际联运协定,应由收货人直接向未参加《国际货协》的到达路或其他路提出赔偿请求(如毁损发生在各该铁路时)。

从非《国际货协》参加路所属国,按统一价规的规定,向《国际货协》参加路所属国运送货物时,赔偿请求应由收货人直接向到达国铁路提出。铁路在审查属于《国际货协》参加路责任的赔偿请求后,应将结果通知赔偿请求人。如发现赔偿请求部分或全部属于非《国际货协》参加路的责任时,则赔偿请求应全部予以拒绝或拒绝其有关部分,同时应将赔偿请求书所附文件退还赔偿请求人,以便向非参加《国际货协》的责任路直接提出。

2.赔偿请求的办理

向铁路提出赔偿请求时,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货物全部灭失时:由发货人提出,同时须提出运单副本或由收货人提出,同时须提出运单副本或运单。

(2)货物部分灭失、毁损或腐坏时:由发货人或收货人提出,同时须提出运单和铁路在到站交给收货人的商务记录。

(3)货物运到逾期时:由收货人提出,同时还须提出运单。

(4)多收运送费用时:由发货人按其已交付的款额提出,同时还须提出运单副本或发送路国内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或由收货人按其所交付的运费提出,同时须提出运单。

在赔偿请求书上,除运单或运单副本外,在适当情况下,还须添附:商务记录、能证明灭失或毁损的货物价格的文件,以及能作为赔偿请求依据的其他文件。

铁路自提出赔偿请求之日(此日应以发信邮局戳记或铁路在收到直接提出的请求书时出具的收据为凭)起,必须在180天内审查这项请求,并答复赔偿请求人,在全部或部分承认赔偿请求时,支付应付的款额。铁路在向赔偿请求人通知他的赔偿请求部分或全部被拒绝时,必须说明拒绝赔偿的理由,并同时退还赔偿请求书所附的文件。如铁路全部承认赔偿请求时,则赔偿请求书所附的文件由处理赔偿请求的铁路按国内规章办理。

3.赔偿金额的确定与支付

《国际货协》中对不同情况下赔偿金额的确定和支付做出以下规定:

(1)货物全部或部分灭失的赔偿额

根据《国际货协》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全部或部分灭失的货物铁路应予赔偿时,这项赔偿额应按外国售货者帐单所列的价格,或按这项帐单摘录(该摘录应按赔灭请求提出国规定的办法加以证明)中所列的价格计算。如不能按上述办法确定全部或部分灭失的货物价格时,则货物的价格应由国家鉴定机关确定。当声明价格的货物全部或部分灭失时,铁路应按声明价格,或相当于货物灭失部分的声明价格的款额给予赔偿。除货物灭失的赔偿外,灭失货物或灭失部分货物的运送费用、海关税和因运送发生的其它费用,如未算入货物价格内时,均应予以偿还。同运送合同无关的费用和损失不应赔偿。

(2)货物毁损的赔偿额

根据《国际货协》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货物毁损时铁路应支付相当于货物价格减低额的款额,不赔偿其它损失。声明价格的货物毁损时,铁路应按照相当于货物由于毁损而减低价格的百分数,支付声明价格的部分赔款。

货物毁损的赔偿额不应超过下列款额:

①如因毁损以致全批货物减低价格时。不应超过全部灭失赔偿额。

②如因毁损仅使该批货物的一部分减低价格时,不应超过减低价格部分的灭失赔偿额。

(3)货物运到逾期的赔偿额

货物运到逾期时,铁路应该按照造成逾期铁路的运费,向发货人支付罚款(具体内容参考运到逾期的相关内容)。

赔偿金均以支付这些款项的铁路所属国家的货币进行支付。如款额用某一国家货币表示而在另一国内付款时,这项款额应按照付款地付款当日的牌价折合为付款铁路国家的货币。如从接到赔偿请求之日起经过180天后,才对赔偿请求给以答复;支付多收的款额或货物全部或部分灭失、货物毁损的赔款时,则对应付的款额加算年利4%的利息。铁路向发货人或收货人提出因运送货物所发生的赔偿要求时,发货人或收货人也应按规定的数额和期限支付赔款利息。

§§§第五节国际货物铁路联运运费

一.国际货物铁路联运运费核收原则

(一)《国际货协》成员国之间的运送费用的核收原则

根据《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第十三条和十五条之规定,《国际货协》成员国之间在运送货物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发送路的运送费用在发站向发货人或根据发送路国内现行规定核收。

2.到达路的运送费用在到站向收货人或根据到达路国内现行规定核收。

3.过境路的运送费用根据《国际货协》和《统一货价》的规定,在发站向发货人核收或在到站向收货人核收。通过几个过境铁路运送时,准许由发货人支付一个或几个过境铁路的运送费用,而其余铁路的运送费用,由收货人支付。(波兰、阿尔巴尼亚、阿塞拜疆、格鲁吉亚、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伊朗虽然是《国际货协》的成员国,但是没有参加《统一货价》,所以上述七国的进出口货物在经过其他参加《统一货价》国家时不适用与上述规定。)

4.运送费用和罚款,由铁路以付款时所在国的货币核收。如运送费用不是以应该付款的那一个国家的货币表示时,则应将这项费用按支付当日和当地的兑换率折成该国货币。

5.如两邻国铁路车站间已定有直通运价规程,规定另一种核收运送费用办法时,则不适用上述的规定。

(二)《国际货协》参加国与非参加国铁路间运送费用的核收原则

1.发送路的运送费用在发站向发货人或根据发送路国内现行规定核收。

2.到达路的运送费用在到站向收货人或根据到达路国内现行规定核收。

3.过境路的运送费用根据下列规定核收。参加《国际货协》并实行《统一货价》各过境路的运送费用,在发站向发货人核收;但办理转发送国家铁路的运送费用,可以在发站向发货人或到站向收货人收取。过境非《国际货协》铁路的运送费用,在到站向收货人核收。

(三)国际货物铁路联运过境运费核收原则

1.从参加《国际货协》并实行《统一货价》的国家,通过另外一个实行《统一货价》国家的过境铁路,向其他国家(不论这些国家是否参加《统一货价》)或相反方向运送货物时,用《国际货协》票据办理的货物运输,只能够办理至过境站为止或从这个过境站开始办理。

2.从参加《国际货协》铁路发站至过境站的运送费用,在发站向发货人核收;相反方向运送时在到站向收货人核收。

3.在过境站所发生的杂费和其它费用,在任何情况下,都在这些过境站向发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核收。

4.过境铁路的运送费用,根据《统一货价》的规定核收。

(四)国际货物铁路联运国内运费核收原则

国际货物铁路联运运费的计算和收取,必须遵守《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国际货协》)、《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统一过境运价规程》(《统一货价》)和各国国内相关铁路运输的规定。

二.国际货物铁路运输中国国内段运输费用的计算

在我国国际货物铁路联运运费的计算和收取,必须遵守《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国际货协》)、《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统一过境运价规程》(《统一货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货物运价规则》(《国内价规》)的规定。联运货物运费主要包括货物运费、押运人乘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一)计算货物运费的基本程序

根据《国内价规》第6条的规定,货物运费的计算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1.按《货物运价里程表》计算出发站至到站的运价里程。

2.根据货物运单上填写的货物名称查找《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铁路货物运输品名检查表》,确定适用的运价号。